国发[2013]4号 国务院关于印发“十二五”国家自主创新能力建设规划的通知
发文时间:2013-01-15
文号:国发[2013]4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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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 

现将《“十二五”国家自主创新能力建设规划》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国务院 

2013年1月15日

  (此件有删改)

“十二五”国家自主创新能力建设规划


  为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二个五年规划纲要》、《国家中长期科学和技术发展规划纲要(2006—2020年)》和《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化科技体制改革加快国家创新体系建设的意见》(中发[2012]6号),引导创新主体行为,指导全社会加强自主创新能力建设,加快推进创新型国家建设,制定本规划。本规划主要涉及创新基础设施、创新主体、创新人才队伍和制度文化环境等方面。

  一、建设基础与面临形势

  (一)建设基础。

  “十一五”期间,我国坚持把增强自主创新能力作为科学技术发展的战略基点和提高综合国力的关键,大力推进科技进步和创新,强化了对经济社会发展和国家安全保障的支撑。

  1.激励自主创新的法律和政策效果初步显现。修订了科学技术进步法和专利法,公布实施反垄断法、企业所得税法等法律法规,为自主创新提供了有力的法律制度保障。国家中长期科技发展规划纲要配套政策及其实施细则逐步落实,财政科技投入和全社会研发投入年均增长超过20%,全社会研究开发投入占国内生产总值的比例由1.39%提高到1.76%。国家中长期人才规划纲要和教育规划纲要颁布实施,高层次、高技能人才队伍不断壮大,从事研发活动人员数量跃居世界首位。国家知识产权战略纲要颁布实施,发明专利授权量大幅增长,上升到世界第三位。

  2.自主创新基础条件不断完善。实施《国家自主创新基础能力建设“十一五”规划》和《2004—2010年国家科技基础条件平台建设纲要》,建设了一批达到或接近国际先进水平的重大科技基础设施,构建了科技资源开放共享的全国大型科学仪器设备协作共用网,国家重点实验室和野外观测台站(网)分别达到327家和105个,国家工程中心、国家工程实验室、国家认定企业技术中心分别达到391家、91家、729家,各类国家检测中心、产品检测实验室等加快发展,科技进步和创新的物质技术基础进一步夯实。

  3.创新主体发展能力明显提升。技术创新工程有效推进,以企业为主体的技术创新体系建设取得积极进展,企业研发经费、研发人员和发明专利授权量年均分别增长25%、15%和30%,涌现出一大批具有国际竞争力的创新型企业。知识创新工程、“211工程”和“985工程”加快实施,公益类科研机构改革进一步深化,高等院校和科研院所的原始创新能力显著增强。国家技术转移示范机构、国家大学科技园、生产力促进中心和科技孵化器等科技中介服务机构不断壮大,分别达到134家、86家、2200多家和1000多家,创新创业服务能力明显提升。

  4.创新驱动经济社会发展的作用不断增强。超级计算机、移动通信、高速列车、大型飞机和核能等领域取得一批标志性创新成果并实现产业化,形成了若干新的经济增长点。新一代可循环钢铁流程工艺、清洁煤电成套装备、特高压输变电、新能源汽车和半导体照明等一批核心关键技术取得突破,为提升产业竞争力和促进节能减排降耗作出了积极贡献。超级稻、矮败小麦、禽流感疫苗、肿瘤靶向治疗、抗肝炎新药以及生产安全、食品安全和污染控制等领域的重大技术研发与推广应用,为农业增产和民生改善提供了技术保障。

  (二)面临形势。

  “十二五”是我国建设创新型国家的关键时期,全面建成小康社会、加快转变经济发展方式对自主创新能力建设提出了更高、更紧迫的要求。

  1.加强创新能力建设是提升国家竞争力的迫切要求。国际金融危机影响深远,主要国家纷纷调整创新战略,不断优化创新政策环境,加大创新基础设施建设投入,世界进入依靠创新繁荣实体经济的深度调整期。创新全球化加速了人才、技术等创新要素的国际流动,为各国提升创新能力带来了重大机遇和严峻挑战。要在全球经济大调整、大变革中掌握主动权,必须加快提升创新能力,抢占科技发展制高点,构筑国际竞争新优势。

  2.加强创新能力建设是实现重大科技突破的重要举措。当前,能源资源、信息通信、人口健康、现代农业和先进材料等关系现代化建设进程的重要领域正孕育革命性突破,将催生一批战略性新兴产业,引发以绿色、健康和智能为特征的新产业革命,推动产业结构重大调整。要避免与新科技革命和产业革命带来的重大历史机遇失之交臂,必须实现创新能力质的飞跃。

  3.加强创新能力建设是加快转变经济发展方式的重要支撑。当前经济、产业的竞争已前移到科技进步和创新能力的竞争,特别是随着我国工业化迅速推进,劳动力、原材料和环境保护等成本持续上升,经济社会发展面临的资源能源和生态环境约束压力进一步加大,迫切需要依靠创新实现转型发展。我国经济总量已跃居世界第二位,主要产业面临由大转强的艰巨任务,迫切需要以提高经济增长质量和效益为中心,强化创新驱动,加快实现产业结构优化升级和经济发展方式转变。

  4.加强创新能力建设是破解社会发展难题的客观需要。解决好人民群众普遍关心的基本公共服务问题,构建和谐社会,迫切需要加快教育、医疗卫生、文化和公共安全等重要社会服务领域创新能力建设,构筑惠及全民的低成本、高质量、广覆盖的社会服务保障体系,缩小城乡、区域间基本公共服务保障水平的差距,满足国民基本公共服务需求。

  当前,我国自主创新能力建设仍存在一些突出问题,主要表现在:创新能力建设缺乏系统前瞻布局,与世界先进水平相比还有较大差距;创新资源配置重复分散、使用效率不高、共享不足;企业创新动力和活力不足,技术创新的主体作用没有得到充分发挥;投入不足与结构不合理并存,持续投入机制尚未形成;知识产权保护等创新环境有待完善。面对新形势和新要求,必须把科技创新作为提高社会生产力和综合国力的战略支撑,摆在国家发展全局的核心位置,以战略眼光和全球视野,抓住机遇,应对挑战,充分利用现有基础,着力加强薄弱环节,以更大力度推进我国自主创新能力建设。

  二、指导思想、建设目标和总体部署

  (一)指导思想。

  以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为指导,着眼国家全局性和长远性发展需求,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以体制机制改革为保障,统筹创新能力建设布局,加强自主创新的物质技术基础和人才队伍建设,促进创新资源合理配置,增强创新主体动力和全社会创新活力,更加注重协同创新,全面提升原始创新、集成创新和引进消化吸收再创新的能力和水平,加快创新型国家建设,为经济社会发展提供有力保障。

  (二)建设目标。

  到“十二五”末,我国自主创新能力建设的目标是:

  ——创新基础条件建设布局更加合理。投入运行和在建的重大科技基础设施总量接近50个,形成一批世界一流的科学中心。重点建设和完善100家国家工程中心,新建若干家国家工程(重点)实验室,认定一批国家级企业技术中心,产业技术创新、重大技术装备研制和重点工程设计的支撑条件更加完善。

  ——重点领域创新能力明显提升。农业、制造业、战略性新兴产业、能源和综合交通运输等产业创新能力大幅提升,教育、医疗卫生、文化和公共安全等社会领域创新能力建设取得重要进展。

  ——创新主体实力明显增强。企业技术创新主体地位进一步强化,大中型工业企业研发投入占主营业务收入比例达到1.5%,一批创新型企业进入世界500强。建成若干一流科研机构,创新能力和研究成果进入世界同类科研机构前列;建设一批高水平研究型大学,一批优势学科达到世界一流水平,关键核心技术的有效供给能力明显提升。

  ——区域创新能力布局不断优化。初步形成东中西部分工协作、功能互补、多层次合作的区域创新体系。区域性创新服务平台建设得到加强。

  ——创新环境更加完善。创新人才队伍结构更加合理,涌现一批高端创新人才、工程技术人才和创新服务人才,每万名就业人员的研发人力投入达到43人年。知识产权保护得到切实加强。每万人发明专利拥有量提高到3.3件,专利质量和专利技术实施率明显提高。

  (三)总体部署。

  “十二五”时期,我国自主创新能力建设的总体部署是:加强政府统筹规划指导,更加发挥市场在资源配置中的基础性作用,引导社会创新主体积极参与,重点推进科学研究实验设施和各类创新基地建设,加强科技资源整合共享和高效利用,健全国家标准、计量、检测和认证技术体系,支撑科技跨越发展;加快推进重点产业关键核心技术研发和工程化能力建设,提升重点社会领域创新能力和公共服务水平,构建各具特色、协调发展的区域创新体系,支撑经济社会创新发展;加强创新主体能力、人才队伍和制度等创新环境建设,深化国际交流与合作,强化知识产权创造、运用、保护和管理能力,激发全社会创新活力,提高创新效率和效益。

  三、加强科技创新基础条件建设

  (一)科学研究实验设施。

  1.规划建设国家重大科技基础设施。瞄准科技前沿和国家重大战略需求,坚持有所为、有所不为,以能源科学、生命科学、地球系统与环境科学、粒子物理和核物理科学、空间和天文科学、材料科学、工程技术科学等7个领域为重点,统筹国家重大科技基础设施建设布局。“十二五”时期,综合考虑科学目标、技术基础、科研需求和工程队伍等因素,优先安排海底科学观测网、转化医学研究设施、中国南极天文台等16项重大科技基础设施建设。

  2.加强国家重点实验室建设。按照明确定位、完善布局、规范管理、共建共享的原则,进一步加强国家(重点)实验室建设。围绕重大科技任务、重大科学工程、重大科学方向探索开展国家实验室建设。加强高等学校和科研院所国家重点实验室建设,打造国际一流水平的基础研究骨干基地。在明确定位标准、系统规划设计的基础上建设企业国家重点实验室,引领和带动行业技术进步。积极推进港澳地区国家重点实验室伙伴实验室建设。围绕部门、地方优势和特色,培育国家重点实验室。

  3.提高科研装备水平。加强科学规划和系统设计,改善科研装备条件,进一步提高现有科研仪器设备的使用效率。继续推进重大科研装备自主研制,探索科研装备自主开发有效模式。强化重大科学仪器设备开发和应用,增强科研条件资源的自主装备能力。

  4.稳步推进国家野外科学观测研究站(网)建设。加强农业、气象、生态、环保、交通、水利等领域野外科学观测研究站(网)建设。加快推进野外科学观测研究站(网)的信息化,改善观测环境和科研条件,形成一批联网运行和资源共享的综合性、专业性野外科学观测研究基地。

  (二)科技资源与信息平台。

  1.加强自然科技资源库建设。继续开展自然科技资源的搜集、保藏和安全保护,整合和完善科学植物园、动植物种质资源库、微生物菌(毒)种和人类遗传资源库、临床样本和疾病信息资源库、实验材料和标准物质资源库、岩矿化石和生物标本资源库。

  2.推动重点领域科技资源平台建设。在信息、生物、新材料、航空航天、能源、海洋、节能减排等重点领域以及新兴、前沿和交叉学科领域,推动多学科交叉集成、面向社会开放服务的科技资源平台建设。

  3.加快科学数据平台建设。实施科研信息化应用推进工程,强化国家重要科研信息化基础设施的综合应用和服务能力。加强中国科技资源共享网建设,构建科技资源从数据获取、存储、处理、挖掘到开放共享的完整信息服务链。建设集中与分散相结合的国家科学数据中心群,形成国家科学数据分级分类共享服务体系。抢救濒临丢失的重要科学数据。继续加强专利、工艺、标准、科技报告等科技文献资源的整合和开放。

  (三)标准计量检测认证平台。

  1.加强标准和认证认可体系建设。完善国家和行业技术标准资源服务平台,加强标准化与科技创新、产业升级协同发展,加快关键技术标准研制,提高参与制定国际标准的能力。推进科技基础条件平台标准化工作,加强科技资源标准化整理工作,提高数字化表达水平。完善信息安全产品国家认证制度,突破食品安全、碳排放、新能源、节能环保、交通运输工具、再制造、农业和生物、医药、现代服务业等领域认证认可关键技术,提升标准和认证认可技术支撑能力。

  2.加强检验检测平台建设。整合资源,构建以国家级机构为龙头、区域性机构为基础、企业及社会检测资源为补充的检验检测体系。重点支持战略性新兴产业、现代服务业、现代农业等产业和领域检验检测能力建设,研制关键检测技术、方法和装备。在产业集聚地和主要进出口口岸规划建设一批综合性检验检测平台,增强适应产业创新和国际化发展的检验检测能力。

  3.积极推进计量测试平台建设。掌握基本物理常数、量子基准关键技术及精确测量先进方法、国际关键比对技术与方法,前瞻布局建设和完善计量基标准和重大精密测量基础设施,构建产业发展急需的计量测试平台;在新材料、新能源、智能电网、生物与食品安全、先进制造、应对气候变化、环境保护、城市矿产、医药安全和国防建设等领域形成满足需求的有效测量和溯源能力,健全高端分析仪器量值溯源体系,构建满足国内需求并与国际接轨的国家计量基标准和量值传递体系。

  四、增强重点产业持续创新能力

  (一)农业创新能力。

  1.加强农业技术创新平台建设。围绕我国粮食安全、种业发展、主要农产品供给、农产品质量安全、生物安全、农林生态保护等,加强农业重点实验室、农业应用研究示范基地、科学观测实验站、品种改良中心、种质库(圃)等创新基地和平台建设。依托公益性行业科研专项等国家科技计划,围绕动植物良种、生态林业、生态农业、海洋农业、农机装备、新型肥药、农产品精深加工、高效栽培、绿色种植、健康养殖、节本降耗、节水灌溉、植物病虫害统防统治、动物疫病防控、农业防灾减灾、农业农村信息化、水文水资源监测、水土流失防控、河口海岸滩涂开发治理和保护等方面重大技术需求,建设和完善一批关键共性技术创新平台。开展农业面源污染监测、防治科技攻关,提升农业可持续发展的能力。结合实施转基因生物新品种培育科技重大专项、粮食丰产科技工程和种业科技创新工程等,建设产学研结合、育繁推一体化的现代种业创新体系,增强良种良法开发和推广应用能力。

  2.推进农业创新资源集聚。推进现代农业产业技术体系建设,完善以产业需求为导向、以农产品为单元、以产业链为主线、以综合试验站为基点的新型农业科技资源组合模式。积极培育以企业为主导的农业产业技术创新战略联盟,推进国家农业高新技术产业示范区和国家农业科技园区建设,构建适应高产、优质、高效、生态、安全农业发展要求的技术体系。

  3.加快农业技术推广体系建设。健全乡镇或区域性农业技术推广、动植物疫病防控、农产品质量监管等公共服务机构,构建以国家农技推广机构为主导,农业科研单位、有关学校、农民专业合作社、涉农企业、群众性科技组织、农民技术人员广泛参与的多元化农技推广体系,促进农业科技信息传播和成果推广应用。加快重大关键农业技术推广应用和农机农艺融合。大力实施科技特派员农村科技创业行动,鼓励创办领办科技型企业和技术合作组织,继续完善农业科技专家大院、星火科技12396等科技服务模式。继续实施星火计划、科技富民强县专项行动计划、科普惠农兴村计划,全面提升现代农业专业化、社会化技术服务和推广应用能力。

  (二)制造业创新能力。

  1.加强制造业共性技术创新平台建设。以制造业结构调整和优化升级必需的基础工艺、基础材料、基础元器件、关键零部件和软件系统为重点,集聚、整合产业链各环节的创新资源,创新组织模式,搭建一批关键共性技术研发和工程化平台,为提升制造业新技术和新产品开发能力提供有力支撑。

  2.提高重大成套技术装备开发能力。围绕重大成套技术装备设计验证以及节能减排、资源综合利用和循环经济等关键技术开发,完善和提升产业技术创新、检测检验和系统验证服务等平台,培育发展专业化的工业设计、研发机构。完善相应的研发和推广应用体系,提升重大成套技术装备的系统设计能力和集成创新能力、配套产业的新技术和新产品开发能力。

  3.推动工业化和信息化深度融合。加强生产过程智能化和生产装备数字化应用示范,提升集散控制、数字控制等自动化和信息化技术集成创新能力。推进国家新型工业化产业示范基地建设。实施制造业信息化科技工程。根据行业技术发展要求,培育和发展网络制造等现代制造模式,促进“生产型制造”向“服务型制造”转变。

  (三)战略性新兴产业创新能力。

  1.加强战略性新兴产业创新平台和标准化建设。前瞻部署一批前沿技术研发平台,完善一批产业关键核心技术创新平台,重点建设一批工程化验证平台,为培育战略性新兴产业提供有力支撑。强化战略性新兴产业知识产权与技术标准前瞻布局,支持以企业为核心的专利战略联盟和技术标准联盟建设,掌握一批主导产业发展的知识产权和有国际影响力的技术标准,抢占战略性新兴产业技术发展制高点。

  2.推进战略性新兴产业创新成果应用示范。实施战略性新兴产业创新成果应用示范工程。依托产业创新资源聚集区,布局建设一批重大成果应用示范基地,支持商业模式创新,探索政府采购支持新方式,发展产业链完善、创新能力强、特色鲜明的创新集群,提升战略性新兴产业关键技术的工程化和产业化能力。

  (四)现代服务业创新能力。

  1.加强服务业公共技术创新平台和标准体系建设。在金融服务、现代物流、商贸服务、高技术服务等领域,加强公共技术创新平台建设,开发和推广应用新技术,发展服务新产品,推进服务业结构优化升级。围绕发展信息系统集成服务、互联网增值服务、信息安全服务和数字内容服务等,建立和完善新兴服务业标准体系,加快形成先进服务业标准创制能力,提升专业化服务水平。

  2.加快服务业创新基地建设。依托有比较优势区域,建设主体功能突出、创新基础较好的区域性服务业创新中心和产业化基地,利用信息化技术手段,大力发展新兴业态,促进服务业规模化、品牌化和网络化发展。引导推动国家高技术服务业发展试点省(市)和国家高技术服务产业基地加强技术创新平台建设,延伸和完善产业链,促进高技术服务业集群发展。推动有条件城市加快发展各类高技术服务组织和机构,支撑服务业创新发展。

  (五)能源产业和综合交通运输创新能力。

  1.推进能源产业和综合交通运输绿色发展。加快形成和提升新型煤化工、油气勘探、农村水电开发等重大节能减排技术创新能力,研究推广动力煤配制新技术,加强电力需求侧管理技术、电网资源优化技术等开发与推广能力,提高资源综合开发利用水平。实施低碳技术创新及产业化示范工程,加强碳捕集、利用和封存等技术研发和应用能力。加快建设智能化数字交通管理、综合交通运输和绿色交通等领域中带动性强的关键技术研发平台;建设全国交通数据中心,构建综合交通信息服务平台。

  2.提高能源生产运行和交通运输安全的技术保障能力。在能源产业领域,重点围绕煤矿、电站、油气田生产安全和电网、油气管网运行安全等,完善一批研发和工程化设施,提升安全防控技术支撑能力;在综合交通运输领域,构建覆盖设计、建设、运行、管理等环节的安全技术创新体系,重点加强铁路、公路、水运和航空等重大基础设施耐久性评价与安全保障技术创新平台建设,提高安全事故主动防控能力。

  3.强化能源和交通重大工程建设的技术支撑。集聚整合行业优势创新资源,加强关键技术、装备和工艺创新能力建设,加速创新成果转化,保障国家煤炭基地、大型水(核)电站、智能电网、近海海域和深水油气田勘探开发、高速铁路、高速公路、大型公路桥梁、航道整治、沿海深水港口、干线机场、综合交通枢纽等重大工程顺利建设。

  五、提高重点社会领域创新能力

  (一)教育领域。

  1.加强教育信息化应用体系建设。推动“宽带网络校校通”、“优质资源班班通”、“网络学习空间人人通”建设,构建和完善网络教学体系。全面推进教育信息化应用,鼓励有条件的学校推进数字化学习中心、数字化校园、数字化图书馆和虚拟实验室建设,促进课堂互动教学、网络互动学习,提升教育教学技术水平。加快发展开放灵活的教育资源公共服务平台,促进优质教育资源普及共享。加大教育信息化培训力度,推广教师信息化教育技术能力标准,加强教师、技术人员和管理人员专业化培训,提高教师应用信息技术的水平。

  2.提高教育信息化的技术支撑能力。开发适应多终端共享要求的内容资源、学习工具和资源生成系统,提高教育信息化技术装备水平。加强数字化教学设施、特殊教育技术手段等技术创新。建设教育信息技术集成推广、教育技术装备与系统、教育支撑软件开发等创新平台,提升教学标准评测认证和教育资源质量审定评测能力。

  3.加强教育管理信息化建设。制定国家教育管理信息标准与编码规范,制定学校信息化管理业务标准与规范等教育信息化标准。搭建安全高效的国家教育管理公共服务平台,建设教育管理信息系统,完善教育基础信息数据库,提高教育管理效率和服务能力。建立健全数字化校园网络信息安全监管机制。

  (二)医疗卫生领域。

  1.加强医疗卫生公共服务技术能力建设。推进医疗卫生信息化,完善国家、省和地市三级卫生信息平台。推进公共卫生、医疗服务、医疗保障、基本药物和综合管理等业务应用系统建设。加快临床信息资源库与数据库建设,促进相互关联与整合。建立城乡居民电子健康档案和电子病历资源库,提高临床路径实用性和电子化水平。推进医疗卫生服务先进适用技术、装备和系统的研发、产业化,并加快推广应用。

  2.推进医疗卫生技术基础能力建设。加强基础性卫生信息标准研发,统一卫生领域术语信息标准和代码标准,研究制订公共卫生和医院信息化功能规范及业务流程规范。研究制订适应业务需求的数据标准、交换标准和技术标准及临床决策智能知识库。推进中医药标准建设和中药质量认证。建立和完善重大公共卫生、传染病和高等级生物安全实验室监测预警体系。

  3.强化疾病防治技术能力建设。加强心脑血管病、肿瘤、糖尿病、慢性呼吸系统疾病等慢性病、地方病和职业病早期预警、预防干预与诊断治疗共性关键技术研发能力建设,加强病因、致病机理等相关基础研究,健全“预防—诊断—治疗”技术体系。围绕常见病、多发病、传染病和地方病,加快新型诊疗技术、装备、诊断试剂、疫苗和药物的开发与工程化能力建设,建立和完善相关标准,提高“发生—甄别—处置”系统诊疗能力。加强中医药研究体系建设,提高中医药防病治病能力。建立精神疾病与心理健康等临床诊疗标准,完善基础与临床医学研究体系。加强妇幼保健技术能力建设,预防和减少出生缺陷。加强中国人群特有的营养健康、慢性疾病以及生殖健康、老年健康等的预测、预防和干预研究,健全综合防治体系。

  (三)文化领域。

  1.推进文化科技创新能力建设。着眼现代文化产业体系建设需要,在出版、印刷、传媒、影视、演艺、网络游戏、网络音乐、动漫等领域推动建设技术创新平台和产学研战略联盟,支持数字文化创意、数字出版、数字影视制作、数字投送等创新技术应用,形成一批文化资源数据库,增强文化科技创新基础能力。实施文化科技创新工程,突破一批核心、关键、共性技术,推进相关技术标准研制,充分利用信息技术等先进技术支撑文化装备、材料、工艺、软件、系统的研制和发展,提高科技对传统文化业态的升级改造和对新兴文化业态的培育能力。依托国家高新技术园区、国家可持续发展实验区、国家级文化产业(试验)示范园区、国家文化产业示范基地、国家动漫游戏产业振兴基地等建立国家级文化和科技融合示范基地,促进文化与科技创新资源和要素互动衔接,加快培育和发展文化创意、数字出版、数字印刷、数字媒体、动漫游戏等新兴文化产业。跟踪新媒体发展趋势,充分发挥基于互联网和移动通信技术的新媒体在催生文化新业态、优化文化产业结构、完善文化产业链等方面的重要作用。

  2.创新公共文化服务手段和服务内容。充分利用信息技术,大力开发新型文化产品,增强公共文化产品供给能力,满足人民群众多样化文化需求,使城乡居民平等享受公共文化服务。加快现代科技在图书馆、文化馆(站)等公共文化场馆中的普及和应用,充分发挥信息技术和直播卫星技术在农家书屋、全民阅读、文化信息资源共享、数字图书馆推广、公共电子阅览室、国家公共文化服务体系示范区(项目)创建等重点文化惠民工程建设中的作用,完善公共文化服务网络,构建技术先进、传输快捷、覆盖广泛的现代传播体系。加强国际传播能力建设,构建网络化国际文化交流服务平台,创新中国文化“走出去”方法和手段,提升中国文化的表现力和传播力。

  (四)公共安全领域。

  1.增强突发事件监测预警技术能力。健全地质地震灾害、气象灾害、水旱灾害、生态环境灾害、海洋灾害、生物灾害和森林草原火灾等自然灾害监测体系和预警预报信息发布平台,完善食品安全、突发急性传染病、群体性不明原因疾病、动物疫情和职业危害等公共卫生事件信息平台和监测预警网络,建立社会安全基础数据库,形成统一指挥、功能齐全、反应灵敏、运转高效的监测预警体系。完善国家重大工程和公共基础设施监测监控平台,建立和完善水利水电工程、区域及跨区域电网、油气管线、高速铁路、机场、道桥、隧道、港口、发电厂、核设施、城市大型复杂建筑和国家基础信息网络等监测监控及信息安全保障技术体系。

  2.提高应急管理技术水平。进一步加强国家应急平台建设,完善公共安全网络和信息技术标准与应用规范,强化跨部门、跨区域协同处置突发事件的技术支撑能力。加快应急管理基础数据库建设,推进重要技术资料、历史资料收集管理和共享,为妥善应对各类突发公共事件提供可靠基础数据。在重大事故灾难与应急救援、职业危害预防控制、自然灾害防治、公共卫生保障、社会安全防范等领域,加强安全保障关键共性技术开发与转化,加大公共安全关键技术和装备的攻关力度,增强防范和处置突发事件的能力。

  六、强化区域创新发展能力

  (一)加快建设各具特色的区域创新体系。

  结合区域经济社会发展的特色和优势,加快区域创新能力布局建设,构建运行高效的区域创新网络,鼓励创新资源密集的区域率先实现创新驱动发展,支持具有特色创新资源的区域加快提高创新能力。东部地区要发挥开放和科教资源密集优势,集聚国际创新资源,重点提升长江三角洲、珠江三角洲、京津冀等区域的自主创新能力,支撑产业高端化、国际化发展。中部地区要发挥承东启西区位和产业技术基础齐全的优势,强化与东西部地区的人才、技术和设备等创新要素对接,加强产业配套创新能力建设。西部地区要发挥特色资源和产业优势,加快产业技术研发与产业化能力建设,形成若干有较强创新能力的特色优势资源综合利用加工基地、新能源基地和先进装备制造基地。东北地区等老工业基地要发挥产业和科技基础较强的优势,强化现代产业科技支撑体系,推动高端装备制造业发展和传统制造业转型升级,加快新型工业化进程。以交通、水利、农业、气象、质检、环保等为重点,推进跨区域公共技术创新和服务平台建设,探索建立有效的跨区运行机制和模式,着力解决水污染控制、大气污染防治、污染土壤修复、农业面源污染防治、公共安全等综合性问题。

  (二)推进重点创新集聚区建设与发展。

  加强北京中关村、武汉东湖、上海张江等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建设,推进体制机制创新和政策先行先试,加快创新支撑条件建设,探索创新驱动发展的新思路、新模式。推动国家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和国家经济技术开发区以提升自主创新能力为核心的“二次创业”,加快建立服务于知识技术密集型产业发展的共性技术创新平台和公共服务平台,优化创新创业环境,增强园区自主创新和持续发展能力。推进国家创新型试点城市建设,带动形成一批各具特色、充满活力的省级创新型城市,构建特色鲜明、优势互补的创新型城市群,培育若干有国际影响力的区域经济增长极。

  七、推进创新主体能力建设

  (一)加强企业技术创新基础能力建设。

  1.深入实施国家技术创新工程。鼓励产业技术创新战略联盟按产业发展需求构建创新链,推进创新型企业建设,加大对企业创新基础能力建设支持力度,促进创新资源向企业集聚。鼓励符合条件的企业承担或参与企业国家重点实验室、工程实验室、工程中心以及中试和技术转移平台建设,鼓励企业承担国家和地方科技计划项目。深化转制院所改革,增强行业关键共性技术开发服务能力和技术辐射能力。

  2.加强企业研发机构建设。采取有效政策措施,引导企业加大产业发展前沿技术研发力度。实施企业技术创新百强工程,重点建设一批国家认定企业技术中心,大力发展省市、行业认定企业技术中心,完善重大新产品研发与技术升级支撑体系。鼓励有条件的企业在海外建立研发中心,提升企业新产品、新工艺和新技术开发能力。

  3.推进中小企业创新服务体系建设。在中小企业集聚区布局建设一批技术创新服务平台,增强产品创新、工艺创新和服务创新支撑能力。实施中小企业信息化推进工程,完善第三方信息化应用服务平台,搭建行业应用平台,加快中小企业信息化建设步伐。

  (二)提升高等院校和科研院所创新能力。

  深入实施“211工程”、“985工程”和“高等学校创新能力提升计划”,重点完善基础研究、应用基础研究平台,整合高等院校优势创新资源,建设一批高水平研究型大学,加强跨学科交叉研究机构、跨校研究中心建设,增强高等院校创新人才培养能力、基础研究和前沿技术创新能力。持续稳定支持基础研究类和社会公益类科研机构,实施中科院“创新2020”,在重点领域形成国际一流的优势学科和研究基地,大幅提升科研院所原始创新能力和重大技术系统集成能力。依托具有较强研究开发和技术辐射能力的科研院所,利用现有基础条件和综合优势,合理布局一批国家重大公益性科技基础设施。大力推动协同创新,建立与产业、区域经济紧密结合的技术研发和成果转化机制,提升高校和科研院所服务国家重大需求、支撑产业结构调整和促进区域协调发展的能力。

  (三)增强科技中介机构创新服务能力。

  1.积极推进各类科技中介服务机构发展。引导科技中介服务机构向服务专业化、功能社会化、组织网络化、运行规范化方向发展。加强骨干中介机构技术服务能力建设,提升技术服务设备水平,培养高水平人才和从业人员。推动中介机构应用现代科学技术,创新服务方式与手段,推动业务向技术集成、产品设计、工艺配套以及管理咨询等领域拓展。发挥行业协会、学会和产业组织作用,加强对科技咨询、技术评估、信息服务和创业投资服务等中介服务机构的指导,增强中介机构专业化服务能力。

  2.提高科技中介机构服务创新的水平。以提高创业服务能力为重点,大力推进大学科技园、留学人员创业园、科技企业孵化器发展,为科技型初创企业提供优质、高效、全方位服务。以加速创新成果转移扩散为目标,增强国家技术转移中心、生产力促进中心和技术交易中心等组织专业化服务能力。大力发展创业投资服务机构,吸引社会资金支持创新活动。加强科技信息机构的信息采集与综合加工能力建设,提升政策咨询与评估机构的决策咨询与技术支撑能力,面向社会提供科技信息和决策咨询服务以及第三方技术评估服务。

  (四)进一步深化企业主导的产学研合作。

  加强协同创新,积极探索推进产学研相结合的有效模式。鼓励行业骨干企业与高等院校、科研院所、上下游企业、行业协会等共建研发组织,建设产业关键共性技术创新平台。支持企业牵头组织高等院校和科研院所共同承担国家科技计划项目,探索企业选题、共同研发的新模式。建立企业主导的产业技术创新战略联盟,强化其组织技术创新合作、创新平台建设、技术转移扩散、人才联合培养等功能。

  八、加强创新人才队伍建设

  (一)科技创新领军人才。

  实施创新人才推进计划和青年人才开发计划,设立科学家工作室,依托高等院校、科研院所和大型骨干企业,加快建设一批创新人才培养示范基地和国家青年英才培养基地,培养造就一批世界水平的科学家、中青年科技创新领军人才、科技创新创业人才和青年拔尖人才等。统筹实施“千人计划”等引才引智计划,在前沿技术和新兴产业领域建设一批海外高层次人才创新创业基地,为引进的世界科技发展前沿战略科学家、学术带头人和优秀创新团队提供研发条件保障。推荐优秀科学家参与国际科技组织和重大国际科技合作计划并担任重要职务,增强我国科技创新领军人才运用国内外科技资源的能力。

  (二)产业创新紧缺人才。 

  以国家科技计划和重大工程为平台,以产业技术创新战略联盟和产学研合作项目为纽带,建设一批工程创新实训基地,实施专业技术人才知识更新工程,加快培养经济社会发展重点领域紧缺专门人才。实施国家高技能人才振兴计划,依托大型骨干企业、职业院校和职业培训机构,加快国家级高技能人才培养和实训基地建设。深入实施“卓越工程师教育培养计划”,推行校企合作、工学结合和顶岗实习等高技能人才培养模式,造就一大批工程技术领军人才和具有创新意识的高技能人才。加快工程教育和工程师资格国际互认进程,培养专业化、国际化、复合型工程技术人才队伍。加强基层农业技术推广人才队伍建设。鼓励支持生产一线人员立足本职岗位开展技术创新,提升科学素质和劳动技能。

  (三)创新创业服务人才。

  加强服务于创新创业的各类人才培养。以服务科研开发为目标,培养一批具有较高专业技能的科研支撑人员。着眼产业技术发展需求,培养一批了解产业科技前沿和市场需求的信息分析专门人才。围绕提高创业服务水平,培养一批人事代理、人才测评、心理咨询、人才选拔、就业指导等方面专业人才。依托国家知识产权人才培训基地,加快国家(地方)知识产权人才库和专业人才信息网络建设,重点培养社会急需的企业知识产权管理和中介服务人才。实施科普人才队伍建设工程,加强科普人才培养与在职培训,壮大科普人才队伍。

  (四)完善创新人才使用激励机制。

  改进科技成果管理制度,鼓励探索知识、技术、管理、技能等要素参与分配的机制,探索有利于创新人才发挥作用的多种分配方式,支持企业创新人才以股权、期权等多种形式参与收益分配。鼓励非职务创新。逐步完善政府奖励、用人单位奖励和社会奖励互为补充的多层次创新奖励体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规范和鼓励社会力量设立创新奖项,表彰在创新活动中作出突出贡献的公民或者组织。布局建设一批人才特区,探索创新人才培养、使用、流动、评价制度,为创新创业人才开发提供示范。建立创业基地,通过创业辅导、资助启动资金、税收减免等多种方式,支持创新创业人才开发。

  九、完善创新能力建设环境

  (一)整合共享创新资源。

  积极推进体制机制改革,促进创新资源有效共享、高效利用,加强科技资源和科技产出调查,统筹创新资源配置,深化跨部门、跨区域和跨行业开放合作,完善公共科技资源共建共享机制。完善财政资金支持的科技基础设施运行管理和绩效评估机制,推进高等院校和科研院所构建多种模式的创新资源开放共享机制,鼓励和引导创新资源向社会开放。加强国家、行业、地方的重点实验室、工程中心、工程实验室和公共技术服务平台的统筹衔接,完善部省会商、院地合作、部门共建等协同机制,促进中央与地方创新资源优化配置及有效整合。

   (二)加强知识产权创造、运用、保护和管理。  

  加快构建以国家知识产权数据中心为核心、区域(行业)知识产权信息服务中心为支撑、知识产权中介服务机构与维权援助机构为基础的知识产权信息服务体系,提升知识产权信息公共服务能力。强化国家科技重大专项、国家科技计划的知识产权前瞻布局,加强重大科技项目知识产权全过程管理。落实完善国家资助开发的科研成果授权和利益分享机制。建立重大经济活动知识产权审议机制,构建知识产权分析预警体系,提高知识产权创造和布局针对性。深入开展企事业单位知识产权试点示范工作,实施中小企业知识产权战略推进工程和知识产权优势企业培育工程,增强企事业单位的知识产权运用能力。加强知识产权专业服务机构、知识产权维权援助机构的技术支撑能力和知识产权价值评估能力建设,促进知识产权转移转化。大力推进使用正版软件。完善知识产权保护措施,依法惩治侵犯知识产权的违法犯罪行为,为科技创新营造良好环境。

  (三)推进科学普及能力建设。

  构建开放程度高、延伸范围广的信息化、网络化全国科普设施体系,合理规划科技馆、自然科学博物馆等科普设施建设。推进科研机构、高等院校向社会开放,开展科普活动。引导社会加大科普投入,繁荣科普创作。推进科技计划成果科普化,推动科普网站、虚拟博物馆和虚拟科技馆建设,利用手机、互联网和移动电视等新媒体技术和手段,创新科普传播方式方法,提升科学资源的普及效率和水平。完善全国科普信息资源共享和交流平台,完善国家科普统计制度,集成国内外科普信息资源,健全科普资源配送体系。

  (四)大力培育创新文化。

  营造“尊重知识、尊重人才、鼓励探索、宽容失败”的创新文化氛围,开展创新方法培训,强化科学精神、创造性思维和创新能力教育培训。拓宽创新文化传播渠道,支持产业组织、社会公益组织和有关国际组织联合搭建创新交流平台,打造若干具有国际影响的创新论坛,加强自主创新成果展示;引导和支持电视台、电台、网络、手机、报刊等传播创新理念,宣传创新案例,报道创新动态,普及创新知识。

  (五)提升国际合作水平。

  根据我国发展需要,制定科技发展国际化战略,积极开展全方位、多层次、高水平的科技国际合作。加大引进国际科技创新资源的力度。加强我国科研机构、高等院校、企业与国外科研机构的合作交流,合理规划、有序推进联合实验室、联合研究中心建设。在具备条件的地方和行业,建立与发展需求密切结合的国际技术转移中心,形成不同层次、不同形式的国际科技合作平台。积极参与气候变化、重大疾病、公共安全等全球性重大科技合作,大力推进政府间合作和科研项目合作,不断探索合作新模式。加强内地与港澳台地区科技交流,建立更加紧密的科技合作关系。

  十、规划实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

  各相关部门要高度重视,充分发挥积极性和主动性,抓紧制定具体措施,分解任务,明确责任,创新机制,确保规划提出的各项任务落到实处。各地区要结合本地区特点和发展需求,制订相应专项规划,切实推进本地区自主创新能力建设。建立部门之间、中央与地方之间的工作会商制度和协调机制,加强相关规划的有机衔接,形成共同推进规划落实的良好局面。

  (二)完善支持政策措施。

  深入贯彻落实科学技术进步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进一步完善促进国家自主创新能力建设的法律法规和政策,加强产业政策、财税政策、金融政策等与创新能力建设的衔接协调。根据世界贸易组织的有关规定,进一步研究并完善支持企业创新和科研成果产业化的财税金融政策,全面落实企业研发费用加计扣除、企业研究开发仪器设备加速折旧、进口国内不能生产的研发设施税收减免等税收激励政策,加快建立和完善知识产权质押贷款、风险投资等投融资政策。鼓励采用和推广具有自主知识产权的技术标准。建立健全技术产权交易市场。

  (三)保障资金投入。

  进一步完善和落实促进全社会研发经费逐步增长的相关政策措施,探索建立多元化、多渠道、多层次的科技投入体系。发挥政府在科技投入中的引导作用,鼓励和吸引全社会加大对自主创新能力建设的投入力度。推进金融机构、社会团体、企业、个人以及国外投资者参与高水平的研发设施建设。

  (四)强化监督评估。

  强化规划实施的监测、评估和督促检查,采取有效措施解决规划实施中遇到的问题,根据实际情况及时调整和完善规划的具体任务部署。建立综合评价和第三方评价制度,完善考核指标体系和监督机制,鼓励社会各界积极参与规划实施的监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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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伙制创投企业单一投资基金核算方式仅适用于计算个人合伙人的应纳税额

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公布数据显示,截至2025年4月末,存续私募证券投资基金84673只,存续规模5.51万亿元;存续私募股权投资基金30205只,存续规模10.96万亿元;存续创业投资基金25830只,存续规模3.41万亿元。为支持创业投资企业(含创投基金)发展,现行税收政策下,合伙制创业投资企业可以选择按单一投资基金核算,也可以选择按年度所得整体核算。需要提醒的是,单一投资基金核算方式仅适用于计算个人合伙人应纳税额。

  案例介绍

  A创业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是一家私募股权投资基金,2020年12月21日在我国境内G省注册成立,符合《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证监会令第105号)有关规定,并已按照规定完成备案且规范运作。

  A合伙企业的基金管理人为资产管理有限公司C公司,合伙人为自然人投资者甲某和有限责任公司B公司。甲某实缴出资为5000万元,B公司实缴出资为5000万元。A合伙企业的合伙协议约定:C公司按照一定比例提取管理费后,以甲某和B公司的实缴出资比例确定各自的应纳税所得额。A合伙企业作为一家创业投资合伙企业,在规定时间内向其主管税务机关进行了单一投资基金核算方式的备案。

  2022年1月,A合伙企业采取股权投资方式,直接投资于初创科技型企业H公司和初创科技型企业M公司,投资额均为1000万元,持股比例均为40%。H公司和M公司接受A合伙企业投资后,于2024年2月在境内证券交易所上市。2024年11月,A合伙企业所持H公司和M公司的股份解禁流通,A合伙企业以市场价格分别对外转让其所持H公司和M公司的股权,转让其所持股权的比例均为50%,取得转让收入分别为400万元和2500万元。2024年,H公司向A合伙企业分配股息红利100万元,C公司提取管理费和业绩报酬200万元。除上述交易事项外,A合伙企业2024年未发生其他交易。

  政策分析

  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 发展改革委 证监会关于创业投资企业个人合伙人所得税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19]8号)规定,创投企业选择按单一投资基金核算的,其个人合伙人从该基金应分得的股权转让所得和股息红利所得,按照20%税率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

  《财政部 税务总局 国家发展改革委 中国证监会关于延续实施创业投资企业个人合伙人所得税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 国家发展改革委 中国证监会公告2023年第24号,以下简称24号公告)规定,对于股权转让所得,单一投资基金核算的第一步,应计算单个投资项目的股权转让所得,按年度股权转让收入扣除对应股权原值和转让环节合理费用后的余额计算,股权原值和转让环节合理费用的确定方法,参照股权转让所得个人所得税有关政策规定执行。第二步,应将一个纳税年度内不同投资项目的所得和损失相互抵减,抵减后的余额大于零的,即确认为该基金的年度股权转让所得;余额等于零或小于零的,该基金年度股权转让所得按零计算且不能跨年结转。个人合伙人按照其应从基金年度股权转让所得中分得的份额计算其应纳税额,并由创投企业在次年3月31日前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

  对于股息红利所得,采用单一投资基金核算的创投企业以其来源于所投资项目分配的股息、红利收入以及其他固定收益类证券等收入的全额计算。个人合伙人按照其应从基金股息红利所得中分得的份额计算其应纳税额,并由创投企业按次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除前述可以扣除的成本、费用之外,单一投资基金发生的包括投资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费和业绩报酬在内的其他支出,不得在核算时扣除。上述规定的单一投资基金核算方法,仅适用于计算创投企业个人合伙人的应纳税额。

  据此,A合伙企业的法人合伙人B公司,不能适用单一投资基金核算方式,基金管理人C公司提取的管理费和业绩报酬200万元,也不得在核算时扣除。

  实操建议

  案例中,A合伙企业的合伙协议约定,基金管理人按照一定的比例提取管理费后,以合伙人的实缴出资比例来确定合伙人的应纳税所得额。

  A合伙企业2024年度来源于所投资项目H公司和M公司分配的股息、红利收入以及其他固定收益类证券等收入合计为100万元,自然人合伙人甲某应以其从基金股息红利所得中分得的份额=100×50%=50(万元),按照20%税率计算其应纳税额=50×20%=10(万元),并由创投企业按次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

  24号公告规定,个人合伙人按照其应从基金年度股权转让所得中分得的份额计算其应纳税额,并由创投企业在次年3月31日前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如符合《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创业投资企业和天使投资个人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8]55号)规定条件的,创投企业个人合伙人可以按照被转让项目对应投资额的70%,抵扣其应从基金年度股权转让所得中分得的份额后再计算其应纳税额;当期不足抵扣的,不得向以后年度结转。

  案例中,A合伙企业以合理的对价对外转让H公司和M公司股权取得的转让收入,分别为400万元和2500万元,在暂不考虑交易过程中其他合理税费的情况下,A合伙企业2024年度投资H公司和M公司取得的股权转让所得,分别为-100万元和2000万元,抵减后的余额为1900万元,确认为该基金的年度股权转让所得。

  A合伙企业投资的H公司和M公司,符合财税[2018]55号文件规定的条件,自然人合伙人甲某可按照被转让项目对应投资额的70%,抵扣其应从基金年度股权转让所得中分得的份额。即可抵扣额=1000×50%×70%+1000×50%×70%=700(万元),甲某应从基金年度股权转让所得中分得的份额=1900×50%=950(万元),抵减后的余额=950-700=250(万元),按照20%税率计算其应纳税额=250×20%=50(万元),并由创投企业在次年3月31日前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如果当期不足抵扣的,不得向以后年度结转。


主张未休年休假工资报酬适用何种仲裁时效

《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二十七条第一、第四款:“劳动争议申请仲裁的时效期间为一年。仲裁时效期间从当事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权利被侵害之日起计算。”“劳动关系存续期间因拖欠劳动报酬发生争议的,劳动者申请仲裁不受本条第一款规定的仲裁时效期间的限制;但是,劳动关系终止的,应当自劳动关系终止之日起一年内提出。”

  “未休年休假工资报酬”究竟是否属于“劳动报酬”从而能否适用特殊仲裁时效?此问题深刻关切用人单位管理决策和劳动者权益保护,亟待厘清。目前司法实践对此莫衷一是,究其根本,源于未休年休假工资报酬的性质不明。

  观点一:未休年休假工资报酬属于劳动报酬

  持此观点者认为,劳动报酬即工资,指职工为用人单位提供劳动后,用人单位支付的对价。未休年休假工资报酬,是因职工在应休而未休的假日期间提供了劳动,用人单位应支付的报酬,只是报酬计算的标准较平时较高。未休年休假与加班加点类似,若加班加点中职工放弃的是休息权,未休年休假中职工放弃的也是休息权,而实践中一般都将加班费视为工资报酬的一部分。《劳动法》第四十四条对用人单位支付给职工的加班工资用的也是“工资报酬”一词,既然认定加班工资报酬属于劳动报酬,将未休年休假工资报酬认定为劳动报酬,也有助于避免概念的混乱。

  在(2016)渝民申1134号一案中,重庆市高级人民法院认为:“根据国家统计局《关于工资总额组成的规定》第四条的规定,工资总额包括‘特殊情况下支付的工资’。该规定第十条明确‘定期休假’属于‘特殊情况下支付的工资’。带薪年休假应是定期休假的一种,相应地未休假应享受的待遇应属于工资报酬范围。同时,《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第五条第三款规定,‘对职工应休未休的年休假天数,单位应当按照该职工日工资收入的300%支付年休假工资报酬’,未休假应享受的待遇按该款规定也属于工资报酬。”此外,(2023)渝04民终1385号、(2016)冀民申3139号等均持类似观点。

  观点二:未休年休假工资报酬属于福利待遇

  “福利待遇说”认为,带薪年休假是法律对各行各业职工所做的贡献的认同,职工之所以能取得与正常工作时相同的工资收入是基于法律的强制性规定,也是单位为了自身良性发展而作出的一种福利安排(李富民,2016)。此外,根据《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及《企业职工带薪年休假实施办法》,年休假天数的确定,并不仅仅以职工在本单位的连续工作时间为依据,而是规定在不同用人单位的工作年限累计后确定,而履行这一法定义务的,是职工当下的用人单位。故若年休假工资报酬属于劳动报酬,则要求当下的用人单位为职工于原用人单位的工作贡献买单的逻辑何在?

  2017年,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发布的《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 北京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法律适用问题的解答》第十九条规定:“对劳动者应休未休的年休假天数,单位应当按照该职工日工资收入的300%支付年休假工资报酬。劳动者要求用人单位支付其未休带薪年休假工资中法定补偿(200%福利部分)诉请的仲裁时效期间应适用《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二十七条第一款规定,即劳动争议申请仲裁的时效期间为一年。仲裁时效期间从当事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权利被侵害之日起计算。考虑年休假可以集中、分段和跨年度安排的特点,故劳动者每年未休带薪年休假应获得年休假工资报酬的时间从第二年的12月31日起算。”然而,2024年4月30日,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发布的《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北京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解答(一)》则删除了有关未休年休假工资报酬诉讼时效的规定,原因不明。

  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2021年发布的典型案例中,法院认为:“因带薪年休假工资不属于劳动报酬”,故劳动者要求用人单位支付其未休带薪年休假工资补偿的仲裁时效期间应适用《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一款规定。“而在(2022)鲁民申5393号一案中,法院直接明确:“未休年休假工资报酬的法律性质是劳动报酬还是福利待遇,目前在劳动立法层面尚缺失明确的规范依据,司法实践中一般认为,该项费用不是劳动者提供正常劳动后,用人单位支付给劳动者的报酬对价,而是劳动者因未依法享受法定的休息休假权利而获得的额外报酬,因而属于用人单位支付给劳动者的一种福利待遇,申请人主张上述费用属于劳动报酬理据不足。”(2016)沪01民终2832号、(2014)粤高法民申字第1456号等亦持此观点。

  观点三:未休年休假工资报酬属于惩罚性赔偿

  持此观点者以《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第五条第三款“单位确因工作需要不能安排职工休年休假的,经职工本人同意,可以不安排职工休年休假。对职工应休未休的年休假天数,单位应当按照该职工日工资收入的300%支付年休假工资报酬”为据,认为立法者希望用人单位保障劳动者带薪年休假权,因而苛用人单位以惩罚性赔偿。

  (2020)晋民申3329号一案中,法院认为:“劳动报酬是指劳动者为用人单位提供劳动而获得的各种报酬,包括货币工资、实物报酬、社会保险三个部分,其中货币工资总额又包括计时工资、计件工资、奖金、津贴和补贴;加班加点工资、特殊情况下支付的工资。关于再审申请人所提年休假工资属于劳动报酬应当予以支付的问题,因年休假工资是基于员工应休而未休年休假时,用人单位在支付职工正常工资即劳动报酬之外,还应按照其日工资收入的200%支付的未休年休假工资报酬,该部分工资报酬并非职工提供劳动所获得的对价,系企业对职工未休年休假的一种经济补偿,因此并不属于劳动报酬的范围。”

  笔者认为未休年休假工资报酬属于福利待遇,因而相关主张应适用一般仲裁时效。

  第一,根据《关于工资总额组成的规定》第四条,工资总额由计时工资、计件工资、奖金、津贴补贴、加班加点工资、特殊情况下支付的工资六部分组成,故加班加点工资是工资总额的一部分。《劳动法》第四十四条和《工资支付暂行规定》第十三条:“用人单位在劳动者完成劳动定额或规定的工作任务后,根据实际需要安排劳动者在法定标准工作时间以外工作的,应按以下标准支付工资:“(一)用人单位依法安排劳动者在日法定标准工作时间以外延长工作时间的,按照不低于劳动合同规定的劳动者本人小时工资标准的150%支付劳动者工资;(二)用人单位依法安排劳动者在休息日工作,而又不能安排补休的,按照不低于劳动合同规定的劳动者本人日或小时工资标准的200%支付劳动者工资;(三)用人单位依法安排劳动者在法定休假节日工作的,按照不低于劳动合同规定的劳动者本人日或小时工资标准的300%支付劳动者工资。”

      《对<工资支付暂行规定>有关问题的补充规定》第二条:“《规定》第十三条第(一)、(二)、(三)款规定的在符合法定标准工作时间的制度工时以外延长工作时间及安排休息日和法定休假节日工作应支付的工资,是根据加班加点的多少,以劳动合同确定的正常工作时间工资标准的一定倍数所支付的劳动报酬,即凡是安排劳动者在法定工作日延长工作时间或安排在休息日工作而又不能补休的,均应支付给劳动者不低于劳动合同规定的劳动者本人小时或日工资标准150%、200%的工资;安排在法定休假节日工作的,应另外支付给劳动者不低于劳动合同规定的劳动者本人小时或日工资标准300%的工资。”

       因此,劳动法律对加班加点的范围予以清晰界定,即仅限于在工作日、公休假日、法定节假日工作,而不包含年休假(贾迪、赵磊,2017)。因此,未休年休假工资报酬并不属于加班加点工资。

  第二,《关于工资总额组成的规定》第十一条第二项规定:“下列各项不列入工资总额的范围:(二)有关劳动保险和职工福利方面的各项费用。”从而,将有关劳动保险和职工福利方面的各项费用排除在了工资总额的范围之外。职工福利系指行业和单位为了满足职工物质、文化生活需要,保证本系统、本行业、本单位职工及亲属的一定生活质量而提供的工资收入以外的津贴、设施和服务的社会福利项目。(关怀、林嘉等,2016)目前,我国法定福利主要包括社会保险和法定休假。(曾湘泉,2016)未休年休假工资报酬作为用人单位对劳动者不能安排年休假的补偿是基于职工福利而产生的费用不应记入工资总额的范围。

  第三,《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二条第一款:“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劳动报酬是职工提供劳动的回报,而未签订劳动合同双倍工资的基础并不在于基于职工提供的劳动而是用人单位的违法行为,故即使使用“工资”一词,也不能想当然地认为其属于劳动报酬。

  第四,从体系解释的角度来看,《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第七条“对逾期不改正的,除责令该单位支付年休假工资报酬外,单位还应当按照年休假工资报酬的数额向职工加付赔偿金;对拒不支付年休假工资报酬、赔偿金的,属于公务员和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人员所在单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以及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工资报酬与赔偿金系并列关系,不应将前者拆解为惩罚性赔偿金。

  (以上第一、二、三点用以评析“观点一:未休年休假工资报酬属于劳动报酬”;第四点用以评析“观点三:未休年休假工资报酬属于惩罚性赔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