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函[2009]28号 国务院关于同意支持中关村科技园区建设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的批复
发文时间:2009-03-13
文号:国函[2009]28号
时效性:全文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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科技部、北京市人民政府:

     你们《关于支持中关村科技园区建设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若干政策建议的请示》(国科发火[2009]109号)收悉。现批复如下: 

       一、同意中关村科技园区建设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要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发挥创新资源优势,加快改革与发展,努力培养和聚集优秀创新人才特别是产业领军人才,着力研发和转化国际领先的科技成果,做强做大一批具有全球影响力的创新型企业,培育一批国际指明品牌,全面提高中关村科技园区自主创新和辐射带动能力,推动中关村科技园区的科技发展和创新在本世纪前20年再上一个新台阶,使中关村科技园区成为具有全球影响力的科技创新中心。

       二、同意采取以下政策措施支持中关村科技园区建设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

   (一)开展股权激励试点。在中关村科技园区范围内的高等院校、科技院所中,开展职务科技成果、股权和分红权激励的试点。在中关村科技园区范围内的院所转制企业以及国有高新技术企业中进行股权和分红权激励改革,对作出突出贡献的科技人员和经营管理人员实施期权、技术入股、股权奖励、分红权等多种形式的激励。由财政部、科技部会同有关部门制订具体实施办法。

  (二)深化科技金融改革创新试点。完善中关村科技园区范围内非上市公司进入证券公司待办股份转让系统的相关制度,逐步建立和完善各层次市场间的转板制度,建立具有有机联系的多层次资本市场体系。在中关村科技园区范围内注册登记的产业投资基金或股权投资基金,适用国家关于股权投资基金先行先试政策。建立科技型中小企业贷款风险补偿基金,完善科技型企业融资担保机制,鼓励银行加大对科技型中小企业的信贷支持,建立适合科技型中小企业特点,专家参与的风险评估、授信尽职和奖惩制度,开展知识产权等无形资产质押贷款的试点。

  (三)国家科技重大专项项目(课题)经费中按规定核定间接费用。中关村科技园区范围内承担国家科技重大专项项目(课题)的高等院校、科研院所、企业等单位,可以按照有关规定,在国家科技重大专项项目(课题)经费中核定一定比例的间接费用,主要用于项目(课题)承担单位组织实施项目(课题)过程中发生的管理、协调和监督费用,以及其他无法再直接费用中列支的相关费用。

  (四)支持新型产业组织参与国家重大科技项目。在电子信息、生物医药、航空航天、新材料、清洁能源、现代农业、先进制造、节能减排等重点领域,支持中关村科技园区的产业技术创新战略联盟等新型产业组织和民营科技企业参与国家科技重大专项、科技基础设施建设以及有关科技计划项目。由科技部会同有关部门制订具体办法。

  (五)实施支持创新企业的税收政策。由财政部、税务总局研究支持中关村科技园区建设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的税收政策。

     (六)组织编制发展规划。由发展改革委、科技部、财政部及其他有关部门,会同北京市政府,研究制订到2020年的中关村科技园区发展规划。

       三、支持北京市人民政府积极利用政府采购政策,在中关村科技园区通过首购、订购、实施首台(套)重大技术装备实验和示范项目等措施,推广应用自主创新产品,支持企业自主创新。创新体制机制,支持在中关村科技园区建设世界一流水平的新型研究机构。

       四、加强对中关村科技园区建设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的领导。同意成立由科技部前头的部际协调小组、协调各部门在职责范围内支持中关村科技园区建设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落实上述政策措施,研究解决发展中的重大问题。国务院有关部门,北京市人民政府,要充分认识中关村科技园区建设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的重要意义,统一思想,支持中关村科技园区先行先试,改革创新,共同开创中关村科技园区发展的新局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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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关于人的范围。《协定》第一条第二款纳入了关于税收透明体的规定。对于按照缔约国任何一方的税法视为完全透明或部分透明的实体或安排,缔约国一方将该实体或安排取得或通过其取得的所得作为本国居民取得所得进行税务处理的部分,应视为由缔约国一方居民取得的所得,缔约国另一方应允许就该部分所得给予协定待遇。

二、关于税种范围。《协定》在中国适用于个人所得税和企业所得税,在挪威适用于国家、郡、市征收的所得税,国家对勘探和开发海底石油资源及相关活动和作业(包括对生产的石油进行管道运输)所得征收的税收,以及国家对非居民演艺人员的报酬征收的税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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