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商企字[2009]255号 关于开展整治企业登记代理违法违规行为工作的通知
发文时间:2009-12-31
文号:工商企字[2009]255号
时效性:全文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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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公安厅(局)、财政厅;中国人民银行上海总部,各分行、营业管理部、省会(首府)城市中心支行、副省级城市中心支行;各银监局:

  规范企业登记代理行为,促进企业的规范设立,是维护市场经济源头秩序的必要保障。近年来,企业登记代理机构快速发展,为方便企业设立、促进经济发展起到了积极作用,但也出现了一些不容忽视的问题:有的私刻公章,伪造投资人签名;有的伪造验资(审计)报告、现金缴款单、营业场地证明等证明文件;有的为企业垫资并在企业设立或增资后立即抽逃;有的会计师事务所和资产评估机构违反执业规则违法违规出具验资、审计、资产评估报告。这些违法违规行为,是公司虚报注册资本、虚假出资和抽逃出资等行为存在的重要原因,扰乱市场秩序,扰乱行业管理秩序,引发商业欺诈和犯罪行为,破坏交易安全,侵害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的基础,危害经济社会稳定健康发展。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公安部、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决定自2010年1月至2010年9月在全国范围内开展企业登记代理违法违规行为的专项整治。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整治工作的基本原则和目标

  (一)基本原则。

      各级工商、公安、财政、人民银行、银监部门要站在落实科学发展观、促进和谐社会建设和维护稳定的高度,充分认识企业登记代理违法违规行为的严重性和危害性,把这次整治工作作为整顿和规范市场经济秩序的重要内容,结合各地实际,分工负责,协作配合,标本兼治,打防并举,以整治促规范、以规范促发展。 所有者:天津财税 信息网

  (二)工作目标。

       一是摸清企业登记代理机构底数,清理无照代理和超范围从事代理业务行为;

       二是通过查处一批“两虚一逃”大案要案,遏制企业登记代理机构和企业出资的违法违规行为,震慑从事违法代理活动的机构和个人,规范市场准入秩序;三是积累经验,探索建立部门联合防范机制和案件查处机制,促进企业登记代理行业自律,实现对企业登记代理行为和企业出资行为的长效规范监管。

  二、整治范围和内容

  (一)整治范围:企业登记代理机构,以及从事与企业登记代理相关联业务的验资、审计、资产评估的企业和个人。

  (二)整治内容:一是查处取缔无照无证或超范围从事企业登记代理业务的行为;二是查处为申请登记的企业伪造、变造印章、伪造或违规出具银行询证函等证明文件的行为;三是查处违反执业规范违规提供验资报告、审计报告、资产评估报告等行为;四是查处从事为企业特别是涉及行业资质管理的企业垫付出资以及协助虚报注册资本、虚假出资、抽逃注册资本的行为。

  三、职责分工

  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按照《公司法》、《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规定,查处无照和超范围从事企业登记代理、验资、审计、资产评估等企业登记代理业务的行为;查处企业虚报注册资本、虚假出资、抽逃出资等行为;查处在企业登记及年检时提供虚假验资报告、审计报告等行为;查处企业登记代理机构发布的虚假违法广告;及时向有关部门通报企业登记基础信息,将查处企业虚报注册资本、虚假出资、抽逃出资等行为的结果及时通报会计行业主管及行业资质管理等部门,及时移送涉嫌犯罪的违法案件。 本文转自天津财税 信 息 网,转载请注明出处

  公安机关按照《刑法》、《治安管理处罚法》等法律规定,查处伪造、变造印章、伪造审批文件、证明文件及验资报告、审计报告、资产评估报告等法定文书的违法犯罪行为。对工商行政管理等部门移送的涉嫌构成犯罪的案件及时审查。认为有犯罪事实,需要追究刑事责任的,依法立案查处。

  财政部门按照《注册会计师法》、《会计师事务所审批和监督暂行办法》、《国有资产评估管理办法》、《国有资产评估违法行为处罚办法》等法律法规规定,查处违规为企业提供验资报告、审计报告和资产评估报告的行为;协助查询会计师事务所、资产评估机构等的业务信息。

  人民银行按照《反洗钱法》、《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定,查处金融机构未按规定履行客户身份识别、大额可疑交易报告等反洗钱义务的行为;查处银行、企业违反规定开立、撤销验资账户的行为;及时向有关部门通报违法违规线索。

  银行业监督管理部门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等法律法规规定,加强对商业银行的监督管理,严肃查处商业银行的违法违规行为;督促商业银行坚持审慎合规经营,监督商业银行加强贷后资金用途检查、制止借款人挪用贷款用于企业登记的行为。同时,发现违法违规行为及时向有关部门通报。

  四、工作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整治企业登记代理违法违规行为,是一项综合性执法工作,各级各部门要高度重视,精心组织,做到思想认识到位、组织领导到位、工作落实到位,切实采取措施,抓出成效。

  (二)突出工作重点。各地要结合当地实际,把在媒体、互联网上标榜垫资的企业登记代理机构作为检查重点,把社会危害严重、影响恶劣、社会反映突出特别是涉及行业资质管理的领域作为整治重点,集中时间、集中精力查处大案、要案。对无照无证(或无批准文件)经营、擅设分支机构,为企业刻制假印章、伪造证明材料、垫付出资,未按规定履行客户尽职调查义务、上报可疑交易义务的行为,以及违反规定开立、撤销验资账户和提供虚假现金缴款单、银行询证函的行为要依法从严查处。

  (三)强化部门配合。各部门在专项行动中要加强配合,形成合力,切实提高整治工作的成效。建立信息沟通机制和案件协同查办机制,整合工作资源,提高执法效率;对重大、疑难案件要抽调精干力量,集中攻坚。对涉嫌犯罪的案件,及时向公安机关移送。

  (四)严肃工作纪律。各级各部门执法人员在整治工作中,要严格遵守党风廉政建设各项规定。对袒护、包庇违法中介活动,以及利用整治行动吃、拿、卡、要的,依法依纪严肃处理。

  五、探索建立规范管理企业登记代理和市场主体准入秩序的长效机制

  在总结经验、充分论证的基础上,研究建立企业登记代理行为的长效监管机制。严格登记代理机构的市场准入,加强对企业登记代理行为的监管,建立健全企业登记代理机构“黑名单”;鼓励支持建立企业登记代理行业协会,加强行业自律;畅通案件移送渠道;完善企业登记代理行为管理法律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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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关于人的范围。《协定》第一条第二款纳入了关于税收透明体的规定。对于按照缔约国任何一方的税法视为完全透明或部分透明的实体或安排,缔约国一方将该实体或安排取得或通过其取得的所得作为本国居民取得所得进行税务处理的部分,应视为由缔约国一方居民取得的所得,缔约国另一方应允许就该部分所得给予协定待遇。

二、关于税种范围。《协定》在中国适用于个人所得税和企业所得税,在挪威适用于国家、郡、市征收的所得税,国家对勘探和开发海底石油资源及相关活动和作业(包括对生产的石油进行管道运输)所得征收的税收,以及国家对非居民演艺人员的报酬征收的税收。

三、关于常设机构。建筑工地,或者建筑、装配或安装工程,持续超过12个月的构成常设机构。同时,《协定》规定了关于防止合同拆分的反滥用条款,规定仅为确定是否超过12个月期限的目的,缔约国一方企业在缔约国另一方建筑工地开展活动,且这些活动在一个或者多个时间段内累计时间超过30天但不超过12个月,并且该企业的一个或多个紧密关联企业在不同时间段在同一建筑工地开展相关活动、每个时间段都超过30天的,这些不同时间段均应计入该企业在该建筑工地开展活动的时间。此外,企业通过雇员或雇用的其他人员提供劳务,包括咨询劳务,该性质的活动(为同一项目或相关联的项目)在缔约国一方任何12个月中连续或累计超过183天的构成常设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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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关于享受协定优惠的资格判定。为防止协定滥用,《协定》在「享受协定优惠的资格判定」条款中纳入了「主要目的测试」规定,即如果申请享受协定优惠的人以获取协定优惠待遇为其安排或交易的主要目的之一,则不得享受协定优惠待遇,除非能够证明在此种情况下给予该优惠符合协定相关规定的宗旨和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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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国家税务总局浙江省税务局政策解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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