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建[2009]719号 2009年度财政性资金投资基本建设项目决算报表
发文时间:2009-11-03
文号:财建[2009]719号
时效性:全文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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党中央有关部门,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全国人大常委会办公厅,全国政协办公厅,高法院,高检院,有关人民团体,各中央管理企业,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

  为做好2009年度财政性资金投资基本建设项目财务决算报表工作,全面掌握财政性资金投资项目情况,我们制定了《2009年度财政性资金投资基本建设项目决算报表》和《2009年度财政性资金投资企业基本建设项目财务报表》,现印发给你们,并将报表编报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决算报表的汇编范围和说明 

  所有财政性资金投资基本建设项目,均要按本通知的规定编报年度基本建设财务决算。 

  (一)具体编报范围包括: 

  1、当年安排基本建设投资的建设单位(项目); 

  2、当年虽未安排投资但有在建工程、有停缓建项目和资产已交付使用但未办理竣工决算的建设单位(项目); 

  3、其他当年竣工但未报批决算的竣工建设项目。

  (二)编报范围说明 

  1、竣工财务决算已经有关部门批复但仍未还清借款的建设单位(项目)不在本报表的汇编范围内。 

  2、经国家批准已实行基本建设财务和企业财务并轨的单位,按《2009年度财政性资金投资企业基本建设项目财务报表》的要求填报,其他单位均按《2009年度财政性资金投资基本建设项目决算报表》的要求填报。

  二、决算报表编报的原则和方法 

  本套报表按照建设单位(项目)的财务隶属关系进行编制、上报和汇总。 

  (一)中央级建设单位(项目)年度财务决算由中央各主管部门(单位)负责编制、汇总,经审核后上报财政部; 

  (二)地方级建设单位(项目)年度财务决算由同级主管部门(单位)负责编制、汇总,经审核后上报同级财政部门。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负责将本地区的建设单位年度财务决算报表进行汇总、审核后上报财政部。 

  (三)中央和地方拼盘建设项目的决算编制、报送及汇总: 

  中央级建设项目:决算报表主送中央主管部门(单位),抄送其他投资方,由中央主管部门(单位)审核、汇总后上报财政部(抄送单位不汇总)。

  地方级建设项目:决算报表主送地方同级主管部门,抄送其他投资方,由主管部门审核、汇总后上报同级财政部门(被抄送单位不汇总)。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负责将本地区的建设单位(项目)年度财务决算报表进行汇总、审核后上报财政部。

  三、中央各主管部门(单位)和各级财政部门要加强对本部门(单位)、本地区所属建设单位(项目)决算报表编制工作的组织领导,认真做好2009年度建设单位(项目)决算报表的布置、汇总和上报工作。

  中央各主管部门(单位)和各级财政部门要督促各建设单位(项目)在做好建设资金清理、帐务核实的基础上,认真编制决算报表,确保数据准确、真实、可靠和合法,并按规定认真做好决算报表的录入、审核、汇总及上报工作。

  四、中央各主管部门(单位),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应于2010年3月31日前,将本部门(单位)、本地区审核无误的决算汇总报表、报表编制说明、汇总及分户数据光盘一式两份上报财政部(中央部门及单位分别报经济建设司和相关业务司各一份)。各部门(单位)、各地区决算汇总报表以万元为单位上报,分户数据以元为单位上报。

  报表编制说明应对年度基本建设财务的全面状况做详细说明,特别是对财政性资金的到位、使用情况要做重点说明。

  五、2009年度建设单位财务决算报表的数据处理软件将另行下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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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关于人的范围。《协定》第一条第二款纳入了关于税收透明体的规定。对于按照缔约国任何一方的税法视为完全透明或部分透明的实体或安排,缔约国一方将该实体或安排取得或通过其取得的所得作为本国居民取得所得进行税务处理的部分,应视为由缔约国一方居民取得的所得,缔约国另一方应允许就该部分所得给予协定待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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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国家税务总局浙江省税务局政策解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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