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会[2013]5号 财政部关于实施大中型企事业单位总会计师素质提升工程的通知
发文时间:2013-03-26
文号:财会[2013]5号
时效性:全文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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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中共中央直接机关事务管理局,国务院机关事务管理局,解放军总后勤部、武警部队后勤部,北京国家会计学院、上海国家会计学院、厦门国家会计学院:

  为贯彻落实《国家中长期人才发展规划纲要(2010—2020年)》(中发[2010]6号)和《会计行业中长期人才发展规划(2010—2020年)》(财会[2010]19号)有关精神,着力提升大中型企事业单位总会计师(含行使总会计师职责的财务总监,下同)的能力素质,促进我国大中型企事业单位进一步提高现代化经营管理水平和国际竞争力,我部决定实施大中型企事业单位总会计师素质提升工程。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培养对象

  大中型企事业单位总会计师素质提升工程的培训对象是,大中型企事业单位总会计师以及总会计师后备人员、骨干人才,通过选拔进入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以下简称省级财政部门)和中共中央直属机关事务管理局、国务院机关事务管理局、解放军总后勤部、武警部队后勤部(以下简称中央有关主管单位)高端(拔尖、领军)会计人才队伍的人员(以下简称省级高端会计人才)。

  二、培养目标

  适应产业结构优化升级、“走出去”战略实施和国家事业单位体制改革的需要,进一步提高我国大中型企事业单位现代化经营管理水平和国际竞争力,加快提升我国大中型企事业单位总会计师职业化、专业化和国际化水平,培养造就一大批具有全球战略眼光、市场开拓精神、管理创新能力和社会责任感的高水平的总会计师人才队伍,促进经济社会又好又快发展。

  三、培训内容

  培训以服务经济社会发展为核心,着重讲授现代企事业单位管理的新政策、新知识和会计改革与发展的新成果。主要包括:当前宏观经济政策、会计相关法律法规、会计准则制度、会计职业道德、财务规则制度、公司治理与内部控制、会计信息化建设、现代金融保险知识、领导力培养等。

  四、培训时间、规模与地点

  从2013年起,拟分期分批对全国大中型企事业单位总会计师进行轮训。每年计划培训8000人次。其中,每年培训计划单列市及省级以上(含省级)国资委管理的国有大中型企业,国有金融企业总行、总公司、省级分支机构(以下简称国有大中型企业)和事业单位总会计师(含省级高端会计人才)4000人,每期脱产培训时间为2周;培训其他大中型企业总会计师4000人,每期脱产培训时间为1周。培训地点为北京、上海、厦门国家会计学院(以下简称国家会计学院)。

  五、课程开发

  国家会计学院应当根据上述培训内容,研究开发大中型企事业单位总会计师素质提升工程系列课程及教材,统筹建设培训所需的案例库、教材库和师资库,满足不同行业、不同区域企事业单位总会计师培训需要。国家会计学院应当设置“大中型企事业单位总会计师素质提升工程课程开发专项费用”,确保课程、教材研究、开发工作的顺利进行。

  国家会计学院应当于每年3月底前向财政部会计司报送课程开发、课程设置、教材库建设、师资库建设等情况,并报经财政部会计司备案后予以实施。其中,2013年的报送时间不得晚于5月30日。

  六、结业与证书

  国家会计学院与省级财政部门及中央主管单位共同负责培训情况的考核、评定工作,并建立学员培训档案。

  学员学习期满、完成教学计划规定的全部课程,考试成绩合格者予以结业。

  学员结业时,由国家会计学院颁发“大中型企事业单位总会计师素质提升工程培训证书”,如实记载学员学习课程及成绩。

  七、培训组织

  财政部会计司牵头负责大中型企事业单位总会计师素质提升工程的组织实施,核定各省级财政部门和中央有关主管单位的年度培训计划,指导和考核国家会计学院的教学教务工作。

  各省级财政部门和中央有关主管单位负责本地区、本系统、本部门会计人员分期分批参加培训的组织工作,拟定年度培训计划,组织学员按要求参加培训,实施对学员的培训考核,并对学员实行跟踪管理。

  国家会计学院负责教学组织、课程开发、聘请教师及教务管理等工作。

  每期培训班招生通知由各省级财政部门、中央有关主管单位分别与国家会计学院联合印发。

  八、培训名额及计划

  各地区、各部门、各系统年度培训名额分配方案及培训计划由财政部会计司统筹予以核定。其中,培训名额分配主要依据各省级财政部门及中央有关主管单位会计管理部门上报的会计从业资格人员数量、获得中级以上会计专业技术资格人员数量、各地区规模以上工业企业数量等指标确定。

  各省级财政部门和中央有关主管单位应当根据核定的培训名额,于每年6月底前,向财政部会计司报送次年培训计划,具体包括计划培训批次、计划培训人数、拟培训的地点、截至上年年底会计从业人员数量、获得中级以上会计专业技术资格人员数量、截至上年年底规模以上工业企业数量、培训组织方案及保障措施等信息;并于当年12月底前向财政部会计司报送当年培训计划完成情况,具体包括本年下达数、完成批次、完成培训人数、培训地点、本级财政配套经费安排情况等信息。财政部会计司将根据各单位培训计划完成情况、三家国家会计学院年培训承受能力及上年度培训工作实施情况,下达下一年度培训名额分配实际执行方案。

  其中,2013年的培训计划应于2013年4月20日前报送至财政部会计司。

  九、配套措施

  (一)将大中型企事业单位总会计师素质提升工程纳入会计人员继续教育范畴。参训会计人员完成培训,并取得“大中型企事业单位总会计师素质提升工程培训证书”的,视同完成培训当年会计人员继续教育。

  (二)按照合理分担、突出重点的原则,财政部给予大中型企事业单位总会计师素质提升工程适当补助。其中,培训国有大中型企业和事业单位总会计师,每人每次补助8000元;培训其他大中型企业总会计师,每人每次补助3000元。省级财政部门和中央有关主管单位可参照财政部标准在原经费渠道中予以适当补助。

  国家会计学院可在统筹考虑财政补助和培训实际运行成本的基础上,按规定向学员收取适当的食宿及培训费用。所收取的住宿费、培训费由学员所在单位负担;伙食费由学员自理,所在单位可按标准给予补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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取得境外所得怎么计税?个税要点一次说清

  个税年度汇算6月30日即将截止~有网友咨询关于境外工资、境外股息、境外炒股收益等收入怎么申报、怎么算税等问题,今天,我们就来讲清楚境外所得的计税规则,帮你避开“错报漏报”的坑。

  一、 先判断:你的收入算“境外所得”吗?

  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境外所得有关个人所得税政策的公告》(2020年第3号),中国居民个人(通常指在中国境内有住所,或无住所但在一个纳税年度内居住满183天),以下9类收入通常被认定为境外所得,需要申报:

  1、境外劳务所得:因任职、受雇、履约等在境外提供劳务取得的所得。

  2、境外稿酬:由境外企业或组织支付并负担的稿酬。

  3、特许权使用费:许可特许权在境外使用取得的所得。

  4、境外经营所得:在境外从事生产、经营活动取得的所得。

  5、境外利息、股息、红利:从境外企业、组织或个人处取得。

  6、境外财产租赁:将财产出租给承租人在境外使用。

  7、境外财产转让:转让境外不动产、股权或其他财产(注:转让境外股权时,若该股权价值50%以上直接或间接来自中国境内不动产,则视为境内所得)。

  8、境外偶然所得:由境外支付并负担的偶然所得。

  9、其他另有规定的所得。

  Tips:

  即使你已取得其他国家/地区的永久居民身份,只要仍符合中国税法规定的“居民个人”条件,仍需就全球所得在中国申报。

  二、申报时间 + 地点:一次记牢不逾期

  01 申报期限

  取得境外所得的次年 3 月 1 日— 6 月 30日

  例:2025 年取得境外所得 → 应在2026 年 6 月 30 日前完成申报。

  02 向哪里申报

  有境内任职受雇单位:任职、受雇单位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有两处及以上任职、受雇单位的,可自主选择向其中一处主管税务机关申报。

  无任职受雇单位:境内主要收入来源地、户籍所在地或者经常居住地主管税务机关。

  Tips:

  主要收入来源地:是指纳税年度向纳税人累计发放劳务报酬、稿酬及特许权使用费金额最大的扣缴义务人所在地。

  03 境外纳税年度和国内不一样怎么办?

  以境外纳税年度最后一日所在公历年度为准。

  例:香港纳税年度为 4 月 1 日 —次年 3 月 31 日,若2024 年 7—12 月在港取得收入 → 所属纳税年度为2025年度。

  三、核心步骤:境外所得怎么算税?

  四步看懂,避免重复计税

  1. 应纳税额计算(分项目合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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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 计算境外所得抵免限额(分国不分项)

  (1)综合所得抵免限额=中国境内和境外综合所得按规定计算的综合所得应纳税额×来源于该国(地区)的综合所得收入额/中国境内和境外综合所得收入额合计

  (2)经营所得抵免限额=中国境内和境外经营所得按规定计算的经营所得应纳税额×来源于该国(地区)的经营所得应纳税所得额/中国境内和境外经营所得应纳税所得额合计

  (3)其他分类所得的抵免限额=该国(地区)的其他分类所得依照个人所得税法相关规定分别单独计算的应纳税额

  抵免限额 = 该国综合所得抵免限额 + 经营所得抵免限额 + 其他分类所得抵免限额

  3.确定可抵免税额(孰低原则)

  境外已缴税额 ≤ 抵免限额 → 按实际已缴额全额抵免

  境外已缴税额 > 抵免限额 → 按限额抵免,超过部分可结转以后 5 个年度抵免

  4.算出应补 / 应退税额

  应补(退)税额 = 境内外总应纳税额 − 境内已缴税额 − 境外可抵免税额

  四、材料清单有哪些?这些情况也能办!

  居民个人申报境外所得税收抵免时,除另有规定外,应当提供:

  1. 境外征税主体出具的税款所属年度的完税证明;

  2. 税收缴款书或者纳税记录等纳税凭证。

  未提供符合要求的纳税凭证,不予抵免。

  Q: 我无法在6月30日前取得境外纳税凭证,怎么办?

  A: 纳税人确实无法在6月30日前提供纳税凭证的,可同时凭境外所得纳税申报表(或者境外征税主体确认的缴税通知书)以及对应的银行缴款凭证办理境外所得抵免事宜。

  五、热点问题

  Q1:如果取得的境外所得是外币,要怎么折算成人民币呢?

  所得为人民币以外货币的,按照办理纳税申报或者扣缴申报的上一月最后一日人民币汇率中间价,折合成人民币计算应纳税所得额。年度终了后办理汇算清缴的,对已经按月、按季或者按次预缴税款的人民币以外货币所得,不再重新折算;对应当补缴税款的所得部分,按照上一纳税年度最后一日人民币汇率中间价,折合成人民币计算应纳税所得额。

  Q2:取得境外所得,可以在网上办理申报吗?

  纳税人可以通过自然人电子税务局WEB端(etax.chinatax.gov.cn)或者个人所得税App办理境外所得申报。

  Q3:若已办理年度综合所得汇算清缴申报,但未填写境外所得,应该如何处理?

  登录自然人电子税务局WEB端或者个人所得税App后,选择更正所属年度综合所得汇算清缴申报,点击“切换申报类型”。可以进入“年度汇算(取得境外所得适用)”功能进行更正填报。

  政策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境外所得有关个人所得税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3号)

从某上市公司问询案看私募基金LP“风险与收益不对等”争议

  有限合伙人(LP)出资绝对多数,却完全放弃投资决策权,这样的架构是否合规?2026年,某上市公司一笔1.9亿元的投资,正因这一“风险与决策权高度分离”的设计,引来了上海证券交易所(上交所)的问询。

  事件概要

  某上市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以自有资金认缴1.9亿元,参与投资设立某股权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以下简称基金),占合伙企业总出资额的95%。该基金的普通合伙人及基金管理人为中×投资,投资决策委员会由基金管理人委派的3名成员组成,公司作为单一最大的有限合伙人未派驻任何代表,完全放弃了对具体投资项目的决策权。

  监管问询焦点

  上交所就此事项向公司下发问询函,要求公司对以下三个核心问题作出说明:

  第一,投资架构的合规性与商业逻辑。

  上交所在问询函中质疑,公司在承担95%的绝对多数出资义务及主要风险敞口的前提下,为何未获得投资决策委员会席位,是否违反“风险与收益对等原则”;作为单一有限合伙人出资占比高达95%是否合理,是否存在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的潜在利益安排;在完全放弃决策权的情况下,公司如何有效约束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行为,发生利益冲突或投资偏离时可采取的保护措施及救济路径是否充分。

  第二,管理费安排的合理性。

  公司作为有限合伙人适用的管理费率为1%/年,且需一次性预付3年费用。上交所在问询函中要求公司说明,在有限合伙人未享有任何投资决策权且需承担主要风险的情况下,一次性预付3年管理费的原因及合理性;当管理人未能勤勉尽责导致投资损失时,公司是否有权要求追回已支付的管理费。

  第三,基金投向的合规性与管理人的专业能力。

  中×投资主要投资于“先进制造等国家战略新兴产业领域”。上交所要求公司补充披露中保投资的股权结构及主要财务数据,明确“先进制造等国家战略新兴产业”的具体投向范围,并结合中保投资的历史投资案例、核心团队背景及资源,论证其是否具备相关领域的专业投资能力及项目储备。

  公司回复要点

  公司在回复中逐一进行了说明:

  第一个问题。公司主张不派驻投决会委员是基于《合伙企业法》及私募基金监管要求的合规安排,若有限合伙人实际参与投资决策,可能被认定为“执行合伙事务”,面临承担无限责任或违反监管规定的风险,符合行业惯例。

  第二个问题。公司解释1%/年的管理费显著低于市场2%/年的平均水平,预付3年费用是双方商业谈判达成的平衡结果,且监管规则禁止设置管理费返还条款以防止变相保本保收益,因此协议不设返还条款。

  第三个问题。公司披露了中×投资的详细股权结构(46家股东,单一股东持股均不超过4%)、近两年财务数据及历史投资案例(涵盖天数智芯、壁仞科技、中芯国际、华虹半导体等硬科技项目),并说明投向与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不存在潜在利益安排。

  笔者按

  该案件反映了有限合伙人LP在私募基金中出资占比极高但放弃投资决策权的典型合规争议,涉及专业基金管理人的资质评估、有限合伙人事务执行边界、管理费预付合理性问题,也涉及关联交易防范及投资者保护机制等核心问题。其处理方式为同类架构提供了重要的参考样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