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财税[2016]36号附件1《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 第二十七条,下列项目的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一)用于简易计税方法计税项目、免征增值税项目、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的购进货物、加工修理修配劳务、服务、无形资产和不动产。其中涉及的固定资产、无形资产、不动产,仅指专用于上述项目的固定资产、无形资产(不包括其他权益性无形资产)、不动产。
已经提完折旧的固定资产清理不属于不得抵扣项目,进项税额不需要转出。
处理固定资产涉及对外销售的,应当按照销售价格计算相应增值税。
陕西焦点聚光咨询有限公司 陕ICP备18018918号-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