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注册税务师协会通告2015年第3号 全国税务师职业资格考试考生应试守则
发文时间:2015-12-08
文号:中国注册税务师协会通告2015年第3号
时效性:全文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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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为规范税务师职业资格考试考生应试行为,维护考场正常秩序,确保考试公平公正,根据《税务师职业资格考试实施办法》,制定本规则。

    二、参加全国税务师职业资格考试的应考人员,应当遵守本守则。

    三、考生应当凭准考证和有效身份证件,经考试工作人员验核身份,并通过现场采像后,方可进入指定考场。

    四、考生所在的考点、考场和座位号,以及考试的具体起讫时间等考试信息,以准考证所列内容为准。

    五、考生应当在考试开始前30分钟内进入考场。

    考试开始30分钟后,考生不得进入考场。

    计算机化考试开始后60分钟内,考生不得交卷离开考场。

    六、考生可携带必需的文具以及没有记忆存储功能的计算器进入考场,与考试无关用品不得带入考场。

    七、考生不得携带本规则第六条规定物品以外的其他物品进入考场,包括但不限于:手机和任何其他无线通讯、无线网络设备;任何具有文字、图像或者影音信息存储、采集、读取、播放、传输功能的电子产品;书刊、笔记、纸张。前述物品已经带入考场的,应当主动交监考人员放于指定位置,其中,电子设备电源应当处于关闭状态。

    八、考试工作人员检查文具,或者启用反作弊设备实施电子信号侦测时,考生应当给予配合。

    九、考生进入考场后应当对号入座,并将准考证和身份证件放于桌面一角备查。

    十、考生入座后,应当输入本人准考证号,登录考试机并确认考生信息。

    考试开始后30分钟内未登录考试机或者未确认考生信息的,视为缺考。

    十一、考生发现考试机无法正常登录、考试机考试界面停止响应或者出现硬件故障,以及试卷分发错误或者答题纸有污皱的,可以举手示意,经监考人员同意后询问。但是,对试题内容有疑问的,不得要求监考人员进行解释。

    十二、考试开始信号发出后,应当按照考试机考试界面提示,输入答案。

    十三、考试如有计算题,可使用自带的没有记忆和存储功能的计算器,可以调用考试机考试界面提供的计算器,使用考场下发的演算草稿纸。

    十四、考生应试时应当遵守以下考试纪律:

    (一)不得旁窥、交头接耳、互打暗号或者手势;

    (二)不得抄袭他人答案或者同意、默许、帮助他人抄袭;

    (三)不得通过考场内外串通获取或者试图获取试题答案;

    (四)不得交换草稿纸等物品;

    (五)不得抄写试题或者本人答案;

    (六)不得故意毁坏考试机及其他考试设备;

    (七)不得将试卷、答题卡或者演算草稿纸带出考场;

    (八)不得在考场内吸烟、喧哗或者有其他影响考试秩序的行为;

    (九)不得故意妨碍考试工作人员履行职责。

    十五、未在规定考场内或者座位上答题,或者使考试机不能正常运行,导致无法答题、考试时间延误、考试数据丢失的,由考生自行承担责任。

    十六、考生提前交卷的,应当举手示意,经监考人员同意并验收试卷、演算草稿纸后,方可离开考场。离开考场的考生不得在考场附近逗留、喧哗。

    十七、考试结束信号发出后,演算草稿纸正面朝下排放在桌面上,待监考人员验核并收齐后,有序离开考场。

    十八、考试过程中发生偶发性或者突发性事件的,考生应当服从考试工作人员的安排。

    十九、考试过程中发生故障的,考生应遵守《全国税务师职业资格考试计算机考试环境下故障处理办法》的相关规定,服从考试工作人员的安排。

    二十、考生违反本规则规定的,依据《全国税务师职业资格考试违规行为处理办法》给予相应处理。

    二十一、本规则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中国注册税务师协会

2015年12月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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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关于人的范围。《协定》第一条第二款纳入了关于税收透明体的规定。对于按照缔约国任何一方的税法视为完全透明或部分透明的实体或安排,缔约国一方将该实体或安排取得或通过其取得的所得作为本国居民取得所得进行税务处理的部分,应视为由缔约国一方居民取得的所得,缔约国另一方应允许就该部分所得给予协定待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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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国家税务总局浙江省税务局政策解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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