甲房地产企业,以个人现金出资和B房地产土地作价入股组成,土地评估价2400万,双方协议价2000万,2年后,甲企业将该地改变土地用途,政府给该块地定价2600万元,请问,甲企业如何缴纳契税?对应的依据是什么?
发文时间:2018-04-01
来源:三丰智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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契税暂行条例细则》第八条视同土地使用权转让、房屋买卖或者房屋赠与征税的行为包括:(一)以土地、房屋权属作价投资、入股;以及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改变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方式征收契税的批复》(国税函〔2008〕662号)规定,“对纳税人因改变土地用途而签订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变更协议或者重新签订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的,应征收契税。计税依据为因改变土地用途应补缴的土地收益金及应补缴政府的其他费用。”因此,上述业务接受投资环节其契税计税依据为按评估机构核定的评估价2400万元(双方协议不公允);甲企业将该地改变土地用途,补交土地出让金按补缴的金额缴纳契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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