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税函[2009]524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规范办税服务厅内部标识有关问题的通知[条款修订]
发文时间:2009-09-21
文号:国税函[2009]524号
时效性:全文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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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示: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31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改部分税收规范性文件的公告,本法规中第二条第三项、第三条第一项中涉及“直辖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的内容修改为“直辖市税务局”。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

  为深入贯彻落实《办税服务厅管理办法(试行)》,推进办税服务厅标准化建设,提高办税服务质量和效率,在前期统一开展推广应用办税服务厅外部标识工作的基础上,国家税务总局决定进一步规范办税服务厅内部标识。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标识基本元素

  (一)颜色

  办税服务厅内部各类标识底色统一为古蓝色(pantone 2945 c),文字色为白色(pantone),配比为C:100 M:38 Y:0 K:15。

  (二)字体

  中文字体为方正大黑简体,英文字体为Times New Roman。

  二、标识主要类别

  办税服务厅内部标识是引导和方便纳税人办税,传递税务机关纳税服务理念的视觉识别系统。其主要类别如下:

  (一)窗口标识

  1.名称。

  综合服务:Comprehensive Service

  申报纳税:Tax Declaration and Payment

  发票管理:Invoice

  2.规格。长500mm×高200mm

  3.安装。窗口标识应采取吊挂式,安装在办税工作平台正上方,距离工作台面1.5米为宜,各窗口标识之间应当保持合适距离,确保整齐和美观。

  窗口标识也可采用电子液晶显示屏的形式。电子液晶显示窗口应按顺序进行编号,每个窗口注明窗口名称。

  (二)功能区标识

  1.名称。

  办税服务区:Tax service Area

  咨询辅导区:Consultation Area

  自助办税区:Self-service Area

  等候休息区:Waiting Area

  2.规格。长1000mm×高240mm

  3.安装。功能区域标识一般采取吊挂式,在功能区域所在地正上方安装,距离地面2.2米高为宜。

  (三)[条款修订]服务设施标识

  公告栏、意见箱等服务设施标识,可按照标识基本元素要求,结合设施实际尺寸自行设计安装。

  各类标识的材质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修改为]直辖市税务局自行确定。

  三、有关要求

  (一)[条款修订]统筹规划,逐步规范。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修改为]直辖市税务局应当根据名称、颜色、字体等标识基本元素规定,结合实际,统一制定标识系统应用方案,并报总局纳税服务司备案。在工作进度上,各地可结合《全国2010-2012年纳税服务工作规划》要求,统筹规划,分类推进。要将统一窗口标识放在优先环节,务必于2010年10月前完成规范设置;其他标识可根据办税服务厅条件逐步规范。

  (二)因地制宜、厉行节约。各地要根据办税服务厅的实际条件和工作需要,本着简洁实用、庄重大方的原则,因地制宜地对各类标识的规格、材质、安装方式进行调整。要科学合理使用纳税服务经费,厉行节约,坚决防止铺张浪费行为。

  (三)同步规范,力求实效。规范标识的目的是为了推进办税服务厅标准化建设,提升办税服务功能。各地应在规范标识的过程中,依托信息化技术,同步优化办税流程,整合窗口功能,合理划分功能区域,保障服务设施性能,提高办税服务质量和效率;要加强办税公开、咨询辅导工作力度,提高纳税人的税法遵从度和满意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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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关于人的范围。《协定》第一条第二款纳入了关于税收透明体的规定。对于按照缔约国任何一方的税法视为完全透明或部分透明的实体或安排,缔约国一方将该实体或安排取得或通过其取得的所得作为本国居民取得所得进行税务处理的部分,应视为由缔约国一方居民取得的所得,缔约国另一方应允许就该部分所得给予协定待遇。

二、关于税种范围。《协定》在中国适用于个人所得税和企业所得税,在挪威适用于国家、郡、市征收的所得税,国家对勘探和开发海底石油资源及相关活动和作业(包括对生产的石油进行管道运输)所得征收的税收,以及国家对非居民演艺人员的报酬征收的税收。

三、关于常设机构。建筑工地,或者建筑、装配或安装工程,持续超过12个月的构成常设机构。同时,《协定》规定了关于防止合同拆分的反滥用条款,规定仅为确定是否超过12个月期限的目的,缔约国一方企业在缔约国另一方建筑工地开展活动,且这些活动在一个或者多个时间段内累计时间超过30天但不超过12个月,并且该企业的一个或多个紧密关联企业在不同时间段在同一建筑工地开展相关活动、每个时间段都超过30天的,这些不同时间段均应计入该企业在该建筑工地开展活动的时间。此外,企业通过雇员或雇用的其他人员提供劳务,包括咨询劳务,该性质的活动(为同一项目或相关联的项目)在缔约国一方任何12个月中连续或累计超过183天的构成常设机构。

四、关于股息。缔约国一方居民公司支付给缔约国另一方居民的股息,可以在缔约国一方按照该国法律征税。但是,如果股息的受益所有人是缔约国另一方居民,在受益所有人是公司且在包括股息支付日在内的365天期间均直接拥有支付股息的公司至少25%资本的情况下,所征税款不应超过股息总额的5%;在其他情况下,则不应超过股息总额的10%。

五、关于利息。发生于缔约国一方而支付给缔约国另一方居民的利息,可以在缔约国一方按照该国法律征税。但是,如果利息的受益所有人是缔约国另一方居民,则所征税款不应超过利息总额的10%。发生于缔约国一方而为缔约国另一方居民取得并受益所有的利息,应在首先提及的缔约国一方免税,条件是利息由缔约国一方政府受益所有,或是由缔约国一方政府担保或保险的贷款利息。该免税规定所列名的机构在中国包括中国人民银行、国家开发银行、中国农业发展银行、中国进出口银行、全国社会保障基金理事会、中国出口信用保险公司、中国投资有限责任公司及其直接或间接全资拥有的任何实体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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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国家税务总局浙江省税务局政策解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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