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社厅发[2015]194号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就业政策宣传的通知
发文时间:2015-12-16
文号:人社厅发[2015]194号
时效性:全文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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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局):

  近年来,各地不断完善促进就业政策,加大宣传贯彻力度,取得了积极成效,但仍存在宣传方式单一、受众面不够宽、政策知晓度不高的问题。最近,国务院领导作出重要指示,要求加强促进就业政策宣传,推动政策落实。为落实领导同志指示精神,推动各地进一步加强就业政策宣传,现就有关工作通知如下:

  一、总体目标

  深入贯彻党中央、国务院对就业工作的一系列重要部署,以各地全面出台新一轮就业创业政策为契机,坚持贴近实际、贴近生活、贴近群众,聚焦重点政策,突出精细化、精准化宣传,创新宣传手段,把中央及各地区、各部门就业政策向基层、向大众讲清讲透,努力实现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对就业创业政策应享尽知。

  二、宣传重点

  要突出宣传好中央及各地区、各部门出台的促进就业创业政策,特别是直接面向用人单位及高校毕业生、登记失业人员、就业困难人员等重点群体就业政策。包括:鼓励企业吸纳就业、支持劳动者自主创业、促进高校毕业生就业、就业援助、职业培训和就业服务等政策。

  三、具体安排

  (一)做好日常宣传。创新宣传手段和方式,更加注重分类宣传、网上宣传、协同宣传,形成政策宣传广覆盖、长效化、不间断的有效机制。

  1.编印宣传材料。各地要积极会同有关部门,在梳理中央及地方就业创业政策的基础上,分类编写针对用人单位、就业重点群体、培训和服务机构、基层工作人员等的政策宣传材料,免费发放。

  2.开设网上专栏。要在当地人社部门门户网站首页开设“就业政策”专栏,暂时没有部门门户网站的要协调本级政府门户网站或当地新闻网开设“就业政策”专栏,全方位刊发就业创业政策目录、政策问答和申请流程。

  3.用好服务热线。各地要把就业创业政策宣传作为12333服务热线的重要内容,主动接受政策咨询、问题反映,解答并回复群众意见,做到件件有回音。

  4.充分运用新媒体。各地要探索设立“就业政策”官方微博、微信公众服务号或手机APP,持续发布政策解读和申请指南,开通互动功能,并扩大用户覆盖面。

  5.加大服务窗口宣传。发挥基层就业服务平台点多面广、贴近群众的优势,普遍设立政策咨询窗口或自动查询终端,结合服务对象办理失业登记、用工备案、社保缴纳等业务开展政策宣传。积极协调在当地工商、税务等办事大厅摆放、张贴就业政策宣传材料,并在服务对象办理注册登记、缴纳税收时提醒其申请享受就业政策。

  6.推送政策短信。积极协调有关部门,收集新注册企业、小微企业及重点就业群体信息,联合当地通讯运营商,重点向相关企业负责人推送鼓励吸纳就业、自主创业政策;向失业人员、高校毕业生推送政策、服务和培训信息;向就业困难人员推送就业援助政策等。

  7.强化政策培训。各地要逐级开展政策培训,通过个人自学和集中学习等方式,于春节前完成对地市、县区就业工作人员和基层公共就业服务平台人员的政策培训。

  8.强化公益宣传。有条件的地区可委托社会传媒力量,通过制作宣传片、公益广告,以及开展群众喜闻乐见的文化活动、知识竞赛等,加大政策宣传力度。

  (二)实施集中宣传。元旦、春节期间,利用“就业援助月”活动的第一周,在全国范围内集中开展“就业政策宣传周”,使政策宣传形成声势。

  1.举办启动仪式。在启动“就业援助月”活动的同时,同步启动“就业政策宣传周”活动,通过发布会、在线访谈、现场咨询等方式,集中向社会发布宣传周活动安排,介绍相关就业政策,扩大宣传周活动的影响和效果。

  2.集中发放材料。推动就业政策进企业、进社区、进校园、进家庭,按照“分片包干、责任到人”的方式,组织各级人社部门和基层就业服务工作人员广泛开展上门走访,把宣传材料免费发送给辖区内每户企业和重点就业群体,送上政策联系卡。

  3.开展政策宣讲。组织业务骨干和熟悉政策的同志,深入企业、高校和社区,通过集中宣讲、公开接待等形式,面对面为政策对象介绍就业政策和办理流程,举例子、算细账,为企业和政策对象解疑释惑。

  4.开展流动宣传。在城市主要广场、企业园区、街道社区、商贸集市等设立咨询点,发放政策材料,现场解读政策。在繁华路段和人口密集地区,通过悬挂宣传横幅、张贴标语海报、出动宣传车等方式,开展政策宣传。

  5.广泛推送短信。协调当地通讯部门,在宣传周期间每天设置不同政策专题,通过手机早晚报、集中推送短信等形式,面向当地全部手机用户推送活动动态和政策要点。

  四、工作要求

  (一)高度重视,精心组织。各地要充分认识加强就业政策宣传的重要意义,作为抓落实的重要举措,结合实际细化工作方案,明确目标任务和责任分工,保障宣传经费支出。要切实加强领导,一把手要亲自过问,分管负责同志亲自抓,带头深入基层宣传政策,加强与联席会议成员单位及宣传部门的沟通协调,形成上下联动、齐抓共管的宣传机制。

  (二)创新举措,务求实效。要突出重点,分类宣传,着力突出宣传的针对性、实效性。要创新宣传方式,在用好传统媒体的同时,加强新媒体的开发运用,善于借助专业力量,形成宣传合力。坚持把政策宣传与开展公共就业服务专项活动结合起来,与扎实推进各项业务工作结合起来,确保宣传效果。

  (三)加强调度,强化督查。要加强对就业政策宣传工作的督促检查,把政策宣传作为重点督查事项,列入就业工作绩效考评范围。加强跟踪问效,通过实地检查、查阅材料、走访座谈、问卷调查、电话回访等方式,对所辖地区政策宣传工作情况进行督查,重点了解当地政策宣传覆盖面、群众知晓度,防止政策宣传不到位、走过场。对群众反映政策宣传不到位的问题,要及时督办。

  (四)认真总结,报送情况。各地要及时总结政策宣传特别是宣传周期间的好做法、好经验及工作动态,及时以信息、简报等形式报送。各地请于就业政策宣传周活动结束两周内,将本地区开展就业政策宣传情况与下步考虑以及宣传周总结报送部就业促进司。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办公厅

  2015年12月1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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取得境外所得怎么计税?个税要点一次说清

  个税年度汇算6月30日即将截止~有网友咨询关于境外工资、境外股息、境外炒股收益等收入怎么申报、怎么算税等问题,今天,我们就来讲清楚境外所得的计税规则,帮你避开“错报漏报”的坑。

  一、 先判断:你的收入算“境外所得”吗?

  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境外所得有关个人所得税政策的公告》(2020年第3号),中国居民个人(通常指在中国境内有住所,或无住所但在一个纳税年度内居住满183天),以下9类收入通常被认定为境外所得,需要申报:

  1、境外劳务所得:因任职、受雇、履约等在境外提供劳务取得的所得。

  2、境外稿酬:由境外企业或组织支付并负担的稿酬。

  3、特许权使用费:许可特许权在境外使用取得的所得。

  4、境外经营所得:在境外从事生产、经营活动取得的所得。

  5、境外利息、股息、红利:从境外企业、组织或个人处取得。

  6、境外财产租赁:将财产出租给承租人在境外使用。

  7、境外财产转让:转让境外不动产、股权或其他财产(注:转让境外股权时,若该股权价值50%以上直接或间接来自中国境内不动产,则视为境内所得)。

  8、境外偶然所得:由境外支付并负担的偶然所得。

  9、其他另有规定的所得。

  Tips:

  即使你已取得其他国家/地区的永久居民身份,只要仍符合中国税法规定的“居民个人”条件,仍需就全球所得在中国申报。

  二、申报时间 + 地点:一次记牢不逾期

  01 申报期限

  取得境外所得的次年 3 月 1 日— 6 月 30日

  例:2025 年取得境外所得 → 应在2026 年 6 月 30 日前完成申报。

  02 向哪里申报

  有境内任职受雇单位:任职、受雇单位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有两处及以上任职、受雇单位的,可自主选择向其中一处主管税务机关申报。

  无任职受雇单位:境内主要收入来源地、户籍所在地或者经常居住地主管税务机关。

  Tips:

  主要收入来源地:是指纳税年度向纳税人累计发放劳务报酬、稿酬及特许权使用费金额最大的扣缴义务人所在地。

  03 境外纳税年度和国内不一样怎么办?

  以境外纳税年度最后一日所在公历年度为准。

  例:香港纳税年度为 4 月 1 日 —次年 3 月 31 日,若2024 年 7—12 月在港取得收入 → 所属纳税年度为2025年度。

  三、核心步骤:境外所得怎么算税?

  四步看懂,避免重复计税

  1. 应纳税额计算(分项目合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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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 计算境外所得抵免限额(分国不分项)

  (1)综合所得抵免限额=中国境内和境外综合所得按规定计算的综合所得应纳税额×来源于该国(地区)的综合所得收入额/中国境内和境外综合所得收入额合计

  (2)经营所得抵免限额=中国境内和境外经营所得按规定计算的经营所得应纳税额×来源于该国(地区)的经营所得应纳税所得额/中国境内和境外经营所得应纳税所得额合计

  (3)其他分类所得的抵免限额=该国(地区)的其他分类所得依照个人所得税法相关规定分别单独计算的应纳税额

  抵免限额 = 该国综合所得抵免限额 + 经营所得抵免限额 + 其他分类所得抵免限额

  3.确定可抵免税额(孰低原则)

  境外已缴税额 ≤ 抵免限额 → 按实际已缴额全额抵免

  境外已缴税额 > 抵免限额 → 按限额抵免,超过部分可结转以后 5 个年度抵免

  4.算出应补 / 应退税额

  应补(退)税额 = 境内外总应纳税额 − 境内已缴税额 − 境外可抵免税额

  四、材料清单有哪些?这些情况也能办!

  居民个人申报境外所得税收抵免时,除另有规定外,应当提供:

  1. 境外征税主体出具的税款所属年度的完税证明;

  2. 税收缴款书或者纳税记录等纳税凭证。

  未提供符合要求的纳税凭证,不予抵免。

  Q: 我无法在6月30日前取得境外纳税凭证,怎么办?

  A: 纳税人确实无法在6月30日前提供纳税凭证的,可同时凭境外所得纳税申报表(或者境外征税主体确认的缴税通知书)以及对应的银行缴款凭证办理境外所得抵免事宜。

  五、热点问题

  Q1:如果取得的境外所得是外币,要怎么折算成人民币呢?

  所得为人民币以外货币的,按照办理纳税申报或者扣缴申报的上一月最后一日人民币汇率中间价,折合成人民币计算应纳税所得额。年度终了后办理汇算清缴的,对已经按月、按季或者按次预缴税款的人民币以外货币所得,不再重新折算;对应当补缴税款的所得部分,按照上一纳税年度最后一日人民币汇率中间价,折合成人民币计算应纳税所得额。

  Q2:取得境外所得,可以在网上办理申报吗?

  纳税人可以通过自然人电子税务局WEB端(etax.chinatax.gov.cn)或者个人所得税App办理境外所得申报。

  Q3:若已办理年度综合所得汇算清缴申报,但未填写境外所得,应该如何处理?

  登录自然人电子税务局WEB端或者个人所得税App后,选择更正所属年度综合所得汇算清缴申报,点击“切换申报类型”。可以进入“年度汇算(取得境外所得适用)”功能进行更正填报。

  政策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境外所得有关个人所得税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3号)

从某上市公司问询案看私募基金LP“风险与收益不对等”争议

  有限合伙人(LP)出资绝对多数,却完全放弃投资决策权,这样的架构是否合规?2026年,某上市公司一笔1.9亿元的投资,正因这一“风险与决策权高度分离”的设计,引来了上海证券交易所(上交所)的问询。

  事件概要

  某上市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以自有资金认缴1.9亿元,参与投资设立某股权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以下简称基金),占合伙企业总出资额的95%。该基金的普通合伙人及基金管理人为中×投资,投资决策委员会由基金管理人委派的3名成员组成,公司作为单一最大的有限合伙人未派驻任何代表,完全放弃了对具体投资项目的决策权。

  监管问询焦点

  上交所就此事项向公司下发问询函,要求公司对以下三个核心问题作出说明:

  第一,投资架构的合规性与商业逻辑。

  上交所在问询函中质疑,公司在承担95%的绝对多数出资义务及主要风险敞口的前提下,为何未获得投资决策委员会席位,是否违反“风险与收益对等原则”;作为单一有限合伙人出资占比高达95%是否合理,是否存在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的潜在利益安排;在完全放弃决策权的情况下,公司如何有效约束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行为,发生利益冲突或投资偏离时可采取的保护措施及救济路径是否充分。

  第二,管理费安排的合理性。

  公司作为有限合伙人适用的管理费率为1%/年,且需一次性预付3年费用。上交所在问询函中要求公司说明,在有限合伙人未享有任何投资决策权且需承担主要风险的情况下,一次性预付3年管理费的原因及合理性;当管理人未能勤勉尽责导致投资损失时,公司是否有权要求追回已支付的管理费。

  第三,基金投向的合规性与管理人的专业能力。

  中×投资主要投资于“先进制造等国家战略新兴产业领域”。上交所要求公司补充披露中保投资的股权结构及主要财务数据,明确“先进制造等国家战略新兴产业”的具体投向范围,并结合中保投资的历史投资案例、核心团队背景及资源,论证其是否具备相关领域的专业投资能力及项目储备。

  公司回复要点

  公司在回复中逐一进行了说明:

  第一个问题。公司主张不派驻投决会委员是基于《合伙企业法》及私募基金监管要求的合规安排,若有限合伙人实际参与投资决策,可能被认定为“执行合伙事务”,面临承担无限责任或违反监管规定的风险,符合行业惯例。

  第二个问题。公司解释1%/年的管理费显著低于市场2%/年的平均水平,预付3年费用是双方商业谈判达成的平衡结果,且监管规则禁止设置管理费返还条款以防止变相保本保收益,因此协议不设返还条款。

  第三个问题。公司披露了中×投资的详细股权结构(46家股东,单一股东持股均不超过4%)、近两年财务数据及历史投资案例(涵盖天数智芯、壁仞科技、中芯国际、华虹半导体等硬科技项目),并说明投向与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不存在潜在利益安排。

  笔者按

  该案件反映了有限合伙人LP在私募基金中出资占比极高但放弃投资决策权的典型合规争议,涉及专业基金管理人的资质评估、有限合伙人事务执行边界、管理费预付合理性问题,也涉及关联交易防范及投资者保护机制等核心问题。其处理方式为同类架构提供了重要的参考样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