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便函[2009]20号 国家税务总局大企业税收管理司关于2009年定点联系企业税收检查工作有关问题的函
发文时间:2009-05-20
文号:企便函[2009]20号
时效性:全文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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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

  为了做好2009年国家税务总局定点联系企业税收检查工作,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定点联系企业2009年税收检查工作有关事项的通知》(国税函[2009]241号)的要求,现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工作时间安排

  1.2009年3月27日至5月21日,税务总局对11家定点联系企业进行了风险调查和评估,针对企业存在的税务风险问题,税务总局制定了自查提纲和自查工作底稿。

  2.2009年5月22日至7月17日,企业将按照税务总局发放的自查提纲和自查工作底稿开展税收自查工作,并将自查结果和相关资料报送总局大企业税收管理司。

  3.2009年7月18日开始,税务总局将对各企业自查工作情况、工作底稿和相关资料进行复核,确定重点检查的对象和内容,开展下户检查工作,重点检查工作预计于2009年10月31日结束。

  二、有关工作要求

  1.各地要高度重视2009年度定点联系企业税收检查工作,成立以大企业税收管理部门主要负责人为组长的工作小组,指导本地区企业税收自查工作和重点检查工作。

  2.企业开展税收自查期间,各地大企业税收管理部门要对企业自查工作情况进行督导,跟踪企业自查进度,解答企业遇到的问题,走访企业税务或财务部门,及时传达总局督导意见,对无法解答的问题可上报总局大企业税收管理司。

  3.对于企业在自查过程中发现的税收问题,要督促企业填写相关工作底稿或制作相关资料按要求报送税务总局大企业税收管理司,不得隐瞒或私自处理。

  4.2009年6月2日,各地要及时登录总局FTP服务器下载企业自查软件和相关资料,并组织工作小组人员认真研究,对自查提纲未列入的税收政策和税收风险点提出补充意见,于2009年6月15日前报总局大企业税收管理司,由税务总局大企业税收管理司统一修订自查提纲,各地不得自行要求企业调整自查内容。

  5.2009年6月9日上午10:00,税务总局将举办视频培训,就自查软件的使用、自查提纲和相关税收政策、如何督导企业开展自查等内容进行讲解,请各地组织相关人员参加培训。

  6.2009年7月30日前,各地要将督导工作情况报税务总局大企业税收管理司,税务总局大企业税收管理司将对各地督导情况进行考核并通报。

  7.企业自查工作结束后,税务总局将抽调部分税务干部对企业自查情况进行复核,以确定重点检查的对象和内容。

  8.各地要按照税务总局的统一部署开展重点检查工作,不再自行组织对各企业的税收评估或检查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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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关于人的范围。《协定》第一条第二款纳入了关于税收透明体的规定。对于按照缔约国任何一方的税法视为完全透明或部分透明的实体或安排,缔约国一方将该实体或安排取得或通过其取得的所得作为本国居民取得所得进行税务处理的部分,应视为由缔约国一方居民取得的所得,缔约国另一方应允许就该部分所得给予协定待遇。

二、关于税种范围。《协定》在中国适用于个人所得税和企业所得税,在挪威适用于国家、郡、市征收的所得税,国家对勘探和开发海底石油资源及相关活动和作业(包括对生产的石油进行管道运输)所得征收的税收,以及国家对非居民演艺人员的报酬征收的税收。

三、关于常设机构。建筑工地,或者建筑、装配或安装工程,持续超过12个月的构成常设机构。同时,《协定》规定了关于防止合同拆分的反滥用条款,规定仅为确定是否超过12个月期限的目的,缔约国一方企业在缔约国另一方建筑工地开展活动,且这些活动在一个或者多个时间段内累计时间超过30天但不超过12个月,并且该企业的一个或多个紧密关联企业在不同时间段在同一建筑工地开展相关活动、每个时间段都超过30天的,这些不同时间段均应计入该企业在该建筑工地开展活动的时间。此外,企业通过雇员或雇用的其他人员提供劳务,包括咨询劳务,该性质的活动(为同一项目或相关联的项目)在缔约国一方任何12个月中连续或累计超过183天的构成常设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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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国家税务总局浙江省税务局政策解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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