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税法[2011]753号 安徽省关于落实国家支持和促进就业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
发文时间:2011-06-10
文号:财税法[2011]753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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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贯彻落实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支持和促进就业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0]84号)和国家税务总局、财政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教育部《关于支持和促进就业有关税收政策具体实施问题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0年第25号,以下简称《公告》)精神,结合我省实际,现就有关具体实施问题通知如下:

   一、认真学习政策内容

   各有关部门要充分认识做好促进就业工作的重要性和紧迫性,充分认识此次优惠政策的出台对促进就业和鼓励创业所起的重要作用。各级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税务部门要做好内部的教育培训工作,组织干部职工系统学习政策内容,深刻领会政策实质,全面掌握政策规定。

   二、广泛宣传政策规定

   各级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税务部门要进一步加大税收优惠政策宣传力度,充分利用各种新闻媒体,采取群众喜闻乐见的形式,让新的促进就业税收优惠政策为广大纳税人所周知、了解和掌握。要切实提高服务意识,完善服务手段,帮助企业和失业人员用好政策、用足政策。

   三、规范申请程序

   (一)在法定劳动年龄内、有劳动能力和就业愿望的本省户籍劳动者,均可按照《安徽省(就业失业登记证)管理实施细则(暂行)》有关规定申领《就业失业登记证》,处于无业状态的城镇常住人员可在公共就业人才服务机构进行失业登记。

   《就业失业登记证》由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统一印制,免费发放。

   (二)对符合享受税收优惠政策条件的人员的,县级以上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在其持有的《就业失业登记证》上标注“自主创业税收政策”或“企业吸纳税收政策”时,应加盖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专用章予以确认,作为审核劳动者享受政策情况的有效凭证。

  (三)对申请自主创业税收政策认定的人员,需持有关材料向创业地县级以上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申请认定。除《公告》规定材料外,还应填写《自主创业税收政策认定申请认定表》一式四份,提供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县级以上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规定的其他材料。

   (四)对申请税收优惠政策认定的企业,需持有关材料向企业注册地的县级以上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申请认定。除《公告》规定材料外,还应填写《企业吸纳失业人员申请认定表》、《持(就业失业登记证)人员本年度在企业预定()实际()工作时间表》一式四份,提供县级以上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规定的其他材料。

   其中,中央在皖企业申请享受税收优惠政策的,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授权企业所在地的市级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认定;在省工商行政部门注册的企业,申请享受税收优惠政策的,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授权企业所在地市级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认定。

   (五)对符合税收优惠政策条件的企业,由县级以上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核发《企业实体吸纳失业人员认定证明》。

   《企业实体吸纳失业人员认定证明》由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统一印制、统一编号规则,免费发放。

   (六)《自主创业税收政策认定申请认定表》、《企业吸纳失业人员申请认定表》、《持(就业失业登记证)人员本年度在企业预定()实际()工作时间表》由申请人或企业从各地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网站下载并填报。

   (七)《高校毕业生自主创业证》由省教育厅负责审核、认定和发放。

   (八)对登记失业人员和高校毕业生从事个体经营的,各级税务部门在办理税务登记时应免收税务登记证件工本费。

    四、明确审核标准

   (一)  《公告》中所称“商贸企业”界定为商业零售企业,商业零售企业是指设有商品营业场所、柜名不自产商品、直接面向最终消费者的商业零售企业,包括直接从事综合商品销售的百货商场、超级市场、零售商店等。

   (二)  《公告》中所称“服务型企业”,是指从事现行营业税“服务业”税目规定经营活动的企业(除广告业、房屋中介、典当、桑拿、按摩、氧吧外)。

   (三)  《公告》中所称“劳动就业服务企业中的加工型企业”,是指劳动就业服务企业中从事货物生产或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的增值税纳税人。

   (四)《公告》中所称“街道社区具有加工性质的小型企业实体”,是指街道社区兴办的,从事货物生产或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职工总数不超过l00人、年销售额在500万元以下的增值税纳税人。

   (五)《公告》中所称“国有企业所办集体企业下岗职工”,是指经原劳动部门批准招录用的集体企业职工下岗失业的。

   (六)《公告》中所称“企业自吸纳失业人员的次月起享受税收优惠政策”,具体以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为企业核发的《企业实体吸纳失业人员认定证明》的日期的次月开始享受税收优惠政策。

   (七)企业在认定或年度检查合格后,纳税年度终了前发生招用失业人员变化超过5人(含5人)以上的,企业应当在人员变化次月向县级主管地税机关申请调整一次预核定定额。

   (八)符合条件的失业人员,累计实际可享受税收优惠期限,以36个月为限。

   (九)各县(市、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地税部门共同负责本地区企业吸纳税收政策、自主创业税收政策的年检工作,具体操作办法由各县(市、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商地税部门制定。

   五、加强协调配合

   (一)县级以上人力资源社会保障、税务部门要建立劳动者就业信息交换和协查制度。对需要查验持《就业失业登记证》申请享受税收优惠政策的,人力资源社会保障、税务部门相关人员可通过统一分配的专门的登录名和登录密码,在进入http://www.jyjc.mohrss.gov.cn/进行查验。

   (二)人力资源社会保障、税务部门关于申请享受税收优惠政策的人员以往享受政策情况记录不一致的,以税务部门记录为准。

   (三)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与企业所得税分属国家税务局和地方税务局征管的,县级地方税务局要在次年1月底之前详实填写《年度企业吸纳失业人员减免税信息交换表》一式两份,由国税部门接收后加盖印章,返还地税部门一份备存。

   (四)各级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要及时将税收政策认定、享受扶持政策及年检等信息纳入公共就业服务信息系统管理。各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要于每季后20日内将《认定吸纳税收政策企业备案表》以EXCEL格式上报至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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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与挪威对1986年2月25日签署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挪威王国政府关于对所得和财产避免双重征税和防止偷漏税的协定》进行了全面修订,于2023年5月12日在奥斯陆签署了全面修订后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挪威王国政府对所得消除双重征税和防止逃避税的协定》及议定书(以下简称《协定》)。

一、关于人的范围。《协定》第一条第二款纳入了关于税收透明体的规定。对于按照缔约国任何一方的税法视为完全透明或部分透明的实体或安排,缔约国一方将该实体或安排取得或通过其取得的所得作为本国居民取得所得进行税务处理的部分,应视为由缔约国一方居民取得的所得,缔约国另一方应允许就该部分所得给予协定待遇。

二、关于税种范围。《协定》在中国适用于个人所得税和企业所得税,在挪威适用于国家、郡、市征收的所得税,国家对勘探和开发海底石油资源及相关活动和作业(包括对生产的石油进行管道运输)所得征收的税收,以及国家对非居民演艺人员的报酬征收的税收。

三、关于常设机构。建筑工地,或者建筑、装配或安装工程,持续超过12个月的构成常设机构。同时,《协定》规定了关于防止合同拆分的反滥用条款,规定仅为确定是否超过12个月期限的目的,缔约国一方企业在缔约国另一方建筑工地开展活动,且这些活动在一个或者多个时间段内累计时间超过30天但不超过12个月,并且该企业的一个或多个紧密关联企业在不同时间段在同一建筑工地开展相关活动、每个时间段都超过30天的,这些不同时间段均应计入该企业在该建筑工地开展活动的时间。此外,企业通过雇员或雇用的其他人员提供劳务,包括咨询劳务,该性质的活动(为同一项目或相关联的项目)在缔约国一方任何12个月中连续或累计超过183天的构成常设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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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国家税务总局浙江省税务局政策解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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