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发[1996]82号 人事部关于国家公务员纪律惩戒有关问题的通知
发文时间:1996-11-12
文号:人发[1996]82号 人事部关于国家公务员纪律惩戒有关问题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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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事(人事劳动)厅(局),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人事(干部)部门:

  最近,各地、各部门反映,在执行《国家公务员暂行务例》有关纪律惩戒规定中,遇到一些难于把握的具体问题,询问解决办法。经研究,对有关问题提出如下处理意见:

  一、关于行政处分问题

  (一)对于违反纪律的国家公务员,应当根据其错误性质,情节轻重,危害大小,区别情况作出处理:

  1、违纪情节轻微且未造成不良后果的,给予批评教育,免予行政处分;

  2、违纪情节较重给国家和人民利益造成一定损失或不良后果的,给予记大过以下处分;

  3、违纪情节严重给国家和人民利益造成重大损失或严重后果的,给予降级以上处分;

  4、对触犯刑律,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二)国家公务员在执行公务中违反纪律造成严重后果,主管领导负有责任的,在给予当事人行政处分的同时,应追究主管领导的责任,必要时可给予撤职以下行政处分。

  (三)给予国家公务员降级处分,一般降低一个级别。如果本人级别为十五级的,可给予记大过处分。

  (四)给予国家公务员撤职处分,在撤销原职务的同时降低级别和职务工资。撤职后按降低一级以上职务另行确定职务。根据新任职务确定相应的级别和职务工资挡次。

  本人职务为办事员的,可给予降级处分。

  (五)给予国家公务员开除处分,自处分之日起,解除其与国家行政机关的人事行政关系。

  (六)国家行政机关发现国家公务员有违纪行为,应当从立案之日起的半年以内给予处理。情节复杂或者有其他特殊原因的,最迟不得超过一年。

  (七)国家公务员违法违纪,已由司法机关查处的,待司法机关作出处理结果后,国家行政机关再作出相应的行政处理;国家行政机关先行调查认为需要移送司法机关的,必要时也可以先作出行政处理。

  二、关于处分的变更与解除问题

  (一)国家行政机关给予国家公务员不当或者错误的行政处分,应当予以减轻、撤销或者加重处分。

  (二)国家公务员受到开除以外的行政处分后改正错误的,按下列期限由原批准处分的机关(原批准处分的机关撤销或合并的,由继承其行政职能的机关或上级机关)予以解除:

  1、警告处分满半年;

  2、记过、记大过、降级处分满一年;

  3、撤职处分满两年。

  (三)国家公务员在受处分期间有特殊贡献的,可以提前解除处分。对于在处分期限内没有改正错误的,可以适当延长解除处分的期限,延长解除处分期限后,还未改正错误的,予以加重处分。

  (四)解除处分的程序为:

  1、所在单位提出解除处分的意见。

  2、原批准机关作出解除处分的决定,将解除处分的决定存入本人档案,并以书面形式通知有关部门和受处分的国家公务员本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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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关于人的范围。《协定》第一条第二款纳入了关于税收透明体的规定。对于按照缔约国任何一方的税法视为完全透明或部分透明的实体或安排,缔约国一方将该实体或安排取得或通过其取得的所得作为本国居民取得所得进行税务处理的部分,应视为由缔约国一方居民取得的所得,缔约国另一方应允许就该部分所得给予协定待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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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国家税务总局浙江省税务局政策解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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