税总发[2013]26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加强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工作的通知
发文时间:2013-03-13
文号:税总发[2013]26号
时效性:全文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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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

为强化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管理,提高企业所得税征管质量和效率,现就进一步加强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工作通知如下:

一、充分认识做好新形势下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工作的重要性。

汇算清缴是企业所得税管理的关键环节,是提高企业所得税征管质效的有效抓手。2012年税务总局党组提出的构建现代化税收征管体系总体目标和深化税收征管改革的工作任务,对进一步做好汇算清缴工作提出了新的要求。各地要提高认识,以深化税收征管改革为契机,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管理办法〉的通知》(国税发[2009]79号)的要求,树立风险管理为导向的管理理念,实施专业化的管理方法,运用信息化的管理手段,深化汇算清缴工作内容,提高汇算清缴工作质量。要加强组织领导,制定切实可行的工作方案,统筹部署汇算清缴工作,保证汇算清缴工作有序开展。

二、认真做好汇算清缴事前服务。

要充分利用办税服务厅、12366纳税服务热线、短信平台、所得税网上知识库等,广泛宣传汇算清缴范围、时间要求、报送资料及其他应注意事项,使纳税人熟悉汇算清缴操作流程,明晰纳税人汇算清缴权利和责任。积极开展汇算清缴培训辅导,按照税源不同特点分类开展汇算清缴培训,重点辅导新出台的所得税政策、优惠政策、纳税调整项目,保证各项政策落实到位。认真开展企业所得税政策解读,做好汇算清缴日常咨询、申报提醒、风险提示工作,探索成立企业所得税政策服务专家团队,建立健全企业所得税政策快速沟通和解决机制,解决汇算清缴个性化问题,促进提高税法遵从度。

三、大力推进企业所得税电子化申报。

要积极创造条件,拓展“网上办税”功能,努力提高企业所得税电子化申报率,减轻纳税人办税负担。优化企业所得税管理流程,将企业所得税审批备案事项、台账管理、后续管理等工作,与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年度申报有机结合,精简汇算清缴资料报送。

四、着力提高汇算清缴年度申报质量。

要认真做好汇算清缴年度申报数据、申报项目、附报资料的完整性和逻辑性审核。积极采用勾稽监控、适时揭示与提醒等方式,提示纳税人进行纳税调整。发现申报错误和疑点的,及时告知纳税人进行更正申报或补充申报。各地可根据当地实际情况和纳税人需求,充分发挥社会中介机构的鉴证和服务作用,提高汇算清缴质量。

五、切实加强汇算清缴后续管理。

要积极开展汇算清缴年度申报的审核评估。探索成立企业所得税专家团队,重点加强对企业资产损失、税收优惠备案项目、企业特殊性重组等重点事项和高风险事项审核评估。积极利用信息化手段,加强汇算清缴年度申报数据与管理台账信息、财务报表信息和其他第三方信息审核比对。探索建立企业所得税风险分析、识别、评价和应对的管理工作机制,从收入、成本、费用、损失、优惠等项目入手,逐步建立企业所得税风险指标体系和风险模型,分级分类开展汇算清缴后续管理。

六、不断深化汇算清缴数据应用。

要及时开展汇算清缴情况分析,掌握本地企业所得税税源结构、分布、特点、税负情况,评估本地区企业所得税征管质量、政策执行和纳税人遵从情况。提高汇算清缴数据利用分析能力,建立健全企业所得税政策效应评价工作机制,各级税务机关每年要结合本地区税源和区域特点,选取重点的行业、区域或影响面广的企业所得税政策开展效应评价,形成“产品化”的企业所得税政策执行评价报告并层层上报。

七、认真做好汇算清缴数据汇总和工作总结。

要按照国税发[2009]79号文件的要求,逐级汇总年度汇算清缴数据,加强汇算清缴数据汇总审核,提高汇算清缴数据汇总质量。认真开展汇算清缴年度总结,重点总结创新性的汇算清缴工作举措,准确反映汇算清缴工作存在的问题和建议。加强汇算清缴工作考核,各级税务机关要根据汇算清缴工作情况、数据差错率、汇缴报告、政策评价报告等情况,对汇算清缴工作组织开展情况、工作质量进行讲评、通报和表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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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与挪威对1986年2月25日签署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挪威王国政府关于对所得和财产避免双重征税和防止偷漏税的协定》进行了全面修订,于2023年5月12日在奥斯陆签署了全面修订后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挪威王国政府对所得消除双重征税和防止逃避税的协定》及议定书(以下简称《协定》)。

一、关于人的范围。《协定》第一条第二款纳入了关于税收透明体的规定。对于按照缔约国任何一方的税法视为完全透明或部分透明的实体或安排,缔约国一方将该实体或安排取得或通过其取得的所得作为本国居民取得所得进行税务处理的部分,应视为由缔约国一方居民取得的所得,缔约国另一方应允许就该部分所得给予协定待遇。

二、关于税种范围。《协定》在中国适用于个人所得税和企业所得税,在挪威适用于国家、郡、市征收的所得税,国家对勘探和开发海底石油资源及相关活动和作业(包括对生产的石油进行管道运输)所得征收的税收,以及国家对非居民演艺人员的报酬征收的税收。

三、关于常设机构。建筑工地,或者建筑、装配或安装工程,持续超过12个月的构成常设机构。同时,《协定》规定了关于防止合同拆分的反滥用条款,规定仅为确定是否超过12个月期限的目的,缔约国一方企业在缔约国另一方建筑工地开展活动,且这些活动在一个或者多个时间段内累计时间超过30天但不超过12个月,并且该企业的一个或多个紧密关联企业在不同时间段在同一建筑工地开展相关活动、每个时间段都超过30天的,这些不同时间段均应计入该企业在该建筑工地开展活动的时间。此外,企业通过雇员或雇用的其他人员提供劳务,包括咨询劳务,该性质的活动(为同一项目或相关联的项目)在缔约国一方任何12个月中连续或累计超过183天的构成常设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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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关于享受协定优惠的资格判定。为防止协定滥用,《协定》在「享受协定优惠的资格判定」条款中纳入了「主要目的测试」规定,即如果申请享受协定优惠的人以获取协定优惠待遇为其安排或交易的主要目的之一,则不得享受协定优惠待遇,除非能够证明在此种情况下给予该优惠符合协定相关规定的宗旨和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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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国家税务总局网站政策解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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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国家税务总局浙江省税务局政策解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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