税总办发[2013]7号 国家税务总局办公厅关于财税库银横向联网电子缴税系统国库端迁移有关工作的通知
发文时间:2013-01-25
文号:税总办发[2013]7号
时效性:全文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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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

根据工作安排,计划于2013年2月1日至2月3日,对财税库银横向联网电子缴税系统(以下简称:税库银系统)中国人民银行国库端信息处理系统(以下简称:TIPS)进行生产环境迁移切换工作。为减小对各地税款扣缴业务的影响,并做好此次迁移切换业务验证和恢复服务工作,现将有关要求通知如下:

一、迁移切换及业务验证实施计划

第一阶段:2月1日22:30至2月2日18:00进行TIPS迁移切换实施。在此期间税库银系统停止对外服务。

第二阶段:2月2日9:00至11:30进行业务连通性验证;2月2日15:00至18:00进行小规模实际业务验证;2月2日18:00税库银系统开放对外服务(试运行)。

第三阶段:2月3日8:30至2月3日15:00进行全国范围实际业务验证。2月4日8:00税库银系统正式开放对外服务。

第四阶段:2月4日至2月征期结束进行运行监控。

应急预案:如截至2月3日17:00仍未确认迁移验证成功,将于2月3日17:00-2月4日3:00再次停止税库银系统对外服务,回退至现有运行环境。各地需在2月4日8:00前完成业务连通性验证,并恢复税库银系统对外服务。

二、工作要求

(一)准备阶段(1月21日-1月30日)

1.各单位要根据TIPS迁移切换计划,提前发布财税库银系统停止服务的公告,做好纳税人宣传解释工作,避免引起社会不良影响。

2.各单位要指派税库银系统运维联系人参加TIPS迁移工作。省级迁移负责部门要根据《税库银运行维护联系人采集表》,主动联系、核实、更新、补充省级税务机关、国库、银行运维联系人,协商落实本省工作计划。

3.各省信息技术部门将更新后的《税库银运行维护联系人采集表》于1月29日前上传至税务总局“可控FTP:\\100.16.92.60\CENTER(各省上传)\电子税务管理中心\应用管理一处\税库银\TIPS迁移\联系人信息”。

4.各单位2月1日18:00前完成当日所有正常发生扣税业务(可包含批量扣税业务)工作。

5.各单位要利用此次迁移工作,进一步梳理完善税库银系统运行维护制度流程,加强跨部门联合运维机制。

(二)业务验证(2月2日-2月4日)

1.2月2日9:00至11:30,各省技术业务部门紧密协作,配合省级国库和商业银行,组织进行业务联通性验证。

2.2月2日15:00至18:00,北京、安徽省(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组织进行实际业务验证(含批量扣税),并于18:00前电话报告税务总局(电子税务管理中心)验证结果。

3.2月3日8:30至2月3日15:00,各单位根据《批量扣税业务验证批次计划》组织进行批量扣税实际业务验证,同时组织进行其他实际业务验证,并于18:00前通过手机短信报告税务总局(电子税务管理中心)TIPS返回验证结果。

4.各单位在验证中出现重大问题,首先联系省国库运维联系人,并及时向税务总局(电子税务管理中心)电话报告。

(三)应急回退(2月3日-2月4日)

如出现紧急情况,税务总局(电子税务管理中心)将通过手机短信通知省级运维负责人。各省应于2月3日17:00联系省国库运维联系人确认情况。如执行应急回退预案,各单位要按计划做好回退后的联通性测试,并对业务验证阶段已进行的业务操作进行结果确认。

(四)监控与总结(2月4日-2月28日)

1.2月4日,各单位应检查验证业务执行结果,如有遗漏,可联系国库运维联系人解决。

2.各单位要按照《TIPS迁移税库银系统监控数据采集方案》的要求,做好TIPS迁移后的税库银系统监控工作,采集比对有关数据,并将相关结果于3月6日前上传至税务总局“可控FTP:\\100.16.92.60\CENTER(各省上传)\电子税务管理中心\应用管理一处\税库银\TIPS迁移\数据采集与总结”。

三、税务总局联系人

曹爽(电子税务管理中心) 010-63418682;13693130886

管丽(收入规划核算司) 010-63417538

朱斌(征管和科技发展司) 010-6341869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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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关于人的范围。《协定》第一条第二款纳入了关于税收透明体的规定。对于按照缔约国任何一方的税法视为完全透明或部分透明的实体或安排,缔约国一方将该实体或安排取得或通过其取得的所得作为本国居民取得所得进行税务处理的部分,应视为由缔约国一方居民取得的所得,缔约国另一方应允许就该部分所得给予协定待遇。

二、关于税种范围。《协定》在中国适用于个人所得税和企业所得税,在挪威适用于国家、郡、市征收的所得税,国家对勘探和开发海底石油资源及相关活动和作业(包括对生产的石油进行管道运输)所得征收的税收,以及国家对非居民演艺人员的报酬征收的税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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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国家税务总局浙江省税务局政策解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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