稽便函[2011]11号 国家税务总局稽查局局长马毅民同志在2011年全国税务稽查工作会议结束时的讲话
发文时间:2011-03-07
文号:稽便函[2011]11号
时效性:全文有效
收藏
695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稽查局、地方税务局稽查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稽查局局长马毅民同志在2011年全国税务稽查工作会议结束时的讲话》印发给你们,望认真贯彻执行。


       国家税务总局稽查局局长马毅民同志在2011年全国税务稽查工作会议结束时的讲话

(2011年2月23日)


       同志们:

       经过大家的共同努力,这次全国税务稽查工作会议就要结束了。这是“十二五”开局之年召开的第一次十分重要的全国稽查工作会议。根据总局肖捷局长的重要指示和解学智副局长的工作报告,结合会议交流和分组讨论情况,下面,我对会议做一简要小结,并就贯彻此次工作会议精神和认真做好2011年税务稽查重点工作再补充几点意见。

       一、统一思想,认真做好会议的贯彻落实工作

       (一)会议取得的主要收获

       这次全国税务稽查工作会议,是在全国税务稽查系统深入学习党的十七届五中全会、中纪委六次会议和中央经济工作会议精神,全面贯彻落实全国税务工作会议和党风廉政建设会议精神的形势下召开的一次稽查工作的重要会议。

       总局党组和领导对稽查工作都高度重视和十分关心。肖捷局长专门就此次全国税务稽查工作会议做出重要批示:“全国税务稽查工作围绕中心,服务大局,为税收事业发展做出了特有贡献。我代表总局党组向全体税务稽查人员致以崇高的敬意!希望各级税务稽查部门在十二五开局之年继续奋发有为,不断提升稽查工作整体水平,再创新的佳绩”。解学智副局长在稽查局报送的《稽查局2010年工作总结》中批示:“全国税务稽查队伍围绕中心、服务大局、甘于奉献、努力拼搏,通过税收专项检查和专项整治、税收违法案件查处、打击发票违法犯罪和重点税源企业检查等工作,查补税收收入入库率、选案准确率等指标创历史新高,圆满完成总局确定的各项任务,应予充分肯定。希望在新的一年再接再厉,认真总结,学习借鉴国际先进做法和经验,进一步提高税务稽查工作的现代化水平”。总局领导的重要批示充分肯定了广大税务稽查干部付出的不懈努力和税务稽查工作取得的突出成绩,必将给予全国税务稽查干部极大的鼓舞和鞭策。

       昨天上午,8位代表作了经验交流,就审计型检查工作底稿、重点税源企业检查、稽查信息化建设、打击发票违法犯罪活动、虚开黄金增值税专用发票查处、稽查管理方式创新、稽查队伍建设等方面取得的成绩和经验进行了深入的探讨,对税务稽查工作提出了很多富有成效和建设性的意见和建议。因为时间关系,还有许多工作做得非常出色的地区没有机会发言,但是同志们工作中所付出的辛勤努力和取得的优异成绩是有目共睹的,希望大家再接再厉,继续为稽查事业献计献策,共同推进全国税务稽查工作的制度化、科学化和规范化发展。

       解学智副局长代表总局党组作了大会的主题报告,全面总结了“十一五”时期的税务稽查工作情况,明确提出了“十二五”时期税务稽查工作的总体思路、基本目标、重点任务和主要措施,动员部署了2011年的稽查重点工作任务,特别强调了为实现税务稽查的现代化、国际化、信息化和专业化,面对当今世界大发展大变革大调整时期,税务稽查部门要在改革稽查管理方式、坚持依法行政、强化执法服务理念、夯实稽查执法基础、突出信息管税和狠抓干部素质建设等方面要多下功夫。解学智副局长的报告为我们把握稽查工作方向,明确稽查工作要求,全面完成全年的各项税务稽查工作任务进一步理清了思路,起到十分重要的作用,希望大家认真学习、深刻领会、全面落实。

       会议代表们分组学习、讨论解学智副局长的工作报告时一致认为,会议主题鲜明,是一次务实奋进的会议,鼓实劲、抓落实的会议。会议传达了全国税务工作会议精神和肖局长对税务稽查工作的重要指示,对于做好当前税务稽查工作具有十分重要的指导意义;解学智副局长的讲话以党的十七大和十七届三中、四中和五中全会精神为指导,亮点很多,总结工作实事求是、振奋人心,部署任务思路清晰、重点突出、措施具体,体现了为税收中心工作服务的高度责任感和使命感。大家普遍感受到,会议开得很成功,取得了丰硕成果,达到了预期目的。

       (二)抓好会议的贯彻落实

       各位会议代表回去后,要迅速把会议精神向局党组认真汇报,积极争取局党组对稽查工作的高度重视和有力支持;要将会议精神尽快传达到各市、县税务局,抓早、抓紧、抓好全年的各项工作。各地要在3月20日前将这次会议精神贯彻下去,并将贯彻落实情况报告总局稽查局(综合处)。

       贯彻好这次会议精神,关键在于落实,要从以下几个方面入手,确保各项工作部署达到预期的效果:一是要统一思想抓落实。今年是“十二五”的开局之年,是推进税务稽查工作科学发展的关键之年,各项稽查工作尤为重要,稽查任务十分繁重,抓落实的紧迫性尤为突出。因此,各级税务稽查部门要进一步树立责任感和紧迫感,增强抓落实的意识,研究抓落实的方法,提高抓落实的能力,确保各项工作落到实处。二是要加强领导抓落实。这次会议部署的工作任务,既涉及5项税务稽查重点业务工作,也涉及推进稽查管理方式和稽查方法创新等全局性、系统性的工作,仅靠稽查一个部门是无法完成上述工作任务的。因此,各地税务机关要高度重视税务稽查工作,加强对税务稽查工作的组织领导,结合本地区实际全面部署、统筹规划,推动各项工作有效开展。三是突出重点抓落实。今年和今后一个时期的重点工作,学智局长在工作报告中已经明确阐述,各级税务机关尤其是稽查部门要全面领会会议精神,精心谋划,积极探索,深入实践。要善于把握主攻方向,区分轻重缓急,抓住关键环节,实施重点突破。通过抓重点,达到以点带面、带动全局的目的。四是改进作风抓落实。作风务实,才能政令畅通、令行禁止;作风漂浮,必然有令不行、有禁不止。因此,各级稽查部门领导要深入基层、深入一线,掌握真实情况,及时发现本地区、本单位工作中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做到作决策心中有数、抓落实有的放矢,要注意统筹协调,减轻基层负担,为基层开展工作提供良好的环境。五是勇于创新抓落实。各级稽查部门要根据本次会议的总体部署和基本要求,结合各自实际情况,统筹安排好各项工作。既要贯彻好总局的统一部署,又要充分发挥主动性,创造性地开展工作;既要积极进取、开拓创新,又要实事求是、稳步推进。

       总之,对这次会议上明确的各项目标、部署的各项工作,各地要立足实际,因地制宜,拿出切合实际的具体措施,落实好各项工作任务,不能简单的以会贯会,以文转文。

       二、认清形势,牢牢把握稽查工作的基本要求

       完成好2011年税务稽查各项工作,对于实现“十二五”时期稽查事业科学发展至关重要。各级稽查部门要不辜负总局领导的殷切期望,继续巩固和发展稽查事业良好局面。

       (一)认清当前形势

       在年前召开的全国税务工作会议上,肖捷局长深刻分析了税收工作形势发生的深刻变化,强调“十二五”时期税收事业面临难得的发展机遇,同时也面临严峻挑战。学智局长在此次会议的报告中进一步指出:“税源复杂性、流动性、国际化趋势日益明显,税收违法犯罪活动的多样性、隐蔽性、高技术性特征表现突出”。

       首先,从稽查部门面临的外部形势来看,在经济环境上,全球经济、我国经济发展方式和现代企业经营管理模式都发生了深刻变化;在税收环境上,大要案件屡查不禁,在某些行业尤为集中和突出,而且利用现代信息技术手段作案的税收违法行为在逐渐增加,具有较高的隐蔽性和欺骗性,给稽查工作增加了很大难度,提出了新的挑战。

       其次,从稽查部门面临的内部要求来看,稽查工作任务越来越重,稽查办案标准越来越高,稽查工作的社会关注度越来越深,各项监督越来越严,执法风险越来越大。

       因此,针对税务稽查工作面临的新任务、新挑战,能不能认清形势、把握大局,勇于创新,不断改进稽查方式方法,运用现代管理方法和信息技术手段,提高稽查管理质效,决定着各级稽查部门在“十二五”时期内能不能抓住机遇、赢得主动,推动稽查事业持续健康发展。

       (二)坚持六个意识

       面对新形势、新任务,要促进税务稽查工作科学发展,在认真总结“十一五”稽查工作好经验、好做法的基础上,各级税务稽查部门在工作实际中要牢牢把握以下几点:

       1.大局意识。稽查工作作为税收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担负着最后一道环节防偷堵漏、整顿规范税收秩序的重任,稽查执法的威慑力,对于国家税收法律法规的贯彻执行、各项税收征管工作的顺利开展、纳税人税法遵从度的持续提高都具有非常重要的作用。近几年来的实践证明,稽查工作必须服从并服务于税收中心工作的大局,而且只有置身于税收工作的大局之中,才能真正体现出稽查工作的重要性。因此,必须紧紧围绕税收中心工作,把服从和服务经济税收大局作为履行税务稽查职能的首要基本准则,不管是经济发展良好时期还是在经济发展面临困难时期都不能偏离。在“十二五”时期,要找准税务稽查为经济税收大局服务的切入点和结合点,充分发挥稽查工作以查促收、以查促管、以查促改、以查促查的职能作用,坚决完成总局和各级局党组交给我们的各项工作任务。 

       2.依法意识。依法稽查是依法治国方略、依法行政理念在稽查工作中的具体体现,是稽查工作的灵魂,是防范稽查执法风险最有效、最根本的保证。稽查工作的主要职责就是监督检查纳税人遵守税收法律法规的行为,其本身的特点决定了稽查工作必须将实事求是、依法稽查作为稽查工作的基本指针,把依法稽查理念贯穿于稽查工作的选案、检查、审理、执行各个环节,确保权限合法、程序无误、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定性准确、处理得当。只有按照上述要求行使职权和履行职责,才能不断规范稽查执法行为,才能不断提高稽查执法水平,才能从根本上防范和规避执法风险,提高纳税人的税法遵从度,维护公平公正的税收环境。 

         3.服务意识。肖捷局长在听取稽查工作汇报时曾指出,稽查执法和纳税服务是提高纳税遵从度的两条腿,二者缺一不可,只强调一方的重要性、忽视另一方都不利于提高纳税遵从度。因此,各级税务稽查部门必须强化纳税服务的理念:一是提高对纳税服务重要性的认识,把思想统一到总局关于抓好纳税服务的总体要求上来,通过依法查处税收违法行为和公正文明执法,为广大守法纳税人提供最好的服务。二是改进稽查工作方式,切实提高选案准确率和检查效率,减少对纳税人生产经营活动的影响;要尽量统一执法尺度,避免对纳税人处理处罚畸轻畸重;要进一步研究改进常规检查和重点税源检查的程序和文书,使税务稽查工作更容易为纳税人所接受,更多的体现和谐、以人为本的治税理念。三是进一步规范各类税务检查工作,要实行检查工作归口管理,减少多头重复检查;要大力开展国地税联合检查、切实减轻纳税人的负担。

       4.创新意识。解学智副局长在工作报告中要求,要不断推进税务稽查现代化、国际化进程,同时也指出目前稽查工作存在一些亟待解决的问题。推进税务稽查现代化、国际化和解决当前税务稽查存在问题的治本之策,就是要求我们必须不断地进行改革创新:一是把握创新的内容。要稳步推动稽查体制机制创新,为提高稽查执法质效提供组织保障;要积极开展稽查制度创新,方式方法创新,规范稽查执法各项工作;要大力推进稽查专业化、信息化创新,不断提高案源管理水平、提高检查效率、强化系统管理能力。二是形成创新的合力。创新工作的主体是省以下税务机关,总局稽查局鼓励和支持各地开展创新工作;各级税务机关要按照总局的总体部署和要求,不断更新稽查理念,积极采取有效措施,在推进稽查体制机制、完善稽查工作制度、创新稽查方式方法、强化队伍素质方面大胆探索。安徽省国税局实施的稽查体制机制改革,辽宁省国税局推行的稽查审计型检查工作底稿模式等都是很好的创新典型,总局已决定在全国范围内试点并逐步加以推广。三是积极开展调研式检查工作。调研式检查是稽查选案和专项检查的重要依据,要通过调研式检查,了解行业的运作模式,掌握行业的整体规模,发现存在的涉税风险,总结行业的检查方法。总局稽查局希望各地在这方面有新的突破,积极提供素材和案例,为全国范围内开展全面检查打下良好的基础。

       5.协作意识。从“十一五”取得的成绩来看,税务稽查离不开各级税务局领导的高度重视和大力支持,离不开稽查内部各方面的共识,离不开多个部门的协作配合。因此,各级稽查部门要按照肖局长在全国税务工作会议提出的“建立健全横向互动、上下联动、内外协作的运行机制”要求,从以下几方面认真做好协调配合工作:一是加强稽查内部协作。国、地税稽查部门之间要通力合作,紧密配合,提高对国地税共管户的信息交换、税收专项检查、区域税收专项整治和大要案件查处协作水平。另外,要特别强调一下必须做好案件协查工作,凡是能够通过协查信息管理系统发起的协查,一律通过网上发起协查;要真正落实“协查地就是案发地”的要求,尤其是承担受托协查任务的单位,一定要树立全局意识、责任意识和协作意识,切实保证协查的时间和质量要求;总局今年将重点考核总局督办案件协查和总局组织发起的协查案件的质量并定期通报,各省级稽查局也要负起责任,监控委托协查准确率以及受托协查的按期回复率和回复质量,进一步提高办案效率。二是完善横向互动机制。要加强与征管、税政部门的联系,对在案件查处过程中发现的征管问题和政策漏洞,及时提出整改建议并反馈给征管、税政部门。三是强化纵向系统管理。加强各层级之间的协调联动,形成密切配合、管理高效、上下联动的管理运行机制。全国稽查系统内部要做到令行禁止、上下一致,要确保上级稽查局的办案指挥权,提高稽查系统的整体战斗力和执行力。四是推进外部协作。继续巩固与公安部门的警税协作机制,与海关、公安的打击骗取出口退(免)税工作部际协调制度,在更广的范围内实现信息共享和联合办案机制,不断完善协税护税体系,共同打击各类税收违法犯罪活动。

       6.廉洁意识。去年,李克强副总理对税务干部提出要求,即:“常在河边走就是不能湿鞋”。这次会议,解学智副局长提出要“戒慎恐惧”,具有十分的人性化和很高的人格、工作要求。廉洁从政意识是稽查执法行为公平公正的最可靠保证,是稽查事业发展的最有力政治保证和纪律保证。没有廉洁作为坚强后盾,稽查执法就没有底气,缺乏刚性。因此,稽查人员更要提高政治敏锐性,筑牢思想道德防线,强化廉洁自律意识,在任何时候,面对任何情况,党风廉政建设绝不能出任何问题,与案件沾边的所有个人行为是一条红线,绝对触碰不得。各级稽查局都要认真学习《党员领导干部廉洁从政若干准则》和总局三项配套制度,落实党风廉政责任制,坚持“一岗两责”,全面掌握《廉政准则》“八个禁止、52个不准”的基本精神和主要内容,将反腐倡廉落实到思想政治、业务工作、作风和制度建设的各个方面。今年党风廉政建设会议,肖局长要求人数较多的稽查局要设置纪检监察机构,未单独设置机构的单位要配备专职纪检监察干部。各地要积极配合人事、监察部门做好落实工作。

       三、突出重点,确保完成全年各项工作任务

       2011年的全国税务稽查工作要点、税收专项检查方案和打击发票违法犯罪活动工作等正式文件都已经印发给大家,解学智副局长在报告中对如何抓好全年稽查工作任务提出了明确的要求。各地在落实这些工作中,要突出工作重点,各级领导干部要亲自指挥、抓细抓实、大力推进,做到既抓住重点又兼顾全局、统筹做好各项工作。

       (一)扎实做好各项税收检查工作。一是认真开展常规税务检查工作。常规性税务检查作为稽查部门的主要工作之一,是稽查部门的主业和应尽职责,对于保证稽查工作的主动性和权威性有着重要作用,决不能忽视和怠慢。各级稽查部门必须要树立起常规性检查这个稽查部门的主业意识,切实承担起常规性检查职责,维护好稽查部门的权威性,发挥好稽查部门打击税收违法行为的威慑力。二是严厉查处重大违法案件。重点做好虚开黄金销售增值税专用发票走逃企业和重点涉嫌虚开企业的后续检查工作,重点查处利用服装、电子产品等骗取出口退税案件,重点查处房地产、建筑安装等行业偷逃税案件。三是科学部署专项检查、专项整治工作。各地要按照文件的要求抓好落实,加强对税收专项检查、专项整治工作的组织领导,认真落实文件确定的检查要求,切实整顿和规范好税收秩序。四是有序开展重点税源轮查工作。落实中央宏观调控措施,开展近几年未检查过的重点税源企业轮查工作,除了总局确定的全国统一组织的检查任务外,各地还要选择当地部分重点税源企业开展轮查工作。五是深入打击发票违法犯罪活动。按照“打击与建设相结合、治标与治本相结合”的原则,按照“查税必查票”、“查案必查票”、“查账必查票”的要求,严厉查处企业、行政事业单位“买方市场”虚假发票工作,认真开展金融、保险、通信、石油石化、建筑业、房地产业等行业的大型企业集团及其所属企业发票使用情况的检查。打击发票违法犯罪活动的考核评比工作,2010年开始已正式纳入对地方党委、政府的考核,请各地利用好这一政策的优势,努力争取地方党委、政府的支持,落实好本地区打击发票违法犯罪活动各项工作部署,保证这项工作达到考核的要求。

       为了保证上述工作取得实效,2011年,总局将加强稽查系统综合考核力度,其中:稽查选案准确率达到80%以上;稽查案件结案率达到90%以上;稽查查补收入入库率达到90%以上;总局督办案件协查按期回复率达到100%,协查信息完整率达到95%以上。

       (二)稳步推进稽查管理方式的改革试点工作。为了加强对税源的监控和对大要案件的有效查处,优化稽查资源的有效配置,2011年,总局将确定个别省市进行稽查管理方式改革的试点,在试点基础上逐步全面推广,对现行稽查管理方式进行调整和完善。初步意见是:改革工作以不突破2008年总局“三定方案”所确定的工作职责为前提,在稽查系统内调整工作职责。优化稽查资源有效配置,全面实施市(地)级一级稽查体制,加强、充实省、市(地)两级稽查局力量。按照税源分布结构和分级分类稽查管理方式,赋予不同层次税务稽查局不同的执法任务,使稽查资源与稽查执法对象相匹配,提高稽查执法的质量和效率。

       (三)大力推广审计型稽查工作底稿模式。辽宁省国税局研究开发的审计型稽查工作底稿模式,以“痕迹化管理”思想为重点,以底稿工作内容详细记载了检查人员的实际工作轨迹,使得检查工作真正做到过程有控制、责任有分工、检查有记录、行为有监督、成果有评价,克服了传统税务稽查“检查环节失控,想怎么查就怎么查”、容易产生执法风险的弊端,实现了稽查管理由以往管“结果”向既管“结果”更管“过程”的转变。今年,总局已决定把应用审计型稽查工作底稿模式,作为落实廉政惩防体系建设和完善部门内控机制建设工作的具体措施加以推广。每个省国税稽查系统都必须选择1-2个地市进行试点,同时也鼓励和支持地税稽查系统结合工作实际、积极开展此项工作。 

       (四)不断加强税务稽查的制度建设。一是推动稽查相关立法工作。总局稽查局将积极参与《税收征管法》及其实施细则的修订工作,认真做好《税务稽查条例》的调研和起草工作。二是开展新修订的《税收违法行为检举管理办法》的宣传培训工作。新《办法》将于3月1日开始实行。各地稽查局都要提高认识、认真学习、超前准备,把新《办法》的宣传培训工作作为加强制度建设的一项重要工作,抓好、抓实、抓出成效。三是做好《重大税收违法案件督办管理暂行办法》的贯彻落实工作。各省(区)市税务机关要结合本地实际制定实施细则,采取有效措施落实和执行《暂行办法》,不断提高督办案件的查办质量。此外,年内总局将印发“分级分类稽查管理办法”,进一步规范、完善此项工作。

       (五)严格稽查办案专项经费使用管理。稽查办案经费的使用管理必须要严格遵循“专款专用、专项管理、厉行节约、注重实效”的原则。要严格控制支出范围和标准,不得扩大范围使用、挪用、占用专项经费,不得用于弥补税务机关日常经费支出或挪作其他用途。各省、市局要加大对一线稽查办案和基层稽查办案的经费投入,坚持大要案件查办质量等工作实绩与稽查办案经费挂钩;加强稽查办案专项经费的管理和使用监督,纠正超权限审批、超范围使用、超标准支出办案专项经费的行为。

       (六)加大稽查人员培训工作力度。总局和省局在加大稽查人员培训力度方面要各有侧重:总局主要是加强稽查人才战略规划的制定,为各地培训师资力量,加强对处级以上干部和稽查专家型人才培训力度,举办稽查局局长班、法律高研班,以及按照行业培养专家型人才等。省局要承担起稽查干部培训的主要任务,开展稽查干部的税收业务知识、相关法律知识、财务会计知识等实用型培训,重点加强稽查人员调查取证、电子稽查和执法办案策略的训练,鼓励稽查人员考取注册会计师、注册税务师和司法资格。

       同志们,“十一五”时期,全国各级税务稽查人员开拓创新、锐意进取,甘于奉献,创造了辉煌的工作业绩。完成好今年各项工作目标,意义重大,使命光荣,任务艰巨,我们要不辜负总局党组的期望,围绕中心、服务大局,以更加昂扬的斗志,更加饱满的热情和更加积极的态度迎接新的挑战,为确保完成税收工作各项任务做出新的贡献。

推荐阅读

取得境外所得怎么计税?个税要点一次说清

  个税年度汇算6月30日即将截止~有网友咨询关于境外工资、境外股息、境外炒股收益等收入怎么申报、怎么算税等问题,今天,我们就来讲清楚境外所得的计税规则,帮你避开“错报漏报”的坑。

  一、 先判断:你的收入算“境外所得”吗?

  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境外所得有关个人所得税政策的公告》(2020年第3号),中国居民个人(通常指在中国境内有住所,或无住所但在一个纳税年度内居住满183天),以下9类收入通常被认定为境外所得,需要申报:

  1、境外劳务所得:因任职、受雇、履约等在境外提供劳务取得的所得。

  2、境外稿酬:由境外企业或组织支付并负担的稿酬。

  3、特许权使用费:许可特许权在境外使用取得的所得。

  4、境外经营所得:在境外从事生产、经营活动取得的所得。

  5、境外利息、股息、红利:从境外企业、组织或个人处取得。

  6、境外财产租赁:将财产出租给承租人在境外使用。

  7、境外财产转让:转让境外不动产、股权或其他财产(注:转让境外股权时,若该股权价值50%以上直接或间接来自中国境内不动产,则视为境内所得)。

  8、境外偶然所得:由境外支付并负担的偶然所得。

  9、其他另有规定的所得。

  Tips:

  即使你已取得其他国家/地区的永久居民身份,只要仍符合中国税法规定的“居民个人”条件,仍需就全球所得在中国申报。

  二、申报时间 + 地点:一次记牢不逾期

  01 申报期限

  取得境外所得的次年 3 月 1 日— 6 月 30日

  例:2025 年取得境外所得 → 应在2026 年 6 月 30 日前完成申报。

  02 向哪里申报

  有境内任职受雇单位:任职、受雇单位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有两处及以上任职、受雇单位的,可自主选择向其中一处主管税务机关申报。

  无任职受雇单位:境内主要收入来源地、户籍所在地或者经常居住地主管税务机关。

  Tips:

  主要收入来源地:是指纳税年度向纳税人累计发放劳务报酬、稿酬及特许权使用费金额最大的扣缴义务人所在地。

  03 境外纳税年度和国内不一样怎么办?

  以境外纳税年度最后一日所在公历年度为准。

  例:香港纳税年度为 4 月 1 日 —次年 3 月 31 日,若2024 年 7—12 月在港取得收入 → 所属纳税年度为2025年度。

  三、核心步骤:境外所得怎么算税?

  四步看懂,避免重复计税

  1. 应纳税额计算(分项目合并)

728da687171b31d9c16aef0e68a81deb_584d15ce97a97649b4271eb4610e5fdb.jpeg

  2. 计算境外所得抵免限额(分国不分项)

  (1)综合所得抵免限额=中国境内和境外综合所得按规定计算的综合所得应纳税额×来源于该国(地区)的综合所得收入额/中国境内和境外综合所得收入额合计

  (2)经营所得抵免限额=中国境内和境外经营所得按规定计算的经营所得应纳税额×来源于该国(地区)的经营所得应纳税所得额/中国境内和境外经营所得应纳税所得额合计

  (3)其他分类所得的抵免限额=该国(地区)的其他分类所得依照个人所得税法相关规定分别单独计算的应纳税额

  抵免限额 = 该国综合所得抵免限额 + 经营所得抵免限额 + 其他分类所得抵免限额

  3.确定可抵免税额(孰低原则)

  境外已缴税额 ≤ 抵免限额 → 按实际已缴额全额抵免

  境外已缴税额 > 抵免限额 → 按限额抵免,超过部分可结转以后 5 个年度抵免

  4.算出应补 / 应退税额

  应补(退)税额 = 境内外总应纳税额 − 境内已缴税额 − 境外可抵免税额

  四、材料清单有哪些?这些情况也能办!

  居民个人申报境外所得税收抵免时,除另有规定外,应当提供:

  1. 境外征税主体出具的税款所属年度的完税证明;

  2. 税收缴款书或者纳税记录等纳税凭证。

  未提供符合要求的纳税凭证,不予抵免。

  Q: 我无法在6月30日前取得境外纳税凭证,怎么办?

  A: 纳税人确实无法在6月30日前提供纳税凭证的,可同时凭境外所得纳税申报表(或者境外征税主体确认的缴税通知书)以及对应的银行缴款凭证办理境外所得抵免事宜。

  五、热点问题

  Q1:如果取得的境外所得是外币,要怎么折算成人民币呢?

  所得为人民币以外货币的,按照办理纳税申报或者扣缴申报的上一月最后一日人民币汇率中间价,折合成人民币计算应纳税所得额。年度终了后办理汇算清缴的,对已经按月、按季或者按次预缴税款的人民币以外货币所得,不再重新折算;对应当补缴税款的所得部分,按照上一纳税年度最后一日人民币汇率中间价,折合成人民币计算应纳税所得额。

  Q2:取得境外所得,可以在网上办理申报吗?

  纳税人可以通过自然人电子税务局WEB端(etax.chinatax.gov.cn)或者个人所得税App办理境外所得申报。

  Q3:若已办理年度综合所得汇算清缴申报,但未填写境外所得,应该如何处理?

  登录自然人电子税务局WEB端或者个人所得税App后,选择更正所属年度综合所得汇算清缴申报,点击“切换申报类型”。可以进入“年度汇算(取得境外所得适用)”功能进行更正填报。

  政策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境外所得有关个人所得税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3号)

从某上市公司问询案看私募基金LP“风险与收益不对等”争议

  有限合伙人(LP)出资绝对多数,却完全放弃投资决策权,这样的架构是否合规?2026年,某上市公司一笔1.9亿元的投资,正因这一“风险与决策权高度分离”的设计,引来了上海证券交易所(上交所)的问询。

  事件概要

  某上市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以自有资金认缴1.9亿元,参与投资设立某股权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以下简称基金),占合伙企业总出资额的95%。该基金的普通合伙人及基金管理人为中×投资,投资决策委员会由基金管理人委派的3名成员组成,公司作为单一最大的有限合伙人未派驻任何代表,完全放弃了对具体投资项目的决策权。

  监管问询焦点

  上交所就此事项向公司下发问询函,要求公司对以下三个核心问题作出说明:

  第一,投资架构的合规性与商业逻辑。

  上交所在问询函中质疑,公司在承担95%的绝对多数出资义务及主要风险敞口的前提下,为何未获得投资决策委员会席位,是否违反“风险与收益对等原则”;作为单一有限合伙人出资占比高达95%是否合理,是否存在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的潜在利益安排;在完全放弃决策权的情况下,公司如何有效约束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行为,发生利益冲突或投资偏离时可采取的保护措施及救济路径是否充分。

  第二,管理费安排的合理性。

  公司作为有限合伙人适用的管理费率为1%/年,且需一次性预付3年费用。上交所在问询函中要求公司说明,在有限合伙人未享有任何投资决策权且需承担主要风险的情况下,一次性预付3年管理费的原因及合理性;当管理人未能勤勉尽责导致投资损失时,公司是否有权要求追回已支付的管理费。

  第三,基金投向的合规性与管理人的专业能力。

  中×投资主要投资于“先进制造等国家战略新兴产业领域”。上交所要求公司补充披露中保投资的股权结构及主要财务数据,明确“先进制造等国家战略新兴产业”的具体投向范围,并结合中保投资的历史投资案例、核心团队背景及资源,论证其是否具备相关领域的专业投资能力及项目储备。

  公司回复要点

  公司在回复中逐一进行了说明:

  第一个问题。公司主张不派驻投决会委员是基于《合伙企业法》及私募基金监管要求的合规安排,若有限合伙人实际参与投资决策,可能被认定为“执行合伙事务”,面临承担无限责任或违反监管规定的风险,符合行业惯例。

  第二个问题。公司解释1%/年的管理费显著低于市场2%/年的平均水平,预付3年费用是双方商业谈判达成的平衡结果,且监管规则禁止设置管理费返还条款以防止变相保本保收益,因此协议不设返还条款。

  第三个问题。公司披露了中×投资的详细股权结构(46家股东,单一股东持股均不超过4%)、近两年财务数据及历史投资案例(涵盖天数智芯、壁仞科技、中芯国际、华虹半导体等硬科技项目),并说明投向与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不存在潜在利益安排。

  笔者按

  该案件反映了有限合伙人LP在私募基金中出资占比极高但放弃投资决策权的典型合规争议,涉及专业基金管理人的资质评估、有限合伙人事务执行边界、管理费预付合理性问题,也涉及关联交易防范及投资者保护机制等核心问题。其处理方式为同类架构提供了重要的参考样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