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质检标函[2015]538号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关于贯彻落实”三证合一、一照一码“登记制度改革的通知
发文时间:2015-09-24
文号:国质检标函[2015]538号
时效性:全文有效
收藏
442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副省级城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质量技术监督局(市场监督管理部门):

  为贯彻落实“三证合一、一照一码”登记制度改革工作全国电视电话会议精神以及《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快推进“三证合一”登记制度改革的意见》(国办发[2015]50号)和《工商总局等六部门关于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快推进“三证合一”登记制度改革的意见>的通知》(工商企注字[2015]121号)要求,全面推进“三证合一、一照一码”登记制度改革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高度重视、统一思想

  加快推行“三证合一、一照一码”登记制度改革,是深化商事制度改革之举,是顺应群众干事创业期望之举,也是创新政府行政管理之举,利民利企利国,对于激发市场内在活力、增添经济发展新动力具有重要意义。各地质监部门要高度重视,要把思想统一到党中央、国务院的决策部署上,紧紧围绕“三证合一、一照一码”登记制度改革工作全国电视电话会议提出的三个“同步”、三个“衔接”,扎实推动各项改革措施落地,确保年底前全面实现“三证合一、一照一码”。要将“三证合一、一照一码”登记制度改革作为当前工作的重中之重;要建立领导协调机制,主要领导要主动过问改革工作,分管领导要亲自抓改革工作;要在当地政府的统筹领导和协调下,主动配合相关部门,积极解决改革过程中遇到的问题,推进改革任务落到实处。

  二、尽快实现登记模式的平稳过渡

  “三证合一、一照一码”登记模式是指将企业登记时依次申请,分别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发工商营业执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核发组织机构代码证、税务部门核发税务登记证,改为一次申请,通过“一窗受理、互联互通、信息共享”,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发一个加载法人和其他组织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的营业执照。各地质监部门要尽快完成从现有登记模式向“三证合一、一照一码”登记模式的过渡,从2015年10月1日起,不再向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社和个体工商户发放和更换组织机构代码数据库中的原组织机构代码和名称等相关信息,切实做好存量组织机构代码向新的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的转换工作。

  三、切实做好系统升级改造和信息回传工作

  各地质监部门要尽快适应“三证合一、一照一码”登记模式的要求,以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为标识,及时升级相关业务管理系统,尤其要配合当地政府和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做好与省级信用信息共享交换平台、信息公示平台、政务信息平台等的系统接口,为跨部门的信息交换传递和数据共享做好技术准备。要加强与当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的沟通协调,建立完备的数据回传、接收与核查机制,并积极创造网络条件,确保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相关信息在法人和其他组织完成登记后1个工作日内,及时回传至相关质监部门;确不具备网络条件的,应确保在10个工作日内回传至相关质监部门。

  四、及时汇集数据信息,做好应用服务

  为确保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数据库信息的完整性、准确性和实效性,各地质监部门要通过省级信用信息共享交换平台、信息公示平台、政务信息平台等相关系统,及时采集和更新组织机构相关信息,在1个工作日内完成数据核查,并通过组织机构代码分支机构报送至全国组织机构代码管理中心。要继续做好对应用部门的信息服务工作,配合相关部门做好组织机构代码应用相关规章和文件的梳理和修改工作,实现平稳过渡,确保在改革过程中,向当地政府和相关部门提供稳定可靠的基础信息服务。

  五、强化督查考核,确保改革取得成效

  “三证合一、一照一码”对于进一步简化市场准入,激发市场活力,推动大众创业、万众创新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各地质监部门要勇于担当作为,在推进工作过程中,要不断发现、研究并解决问题。要加强督促检查,一级抓一级,推动工作落实。总局将适时对各地开展“三证合一、一照一码”工作情况进行督查,对工作不到位、责任不落实的要严肃处理并通报,确保改革工作扎实推进。

  六、做好业务培训和舆论宣传

  各地质监部门要围绕“三证合一、一照一码”登记模式,开展专门的业务培训,切实提高工作人员的业务水平。要加强宣传引导,主动向应用部门和社会公众解释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作为今后法人和其他组织唯一身份标识,在建立政府诚信、规范市场监管秩序中的作用,宣传“三证合一、一照一码”登记制度改革在方便企业办事、激发企业活力方面的积极作用,营造全社会关注改革、共同推进改革的良好氛围。

  各地质监部门在改革过程中如遇特殊问题,应及时向质检总局(国家标准委)反映。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

  2015年9月24日

推荐阅读

关于《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挪威王国政府对所得消除双重征税和防止逃避税的协定〉及议定书生效执行的公告》的解读——主要条款与税率安排

中国与挪威对1986年2月25日签署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挪威王国政府关于对所得和财产避免双重征税和防止偷漏税的协定》进行了全面修订,于2023年5月12日在奥斯陆签署了全面修订后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挪威王国政府对所得消除双重征税和防止逃避税的协定》及议定书(以下简称《协定》)。

一、关于人的范围。《协定》第一条第二款纳入了关于税收透明体的规定。对于按照缔约国任何一方的税法视为完全透明或部分透明的实体或安排,缔约国一方将该实体或安排取得或通过其取得的所得作为本国居民取得所得进行税务处理的部分,应视为由缔约国一方居民取得的所得,缔约国另一方应允许就该部分所得给予协定待遇。

二、关于税种范围。《协定》在中国适用于个人所得税和企业所得税,在挪威适用于国家、郡、市征收的所得税,国家对勘探和开发海底石油资源及相关活动和作业(包括对生产的石油进行管道运输)所得征收的税收,以及国家对非居民演艺人员的报酬征收的税收。

三、关于常设机构。建筑工地,或者建筑、装配或安装工程,持续超过12个月的构成常设机构。同时,《协定》规定了关于防止合同拆分的反滥用条款,规定仅为确定是否超过12个月期限的目的,缔约国一方企业在缔约国另一方建筑工地开展活动,且这些活动在一个或者多个时间段内累计时间超过30天但不超过12个月,并且该企业的一个或多个紧密关联企业在不同时间段在同一建筑工地开展相关活动、每个时间段都超过30天的,这些不同时间段均应计入该企业在该建筑工地开展活动的时间。此外,企业通过雇员或雇用的其他人员提供劳务,包括咨询劳务,该性质的活动(为同一项目或相关联的项目)在缔约国一方任何12个月中连续或累计超过183天的构成常设机构。

四、关于股息。缔约国一方居民公司支付给缔约国另一方居民的股息,可以在缔约国一方按照该国法律征税。但是,如果股息的受益所有人是缔约国另一方居民,在受益所有人是公司且在包括股息支付日在内的365天期间均直接拥有支付股息的公司至少25%资本的情况下,所征税款不应超过股息总额的5%;在其他情况下,则不应超过股息总额的10%。

五、关于利息。发生于缔约国一方而支付给缔约国另一方居民的利息,可以在缔约国一方按照该国法律征税。但是,如果利息的受益所有人是缔约国另一方居民,则所征税款不应超过利息总额的10%。发生于缔约国一方而为缔约国另一方居民取得并受益所有的利息,应在首先提及的缔约国一方免税,条件是利息由缔约国一方政府受益所有,或是由缔约国一方政府担保或保险的贷款利息。该免税规定所列名的机构在中国包括中国人民银行、国家开发银行、中国农业发展银行、中国进出口银行、全国社会保障基金理事会、中国出口信用保险公司、中国投资有限责任公司及其直接或间接全资拥有的任何实体等。

六、关于特许权使用费。发生于缔约国一方而支付给缔约国另一方居民的特许权使用费,可以在缔约国一方按照该国法律征税。但是,如果特许权使用费受益所有人是缔约国另一方居民,则所征税款不应超过特许权使用费总额的10%。

七、关于财产收益。缔约国一方居民转让股份或类似权益取得的收益,如果转让前365天的任一时间,该股份或类似权益超过50%的价值直接或间接来自位于缔约国另一方的不动产,可以在该缔约国另一方征税。缔约国一方居民转让缔约国另一方居民公司股份或类似权益取得的收益,如果转让者在转让行为前365天内的任何时候曾经直接或间接持有该公司至少25%的资本,可以在该缔约国另一方征税。

八、近海活动。缔约国一方居民在缔约国另一方近海开展与勘探或开发位于该缔约国另一方的海床、底土或其自然资源有关的活动,应视为是通过设在该缔约国另一方的常设机构进行营业活动;但如果缔约国一方居民在有关纳税年度开始或结束的任何12个月内在缔约国另一方开展活动累计不超过30天,则不应视为在该缔约国另一方构成常设机构。

九、关于享受协定优惠的资格判定。为防止协定滥用,《协定》在「享受协定优惠的资格判定」条款中纳入了「主要目的测试」规定,即如果申请享受协定优惠的人以获取协定优惠待遇为其安排或交易的主要目的之一,则不得享受协定优惠待遇,除非能够证明在此种情况下给予该优惠符合协定相关规定的宗旨和目的。

十、关于生效执行时间。中挪双方已完成《协定》生效所必需的各自国内法律程序。《协定》于2026年6月16日生效,并适用于2027年1月1日或以后开始的纳税年度取得的所得。

来源:国家税务总局网站政策解读。

关于《国家税务总局浙江省税务局关于开展增值税及附加税费申报试点的公告》的解读——新表四大变化与填报要点

为进一步提升增值税及附加税费申报服务和管理水平,国家税务总局修订了《增值税及附加税费申报表(试行)》(以下称新表),拟开展试点。国家税务总局浙江省税务局发布公告并作出解读。

一、修订背景。为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法实施条例》及有关税收政策,进一步提高服务和管理水平,结合信息技术能力提升,国家税务总局修订了增值税及附加税费申报表。新表及其相关功能以实用性、简洁性、兼容性为设计理念,以全面承接、精准记录、有效规范政策规定为目标。

二、试点意义。试点地区按照「双轨验证、单轨运行」的步骤,逐步验证新表的适用性,通过试点发现可能出现的各类问题,研究提出解决办法,广泛收集纳税人的意见建议和体验反馈,及时优化、改进和完善新表设计及系统功能,形成可复制、可推广的实施路径,为全国范围内实施新表奠定基础。

三、相较现行申报表的四大变化。(一)维持申报习惯,保持了《主表》及《附列资料(一)(二)(三)》《增值税减免税申报明细表》整体结构不变。(二)增设信息表提供定制服务,增设《增值税及附加税费申报表业务信息表》,采集纳税人的登记属性、适用优惠政策、特殊业务类型等标签信息,纳税人选择确认后,由系统智能判断并动态生成适配纳税人特殊业务场景的申报界面。(三)具体表单有变化,附列资料(一)增设附1《未开具发票销售情况明细》、整合扣除项目明细至附2《扣除项目明细》、增设附3《简易计税明细》;附列资料(二)整合加计抵减情况至附1《本期加计抵减情况明细》。(四)栏次内容有增删,主要有:一是除附列资料(三)外,不再区分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和小规模纳税人表单;二是附列资料(一)细化一般计税方法、简易计税方法、免抵退税、免退税、免税、分支机构预缴等六项计税方法分别填报,提供全部适用税率及征收率增行功能,并设置未达到起征点税额计算栏次以展示算税过程;三是附列资料(二)增设免税黄金普通发票等进项税额抵扣、长期资产进项税额转出额等进项税额转出栏次,以及单独核算用于即征即退的进项税额。

四、非试点纳税人的办理方式。试点纳税人由试点地区按照稳妥有序的原则自行确定,并应按照要求报送新表。非试点纳税人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增值税纳税申报有关事项的公告》(2026年第6号)规定使用旧表办理纳税申报,不使用新表办理增值税及附加税费申报。

五、试点配合工作。试点开展前,试点纳税人接受税务机关纳税辅导,掌握新旧表调整内容、填报规则及操作方法等,并配合做好系统环境准备、申报数据准备等工作;试点开展后,根据主管税务机关安排,依托税务机关提供的操作手册等资料,按规定办理增值税及附加税费申报,及时报告新表运行阶段出现的各类问题。试点地区已组建层级清晰、分工明确的专业试点团队,将安排专门税务人员、技术人员对试点纳税人开展「一对一」辅导。

来源:国家税务总局浙江省税务局政策解读。

智能推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