税总发[2015]30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在税务系统干部教育培训中进一步加强学员管理的通知
发文时间:2015-02-15
文号:税总发[2015]30号
时效性:全文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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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局内各单位:

  为严格贯彻落实中共中央组织部《关于在干部教育培训中进一步加强学员管理的规定》(中组发[2013]8号,以下简称《规定》)精神,进一步在税务系统干部教育培训中加强学员管理,推进从严治校、从严治教、从严治学,现将有关要求明确如下:

  一、参加培训的干部特别是各级领导干部,要以更强的党性意识、政治觉悟和组织观念严格要求自己,自觉把学习当作一种政治责任、一种精神追求、一种健康的生活方式,在守纪律、讲规矩上作表率,做到自觉遵守不打折,严格执行不逾矩。无论什么级别的干部参加学习培训都是普通学员,必须端正学习态度,树立学员意识,不准请人代写发言材料、学习体会、调研报告和论文等,不准抄袭他人学习研究成果,不准工作人员“陪读”。对违反规定的学员,视情节轻重予以取消成绩、通报批评或责令退学。

  二、组织学员外出进行现场教学、实地考察调研等活动时,不准警车带路,不接受宴请,一律吃自助餐或便餐,不收受纪念品和土特产,不安排与学习无关的旅游和娱乐活动。对违反规定的,追究培训机构有关领导和带队负责人的责任。

  三、干部在校学习期间,要住在学员宿舍,吃在学员食堂。学员之间、教员和学员之间不得用公款相互宴请。班级、小组不得以集体活动为名聚餐吃请。学员不得外出参加任何形式的可能影响公正执行公务的宴请和娱乐活动。对违反规定的学员予以退学处理,并通报学员所在单位依照有关规定处理。

  四、学员学习培训期间,不得留公车驻校,不得借用其他单位和个人的车辆“伴读”。对违反规定的学员,予以通报批评。

  五、学员参加学习期间不再承担所在单位的工作、会议、出国(境)考察等任务。如因特殊情况确需请假的,必须严格履行请假手续。累计请假时间超过总学时1/7的,按退学处理。未经批准擅自离校的,予以退学处理。

  六、学员不准接受和赠送礼品、礼金、有价证券和支付凭证及土特产等,不得接待以探望为名的各种礼节性来访。学员之间不准以学习交流、对口走访、交叉考察、集体调研等名义互请旅游。对违反规定的学员,视情节轻重予以约谈提醒、通报批评或责令退学。对于接受和赠送贵重礼品、礼金、有价证券和支付凭证的,将有关情况通报干部主管部门和所在单位,按规定处理。

  七、学员在校期间及结(毕)业以后,一律不准以同学名义搞“小圈子”,不得成立任何形式的联谊会、同学会等组织,也不得确定召集人、联系人等开展有组织的活动。不得利用同学关系在干部任用和人事安排以及子女入学、就业、经商等方面相互提供方便、谋取私利。对违反规定的在校学员,牵头人予以退学处理,参与者予以通报批评;对结(毕)业后的学员,由有关部门严肃查处。

  八、干部教育培训管理部门和培训机构不得在高档宾馆、风景名胜区举办培训班,不得超标准安排食宿,不得发放高档消费品和纪念品,严禁借培训之名搞公款旅游。对违反规定的,追究主办单位和承办单位领导及相关人员责任。

  九、学员所在单位要做好训前谈话、训中跟踪、训后考察等工作;干部教育培训机构作为学员管理的直接组织者、实施者,必须履职尽责,不断完善学员管理办法,健全学员管理制度,严格校规校纪,从紧安排教学,从严要求学员,教育引导教师、班主任等做好学员的服务和管理;干部教育培训主管部门要发挥整体协调、宏观指导、制定规章、督促检查等职能,指导培训机构、学员所在单位共同抓好学员管理工作;组织人事部门要将学员在校期间的主要表现记入个人档案,作为干部考核内容和任职、晋升的重要依据;加强监督检查,严格制度落实,对不遵守纪律的行为严肃查处,绝不姑息迁就。

  各单位要认真贯彻中央八项规定和反对“四风”精神,严格落实《规定》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干部教育培训管理的通知》(税总发[2014]92号)要求,把严格管理、严守纪律摆在更加突出的位置,坚持“严”字当头、整风肃纪,切实加强学员管理,以更坚决的态度、更高的标准、更大的力度整治不良学风。要结合工作实际,研究提出贯彻落实的具体措施。

  税务总局将适时对《规定》落实情况进行检查。


  国家税务总局

  2015年2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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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关于人的范围。《协定》第一条第二款纳入了关于税收透明体的规定。对于按照缔约国任何一方的税法视为完全透明或部分透明的实体或安排,缔约国一方将该实体或安排取得或通过其取得的所得作为本国居民取得所得进行税务处理的部分,应视为由缔约国一方居民取得的所得,缔约国另一方应允许就该部分所得给予协定待遇。

二、关于税种范围。《协定》在中国适用于个人所得税和企业所得税,在挪威适用于国家、郡、市征收的所得税,国家对勘探和开发海底石油资源及相关活动和作业(包括对生产的石油进行管道运输)所得征收的税收,以及国家对非居民演艺人员的报酬征收的税收。

三、关于常设机构。建筑工地,或者建筑、装配或安装工程,持续超过12个月的构成常设机构。同时,《协定》规定了关于防止合同拆分的反滥用条款,规定仅为确定是否超过12个月期限的目的,缔约国一方企业在缔约国另一方建筑工地开展活动,且这些活动在一个或者多个时间段内累计时间超过30天但不超过12个月,并且该企业的一个或多个紧密关联企业在不同时间段在同一建筑工地开展相关活动、每个时间段都超过30天的,这些不同时间段均应计入该企业在该建筑工地开展活动的时间。此外,企业通过雇员或雇用的其他人员提供劳务,包括咨询劳务,该性质的活动(为同一项目或相关联的项目)在缔约国一方任何12个月中连续或累计超过183天的构成常设机构。

四、关于股息。缔约国一方居民公司支付给缔约国另一方居民的股息,可以在缔约国一方按照该国法律征税。但是,如果股息的受益所有人是缔约国另一方居民,在受益所有人是公司且在包括股息支付日在内的365天期间均直接拥有支付股息的公司至少25%资本的情况下,所征税款不应超过股息总额的5%;在其他情况下,则不应超过股息总额的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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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国家税务总局浙江省税务局政策解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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