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库[2009]172号 关于做好2009-2010年全国政府采购信息统计工作的通知
发文时间:2009-12-31
文号:财库[2009]172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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党中央有关部门,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全国人大常委会办公厅,全国政协办公厅,高法院,高检院,中央国家机关政府采购中心,中共中央直属机关采购中心,人大机关采购中心,有关人民团体,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

  现将2009-2010年全国政府采购信息统计报表编报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2009年全国政府采购信息统计年报编报工作有关事项

  (一)2009年全国政府采购信息年报在原指标体系和原统计系统上进行编报,编报内容与2008年年报相同(报表格式和编报说明见附件1.2)。

  (二)2009年全国政府采购信息统计管理系统分为网络版和单机版。网络版用户登录中国政府采购网首页“全国政府采购信息统计管理系统”(http://report.ccgp.gov.cn/login.cfm)在线进行编报。单机版用户可以在中国政府采购网“统计专栏”(/tjzl/index.shtml)下载第三条“2008政府信息采购统计管理系统单机版”2008版完整安装程序进行安装。

  已经使用2008版的用户,则无需再重新安装或升级;目前还使用2008版以前版本的用户,可以在中国政府采购网“统计专栏”下载第四条“2008年政府采购信息统计管理系统单机版自动升级程序”,下载后解压运行软件将自动升级到最新版本;因文件损坏自动升级失败的老用户,请直接下载第三条“2008政府信息采购统计管理系统单机版”2008版完整安装程序进行安装,老用户安装之前请先备份数据库以便于恢复数据。

  (三)各省级财政部门和各中央一级预算单位请于2010年2月28日前将2009年政府采购信息统计年报编报完毕。网络版用户通过网络直接报送,单机版用户导出上报文件(格式为*.cz的文件)通过软盘报送。同时将纸质报表和统计分析报告(省级财政部门加盖单位行政公章,中央一级预算单位加盖主管政府采购的司(局)公章)各1份报送至财政部国库司。

  二、2010年全国政府采购信息统计编报工作有关事项

  (一)2010年政府采购信息统计编报工作采用新指标体系和编报方式以及新统计系统(即“政府采购信息统计及计划管理系统”)(政府采购基础数据录入界面、报表格式和编报说明见附件3.4.5)。

  (二)2010年全国政府采购信息统计工作采用“政府采购执行情况基础数据”录入方式。要求实时录入,即每发生一项政府采购活动录入一次,期末自动生成报表。政府采购执行情况基础数据主要以采购合同要素为主,对无法取得采购合同的项目,可以依据其他购销凭证例如发票和验收单等进行编报。

  (三)2010年政府采购信息统计及计划管理系统分为网络版和单机版,单机版在具备互联网连接的条件下,可作为网络版客户端使用,即数据录入、报表生成等工作在本地计算机进行,数据上报时,身份验证后通过网络直接提交;在不具备互联网条件下,以数据盘形式(导出文件格式为*.cz文件)上报。网络版用户登录中国政府采购网首页“政府采购信息统计及计划管理系统”在线进行编报。单机版(网络版客户端)用户可在中国政府采购网下载软件安装程序或到财政部国库司领取软件安装光盘。根据有关实际情况,要求各级政府采购监管机构和集中采购机构使用网络版;所有采购人使用单机版(网络版客户端)。

  (四)2010年全国政府采购信息统计工作分为季报和年报,各省级财政部门和中央一级预算单位请于每个季度结束后15日内上报季报,于年度结束后30日内上报年报,并将年报的纸质报表和统计分析报告(省级财政部门加盖单位行政公章,中央一级预算单位加盖主管政府采购的司(局)公章)各1份报送至财政部国库司。

  三、全国政府采购信息统计编报工作要求

  (一)各编报单位要高度重视政府采购信息统计汇总的组织落实工作,及时布置工作,明确职责分工,注意相互协调,准时上报政府采购信息统计资料。

  (二)“政府采购执行情况基础数据”录入方式既能够提高数据的真实性和准确性,又能增强数据分析功能。各编报单位要充分认识其重要意义,加强合同等基础数据的收集、整理和及时录入。

  (三)各编报单位应认真阅读《2009年政府采购信息统计编报说明》(附件2)和《2010年政府采购信息统计编报说明》(附件5),准确理解和掌握各项统计指标的内涵、编报方法和口径,保证政府采购信息统计和汇总工作不重不漏、内容完整、真实可靠。要增强政府采购信息统计的全面性与完整性,凡是按照政府采购法规定开展的采购活动,都应当纳入统计范围。

  (三)各编报单位要认真对统计数据进行对比和原因分析,撰写政府采购信息统计分析报告,准确揭示出政府采购活动的当前状况、存在问题及未来发展趋势,为政府采购制度改革和国家制定宏观经济政策提供真实、可靠的依据。

  (四)财政部国库司将分别对省级财政部门和中央一级预算单位2009年和2010年政府采购信息统计工作(结合统计基础工作、报表报送情况、报表质量、分析质量等因素)继续进行考核评比,对统计工作先进单位给予通报表扬。

  (五)在报表编报过程中,如遇统计编报口径等问题,请及时与财政部国库司政府采购管理一处联系。如遇统计软件操作问题,请及时与北京九三三软件股份有限公司联系。

  财政部国库司联系电话:

  010-68552269 010-68552231

  北京九三三软件股份有限公司联系电话:

  010-58734800 010-58734801

  010-58734802 010-58734803

  15011211901 139107152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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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与挪威对1986年2月25日签署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挪威王国政府关于对所得和财产避免双重征税和防止偷漏税的协定》进行了全面修订,于2023年5月12日在奥斯陆签署了全面修订后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挪威王国政府对所得消除双重征税和防止逃避税的协定》及议定书(以下简称《协定》)。

一、关于人的范围。《协定》第一条第二款纳入了关于税收透明体的规定。对于按照缔约国任何一方的税法视为完全透明或部分透明的实体或安排,缔约国一方将该实体或安排取得或通过其取得的所得作为本国居民取得所得进行税务处理的部分,应视为由缔约国一方居民取得的所得,缔约国另一方应允许就该部分所得给予协定待遇。

二、关于税种范围。《协定》在中国适用于个人所得税和企业所得税,在挪威适用于国家、郡、市征收的所得税,国家对勘探和开发海底石油资源及相关活动和作业(包括对生产的石油进行管道运输)所得征收的税收,以及国家对非居民演艺人员的报酬征收的税收。

三、关于常设机构。建筑工地,或者建筑、装配或安装工程,持续超过12个月的构成常设机构。同时,《协定》规定了关于防止合同拆分的反滥用条款,规定仅为确定是否超过12个月期限的目的,缔约国一方企业在缔约国另一方建筑工地开展活动,且这些活动在一个或者多个时间段内累计时间超过30天但不超过12个月,并且该企业的一个或多个紧密关联企业在不同时间段在同一建筑工地开展相关活动、每个时间段都超过30天的,这些不同时间段均应计入该企业在该建筑工地开展活动的时间。此外,企业通过雇员或雇用的其他人员提供劳务,包括咨询劳务,该性质的活动(为同一项目或相关联的项目)在缔约国一方任何12个月中连续或累计超过183天的构成常设机构。

四、关于股息。缔约国一方居民公司支付给缔约国另一方居民的股息,可以在缔约国一方按照该国法律征税。但是,如果股息的受益所有人是缔约国另一方居民,在受益所有人是公司且在包括股息支付日在内的365天期间均直接拥有支付股息的公司至少25%资本的情况下,所征税款不应超过股息总额的5%;在其他情况下,则不应超过股息总额的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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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关于财产收益。缔约国一方居民转让股份或类似权益取得的收益,如果转让前365天的任一时间,该股份或类似权益超过50%的价值直接或间接来自位于缔约国另一方的不动产,可以在该缔约国另一方征税。缔约国一方居民转让缔约国另一方居民公司股份或类似权益取得的收益,如果转让者在转让行为前365天内的任何时候曾经直接或间接持有该公司至少25%的资本,可以在该缔约国另一方征税。

八、近海活动。缔约国一方居民在缔约国另一方近海开展与勘探或开发位于该缔约国另一方的海床、底土或其自然资源有关的活动,应视为是通过设在该缔约国另一方的常设机构进行营业活动;但如果缔约国一方居民在有关纳税年度开始或结束的任何12个月内在缔约国另一方开展活动累计不超过30天,则不应视为在该缔约国另一方构成常设机构。

九、关于享受协定优惠的资格判定。为防止协定滥用,《协定》在「享受协定优惠的资格判定」条款中纳入了「主要目的测试」规定,即如果申请享受协定优惠的人以获取协定优惠待遇为其安排或交易的主要目的之一,则不得享受协定优惠待遇,除非能够证明在此种情况下给予该优惠符合协定相关规定的宗旨和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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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国家税务总局网站政策解读。

关于《国家税务总局浙江省税务局关于开展增值税及附加税费申报试点的公告》的解读——新表四大变化与填报要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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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修订背景。为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法实施条例》及有关税收政策,进一步提高服务和管理水平,结合信息技术能力提升,国家税务总局修订了增值税及附加税费申报表。新表及其相关功能以实用性、简洁性、兼容性为设计理念,以全面承接、精准记录、有效规范政策规定为目标。

二、试点意义。试点地区按照「双轨验证、单轨运行」的步骤,逐步验证新表的适用性,通过试点发现可能出现的各类问题,研究提出解决办法,广泛收集纳税人的意见建议和体验反馈,及时优化、改进和完善新表设计及系统功能,形成可复制、可推广的实施路径,为全国范围内实施新表奠定基础。

三、相较现行申报表的四大变化。(一)维持申报习惯,保持了《主表》及《附列资料(一)(二)(三)》《增值税减免税申报明细表》整体结构不变。(二)增设信息表提供定制服务,增设《增值税及附加税费申报表业务信息表》,采集纳税人的登记属性、适用优惠政策、特殊业务类型等标签信息,纳税人选择确认后,由系统智能判断并动态生成适配纳税人特殊业务场景的申报界面。(三)具体表单有变化,附列资料(一)增设附1《未开具发票销售情况明细》、整合扣除项目明细至附2《扣除项目明细》、增设附3《简易计税明细》;附列资料(二)整合加计抵减情况至附1《本期加计抵减情况明细》。(四)栏次内容有增删,主要有:一是除附列资料(三)外,不再区分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和小规模纳税人表单;二是附列资料(一)细化一般计税方法、简易计税方法、免抵退税、免退税、免税、分支机构预缴等六项计税方法分别填报,提供全部适用税率及征收率增行功能,并设置未达到起征点税额计算栏次以展示算税过程;三是附列资料(二)增设免税黄金普通发票等进项税额抵扣、长期资产进项税额转出额等进项税额转出栏次,以及单独核算用于即征即退的进项税额。

四、非试点纳税人的办理方式。试点纳税人由试点地区按照稳妥有序的原则自行确定,并应按照要求报送新表。非试点纳税人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增值税纳税申报有关事项的公告》(2026年第6号)规定使用旧表办理纳税申报,不使用新表办理增值税及附加税费申报。

五、试点配合工作。试点开展前,试点纳税人接受税务机关纳税辅导,掌握新旧表调整内容、填报规则及操作方法等,并配合做好系统环境准备、申报数据准备等工作;试点开展后,根据主管税务机关安排,依托税务机关提供的操作手册等资料,按规定办理增值税及附加税费申报,及时报告新表运行阶段出现的各类问题。试点地区已组建层级清晰、分工明确的专业试点团队,将安排专门税务人员、技术人员对试点纳税人开展「一对一」辅导。

来源:国家税务总局浙江省税务局政策解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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