收到小规模纳税人1000万发票,有问题吗
发文时间:2020-09-25
作者:李舟
来源:焦点财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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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案例


  某公司2020年8月收到小规模纳税人企业开具的1%增值税发票1000万元,请问这张发票有没有问题?


  一、小规模纳税人标准是什么?


  依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统一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标准的通知》(财税[2018]33号)文件规定,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标准为年应征增值税销售额500万元及以下。那么超过此标准的就应向税务机关办理一般纳税人登记手续。


  如何理解年应征增值税销售额500万元?以下几点需要注意:


  1、这个年的概念不是自然年度,而是连续计算的12个月或者4个季度,也就是说,系统始终在累计计算,一旦连续四个季度或者连续12个月加起来超过500万销售额,就强制升级一般纳税人;


  2、500万销售额包含哪些内容?


  首先当然500万是不含税的概念,具体包括纳税申报销售额、稽查查补销售额、纳税评估调整销售额,而不仅仅是企业自行申报的数额,这一点需要注意。


  另外还有一个特殊情况,销售服务、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以下简称“应税行为”)有扣除项目的纳税人,其应税行为年应税销售额按未扣除之前的销售额计算。纳税人偶然发生的销售无形资产、转让不动产的销售额,不计入应税行为年应税销售额。什么是偶然发生?我的理解就是销售无形资产和转让不动产并不是你的经营业务,而是偶尔为之,这就是偶然发生,但这个数字可能比较大,如果作为衡量标准对企业而言是不公平的。


  二、哪些纳税人即使超过500万也可以不登记一般纳税人?


  按照《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登记管理办法》的要求,两种情况下纳税人可以不办理一般纳税人登记:


  1、按照政策规定,选择按照小规模纳税人纳税的。


  根据《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财税[2016]36号)规定,年应税销售额超过规定标准但不经常发生应税行为的单位和个体工商户可选择按照小规模纳税人纳税。这里的单位可能包括企业,也可能包括非企业组织,对于企业而言,如何判断不经常发生应税行为是一个关键,实务中并无明确标准。


  2、年应税销售额超过规定标准的其他个人。


  这里的其他个人,在增值税中就是指自然人,也就是说,没有办理税务登记的自然人本质上也属于不经常从事经营活动的主体,即使偶然超过500万也没关系。但税务机关在为个人代开发票时,常常会关注个人代开发票的数额和频率,有些地方税务机关甚至会限制个人代开发票,这一点是需要特别注意的。


  三、超过500万如何办理一般纳税人登记?


  以前的一般纳税人登记极为复杂,税务机关还需要现场核验企业相关条件是否具备,2017年年末发布的《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登记管理办法》将整个登记程序作了简化,只需要企业向主管税务机关填报《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登记表》,如实填写固定生产经营场所等信息,并提供税务登记证件。如果纳税人填报内容与税务登记信息一致的,主管税务机关当场登记,如果出现信息不一致,或者不符合填列要求的,税务机关应当场告知纳税人需要补正的内容。


  而且,即使年应税销售额未超过规定标准的企业,只要会计核算健全,能够提供准确税务资料的,也可以向主管税务机关办理一般纳税人登记。税法所说的会计核算健全,是指能够按照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规定设置账簿,根据合法、有效凭证进行核算。


  四、小规模纳税人有没有可能按照征收率开出1000万发票?


  很多人觉得,小规模纳税人超过500万不就必须升级一般纳税人吗,怎么可能开出1000万发票,这其实是将政策僵化理解了,因为经营是一个连续的过程,假定8月份15号开具发票超过500万了,也不可能开发票次日就升级一般纳税人,这里还有一个纳税申报期的时间差。我们来看看税法对具体时间的规定:


  《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登记管理办法》


  第八条纳税人在年应税销售额超过规定标准的月份(或季度)的所属申报期结束后15日内按照本办法第六条或者第七条的规定办理相关手续;未按规定时限办理的,主管税务机关应当在规定时限结束后5日内制作《税务事项通知书》,告知纳税人应当在5日内向主管税务机关办理相关手续;逾期仍不办理的,次月起按销售额依照增值税税率计算应纳税额,不得抵扣进项税额,直至纳税人办理相关手续为止。


  第九条纳税人自一般纳税人生效之日起,按照增值税一般计税方法计算应纳税额,并可以按照规定领用增值税专用发票,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另有规定的除外。


  这段规定有两个关键点:


  1、一般纳税人手续只能在纳税申报期结束后15日内办理,并不是在开票当月就能够办理;


  2、一般纳税人生效之日才可以按照一般计税方法,之前继续按照小规模纳税人简易计税开票交税。


  分析到这里其实就基本清楚了,小规模纳税人在正式升级为一般纳税人之前,完全有可能开出1000万的简易计税发票来,比如案例中所述,2020年8月开具1000万,显然本纳税期间超过了500万,如果按照季度纳税申报的话,要到2020年10月才申报一般纳税人,这个中间甚至还可能开票超过1000万。当然,一切的前提是业务真实,票据真实,不能虚开增值税发票。


  2008年8月的解答——


小规模纳税人转为一般纳税人有强制规定吗?


  问:我们是一家商贸企业,2007年9月份成立。只因没有进项发票,所以只能按小规模给国家交纳税金,今年4月份有收入420万左右,税管员对我们讲,只要收入超过180万就必须申请一般纳税人。本来利润已经很低,如果成为一般纳税人税负会很高,更重要的是,我们无法取得进项发票。我们一定要转为一般纳税人吗?


  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


  对符合一般纳税人条件但不申请办理一般纳税人认定手续的纳税人,应按销售额依照增值税税率计算应纳税额,不得抵扣进项税额,也不得使用增值税专用发票。


  据此,你单位如符合增值税一般纳税人条件就应按规定到主管税务机关办理认定手续。


我要补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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增值税的计税期间

  除了临时性经营活动,纳税人的生产经营活动是一个连续不间断的过程,因此各税种法律法规规定,纳税人需要以一定的、固定的时间周期为限,对这个期间内的应纳税额依法进行计算并缴纳,这个税法规定的纳税人据以计算应纳税额、履行纳税申报和税款缴纳义务的时间区间,就是计税期间。计税期间按照纳税人经营行为的连续性,又可分为按期纳税和按次纳税两个大类。

  纳税人按照确定的计税期间确认纳税义务并依法计算的税款,需要及时足额的缴纳入库。因此,税法又对纳税人在每个计税期间结束后,申报缴纳税款的最后时点进行了限制,形成了一段缴纳税款的法定期限,就是申报纳税期限。纳税人必须守法遵规,在规定的纳税期限内缴纳税款,超过期限的,会被依法加收滞纳金及处理。

  计税期间和申报纳税期限是一对焦不离孟、孟不离焦的两个核心征管要素,共同解决纳税人多长时间计算一次应纳税款,以及在什么时间缴纳入库的问题。

  增值税的计税期间也同样分为按期纳税和按次纳税两种情形。小规模纳税人按期纳税和按次纳税,还可以享受不同的增值税起征点优惠。扣缴和预缴增值税的,其计税期间以纳税人确定。

  一、一般规定

  按期纳税的计税期间最短为10日,最长为一个季度。《增值税法》第三十条规定,增值税的计税期间分别为十日、十五日、一个月或者一个季度。纳税人的具体计税期间,由主管税务机关根据纳税人应纳税额的大小分别核定。

  按次纳税的是不经常发生应税交易的纳税人,《增值税法》规定,这种纳税人可以按次纳税。

  二、特殊规定

  但税法也对一些特殊的不经常发生应税交易的纳税人,以及从事特定应税交易的自然人,也确定按月计税。《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起征点标准等增值税征管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6年第4号)第二条规定,自然人发生下列情形,适用10号公告第一条规定的以一个月为一个计税期间的起征点标准:

  一是自然人取得2025年8月8日起(含当日)新发行国债、地方政府债券、金融债券的利息。一次性收取利息的,以对应计息期月均分摊的利息,确定月销售额。

  二是自然人出租不动产。一次性收取多月租金的,以对应租赁期月均分摊的租金,确定月销售额。

  三是互联网平台内从业人员自互联网平台企业取得服务收入,并由互联网平台企业按照规定办理增值税等税费代办申报。从业人员自互联网平台企业取得的服务收入按月确定销售额,计算缴纳增值税。

  四是自然人报废产品出售者通过“反向开票”销售报废产品,并由资源回收企业按照规定办理增值税等税费代办申报。资源回收企业按月为出售者代办增值税及附加税费、个人所得税的申报事项,按规定缴纳代办税费。

  五是保险代理人为保险企业提供保险代理服务,并由保险企业按照规定办理增值税等税费代办申报。保险企业按月为个人代理人代办增值税及附加税费、个人所得税申报报,按规定缴纳代办税款。证券经纪人、信用卡和旅游行业代理人比照执行。

  三、选择规定

  由于小规模纳税人可以根据自身经营特点,选择适用按月10万元起征点,也可以选择适用按季30万元起征点。因此小规模纳税人可以自行选择以一个月或一个季度为计税期间。一经选择,一个会计年度内不得变更。《增值税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三条规定,小规模纳税人可以适用增值税法第三十条规定的以一个季度为一个计税期间。

       政策依据: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法施行后增值税优惠政策衔接事项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6年第10号)

增值税的申报纳税期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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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纳税人按照确定的计税期间确认纳税义务并依法计算的税款,需要及时足额的缴纳入库。因此,税法又对纳税人在每个计税期间结束后,申报缴纳税款的最后时点进行了限制,形成了一段缴纳税款的法定期限,就是申报纳税期限。纳税人必须守法遵规,在规定的纳税期限内缴纳税款,超过期限的,会被依法加收滞纳金及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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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增值税法》对增值税纳税人申报纳税期限对应不同的计税期间分别规定。

  一、按期纳税的申报纳税期限

  纳税人以一个月或者一个季度为一个计税期间的,自期满之日起十五日内申报纳税。

  纳税人以十日或者十五日为一个计税期间的,应当自期满之日起五日内预缴税款,自次月一日起十五日内申报纳税。

  纳税人进口货物,应当按照海关规定的期限申报并缴纳税款。

  二、按次纳税的申报纳税期限

  《增值税法实施条例》第四十四条规定,按次纳税的纳税人,销售额达到起征点的,应当自纳税义务发生之日起至次年6月30日前申报纳税。

  三、预缴税款的申报纳税期限

  《增值税预缴税款管理办法》(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6年第14号),对五种预缴增值税情形规定了不同的申报纳税期限。

  一是纳税人跨地区提供建筑服务,应当自纳税义务发生之日起至次月(按季纳税的,为季度结束后的次月,下同)纳税申报期结束前预缴税款。

  二是纳税人采取预收款方式提供建筑服务,以及跨地区提供建筑服务收取预收款,应当自收到预收款之日起至次月纳税申报期结束前预缴税款。

  三是房地产开发企业采取预售方式销售自行开发的房地产项目,应当在收到预收款的次月纳税申报期内预缴税款。

  四是纳税人转让或者出租与机构所在地不在同一县内的不动产,应当自纳税义务发生之日起至次月纳税申报期结束前预缴税款。

  五是油气田企业跨省销售与生产原油、天然气相关的服务,应当自纳税义务发生之日起至次月纳税申报期结束前预缴税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