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关税[2011]27号 动漫企业进口动漫开发生产用品免征进口税收的暂行规定
发文时间:2011-05-19
文号:财关税[2011]27号
时效性:全文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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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国家税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海关总署广东分署、各直属海关:

根据 《国务院办公厅转发财政部等部门关于推动我国动漫产业发展若干意见的通知》 (国办发[2006]32号)的精神,经国务院有关部门认定的动漫企业自主开发、生产动漫直接产品,确需进口的商品可享受免征进口关税及进口环节增值税的政策。为促进我国动漫产业健康快速发展,增强动漫产业的自主创新能力,财政部、海关总署、国家税务总局会同文化部共同制定了《动漫企业进口动漫开发生产用品免征进口税收的暂行规定》,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动漫企业进口动漫开发生产用品免征进口税收的暂行规定


一、根据《国务院办公厅转发财政部等部门关于推动我国动漫产业发展若干意见的通知》 (国办发[2006]32号)中对经国务院有关部门认定的动漫企业自主开发、生产动漫直接产品,确需进口的商品可享受免征进口关税及进口环节增值税政策的精神,特制定本规定。

二、本规定所指经国务院有关部门认定的动漫企业应符合以下标准:

(一)符合《文化部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动漫企业认定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文市发[2008]51号)中动漫企业的基本认定标准。

(二)具备自主开发、生产动漫直接产品的资质和能力。

(三)企业注册资本金达到80万元人民币及以上。

三、本规定所称动漫直接产品包括:

(一)漫画:单幅和多格漫画、插画、漫画图书、动画抓帧图书、漫画报刊、漫画原画等。

(二)动画:动画电影、动画电视剧、动画短片、动画音像制品,影视特效中的动画片段,科技、军事、气象、医疗等影视节目中的动画片段等。

(三)网络动漫(含手机动漫):以计算机互联网和移动通信网等信息网络为主要传播平台,以电脑、手机及各种手持电子设备为接收终端的动画、漫画作品,包括FLASH动画、网络表情、手机动漫等。

四、符合本规定第二款条件的企业于每年的3月底前向文化部提出申请,由文化部会同财政部、海关总署、国家税务总局对动漫企业的免税资格进行审核。审核合格的,由文化部、财政部、海关总署、国家税务总局联合公布享受进口税收优惠政策的动漫企业名单,并在已取得的“动漫企业证书”中对该企业是否享受本规定的进口税收优惠政策予以标注。

对经认定获得进口免税资格的动漫企业实行年审制度。进口免税资格的年审由文化部直接负责,对年度认定合格的企业在证书上加盖年审专用章。不提出年审申请或年度审核不合格的企业,其动漫企业进口免税资格到期自动失效。

五、经认定获得进口免税资格的动漫企业,凭本年度有效的“动漫企业证书”及证书上标注的享受本规定的进口税收优惠政策的相关规定,向主管海关申请办理享受进口税收优惠政策的手续。动漫企业在本年度有效期内进口《动漫企业免税进口动漫开发生产用品清单》(附件)范围内的商品免征进口关税和进口环节增值税。该清单由财政部会同相关部门根据国内配套产业发展能力的提高及动漫企业的需求变化适时调整。海关审核该类进口商品免税时,以《动漫企业免税进口动漫开发生产用品清单》所列的产品名称和技术指标为准。

六、经认定的动漫企业应在每年的2月底前将上一年度实际免税进口的商品、数量、免税金额及所用于的项目报文化部文化产业司,并由文化部文化产业司汇总后报财政部关税司,抄送海关总署关税征管司和国家税务总局货物和劳务税司。

七、对用于自主开发、生产动漫直接产品免税进口的商品,未经海关核准,不得抵押、质押、转让、移作他用或者进行处置。如经查实,获得免税资格的动漫企业存在以虚报情况获得免税资格、非法转让免税物资、偷税、骗税等违法经营行为,将被撤销进口免税资格,并予以公布。

八、本规定执行时间暂定为2011年1月1日至2015年12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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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关于人的范围。《协定》第一条第二款纳入了关于税收透明体的规定。对于按照缔约国任何一方的税法视为完全透明或部分透明的实体或安排,缔约国一方将该实体或安排取得或通过其取得的所得作为本国居民取得所得进行税务处理的部分,应视为由缔约国一方居民取得的所得,缔约国另一方应允许就该部分所得给予协定待遇。

二、关于税种范围。《协定》在中国适用于个人所得税和企业所得税,在挪威适用于国家、郡、市征收的所得税,国家对勘探和开发海底石油资源及相关活动和作业(包括对生产的石油进行管道运输)所得征收的税收,以及国家对非居民演艺人员的报酬征收的税收。

三、关于常设机构。建筑工地,或者建筑、装配或安装工程,持续超过12个月的构成常设机构。同时,《协定》规定了关于防止合同拆分的反滥用条款,规定仅为确定是否超过12个月期限的目的,缔约国一方企业在缔约国另一方建筑工地开展活动,且这些活动在一个或者多个时间段内累计时间超过30天但不超过12个月,并且该企业的一个或多个紧密关联企业在不同时间段在同一建筑工地开展相关活动、每个时间段都超过30天的,这些不同时间段均应计入该企业在该建筑工地开展活动的时间。此外,企业通过雇员或雇用的其他人员提供劳务,包括咨询劳务,该性质的活动(为同一项目或相关联的项目)在缔约国一方任何12个月中连续或累计超过183天的构成常设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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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国家税务总局浙江省税务局政策解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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