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税函[2009]697号 关于2009年部分总局定点联系企业税收自查工作的通知
发文时间:2009-12-10
文号:国税函[2009]697号
时效性:全文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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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不发内蒙古、甘肃、青海、宁夏,新疆、西藏):

  为了做好2009年国家税务总局定点联系企业税收检查工作,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定点联系企业2009年税收检查工作有关事项的通知》(国税函[2009]241号)的要求,经研究,税务总局决定开展10户定点联系外资企业的税收自查工作,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自查企业

  诺基亚(中国)投资有限公司、三星(中国)投资有限公司、摩托罗拉(中国)电子有限公司、松下电器(中国)有限公司、西门子(中国)有限公司、麦当劳(中国)有限公司、汇丰银行、富士康科技集团、通用电气(中国)有限公司和沃尔玛(中国)投资有限公司等10户定点联系企业集团的全部成员单位。(具体名单见附件)。

  二、自查时间

  2009年12月18日至2010年6月30日。

  三、自查范围

  各企业2006年至2008年纳税年度全部税种的合规性问题和特别纳税调整问题。

  四、自查要求

  税务总局根据税务风险评估中发现的问题制定了自查提纲和自查工作底稿,并以自查软件的形式发给各企业。各企业要按照税务总局制定的自查提纲逐项认真开展自查,并编制或填写自查工作底稿,于2010年7月5日前将完成的自查软件和相关资料报送税务总局(大企业税收管理司),并抄送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

  各企业集团要按照税务总局的自查工作要求,制定人员安排、职责分工、自查进度、内部监督等自查工作计划,于2009年12月31日前报送税务总局(大企业税收管理司),并抄送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

  各企业在自查过程中遇有税收政策不明确或者执行不统一的,要及时向国家税务总局大企业税收管理司和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反映,以便协调解决。

  五、督导工作要求

  各省级国税局应牵头成立由国税局和地税局大企业税收管理部门主要负责人为组长的联合督导工作小组,负责领导、组织和协调本地区的10户定点联系外资企业自查督导工作。请各省级国税局于2009年12月31日前将督导工作小组成员名单和联系方式上传至税务总局FTP服务器(路径为:CENTRE/大企业税收管理司/管理三处/外资督导工作小组)。

  各地督导工作小组要及时登录税务总局FTP服务器,下载自查软件(路径为:LOCAL/大企业税收管理司/管理三处/外资自查软件),组织督导工作小组人员学习自查软件的使用方法和相关税收政策。

  各地督导工作小组要对10户定点联系外资企业在本地的所有成员企业进行督导。可以通过召开会议、听取企业自查工作情况汇报、下户走访、实地了解企业自查情况等方式,跟踪企业自查工作计划的执行情况,督促企业按要求认真进行自查,并解答企业在自查过程中遇到的问题。

  各地督导工作小组对于企业在自查过程中发现的税收问题,应督促其填制相应的工作底稿,不得隐瞒或私自处理。如发现企业自查不认真、不彻底,或者对自查督导工作不配合等情况,应及时报告税务总局(大企业税收管理司)。

  各地督导工作小组应于2010年7月18日前将督导工作情况形成报告报送税务总局(大企业税收管理司),并将电子文件上传至税务总局FTP服务器(路径为:CENTRE/大企业税收管理司/管理三处/外资督导报告)。

  各级税务机关要严格按照税务总局的统一部署和工作要求,开展10户定点联系外资企业的税收自查工作。税务总局将根据企业自查工作情况统一安排自查后续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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取得境外所得怎么计税?个税要点一次说清

  个税年度汇算6月30日即将截止~有网友咨询关于境外工资、境外股息、境外炒股收益等收入怎么申报、怎么算税等问题,今天,我们就来讲清楚境外所得的计税规则,帮你避开“错报漏报”的坑。

  一、 先判断:你的收入算“境外所得”吗?

  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境外所得有关个人所得税政策的公告》(2020年第3号),中国居民个人(通常指在中国境内有住所,或无住所但在一个纳税年度内居住满183天),以下9类收入通常被认定为境外所得,需要申报:

  1、境外劳务所得:因任职、受雇、履约等在境外提供劳务取得的所得。

  2、境外稿酬:由境外企业或组织支付并负担的稿酬。

  3、特许权使用费:许可特许权在境外使用取得的所得。

  4、境外经营所得:在境外从事生产、经营活动取得的所得。

  5、境外利息、股息、红利:从境外企业、组织或个人处取得。

  6、境外财产租赁:将财产出租给承租人在境外使用。

  7、境外财产转让:转让境外不动产、股权或其他财产(注:转让境外股权时,若该股权价值50%以上直接或间接来自中国境内不动产,则视为境内所得)。

  8、境外偶然所得:由境外支付并负担的偶然所得。

  9、其他另有规定的所得。

  Tips:

  即使你已取得其他国家/地区的永久居民身份,只要仍符合中国税法规定的“居民个人”条件,仍需就全球所得在中国申报。

  二、申报时间 + 地点:一次记牢不逾期

  01 申报期限

  取得境外所得的次年 3 月 1 日— 6 月 30日

  例:2025 年取得境外所得 → 应在2026 年 6 月 30 日前完成申报。

  02 向哪里申报

  有境内任职受雇单位:任职、受雇单位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有两处及以上任职、受雇单位的,可自主选择向其中一处主管税务机关申报。

  无任职受雇单位:境内主要收入来源地、户籍所在地或者经常居住地主管税务机关。

  Tips:

  主要收入来源地:是指纳税年度向纳税人累计发放劳务报酬、稿酬及特许权使用费金额最大的扣缴义务人所在地。

  03 境外纳税年度和国内不一样怎么办?

  以境外纳税年度最后一日所在公历年度为准。

  例:香港纳税年度为 4 月 1 日 —次年 3 月 31 日,若2024 年 7—12 月在港取得收入 → 所属纳税年度为2025年度。

  三、核心步骤:境外所得怎么算税?

  四步看懂,避免重复计税

  1. 应纳税额计算(分项目合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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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 计算境外所得抵免限额(分国不分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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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确定可抵免税额(孰低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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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境外征税主体出具的税款所属年度的完税证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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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五、热点问题

  Q1:如果取得的境外所得是外币,要怎么折算成人民币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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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Q2:取得境外所得,可以在网上办理申报吗?

  纳税人可以通过自然人电子税务局WEB端(etax.chinatax.gov.cn)或者个人所得税App办理境外所得申报。

  Q3:若已办理年度综合所得汇算清缴申报,但未填写境外所得,应该如何处理?

  登录自然人电子税务局WEB端或者个人所得税App后,选择更正所属年度综合所得汇算清缴申报,点击“切换申报类型”。可以进入“年度汇算(取得境外所得适用)”功能进行更正填报。

  政策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境外所得有关个人所得税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3号)

从某上市公司问询案看私募基金LP“风险与收益不对等”争议

  有限合伙人(LP)出资绝对多数,却完全放弃投资决策权,这样的架构是否合规?2026年,某上市公司一笔1.9亿元的投资,正因这一“风险与决策权高度分离”的设计,引来了上海证券交易所(上交所)的问询。

  事件概要

  某上市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以自有资金认缴1.9亿元,参与投资设立某股权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以下简称基金),占合伙企业总出资额的95%。该基金的普通合伙人及基金管理人为中×投资,投资决策委员会由基金管理人委派的3名成员组成,公司作为单一最大的有限合伙人未派驻任何代表,完全放弃了对具体投资项目的决策权。

  监管问询焦点

  上交所就此事项向公司下发问询函,要求公司对以下三个核心问题作出说明:

  第一,投资架构的合规性与商业逻辑。

  上交所在问询函中质疑,公司在承担95%的绝对多数出资义务及主要风险敞口的前提下,为何未获得投资决策委员会席位,是否违反“风险与收益对等原则”;作为单一有限合伙人出资占比高达95%是否合理,是否存在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的潜在利益安排;在完全放弃决策权的情况下,公司如何有效约束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行为,发生利益冲突或投资偏离时可采取的保护措施及救济路径是否充分。

  第二,管理费安排的合理性。

  公司作为有限合伙人适用的管理费率为1%/年,且需一次性预付3年费用。上交所在问询函中要求公司说明,在有限合伙人未享有任何投资决策权且需承担主要风险的情况下,一次性预付3年管理费的原因及合理性;当管理人未能勤勉尽责导致投资损失时,公司是否有权要求追回已支付的管理费。

  第三,基金投向的合规性与管理人的专业能力。

  中×投资主要投资于“先进制造等国家战略新兴产业领域”。上交所要求公司补充披露中保投资的股权结构及主要财务数据,明确“先进制造等国家战略新兴产业”的具体投向范围,并结合中保投资的历史投资案例、核心团队背景及资源,论证其是否具备相关领域的专业投资能力及项目储备。

  公司回复要点

  公司在回复中逐一进行了说明:

  第一个问题。公司主张不派驻投决会委员是基于《合伙企业法》及私募基金监管要求的合规安排,若有限合伙人实际参与投资决策,可能被认定为“执行合伙事务”,面临承担无限责任或违反监管规定的风险,符合行业惯例。

  第二个问题。公司解释1%/年的管理费显著低于市场2%/年的平均水平,预付3年费用是双方商业谈判达成的平衡结果,且监管规则禁止设置管理费返还条款以防止变相保本保收益,因此协议不设返还条款。

  第三个问题。公司披露了中×投资的详细股权结构(46家股东,单一股东持股均不超过4%)、近两年财务数据及历史投资案例(涵盖天数智芯、壁仞科技、中芯国际、华虹半导体等硬科技项目),并说明投向与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不存在潜在利益安排。

  笔者按

  该案件反映了有限合伙人LP在私募基金中出资占比极高但放弃投资决策权的典型合规争议,涉及专业基金管理人的资质评估、有限合伙人事务执行边界、管理费预付合理性问题,也涉及关联交易防范及投资者保护机制等核心问题。其处理方式为同类架构提供了重要的参考样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