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契税暂行条例细则》第八条视同土地使用权转让、房屋买卖或者房屋赠与征税的行为包括:(一)以土地、房屋权属作价投资、入股;以及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改变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方式征收契税的批复》(国税函〔2008〕662号)规定,“对纳税人因改变土地用途而签订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变更协议或者重新签订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的,应征收契税。计税依据为因改变土地用途应补缴的土地收益金及应补缴政府的其他费用。”因此,上述业务接受投资环节其契税计税依据为按评估机构核定的评估价2400万元(双方协议不公允);甲企业将该地改变土地用途,补交土地出让金按补缴的金额缴纳契税。
陕西焦点聚光咨询有限公司 陕ICP备18018918号-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