个体工商户的个人所得税核定征收是按什么标准征收的
发文时间:2019-01-01
来源:三丰智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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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体工商户核定分为核定征收率和核定应税所得率。
核定参照行业和月生产经营收入。标准都是地方政策,办理税务登记时,主管税务机关会根据贵公司实际情况核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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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国家税务总局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税务局关于发布个人所得税核定征收应税所得率的公告》的政策解读

国家税务总局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税务局发布了《关于发布个人所得税核定征收应税所得率的公告》(以下简称《公告》),现就《公告》解读如下:


  一、公告出台背景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国务院令第707号)、《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关于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投资者征收个人所得税的规定>的通知》(财税﹝2000﹞91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加强高收入者个人所得税征收管理的通知》(国税发〔2010〕54号)规定,目前全区取得经营所得的纳税人,包括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个体工商户在采取核定应税所得率核定征收个人所得税时,没有全区统一的应税所得率,不利于全区个人所得税的征管。为进一步落实个人所得税减税政策,支持全区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个体工商户健康发展,规范个人所得税征管工作,国家税务总局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税务局结合全区实际情况制定本《公告》。


  二、公告主要内容


  本公告确定了全区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个体工商户个人所得税核定应税所得率,将国家扶持的农、林、牧、渔业从商业中单独分出来,适用较低的标准。将医疗、美容业从服务中调整出来,适度提高应税所得率,工业、商业、交通运输业、建筑业、服务业统一按10%的应税所得率执行,将房地产开发业并入到其他行业,按12%的应税所得率执行。


  三、公告施行时间


  本公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关于《国家税务总局青海省税务局关于调整个人所得税核定征收率的公告》的解读

为了确保新个人所得税法的全面落实,保障广大纳税人能够充分享受到减税降费的改革红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和《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国家税务总局青海省税务局制定了《国家税务总局青海省税务局关于调整个人所得税核定征收率的公告》(以下简称《公告》)。为便于纳税人、税务机关理解和执行,现对《公告》执行解读如下:


  一、《公告》出台背景


  2018年8月31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表决通过了关于修改个人所得税法的决定,并于2019年1月1日起施行。新修订的个人所得税法提高了经营所得扣除费用标准,同时调整了税率级距。为了确保新个人所得税法的全面落实,国家税务总局青海省税务局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减税降费工作要求,结合青海省个人所得税核定征收的实际情况,对个人所得税核定征收率进行了调整,确保广大纳税人切实享受到减税降费的改革红利。


  二、《公告》主要内容


  青海省范围内核定征收个人所得税的个体工商户和个人独资(合伙)企业,按0.4%的核定征收率征收个人所得税。


  对实行按次缴纳增值税的纳税人,办理代开发票业务时,开票金额超过增值税按次征收起征点的,个人所得税征收率为开票金额(不含增值税)的0.4%。


  三、执行时间


  为更好的保护纳税人权利和利益,调整后的核定征收率自8月1日起施行。《青海省地方税务局关于调整个人所得税附征率的公告》(青海省地方税务局公告2016年第3号)全文废止,《青海省地方税务局关于个人所得税征收管理问题的公告》(青海省地方税务局公告2017第1号发布,国家税务总局青海省税务局公告2018年第2号修改)第一条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