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财税[2003]158号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规范个人投资者个人所得税征收管理的通知
二、关于个人投资者从其投资的企业(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除外)借款长期不还的处理问题
纳税年度内个人投资者从其投资企业(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除外)借款,在该纳税年度终了后既不归还,又未用于企业生产经营的,其未归还的借款可视为企业对个人投资者的红利分配,依照“利息、股息、红利所得”项目计征个人所得税。
法规是按照股息红利征税,另外,企业对股东发放借款,增值税上应按照贷款服务做视同销售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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