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会[2011]5号 新旧医院会计制度有关衔接问题的处理规定
发文时间:2011-04-06
文号:财会[2011]5号
时效性:全文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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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

  为了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和医疗卫生事业发展的需要,进一步规范医院的会计核算,提高会计信息质量,我部对1998年11月会同卫生部印发的《医院会计制度》(财会字[1998]58号)进行了全面修订,于2010年12月31日印发了新《医院会计制度》(财会[2010]27号),自2011年7月1日起在公立医院改革国家联系试点城市施行,自2012年1月1日起在全国施行。

  为了确保新旧制度顺利过渡,促进新制度的有效贯彻实施,我部制定了《新旧医院会计制度有关衔接问题的处理规定》,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执行中有何问题,请及时反馈我部。 

附件:  


新旧医院会计制度有关衔接问题的处理规定  


  我部对1998年11月会同卫生部印发的《医院会计制度》(财会字[1998]58号)(以下简称原制度)进行了全面修订,于2010年12月31日发布了新《医院会计制度》(财会[2010]27号)(以下简称新制度),自2011年7月1日起在公立医院改革国家联系试点城市施行,自2012年1月1日起在全国施行。为了确保新旧制度顺利过渡,现对医院执行新制度的有关衔接问题规定如下:

  一、新旧制度衔接总要求

  (一)医院在2011年7月1日(公立医院改革国家联系试点城市所属医院适用,下同)或2012年1月1日(公立医院改革国家联系试点城市所属医院以外的医院适用,下同)之前,仍应按照原制度进行会计核算和编报会计报表。自2011年7月1日或2012年1月1日起,医院应当严格按照新制度的规定进行会计核算和编报财务报告。

  (二)医院应当按照本规定做好新旧制度的衔接。相关工作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1.在执行新制度前,完成以下几方面工作:

  一是对本单位的资产和负债进行全面清查、盘点和核实,对于清查出的账龄超过3年、确认无法收回的应收医疗款,药品及库存物资盘盈、盘亏、毁损,固定资产盘盈、盘亏,以及应确认而未确认的资产、负债,应当报经批准后,按照原制度规定处理完毕。

  二是对本单位固定资产、无形资产的原价、形成的资金来源、已使用年限、尚可使用年限等进行核查,为计提固定资产折旧、追溯确认待冲基金等做好准备。

  三是根据原账编制2011年6月30日或2011年12月31日的科目余额表。

  2.按照新制度设立 2011年7月1日或2012年1月1日的新账。

  3.将原账中各会计科目2011年6月30日或2011年12月31日的余额转入新账并按新制度进行调整,将基建账(即按照《国有建设单位会计制度》单独核算基本建设投资的账套)相关数据并入新账,按上述调整后的科目余额编制科目余额表,作为新账各会计科目的期初余额。上述“原账中各会计科目”指原制度规定的会计科目,以及医院参照财政部印发的相关补充规定增设的会计科目。

  新旧会计科目对照情况参见本规定附表。

  4.根据新账各会计科目期初余额,按照新制度编制2011年7月1日或2012年1月1日期初资产负债表。

  二、将原账科目余额转入新账

  (一)资产类。

  1.“现金”、“银行存款”、“零余额账户用款额度”、“其他货币资金”、“财政应返还额度”、“应收在院病人医药费”、“应收医疗款”、 “坏账准备”、“在加工材料”、“待摊费用”、“在建工程”科目。

  新制度设置了“库存现金”、“银行存款”、“零余额账户用款额度”、“其他货币资金”、“财政应返还额度”、“应收在院病人医疗款”、“应收医疗款”、“坏账准备”、“在加工物资”、“待摊费用”、“在建工程”科目,其核算内容与原账中上述相应科目的核算内容基本相同。转账时,应将原账中上述科目的余额直接转入新账中相应科目。新账中相应科目设有明细科目的,应将原账中上述科目的余额加以分析,分别转入新账中相应科目的相关明细科目。

  2.“其他应收款”科目。

  新制度设置了“其他应收款”、“预付账款”科目,其中,“其他应收款”科目的核算内容较原账中“其他应收款”科目发生变化:一是增加了应收长期投资利息或利润等核算内容;二是不再核算医院的预付款项,相应内容转由新制度中“预付账款”科目核算。转账时,如果原账中“其他应收款”科目余额包括预付账款,则应对该科目余额进行分析:将预付账款余额转入新账中“预付账款”科目,将剩余余额转入新账中“其他应收款”科目。

  3.“药品”、“药品进销差价”、“库存物资”科目。

  新制度未设置“药品”、“药品进销差价”科目,但设置了“库存物资”科目,其核算范围有所扩大,包括了原账中“药品”、“库存物资”科目的核算内容,并将原制度药品售价核算改为了进价核算。转账时,应在新账中“库存物资”科目下设置“药品”、“卫生材料”、“低值易耗品”、“其他材料”等明细科目,将原账中“库存物资”科目的余额分析转入新账中“库存物资”科目的相关明细科目;将原账中“药品”科目相关明细科目的余额转入新账中“库存物资——药品”科目相应明细科目的借方,将原账中“药品进销差价”科目相关明细科目的余额作为减项转入新账中“库存物资——药品”科目相应明细科目的借方。

  4.“对外投资”科目。

  新制度将医院的对外投资划分为短期投资和长期投资,相应设置了“短期投资”、“长期投资”两个科目,两个科目的核算内容与原账中“对外投资”科目的核算内容基本相同。转账时,应对原账中“对外投资”科目的余额进行分析:将能够随时变现并且持有时间不准备超过1年(含1年)的对外投资余额转入新账中“短期投资”科目,将剩余余额区分股权投资性质和债权投资性质转入新账中“长期投资”科目的相关明细科目。

  5.“固定资产”科目。

  新制度设置了“固定资产”科目,由于固定资产价值标准提高,原账中作为固定资产核算的实物资产,将有一部分要按照新制度转为低值易耗品。转账时,应当根据重新确定的固定资产目录,结合固定资产的清理状态,对原账中“固定资产”科目的余额进行分析:

  (1)对于达不到新制度中固定资产确认标准的,应当将相应余额转入新账中“库存物资”科目;对于已领用出库的,还应同时将其成本一次性摊销,同时做好相关实物资产的登记管理工作,在新账中,借记“事业基金”科目,贷记“库存物资”科目。

  (2)对于符合新制度中固定资产确认标准,因出售、报废、毁损等原因已转入清理但尚未从原账核销的,应当将相应余额连同相应的“固定基金”科目余额转入新账中“固定资产清理”科目,借记新账中“固定资产清理”科目,贷记原账中“固定资产”科目,同时,借记原账中“固定基金”科目,贷记新账中“固定资产清理”科目。

  新旧转账时已转入清理但尚未清理完毕的固定资产,在执行新制度后发生的相关清理费用以及取得的清理收入等,通过新账中“固定资产清理”科目核算。

  (3)对于符合新制度中固定资产确认标准且未转入清理的,应当将相应余额转入新账中“固定资产”科目。

  6.“无形资产”科目。

  新制度设置了“无形资产”、“累计摊销”科目,分别反映无形资产的原价和计提的累计摊销。原账中“无形资产”科目余额反映的是尚未摊销的无形资产价值。转账时,应对原账中“无形资产”科目的累计借方、贷方发生额进行分析,将原账中“无形资产”科目借方累计发生额中属于仍在账无形资产初始确认成本的金额转入新账中的“无形资产”科目,将原账中“无形资产”科目贷方累计发生额中属于仍在账无形资产累计摊销的金额转入新账中的“累计摊销”科目。新账中“无形资产”科目转入金额减去“累计摊销”科目转入金额后的金额应当等于原账中“无形资产”科目余额。

  7.“待处理财产损溢”科目。

  新制度设置了“待处理财产损溢”科目,其核算内容与原账中相应科目的核算内容基本相同。由于医院应当按照本规定在执行新制度前进行财产清查并将清查出的资产盘盈、盘亏、毁损等报经批准处理完毕,原账中“待处理财产损溢”科目2011年6月30日或2011年12月31日一般应无余额,不需进行转账处理,自2011年7月1日或2012年1月1日起直接启用新账即可。若原账中“待处理财产损溢”科目2011年6月30日或2011年12月31日有余额,则应将其余额直接转入新账中“待处理财产损溢”科目。  

(二)负债类。

  1.“短期借款”、“预收医疗款”、“预提费用”、“长期借款”、“长期应付款”科目。

  新制度设置了“短期借款”、“预收医疗款”、“预提费用”、“长期借款”、“长期应付款”科目,其核算内容与原账中上述相应科目的核算内容基本相同。转账时,应将原账中上述科目的余额直接转入新账中相应科目。

  2.“应缴超收款”科目。

  新制度未设置“应缴超收款”科目,但设置了“应缴款项”科目,其核算内容不同于原制度“应缴超收款”科目。原账中“应缴超收款”科目一般无余额,不需进行转账处理。若原账中“应缴超收款”科目有余额,则应将其余额转入新账中“应缴款项”科目。

  3.“应付账款”科目。

  新制度设置了“应付账款”、“应付票据”、“预付账款”科目。转账时,应对原账中“应付账款”科目及其所属明细科目的余额进行分析:如“应付账款”科目所属明细科目有借方余额,应将具有借方余额的明细科目的借方余额转入新账中“预付账款”科目,并将其余明细科目的贷方余额按照新制度分别转入新账中“应付账款”、“应付票据”科目;如“应付账款”科目所属明细科目没有借方余额,应将该科目余额按照新制度分别转入新账中“应付账款”、“应付票据”科目。

  4.“应付工资(离退休费)”、“应付地方(部门)津贴补贴”、“应付其他个人收入”科目。

  新制度未设置“应付工资(离退休费)”、“应付地方(部门)津贴补贴”、“应付其他个人收入”科目,但设置了“应付职工薪酬”科目,其核算内容涵盖了原账中上述三个科目的核算内容,医院应在新账中该科目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设置明细科目。转账时,应将原账中“应付工资(离退休费)”、“应付地方(部门)津贴补贴”、“应付其他个人收入”科目的余额分别转入新账中“应付职工薪酬”科目的相关明细科目。

  5.“应付社会保障费”、“其他应付款”科目。

  新制度设置了“应付社会保障费”、“应交税费”、“其他应付款”、“应付福利费”、“科教项目结转(余)”科目。其中,“应付社会保障费”科目的核算范围比原账大,包括了代扣代交的住房公积金等;“其他应付款”科目的核算范围比原账小,不包括代扣代交的住房公积金、应交的各种税费、尚未使用的科研、教学项目资金等,相应内容转由新制度下“应付社会保障费”、“应交税费”、“科教项目结转(余)”科目核算。转账时,应将原账中“应付社会保障费”科目的余额转入新账中“应付社会保障费”科目,同时对原账中“其他应付款”科目的余额进行分析:将其中属于代扣代交的住房公积金等应付社会保障费的余额,转入新账中“应付社会保障费”科目;将其中属于应交税费的余额,转入新账中“应交税费”科目;将其中属于科研、教学项目资金的余额,转入新账中“科教项目结转(余)”科目;将剩余余额,转入新账中“其他应付款”科目。

  原账中“其他应付款”科目核算有医院从成本费用中提取的职工福利费的,还应将相应余额转入新账中“应付福利费”科目。

  (三)净资产类。

  1.“事业基金”科目。

  新制度设置了“事业基金”科目,但不再在该科目下设置“一般基金”、“投资基金”明细科目,其核算范围也较原账中“事业基金”科目发生变化,不再包括财政补助基本支出结转资金。转账时,应将原账中“事业基金”科目所属“一般基金”、“投资基金”明细科目余额一并转入新账中“事业基金”科目。

  2.“专用基金”科目。

  新制度设置了“专用基金”、“应付福利费”科目。其中,“专用基金”科目的核算内容不同于原制度中的相应科目:原制度“专用基金”科目核算内容包括修购基金、职工福利基金、住房基金、留本基金等,新制度取消了修购基金、增加了医疗风险基金;对于按国家有关规定从成本费用中提取的职工福利费,原制度规定通过“专用基金”科目核算,新制度规定通过“应付福利费”科目核算。转账时,应在新账中“专用基金”科目下按照新制度规定设置明细科目,并按以下要求转账:

  (1)修购基金。将原账中“专用基金——修购基金”明细科目余额转入新账中“事业基金”科目。

  (2)职工福利基金。医院在执行新制度前已通过“其他应付款”科目和“专用基金——职工福利基金”明细科目分别核算从成本费用中提取的职工福利费和从结余中提取的职工福利基金的,应将原账中“专用基金——职工福利基金”明细科目余额直接转入新账中“专用基金——职工福利基金”明细科目。

  医院在执行新制度前对于从成本费用中提取的职工福利费和从结余中提取的职工福利基金都通过“专用基金——职工福利基金”明细科目核算的,应对原账中该明细科目余额进行分析:将按国家有关规定从成本费用中提取但尚未支出的职工福利费余额转入新账中“应付福利费”科目,将剩余余额转入新账中“专用基金——职工福利基金”明细科目。无法对原账中该明细科目余额加以区分的,应将该明细科目余额全部转入新账中“专用基金——职工福利基金”明细科目。

  (3)科教项目基金。原账中“专用基金”科目核算有新制度所界定的科研、教学项目资金的,应将该部分余额转入新账中“科教项目结转(余)”科目。

  (4)其他专用基金。对于原账中其他专用基金,按有关规定保留的,将其余额转入新账中“专用基金”科目的相关明细科目;没有保留依据的,将其余额转入新账中“事业基金”科目。

  3.“固定基金”科目。

  新制度未设置“固定基金”科目。转账时,应将原账中“固定基金”科目余额扣除转入新账中“固定资产清理”科目余额后的余额转入新账中“事业基金”科目。

  4.“收支结余”科目。

  新制度未设置“收支结余”科目,但设置了“本期结余”、“财政补助结转(余)”科目。其中,“本期结余”科目的核算内容较原账中“收支结余”科目的主要区别是不再包括财政专项补助结余。转账时,区分以下两种情况处理:

  (1)对于自2011年7月1日起执行新制度的医院,应对原账中“收支结余”科目及其明细科目的余额进行分析:将原账中“收支结余——财政专项补助结余”明细科目贷方余额中属于新制度下财政项目补助结转的余额转入新账中“财政补助结转(余)——财政补助结转(项目支出结转)”明细科目,将属于新制度下财政项目补助结余的余额转入新账中“财政补助结转(余)——财政补助结余”明细科目;将原账中“收支结余——医疗收支结余、药品收支结余、其他结余”各明细科目的余额转入新账中“本期结余”科目。

  (2)对于自2012年1月1日起执行新制度的医院,应对原账中“收支结余——财政专项补助结余”明细科目的贷方余额进行分析:将属于新制度下财政项目补助结转的余额转入新账中“财政补助结转(余)——财政补助结转(项目支出结转)”明细科目;将属于新制度下财政项目补助结余的余额转入新账中“财政补助结转(余)——财政补助结余”明细科目。

  5.“结余分配”科目。

  新制度设置了“结余分配”科目,其核算内容与原制度相应科目基本相同。原账中“结余分配”科目一般无余额,不需进行转账处理。若原账中“结余分配”科目有借方余额,应将该余额转入新账中“结余分配”科目。

  原账中“结余分配——待分配结余”明细科目有贷方余额以单独反映结转下期使用的财政基本支出补助资金的,应当将该余额转入新账中“财政补助结转(余)——财政补助结转(基本支出结转)”明细科目。

  (四)收入支出类。

  “财政补助收入”、“上级补助收入”、“医疗收入”、“药品收入”、“其他收入”、“医疗支出”、“药品支出”、“管理费用”、“财政专项支出”、“其他支出”科目

  由于原账中以上收入支出类科目月末或年末无余额,不需进行转账处理。自2011年7月1日或2012年1月1日起,应当按照新制度设置收入费用类科目并进行账务处理。  

 三、按照新制度对部分资产负债表项目进行追溯调整

  (一)调整财政补助基本支出结转事项。

  按照新制度规定,医院尚未使用的财政基本支出补助(即财政补助基本支出结转)不再提取职工福利基金和转入事业基金。医院应当将实行国库管理制度改革后已转入事业基金但尚未使用的财政基本支出补助金额转回至“财政补助结转(余)”科目。在新账中,按照实行国库管理制度改革后已转入事业基金但尚未使用的财政基本支出补助金额,借记“事业基金”科目,贷记“财政补助结转(余)——财政补助结转(基本支出结转)”科目。

  (二)追溯确认待冲基金。

  按照新制度规定,医院为购建固定资产、无形资产等所使用的财政补助、科教项目资金应当确认为待冲基金,并在计提资产折旧、摊销等时予以冲减。医院应当将执行新制度前所有在账固定资产(新旧转账时转入“固定资产清理”、“库存物资”科目的固定资产以及图书除外)、无形资产账面余额中由财政补助、科教项目资金形成的金额追溯确认为待冲基金。对于除房屋及建筑物、无形资产以外的确实难以追溯的固定资产,至少应当按照以下范围追溯确认待冲基金:1999年1月1日以后以固定资产入账并且执行新制度前仍在账的资产。

  按照上述要求将固定资产、无形资产账面余额中由财政补助、科教项目资金形成的金额追溯确认为待冲基金时,在新账中,借记“事业基金”科目,贷记“待冲基金”科目。

  (三)计提固定资产折旧。

  按照新制度规定,医院应当对除图书外的固定资产计提折旧。医院应当按照新制度对执行新制度前形成的固定资产(新旧转账时转入“固定资产清理”、“库存物资”科目的固定资产以及图书除外)计提折旧,并将计提的折旧冲减待冲基金和事业基金。在新账中,按照应计提的折旧金额中应冲减待冲基金的部分,借记“待冲基金”科目,按照应计提的折旧金额中的剩余部分,借记“事业基金”科目,按照应计提的折旧金额,贷记“累计折旧”科目。

  (四)补记长期债权投资利息。

  按照新制度规定,医院应当按期计算确认长期债权投资应计利息并确认利息收入。医院应当按照新制度补记长期债权投资应计利息并增加事业基金。按照应补记的利息金额,在新账中,借记“其他应收款”科目[分期付息的长期债权投资],或者借记“长期投资——债权投资(应收利息)”科目[到期一次还本付息的长期债权投资],贷记“事业基金”科目。 

  (五)调整坏账准备。

  与原制度相比较,新制度下坏账准备的计量发生变化:一是原制度规定坏账准备按照年末应收在院病人医药费和应收医疗款余额的一定比例计提;新制度规定坏账准备的提取范围为应收医疗款和其他应收款;二是医院执行新制度可能调整坏账准备的计提比例和方法。医院应当按照新制度重新计算坏账准备的计量金额,按照重新计算的金额与原账中“坏账准备”科目余额的差额,在新账中,借记或贷记 “坏账准备”科目,贷记或借记“事业基金”科目。

  (六)冲销开办费。

  按照新制度规定,医院发生的开办费不再分期摊销,直接计入管理费用。医院应当将原尚未摊销完毕的开办费冲减事业基金。调账时,借记新账中“事业基金”科目,贷记原账中“开办费”科目。

  四、按照新制度将基建账相关数据并入新账

  医院应当按照新制度的要求,在按国家有关规定单独核算基本建设投资的同时,将基建账相关数据并入医院会计“大账”。

  医院应当在新账中“在建工程”科目下设置“基建工程”明细科目,核算由基建账套并入的在建工程支出。

  将2011年6月30日或2011年12月31日原基建账套中相关科目余额并入新账时:按照基建账中“建筑安装工程投资”、“设备投资”、“待摊投资”、“预付工程款”等科目余额,增记新账中“在建工程——基建工程”科目;按照基建账中“交付使用资产”等科目余额,增记新账中“固定资产”等科目;按照基建账中“基建投资借款”科目余额,增记新账中“长期借款”科目;按照基建账中“基建拨款”科目余额,增记新账中“待冲基金”等科目;按照基建账中其他科目余额,分析调整新账中相应科目。

  医院执行新制度后,应当至少按月根据基建账中相关科目的发生额,在“大账”中按照新制度对基建相关业务进行会计处理。

  五、会计报表新旧衔接

  (一)编制2011年7月1日或2012年1月1日期初资产负债表。

  医院应当根据新账各会计科目期初余额,按照新制度编制2011年7月1日或2012年1月1日期初资产负债表。

  (二)自2011年7月1日起执行新制度的医院对2011年度会计报表的编制。

  1.2011年7-12月会计报表。

  医院在编制2011年7-12月的月末资产负债表时,不要求填列“年初余额”栏。

  医院在编制2011年7-12月的月度收入费用总表、医疗收入费用明细表时,应在表中“本月数”栏之前增加“1-6月”栏,该栏数据根据2011年1-6月原账中收支数据按新制度收支分类口径进行调整后的数据填列(不改变原账中收支计量口径)。表中“本月数”栏按新制度规定的填列口径填列7-12月各月份的数据。表中“本年累计数”栏按照表中“1-6月”栏数据加上7-12月按新制度口径计算的数据填列。

  2.2011年度会计报表。

  医院编制的2011年度会计报表应包括资产负债表、收入费用总表和医疗收入费用明细表,不要求编制该年度现金流量表和财政补助收支情况表。

  在编制2011年年末资产负债表时,不要求填列“年初余额”栏。

  在编制2011年度收入费用总表和医疗收入费用明细表时,不要求填列上年比较数,但应在“本年累计数”栏之前增加“1-6月”栏,该栏数据的填列方法同上述2011年7-12月报表的编制。

  (三)医院2012年度会计报表的编制。

  医院应当按照新制度规定编制2012年的月度、季度、年度会计报表。在编制2012年度收入费用总表、医疗收入费用明细表、财政补助收支情况表时,不要求填列上年比较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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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增值税免抵退税、免退税办法两种退税办法的进项税额抵扣机制截然不同。其中,在免抵退税办法下,生产企业所取得的增值税进项税额参与出口和内销业务的抵扣,在发生出口转内销时,不需要对进项税额的抵扣用途进行单独处理。

  在免抵退税办法下,进项税额的处理涉及“抵”和“退”两个环节,其核心逻辑是通过抵减内销应纳税额和退还未抵完税额,实现出口货物的零税率。出口货物对应的进项税额优先用于抵减内销货物的销项税额,当“抵”后仍有未抵完的进项税额,按规定计算应退税额。也就是说,出口对应的进项税额准予参与内销应纳税额抵扣。

  例如,B家电生产企业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适用免抵退税政策,出口一批空气炸锅至美国,出口离岸价折合人民币700万元,退税率为13%。由于美国加征关税,客户取消订单,B企业决定将这批货物转为内销,含税售价565万元(增值税率13%)。当期进项税额合计为50万元,上期留抵税额为0。假设企业当月无其他业务发生。

  出口时,由于当月无内销业务,B企业当期应纳税额=0-50=-50(万元);免抵退税额=700×13%=91(万元);因当期期末留抵税额≤当期免抵退税额,当期应退税额=当期期末留抵税额,均为50万元,B企业当期免抵税额=当期免抵退税额-当期应退税额=91-50=41(万元)。

  出口转内销时,B企业应冲回原出口收入700万元;计算内销销项税额565÷(1+13%)×13%=65(万元);调整免抵退税额,因出口货物已转内销,免抵退税额=出口销售额×退税率=0;当期应纳税额=65-50=15(万元)。

  免退税办法下,进货凭证可转为抵扣用途

  与免抵退税办法相比,免退税办法的退税计算更直接,进项税额的处理仅涉及“退”,即退还其采购环节已缴纳的增值税(出口货物所含的进项税额)。适用免退税办法的外贸企业,国内购进的货物与出口货物相比,物理形态保持一致,数量对应关系清晰,在出口环节免税,并退还采购环节的已纳税额,符合出口退税零税率原则。外贸企业出口业务对应购货发票上注明的增值税额用于退税用途,不作为进项税额抵扣,但在出口转内销时,需将相应购货发票的进项税额,转入允许抵扣范围。

  外贸企业发生出口货物转内销,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等合法扣税凭证,在取得《出口货物转内销证明》的下一个增值税纳税申报期内,将对应的进货凭证转为抵扣用途。

  例如,C外贸企业于2025年1月购入一批货物,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注明的金额为10万元,税额为1.3万元。该货物原计划出口,但因市场变化,企业决定转为内销。货物转为内销后,C企业应在发生内销货物的当月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开具《出口货物转内销证明》,在下一个增值税纳税申报期内,将对应的进项税额1.3万元转入允许抵扣范围,作为进项税额抵扣内销业务的销项税额。

  需要提醒的是,企业在处理出口转内销业务时,进项税额管理需关注抵扣特殊规定、单证管理、涉税处理时效性等风险。抵扣规范方面,企业需按规定申请开具《出口货物转内销证明》,并关注进项抵扣凭证是否合法、异常凭证处理是否合规等。单证管理方面,企业需关注退运相关的协议、质检报告、退运货物的报关单等单据是否真实。涉税事项处理时效性方面,企业需关注转内销证明的申请、证明对应进项税额抵扣申报等涉税事项办理是否符合政策规定的时效性要求等。


合伙制创投企业单一投资基金核算方式仅适用于计算个人合伙人的应纳税额

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公布数据显示,截至2025年4月末,存续私募证券投资基金84673只,存续规模5.51万亿元;存续私募股权投资基金30205只,存续规模10.96万亿元;存续创业投资基金25830只,存续规模3.41万亿元。为支持创业投资企业(含创投基金)发展,现行税收政策下,合伙制创业投资企业可以选择按单一投资基金核算,也可以选择按年度所得整体核算。需要提醒的是,单一投资基金核算方式仅适用于计算个人合伙人应纳税额。

  案例介绍

  A创业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是一家私募股权投资基金,2020年12月21日在我国境内G省注册成立,符合《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证监会令第105号)有关规定,并已按照规定完成备案且规范运作。

  A合伙企业的基金管理人为资产管理有限公司C公司,合伙人为自然人投资者甲某和有限责任公司B公司。甲某实缴出资为5000万元,B公司实缴出资为5000万元。A合伙企业的合伙协议约定:C公司按照一定比例提取管理费后,以甲某和B公司的实缴出资比例确定各自的应纳税所得额。A合伙企业作为一家创业投资合伙企业,在规定时间内向其主管税务机关进行了单一投资基金核算方式的备案。

  2022年1月,A合伙企业采取股权投资方式,直接投资于初创科技型企业H公司和初创科技型企业M公司,投资额均为1000万元,持股比例均为40%。H公司和M公司接受A合伙企业投资后,于2024年2月在境内证券交易所上市。2024年11月,A合伙企业所持H公司和M公司的股份解禁流通,A合伙企业以市场价格分别对外转让其所持H公司和M公司的股权,转让其所持股权的比例均为50%,取得转让收入分别为400万元和2500万元。2024年,H公司向A合伙企业分配股息红利100万元,C公司提取管理费和业绩报酬200万元。除上述交易事项外,A合伙企业2024年未发生其他交易。

  政策分析

  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 发展改革委 证监会关于创业投资企业个人合伙人所得税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19]8号)规定,创投企业选择按单一投资基金核算的,其个人合伙人从该基金应分得的股权转让所得和股息红利所得,按照20%税率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

  《财政部 税务总局 国家发展改革委 中国证监会关于延续实施创业投资企业个人合伙人所得税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 国家发展改革委 中国证监会公告2023年第24号,以下简称24号公告)规定,对于股权转让所得,单一投资基金核算的第一步,应计算单个投资项目的股权转让所得,按年度股权转让收入扣除对应股权原值和转让环节合理费用后的余额计算,股权原值和转让环节合理费用的确定方法,参照股权转让所得个人所得税有关政策规定执行。第二步,应将一个纳税年度内不同投资项目的所得和损失相互抵减,抵减后的余额大于零的,即确认为该基金的年度股权转让所得;余额等于零或小于零的,该基金年度股权转让所得按零计算且不能跨年结转。个人合伙人按照其应从基金年度股权转让所得中分得的份额计算其应纳税额,并由创投企业在次年3月31日前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

  对于股息红利所得,采用单一投资基金核算的创投企业以其来源于所投资项目分配的股息、红利收入以及其他固定收益类证券等收入的全额计算。个人合伙人按照其应从基金股息红利所得中分得的份额计算其应纳税额,并由创投企业按次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除前述可以扣除的成本、费用之外,单一投资基金发生的包括投资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费和业绩报酬在内的其他支出,不得在核算时扣除。上述规定的单一投资基金核算方法,仅适用于计算创投企业个人合伙人的应纳税额。

  据此,A合伙企业的法人合伙人B公司,不能适用单一投资基金核算方式,基金管理人C公司提取的管理费和业绩报酬200万元,也不得在核算时扣除。

  实操建议

  案例中,A合伙企业的合伙协议约定,基金管理人按照一定的比例提取管理费后,以合伙人的实缴出资比例来确定合伙人的应纳税所得额。

  A合伙企业2024年度来源于所投资项目H公司和M公司分配的股息、红利收入以及其他固定收益类证券等收入合计为100万元,自然人合伙人甲某应以其从基金股息红利所得中分得的份额=100×50%=50(万元),按照20%税率计算其应纳税额=50×20%=10(万元),并由创投企业按次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

  24号公告规定,个人合伙人按照其应从基金年度股权转让所得中分得的份额计算其应纳税额,并由创投企业在次年3月31日前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如符合《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创业投资企业和天使投资个人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8]55号)规定条件的,创投企业个人合伙人可以按照被转让项目对应投资额的70%,抵扣其应从基金年度股权转让所得中分得的份额后再计算其应纳税额;当期不足抵扣的,不得向以后年度结转。

  案例中,A合伙企业以合理的对价对外转让H公司和M公司股权取得的转让收入,分别为400万元和2500万元,在暂不考虑交易过程中其他合理税费的情况下,A合伙企业2024年度投资H公司和M公司取得的股权转让所得,分别为-100万元和2000万元,抵减后的余额为1900万元,确认为该基金的年度股权转让所得。

  A合伙企业投资的H公司和M公司,符合财税[2018]55号文件规定的条件,自然人合伙人甲某可按照被转让项目对应投资额的70%,抵扣其应从基金年度股权转让所得中分得的份额。即可抵扣额=1000×50%×70%+1000×50%×70%=700(万元),甲某应从基金年度股权转让所得中分得的份额=1900×50%=950(万元),抵减后的余额=950-700=250(万元),按照20%税率计算其应纳税额=250×20%=50(万元),并由创投企业在次年3月31日前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如果当期不足抵扣的,不得向以后年度结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