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的法人与公司有往来借款(法人持有公司1%股权),法人以个人名义向公司的供应商对公账户支付了货款,公司与供应商有购销合同。能否以代还协议的方式,清理掉法人的借款,同时计入与供应商之间的往来款呢,这么操作会涉及哪些税务风险呢?谢谢老师
发文时间:2019-01-01
来源:三丰智汇
收藏
684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纳税人对外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39号)         现将纳税人对外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有关问题公告如下:
纳税人通过虚增增值税进项税额偷逃税款,但对外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同时符合以下情形的,不属于对外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
一、纳税人向受票方纳税人销售了货物,或者提供了增值税应税劳务、应税服务;
二、纳税人向受票方纳税人收取了所销售货物、所提供应税劳务或者应税服务的款项,或者取得了索取销售款项的凭据;
三、纳税人按规定向受票方纳税人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相关内容,与所销售货物、所提供应税劳务或者应税服务相符,且该增值税专用发票是纳税人合法取得、并以自己名义开具的。

如果贵公司为实际采购方,购销业务真实,供货方为实际销售方。该操作不涉及税务风险。

我要补充
0

推荐阅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