银发[2015]401号 中国人民银行 工商总局关于“三证合一”登记制度改革有关支付结算业务管理事项的通知
发文时间:2015-12-28
文号:银发[2015]401号
时效性:全文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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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国人民银行上海总部,各分行、营业管理部,各省会(首府)城市中心支行,深圳市中心支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国家开发银行,各政策性银行、国有商业银行、股份制商业银行,中国邮政储蓄银行:

  为加快推进“三证合一”登记制度改革,规范支付结算业务管理,按照《国务院关于批转发展改革委等部门法人和其他组织统一社会信用代码制度建设总体方案的通知》(国发[2015]33号)和《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快推进“三证合一”登记制度改革的意见》(国办发[2015]50号)文件精神,现就支付结算业务管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银行账户业务

  (一)办理人民币单位银行账户业务提供的证明文件。

  银行业金融机构(以下简称银行)为单位客户办理银行账户业务时,应区分实行“三证合一”的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社(以下简称企业),未纳入“三证合一”的个体工商户和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等其他组织单位(以下简称其他组织),分别要求其提供真实有效的营业执照等证明文件。

  1.持新版营业执照(含加载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营业执照、改革过渡期内使用的“一照三号”、“一照一号”营业执照)的企业,办理银行账户业务时,银行不再要求其提供税务登记证和组织机构代码证;持电子营业执照的,已配备电子营业执照识别机具的银行应予以办理,并留存电子营业执照影印件。

  改革过渡期内,企业持旧版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组织机构代码证办理银行账户业务的,银行仍应按照《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中国人民银行令〔2003〕第5号发布)及相关规定执行。企业持旧版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组织机构代码证中任一证照过期的,银行应要求其到当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换发新版营业执照,再行办理银行账户业务。

  2.个体工商户办理银行账户业务时,银行应要求提供个体工商户营业执照和税务登记证,无需提供组织机构代码证。

  3.其他组织办理银行账户业务时,银行仍按照《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及相关规定执行。

  (二)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系统相关信息录入规则。

  1.持加载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营业执照的企业,银行录入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系统(以下简称账户管理系统)时,“工商营业执照”、“国税登记证号”、“地税登记证号”字段录入18位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组织机构代码” 字段录入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第9-17位主体识别码。

  2.改革过渡期内,使用“一照三号”、“一照一号”营业执照的企业,银行应按照所在地工商行政管理、税务以及质量技术监督部门相关规定,将编码拆分为营业执照号、税务登记证件号和组织机构代码,分别录入账户管理系统相应字段。

  3.个体工商户办理银行账户业务的,银行录入账户管理系统时,“工商营业执照”录入15位个体工商户营业执照注册号;“国税登记证号”、“地税登记证号”录入税务登记证号。“组织机构代码”无需录入。

  4.其他组织办理银行账户业务的,银行仍按照《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系统业务处理办法》(银办发[2007]74号文印发)及相关规定,录入账户管理系统相关要素。

  (三)银行账户信息变更及销户。

  1.已开立银行账户的企业,换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营业执照后,应及时到开户银行变更银行账户信息。银行通过日常业务、年检等发现账户管理系统信息与企业现有证照信息不一致的,应及时通知企业尽快变更银行账户信息。

  2.银行在办理销户业务时,核查发现账户管理系统信息与企业现有证照信息不一致的,应要求企业变更银行账户信息后,再行销户。

  (四)单位银行账户年检。

  银行对单位银行账户的年检可以通过,但不限于以下方式进行:

  1.要求存款人提交开户证明文件;

  2.向公安、工商行政管理等部门核实;

  3.委托第三方专业机构核实;

  4.回访客户或实地查访;

  5.通过政府或其相关职能部门的官方网站查询;

  6.审核贷款证明文件等多种方式。

  银行应留存账户年检的纸质或电子记录和资料。

  二、电子商业汇票业务

  (一)电子商业汇票系统组织机构代码录入规则。

  持加载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营业执照的企业,在电子商业汇票系统开展业务时,“组织机构代码”字段应录入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的第9-17位主体识别码,录入规则仍按照电子商业汇票系统报文格式标准中组织机构代码的要求录入10位,第9位固定录入“-”。在改革过渡期内,对于未换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营业执照的企业,仍然按照原业务规则录入组织机构代码。

  (二)电子商业汇票系统接口和业务检查规则。

  电子商业汇票系统仍根据报文中录入的主体识别码作为票据权利人的业务检查要素,处理电子商业汇票业务时根据主体识别码进行权利人匹配。银行、财务公司申请加入电子商业汇票系统的,人民银行不再审核其组织机构代码证。

  (三)内部电子商业汇票系统调整。

  各电子商业汇票系统参与机构应按照“三证合一”登记制度改革要求,对内部电子商业汇票系统进行相应调整,具体调整由各参与机构自行安排实施。各参与机构在完成相应系统调整后,为确保电子商业汇票业务不受影响,可向人民银行清算总中心申请联调测试。(联系人:王环,电话:010-51709609)

  三、管理要求

  (一)有序做好制度衔接,保证改革顺利实施。“三证合一”登记制度改革是深化市场准入制度、推进商事制度改革的重要举措,是简政放权、便利市场准入、激发市场活力的重要途径。各单位应充分认识登记制度改革的重要意义,统筹安排过渡期的工作衔接,减少“三证合一”登记制度改革对企业、个体工商户等的影响,保证改革顺利实施。

  各级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应按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过渡期相关规定,有序做好登记企业证照的换发工作。对“三证”中任一证照过期的企业,各级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应及时合规为其换发新版营业执照。

  (二)切实履行客户身份识别义务,严格落实账户实名制。“三证合一”登记制度改革后,银行应积极应对证照变化对审核客户资料的影响,通过柜台查验、登录全国或地区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查询、实地查访等方式,对客户提供的营业执照等证明文件的真实性、完整性、合规性进行审查,构建可靠、有效的客户身份识别机制。

  (三)加强跨部门沟通协作,强化账户监督管理。人民银行分支机构应加强与当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的协作,有序做好辖区内单位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工作。

  人民银行、工商总局将加强协调配合,积极推进信息共享,实现银行对登记企业信息实时查询,为银行金融业务有序开展提供安全、可靠的数据保障。

  (四)准确把握制度要求,加强改革宣传引导。人民银行分支机构应掌握“三证合一”改革相关制度,指导辖区内银行规范办理支付结算业务。各银行应积极向客户宣传“三证合一”登记改革制度,及时提醒客户按时更换新版营业执照,通过多种渠道主动提供办事指南,增设咨询窗口及人员,避免因证照问题给客户办理支付结算业务带来不便。

  各级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应及时向企业和社会公众宣传“三证合一”登记制度改革,加大对改革内容的宣传解读,及时解答和回应社会关注的热点问题,使社会各界充分知晓改革、支持改革,自觉应用改革成果。

  请人民银行上海总部,各分行、营业管理部,各省会(首府)城市中心支行,深圳市中心支行将本通知转发至辖区内人民银行分支机构,城市商业银行、农村商业银行、农村合作银行、农村信用社、村镇银行、外资银行和财务公司;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将本通知逐级转发至辖区内各工商行政管理部门。


  中国人民银行 工商总局

  2015年12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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取得境外所得怎么计税?个税要点一次说清

  个税年度汇算6月30日即将截止~有网友咨询关于境外工资、境外股息、境外炒股收益等收入怎么申报、怎么算税等问题,今天,我们就来讲清楚境外所得的计税规则,帮你避开“错报漏报”的坑。

  一、 先判断:你的收入算“境外所得”吗?

  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境外所得有关个人所得税政策的公告》(2020年第3号),中国居民个人(通常指在中国境内有住所,或无住所但在一个纳税年度内居住满183天),以下9类收入通常被认定为境外所得,需要申报:

  1、境外劳务所得:因任职、受雇、履约等在境外提供劳务取得的所得。

  2、境外稿酬:由境外企业或组织支付并负担的稿酬。

  3、特许权使用费:许可特许权在境外使用取得的所得。

  4、境外经营所得:在境外从事生产、经营活动取得的所得。

  5、境外利息、股息、红利:从境外企业、组织或个人处取得。

  6、境外财产租赁:将财产出租给承租人在境外使用。

  7、境外财产转让:转让境外不动产、股权或其他财产(注:转让境外股权时,若该股权价值50%以上直接或间接来自中国境内不动产,则视为境内所得)。

  8、境外偶然所得:由境外支付并负担的偶然所得。

  9、其他另有规定的所得。

  Tips:

  即使你已取得其他国家/地区的永久居民身份,只要仍符合中国税法规定的“居民个人”条件,仍需就全球所得在中国申报。

  二、申报时间 + 地点:一次记牢不逾期

  01 申报期限

  取得境外所得的次年 3 月 1 日— 6 月 30日

  例:2025 年取得境外所得 → 应在2026 年 6 月 30 日前完成申报。

  02 向哪里申报

  有境内任职受雇单位:任职、受雇单位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有两处及以上任职、受雇单位的,可自主选择向其中一处主管税务机关申报。

  无任职受雇单位:境内主要收入来源地、户籍所在地或者经常居住地主管税务机关。

  Tips:

  主要收入来源地:是指纳税年度向纳税人累计发放劳务报酬、稿酬及特许权使用费金额最大的扣缴义务人所在地。

  03 境外纳税年度和国内不一样怎么办?

  以境外纳税年度最后一日所在公历年度为准。

  例:香港纳税年度为 4 月 1 日 —次年 3 月 31 日,若2024 年 7—12 月在港取得收入 → 所属纳税年度为2025年度。

  三、核心步骤:境外所得怎么算税?

  四步看懂,避免重复计税

  1. 应纳税额计算(分项目合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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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 计算境外所得抵免限额(分国不分项)

  (1)综合所得抵免限额=中国境内和境外综合所得按规定计算的综合所得应纳税额×来源于该国(地区)的综合所得收入额/中国境内和境外综合所得收入额合计

  (2)经营所得抵免限额=中国境内和境外经营所得按规定计算的经营所得应纳税额×来源于该国(地区)的经营所得应纳税所得额/中国境内和境外经营所得应纳税所得额合计

  (3)其他分类所得的抵免限额=该国(地区)的其他分类所得依照个人所得税法相关规定分别单独计算的应纳税额

  抵免限额 = 该国综合所得抵免限额 + 经营所得抵免限额 + 其他分类所得抵免限额

  3.确定可抵免税额(孰低原则)

  境外已缴税额 ≤ 抵免限额 → 按实际已缴额全额抵免

  境外已缴税额 > 抵免限额 → 按限额抵免,超过部分可结转以后 5 个年度抵免

  4.算出应补 / 应退税额

  应补(退)税额 = 境内外总应纳税额 − 境内已缴税额 − 境外可抵免税额

  四、材料清单有哪些?这些情况也能办!

  居民个人申报境外所得税收抵免时,除另有规定外,应当提供:

  1. 境外征税主体出具的税款所属年度的完税证明;

  2. 税收缴款书或者纳税记录等纳税凭证。

  未提供符合要求的纳税凭证,不予抵免。

  Q: 我无法在6月30日前取得境外纳税凭证,怎么办?

  A: 纳税人确实无法在6月30日前提供纳税凭证的,可同时凭境外所得纳税申报表(或者境外征税主体确认的缴税通知书)以及对应的银行缴款凭证办理境外所得抵免事宜。

  五、热点问题

  Q1:如果取得的境外所得是外币,要怎么折算成人民币呢?

  所得为人民币以外货币的,按照办理纳税申报或者扣缴申报的上一月最后一日人民币汇率中间价,折合成人民币计算应纳税所得额。年度终了后办理汇算清缴的,对已经按月、按季或者按次预缴税款的人民币以外货币所得,不再重新折算;对应当补缴税款的所得部分,按照上一纳税年度最后一日人民币汇率中间价,折合成人民币计算应纳税所得额。

  Q2:取得境外所得,可以在网上办理申报吗?

  纳税人可以通过自然人电子税务局WEB端(etax.chinatax.gov.cn)或者个人所得税App办理境外所得申报。

  Q3:若已办理年度综合所得汇算清缴申报,但未填写境外所得,应该如何处理?

  登录自然人电子税务局WEB端或者个人所得税App后,选择更正所属年度综合所得汇算清缴申报,点击“切换申报类型”。可以进入“年度汇算(取得境外所得适用)”功能进行更正填报。

  政策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境外所得有关个人所得税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3号)

从某上市公司问询案看私募基金LP“风险与收益不对等”争议

  有限合伙人(LP)出资绝对多数,却完全放弃投资决策权,这样的架构是否合规?2026年,某上市公司一笔1.9亿元的投资,正因这一“风险与决策权高度分离”的设计,引来了上海证券交易所(上交所)的问询。

  事件概要

  某上市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以自有资金认缴1.9亿元,参与投资设立某股权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以下简称基金),占合伙企业总出资额的95%。该基金的普通合伙人及基金管理人为中×投资,投资决策委员会由基金管理人委派的3名成员组成,公司作为单一最大的有限合伙人未派驻任何代表,完全放弃了对具体投资项目的决策权。

  监管问询焦点

  上交所就此事项向公司下发问询函,要求公司对以下三个核心问题作出说明:

  第一,投资架构的合规性与商业逻辑。

  上交所在问询函中质疑,公司在承担95%的绝对多数出资义务及主要风险敞口的前提下,为何未获得投资决策委员会席位,是否违反“风险与收益对等原则”;作为单一有限合伙人出资占比高达95%是否合理,是否存在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的潜在利益安排;在完全放弃决策权的情况下,公司如何有效约束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行为,发生利益冲突或投资偏离时可采取的保护措施及救济路径是否充分。

  第二,管理费安排的合理性。

  公司作为有限合伙人适用的管理费率为1%/年,且需一次性预付3年费用。上交所在问询函中要求公司说明,在有限合伙人未享有任何投资决策权且需承担主要风险的情况下,一次性预付3年管理费的原因及合理性;当管理人未能勤勉尽责导致投资损失时,公司是否有权要求追回已支付的管理费。

  第三,基金投向的合规性与管理人的专业能力。

  中×投资主要投资于“先进制造等国家战略新兴产业领域”。上交所要求公司补充披露中保投资的股权结构及主要财务数据,明确“先进制造等国家战略新兴产业”的具体投向范围,并结合中保投资的历史投资案例、核心团队背景及资源,论证其是否具备相关领域的专业投资能力及项目储备。

  公司回复要点

  公司在回复中逐一进行了说明:

  第一个问题。公司主张不派驻投决会委员是基于《合伙企业法》及私募基金监管要求的合规安排,若有限合伙人实际参与投资决策,可能被认定为“执行合伙事务”,面临承担无限责任或违反监管规定的风险,符合行业惯例。

  第二个问题。公司解释1%/年的管理费显著低于市场2%/年的平均水平,预付3年费用是双方商业谈判达成的平衡结果,且监管规则禁止设置管理费返还条款以防止变相保本保收益,因此协议不设返还条款。

  第三个问题。公司披露了中×投资的详细股权结构(46家股东,单一股东持股均不超过4%)、近两年财务数据及历史投资案例(涵盖天数智芯、壁仞科技、中芯国际、华虹半导体等硬科技项目),并说明投向与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不存在潜在利益安排。

  笔者按

  该案件反映了有限合伙人LP在私募基金中出资占比极高但放弃投资决策权的典型合规争议,涉及专业基金管理人的资质评估、有限合伙人事务执行边界、管理费预付合理性问题,也涉及关联交易防范及投资者保护机制等核心问题。其处理方式为同类架构提供了重要的参考样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