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税办发[2009]64号 国家税务总局办公厅关于2009年度部分定点联系企业税收自查工作安排的通知
发文时间:2009-06-12
文号:国税办发[2009]64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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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

  为了做好2009年国家税务总局部分定点联系企业税收检查工作,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定点联系企业2009年税收检查工作有关事项的通知》(国税函[2009]241号)和2009年6月9日税务总局定点联系企业税收检查工作视频会议的要求,现就2009年度国家税务总局部分定点联系企业税收自查工作安排通知如下:

  一、各地国税局和地税局要成立以大企业管理部门主要负责人为组长的联合督导工作小组,负责领导、组织和协调本地区督导工作的开展。

  二、各地要制定督导工作计划,组织督导人员学习软件使用方法和相关税收政策,跟踪企业自查工作计划执行情况。通过召开会议、听取企业自查工作情况汇报,下户走访、实地了解企业自查情况等方式,督促企业按要求认真进行自查,解答企业在自查过程中遇到的问题。各地主管税务机关对11个定点联系企业集团在当地的成员单位都要安排走访或约谈,省、市国税局、地税局督导工作小组要走访至少两家当地成员单位。

  三、对于企业在自查工作中发现的税收问题,各地主管税务机关要督促企业填制相应的工作底稿,不得隐瞒或私自处理。如发现企业自查不认真、不彻底,或者对自查督导工作不配合等情况,应及时上报国家税务总局大企业管理司。

  企业自查期间,国家税务总局将派员赴各地检查企业自查情况和税务机关督导情况。2009年7月30日前,各地督导工作小组要将督导工作情况报国家税务总局大企业管理司,国家税务总局将对各地督导情况进行考核并通报。

  附件:


企业自查和税务机关督导工作安排


  一、企业自查工作安排

  (一)自查企业包括:中国石油天然气集团公司、中国海洋石油总公司、中国建设银行、中国农业银行、国家开发银行、中国人寿保险(集团)公司、中国电信集团公司、中国联合网络通信有限公司、中国中化集团公司、中国华能集团公司和中国大唐集团公司等11个税务总局定点联系企业集团的全部成员单位。

  (二)企业自查时间:2009年6月2日至7月17日。

  (三)企业自查范围:2006至2008纳税年度的全部税种。

  (四)企业自查方式:11个税务总局定点联系企业集团部分成员单位(名单已上传税务总局FTP服务器,路径为CENTRE/大企业税收管理司/管理三处)需要使用税务总局发放的自查软件并制作工作底稿。

  (五)工作底稿制作:如果企业下属单位也需要制作工作底稿,上级单位仅就本级自查内容制作工作底稿;如果企业下属单位无需制作工作底稿,上级单位需要就本级和下属全部单位的自查内容制作工作底稿。

  二、税务机关督导工作安排

  (一)组成联合督导工作小组:联合督导工作小组由各地国税局牵头组成。请各单位于2009年6月15日前将筹建联合督导工作小组的正式文件(包括成员名单和联系方式)报国家税务总局大企业管理司(传真电话:010-63417560;邮箱:xlhuang chinatax.gov.cn)。

  (二)自查软件应注意事项:各地要及时登录税务总局FTP服务器,下载自查软件和自查企业名单,研究自查软件中列示的自查提纲,如有修改补充意见,应于2009年6月15日前报税务总局大企业管理司。

  (三)督导工作内容:联合督导工作小组在走访企业时,要着重关注以下方面的内容:

  1.企业自查组织情况。

  (1)集团自查方案是否传达到当地成员单位;

  (2)成员单位是否按照集团自查方案制定详细工作方案;

  (3)是否成立自查工作小组,工作小组成员名单;

  (4)工作小组负责人、职务;

  (5)是否有财务部门、税务部门、销售部门、采购部门等主要业务部门的人员共同开展自查。

  2.企业自查工作质量。

  (1)所选行业底稿是否恰当;如果选择其他行业,是否根据行业特点添加自查要点;

  (2)自查程序和说明是否按要求填写,填写质量如何

  (3)有没有按要求添加附件,附件的类型、数量和质量如何,附件是否能够反映检查的过程,附件是否能支持相关项目的自查结论;

  (4)税务机关指定附件是否按规定填报;

  (5)重点企业主要业务的自查情况。

  3.企业是否存在自行添加的自查要点。

  4.企业在自查过程中对软件使用、政策运用方面的问题。

  5.自查结果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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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关于人的范围。《协定》第一条第二款纳入了关于税收透明体的规定。对于按照缔约国任何一方的税法视为完全透明或部分透明的实体或安排,缔约国一方将该实体或安排取得或通过其取得的所得作为本国居民取得所得进行税务处理的部分,应视为由缔约国一方居民取得的所得,缔约国另一方应允许就该部分所得给予协定待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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