科学技术部令第14号 科学技术部关于对部分规范性文件予以废止或宣布失效的决定
发文时间:2011-01-26
文号:科学技术部令第14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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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科学技术部关于对部分规范性文件予以废止或宣布失效的决定》已经科学技术部2011年度第2次部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科学技术部关于对部分规范性文件予以废止或宣布失效的决定


  为了适应新时期科学技术事业发展的需要,建设有利于自主创新的法制环境,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做好规章清理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办发[2010]28号)要求,科学技术部对所发布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进行了清理,对与其他部门联合发布的文件征求了有关部门的意见。现决定对《科技开发企业审批登记暂行办法》等68件规范性文件予以废止,对《二十三种大型精密仪器管理试行办法》等28件规范性文件宣布失效。


科学技术部决定废止或宣布失效的规范性文件目录


  一、决定废止的规范性文件目录(68件)

  1. 科技开发企业审批登记暂行办法

  发文单位:国家科学技术委员会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

  发文时间:1987年11月2日

  文  号:(87)国科发综字0810号

  说  明:统一适用《公司法》和《公司登记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51号)的规定。

  2. 关于加强科技开发企业登记管理的暂行规定

  发文单位:国家科学技术委员会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

  发文时间:1990年3月14日

  文  号:(90)国科发策字183号

  说  明:统一适用《公司法》和《公司登记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51号)的规定。

  3. 全国性自然科学学术组织的审批和复查、备案问题暂行办法

  发文单位:国家科学技术委员会

  发文时间:1986年1月2日

  文  号:(86)国科发综字0013号

  说  明:统一适用《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1998年国务院令250号)的规定。

  4. 从事集体科技企业产权界定业务的中介机构资格认定的暂行规定

  发文单位:国家科学技术委员会 国家国有资产管理局

  发文时间:1996年12月6日

  文  号:国科发政字〔1996〕545号

  5. 集体科技企业国有资产产权界定和产权纠纷调处工作试行规则

  发文单位:国家科学技术委员会 国家国有资产管理局

  发文时间:1996年12月7日

  文  号:国科发政字〔1996〕546号

  6. 关于在国家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创办高新技术股份有限公司若干问题的暂行规定

  发文单位:国家科学技术委员会 国家经济体制改革委员会

  发文时间:1992年11月19日

  文  号:(92)国科发改字796号

  说  明:统一适用《公司法》的规定。

  7. 《关于在国家高技术产业开发区创办高新技术股份有限公司若干问题的暂行规定》的几点说明

  发文单位:国家科学技术委员会 国家经济体制改革委员会

  发文时间:1993年3月19日

  文  号:(93)国科发改字198号

  说  明:统一适用《公司法》的规定。

  8. 全民所有制技术开发型科研机构技术经济承包责任制暂行办法

  发文单位:国家科学技术委员会 人事部 财政部 国家税务局

  发文时间:1992年8月15日

  文  号:〔1992〕国科发改字第545号

  9. 全民所有制技术开发型科研机构技术经济承包责任制暂行办法实施细则

  发文单位:国家科学技术委员会 人事部 财政部

  发文时间:1993年12月4日

  文  号:〔1993〕国科发改字第676号

  10. 关于分流人才、调整结构、进一步深化科技体制改革的若干意见

  发文单位:国家科学技术委员会 国家经济体制改革委员会

  发文时间:1992年8月27日

  文  号:(92)国科发改字567号

  11. 关于对转制科研机构富余人员分流安置的办法

  发文单位:科学技术部 人事部 劳动和社会保障部

  发文时间:2001年7月6日

  文  号:国科发政字〔2001〕230号

  12. 关于申报对非教育系统回国留学人员科研资助经费问题的通知

  发文单位:国家科学技术委员会

  发文时间:1987年2月20日

  文  号:〔87〕国科发干字0111号

  13. 科技人员出国工作若干问题暂行规定

  发文单位:国家科学技术委员会

  发文时间:1992年7月17日

  文  号:(92)国科发改字487号

  14. 关于设立专业组、学科组的若干规定

  发文单位:国家科学技术委员会

  发文时间:1979年12月14日

  文  号:(79)国科发计字752号

  15. 技术引进工作审查暂行办法

  发文单位:国家科学技术委员会 国家进出口委员会

  发文时间:1981年12月23日

  文  号:(81)国科发计字第809号

  说  明:已被《禁止进口限制进口技术管理办法》(商务部 科技部令2009年第1号)和《中国禁止进口限制进口技术目录》(商务部 科技部令2007年第7号)代替。

  16. 关于对涉外科技展览会、博览会及科技表演进行科技保密审查的通知

  发文单位:国家科技保密办公室

  发文时间:1988年12月5日

  文  号:(88)国科密字005号

  说  明:已被《对外科技交流保密提醒制度》(国保发〔2002〕7号)、《科学技术保密规定》(国家科委 国家保密局令第20号)、《国家秘密技术项目持有单位管理暂行办法》(1998年国科发成字〔1998〕003号)代替。

  17. 八六三计划奖励暂行办法

  发文单位:国家科学技术委员会

  发文时间:1988年12月15日

  文  号:(88)国科发新字823号

  说  明:统一适用《国家科学技术奖励条例》(国务院令396号)和《国家科学技术奖励条例实施细则》(科学技术部令第1号、第9号、第13号)的规定。

  18. “八六三计划”科技成果管理暂行规定

  发文单位:国家科学技术委员会

  发文时间:1989年11月14日

  文  号:(89)国科发成字655号

  说  明:已被《关于加强国家科技计划成果管理的暂行规定》(国科发计字〔2003〕196号)代替。

  19. 八六三计划专家委员会(组)选聘换届的原则和程序

  发文单位:国家科学技术委员会

  发文时间:1991年2月13日

  文  号:(91)国科发高字105号

  20. 国家科委高技术计划专家工作考核办法(修订稿)

  发文单位:国家科学技术委员会

  发文时间:1991年2月27日

  文  号:(91)国科发高字136号

  21. 部门参与八六三计划组织实施意见(试行)

  发文单位:国家科学技术委员会

  发文时间:1992年1月14日

  文  号:(92)国科发高字031号

  22. 国家级科技成果推广计划年度计划项目选项评审认定实施办法

  发文单位:国家科学技术委员会

  发文时间:1994年9月26日

  文  号:国科发计字〔1994〕238号

  23. 科技开发贷款项目管理暂行规定

  发文单位:国家科学技术委员会

  发文时间:1995年9月21日

  文  号:国科发计字〔1995〕368号

  24. 关于实施“星火计划”的暂行规定

  发文单位:国家科学技术委员会

  发文时间:1986年6月10日

  文  号:(86)国科发综字0390号

  说  明:已被《星火计划管理办法》(国科发农社字〔2002〕1号)代替。

  25. 星火计划管理办法(试行)

  发文单位:国家科学技术委员会

  发文时间:1996年4月19日

  文  号:国科发计字〔1996〕165号

  说  明:已被《星火计划管理办法》(国科发农社字〔2002〕1号)代替。

  26. 建立科技评估机构应具备的基本条件

  发文单位:国家科学技术委员会

  发文时间:1998年2月20日

  文  号:国科发计字〔1998〕052号

  27. 科技评估管理暂行办法

  发文单位:科学技术部

  发文时间:2000年12月28日

  文  号:国科发计字〔2000〕588号

  28. 科技评估、科技项目招标投标工作资格认定暂行办法

  发文单位:科学技术部

  发文时间:2001年1月4日

  文  号:国科发计字〔2001〕4号

  29. 关于自然科学类期刊审批手续的通知

  发文单位:国家科学技术委员会

  发文时间:1982年8月24日

  文  号:(82)国科发条字148号

  说  明:统一适用新闻出版总署相关规定。 

 30. 全国科技情报刊物暂行管理办法

  发文单位:国家科学技术委员会

  发文时间:1985年9月10日

  文  号:(85)国科发情字893号

  说  明:统一适用新闻出版总署相关规定。 

  31. 国家科学技术委员会863计划经费管理实施细则(试行)

  发文单位:国家科学技术委员会

  发文时间:1987年8月31日

  文  号:(87)国科发条字0627号

  说  明:已被《国家高技术研究发展计划(863计划)专项经费管理办法》(财教〔2006〕163号)代替。

  32. 国家科委关于“863”计划自由外汇使用的暂行规定

  发文单位:国家科学技术委员会

  发文时间:1990年2月6日

  文  号:(90)国科发财字065号

  33.“863”计划非贸易外汇额度管理办法(试行)

  发文单位:国家科学技术委员会

  发文时间:1990年7月16日

  文  号:(90)国科发财字第501号

  34. 科学技术期刊审读办法

  发文单位:国家科学技术委员会

  发文时间:1992年5月5日

  文  号:(92)国科发情字304号

  说  明:统一适用新闻出版总署相关规定。

  35. 国家自然科学基金委员会事业收入管理暂行办法

  发文单位:国家科学技术委员会 财政部

  发文时间:1992年9月24日

  文  号:(92)国科发财字661号

  36. 国家科委“八六三”计划国有资产管理暂行规定(试行)

  发文单位:国家科学技术委员会

  发文时间:1993年3月12日

  文  号:(93)国科发财字132号

  说  明:已被2006年《国家高技术研究发展计划(863计划)专项经费管理办法》(财教〔2006〕163号)代替。

  37. 科技期刊作者、审者、编者工作准则

  发文单位:国家科学技术委员会

  发文时间:1994年8月2日

  文  号:国科发信字〔1994〕149号

  说  明:统一适用新闻出版总署相关规定。

  38. 关于落实中办发〔1999〕30号文件精神调整科技期刊结构的通知

  发文单位:科学技术部

  发文时间:1999年12月22日

  文  号:国科发财字〔1999〕614号

  说  明:统一适用新闻出版总署相关规定。

  39. 关于严肃财经纪律,加强科技经费管理的通知

  发文单位:国家科学技术委员会

  发文时间:1993年8月18日

  文  号:(93)国科发财字441号

  说  明:新的经费管理要求已在各类计划经费管理办法中体现。

  40. 计算机集成制造系统应用示范工程实(博客)施办法

  发文单位:国家科学技术委员会

  发文时间:1997年5月27日

  文  号:国科发高字〔1997〕250号

  41. 生产力促进中心管理办法

  发文单位:科学技术部

  发文时间:2003年12月15日

  文  号:国科发高字〔2003〕433号

  说  明:省级以下生产力促进中心由省级科学技术部门进行认定和管理,国家级示范生产力促进中心的认定和管理适用《国家级示范生产力促进中心认定和管理办法》(国科发高字〔2007〕403号)和《国家级示范生产力促进中心绩效评价工作细则》(国科办高字〔2007〕75号)。

  42. 中欧伽利略计划合作专项内部管理暂行办法

  发文单位:科学技术部高新技术发展及产业化司

  发文时间:2005年9月22日

  文  号:国科高函〔2005〕57号

  说  明:已被《中欧伽利略计划合作专项内部管理暂行办法》(修订版)(国科高函〔2005〕62号)代替。

  43. 重点开放实验室运行补助费管理暂行办法

  发文单位:国家科学技术委员会

  发文时间:1989年12月6日

  文  号:(89)国科发高字700号

  说  明:国家重点实验室运行补助费已调整为国家(重点)实验室引导经费,其使用按照《国家重点实验室建设与运行管理办法》(国科发基〔2008〕539号)和《国家重点实验室专项经费管理办法》(财教〔2008〕531号)执行。

  44. 开放实验室运行补助费管理办法和评议细则

  发文单位:国家科学技术委员会

  发文时间:1991年8月8日

  文  号:(91)国科发高字565号

  说  明:国家重点实验室运行补助费已调整为国家(重点)实验室引导经费,其使用按照《国家重点实验室建设与运行管理办法》(国科发基〔2008〕539号)和《国家重点实验室专项经费管理办法》(财教〔2008〕531号)执行。

  45. 农作物品种资源对外交换和国外引种的暂行管理办法

  发文单位:国家科学技术委员会 国家农业委员会

  发文时间:1980年4月12日

  文  号:(80)国科发四字366号

  说  明:统一适用《种子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

  46. 县(市)科技工作达标验收实施细则(试行)

  发文单位:国家科学技术委员会体制改革司

  发文时间:1992年4月6日

  文  号:〔92〕国科改字018号

  说  明:已被《科技兴县(市)专项管理办法》(国科发农字〔2007〕476号)代替。

  47. 关于开展科技特派员基层创业行动试点工作的若干意见

  发文单位:科学技术部 人事部

  发文时间:2004年12月31日

  文  号:国科发政字〔2004〕542号

  说  明:已被《关于深入开展科技特派员农村科技创业行动的意见》(国科发农〔2009〕242号)代替。

  48. 《药品非临床研究质量管理规定(试行)》实施指南(试行)

  发文单位:国家科学技术委员会

  发文时间:1996年8月6日

  文  号:国科发社字〔1996〕342号

  49. 《药品非临床研究质量管理规定(试行)》执行情况验收检查指南(试行)

  发文单位:国家科学技术委员会

  发文时间:1996年8月6日

  文  号:国科发社字〔1996〕342号

  50. 我国履行《联合国气候变化框架公约》过程中对外开展在试验阶段共同执行活动项目合作的暂行管理办法

  发文单位:国家科学技术委员会 外交部 国家计划委员会 中国气象局

  发文时间:1997年9月29日

  文  号:国科发社字〔1997〕473号

  51. 传染性非典型肺炎病毒研究实验室暂行管理办法

  发文单位:科学技术部 卫生部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国家环境保护总局

  发文时间:2003年5月7日

  文  号:国科发农社字〔2003〕129号

  说  明:统一适用《病源微生物实验室生物安全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24号)的规定。

  52. 传染性非典型肺炎病毒的毒种保存、使用和感染动物模型的暂行管理办法

  发文单位:科学技术部 卫生部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国家环境保护总局

  发文时间:2003年5月7日

  文  号:国科发农社字〔2003〕129号

  说  明:统一适用《病源微生物实验室生物安全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24号)的规定。

  53. 关于进一步加强非典型肺炎研究生物安全管理工作的紧急通知

  发文单位:科学技术部

  发文时间:2003年6月6日

  文  号:国科发农社字〔2003〕175号

  说  明:统一适用《病源微生物实验室生物安全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24号)的规定。

  54. 关于生物安全三级实验室建设与管理有关事项的通知

  发文单位:科学技术部

  发文时间:2003年6月27日

  文  号:国科发农社字〔2003〕212号

  说  明:统一适用《病源微生物实验室生物安全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24号)的规定。

  55. “《发明奖励条例》若干条款的说明”及《发明申报书》编写格式

  发文单位:国家科学技术委员会

  发文时间:1983年1月26日

  文  号:(83)国科发管字044号

  说  明:统一适用《国家科学技术奖励条例》(国务院令第396号)、《国家科学技术奖励条例实施细则》(科学技术部令第1号、第9号、第13号)的规定。

  56. 关于改进国家发明奖报批程序的通知

  发文单位:国家科学技术委员会

  发文时间:1986年2月17日

  文  号:〔1986〕国科发奖字第0086号

  说  明:统一适用《国家科学技术奖励条例》(国务院令第396号)、《国家科学技术奖励条例实施细则》(科学技术部令第1号、第9号、第13号)的规定。

  57. 国家科技进步奖科技著作评审工作暂行规定

  发文单位:国家科学技术委员会

  发文时间:1997年4月16日

  文  号:国科发奖字〔1997〕162号

  58. 国家科学技术奖励推荐和评审工作的补充规定

  发文单位:国家科学技术委员会

  发文时间:1997年8月1日

  文  号:国科发奖字〔1997〕353号

  说  明:已被《国家科学技术奖励条例实施细则》(科学技术部令第1号、第9号、第13号)代替。

  59. 国家科技成果推广项目奖励暂行规定

  发文单位:国家科学技术委员会

  发文时间:1998年2月10日

  文  号:国科发奖字〔1998〕033号

  60. 关于科学技术研究成果管理的规定

  发文单位:国家科学技术委员会

  发文时间:1984年2月22日

  文  号:(84)国科发管字141号

  61.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科学技术委员会关于同苏联、东欧国家相互有偿转让科技成果的管理办法(试行)

  发文单位:国家科学技术委员会

  发文时间:1988年6月18日

  文  号:(88)国科发成字330号

  62. 对药品、医疗器械、食品与饮料、化妆品科学技术成果鉴定的补充规定

  发文单位:国家科学技术委员会

  发文时间:1990年1月9日

  文  号:(90)国科发成字024号

  说  明:已被《科学技术成果鉴定办法》(国家科学技术委员会令第19号)代替。

  63. 关于技术市场统计工作的若干规定

  发文单位:国家科学技术委员会 国家统计局

  发文时间:1986年6月15日

  文  号:(86)国科发成字0503号

  说  明:已被《技术市场统计工作规定》(国科发市字〔1990〕092号)代替。

  64. 国家科学技术委员会火炬奖励办法(试行)

  发文单位:国家科学技术委员会

  发文时间:1995年12月20日

  文  号:国科发火字〔1995〕507号

  65. 火炬计划统计管理办法

  发文单位:国家科学技术委员会火炬计划办公室 国家科学技术委员会综合计划司

  发文时间:1996年1月11日

  文  号:国科火字〔1996〕02号

  说  明:已被《火炬计划统计工作管理办法》(国科发火字〔2003〕30号)代替。

  66. 国家高新技术产品目录

  发文单位:国家科学技术委员会

  发文时间:1997年8月4日

  文  号:国科发火字〔1997〕357号

  说  明:已被《中国高新技术产品目录2006》(国科发计字〔2006〕370号)代替。

  67. 关于国家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外高新技术企业认定工作有关执行规定的通知

  发文单位:科学技术部火炬中心

  发文时间:2000年11月3日

  文  号:国科火字〔2000〕120号

  说  明:统一适用《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办法》(国科发火〔2008〕172号)的规定。

  68. 高新技术创业服务中心管理办法

  发文单位:科学技术部

  发文时间:2005年1月13日

  文  号:国科发火字〔2005〕15号

  说  明:已被《科技企业孵化器认定和管理办法》(国科发高〔2010〕680号)代替。 

  二、决定宣布失效的规范性文件目录(28件)

  1. 二十三种大型精密仪器管理试行办法

  发文单位:国家科学技术委员会

  发文时间:1979年10月5日

  文  号:(79)国科发条字578号

  2. 关于启动重要技术标准研究专项企业试点工作的通知

  发文单位:科学技术部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

  发文时间:2004年8月16日

  文  号:国科发计字〔2004〕260号

  3. 关于科技情报刊物政策性补贴的规定

  发文单位:国家科学技术委员会

  发文时间:1980年7月7日

  文  号:(80)国科发研字482号

  4. 关于科技情报刊物公开发行的规定(试行草案)

  发文单位:国家科学技术委员会

  发文时间:1980年5月26日

  文  号:(80)国科发研字396号

  5. 新型器材出口工作试行办法

  发文单位:国家科学技术委员会

  发文时间:1981年1月31日

  文  号:(81)国科发二字040号

  6. 全国科学技术情报工作条例

  发文单位:国家科学技术委员会 

  发文时间:1984年4月30日

  文  号:(84)国科发情字340号

  7. 国家科委科技项目借款管理暂行办法

  发文单位:国家科学技术委员会

  发文时间:1986年9月22日

  文  号:(86)国科发条字0658号

  8. 省(自治区、直辖市)分析测试中心考核办法

  发文单位:国家科学技术委员会

  发文时间:1987年11月27日

  文  号:(87)国科发条字0842号

  9. 省(自治区、直辖市)计算中心考核办法

  发文单位:国家科学技术委员会

  发文时间:1987年11月27日

  文  号:(87)国科发条字0850号

  10. 军工技术转民用科技开发贷款项目管理办法(试行)

  发文单位:国家科学技术委员会

  发文时间:1989年6月7日

  文  号:(89)国科发成字301号

  11. 关于进入大中型工业企业科研单位科学事业费管理办法

  发文单位:国家科学技术委员会

  发文时间:1989年5月18日

  文  号:(89)国科发财字263号

  12. 国家科委“八六三”计划统配物资管理暂行规定

  发文单位:国家科学技术委员会

  发文时间:1989年12月11日

  文  号:(89)国科发财字714号

  13. 科技开发贷款项目管理办法(试行)

  发文单位:国家科学技术委员会 中国工商银行

  发文时间:1990年4月21日

  文  号:(90)国科发财字289号

  14. 关于实行差额预算管理的技术开发类型科研单位交纳“两项基金”计算办法的通知

  发文单位:国家科学技术委员会  财政部

  发文时间:1989年12月13日

  文  号:〔1989〕国科发财字723号

  15. 国家科委科学实验统配物资管理暂行规定

  发文单位:国家科学技术委员会

  发文时间:1990年6月14日

  文  号:(90)国科发财字433号

  16. 科技企业会计核算规程

  发文单位:国家科学技术委员会

  发文时间:1993年5月15日

  文  号:(93)国科发财字275号

  17. 科技周转金管理办法

  发文单位:国家科学技术委员会 财政部

  发文时间:1996年7月18日

  文  号:国科发财字〔1996〕320号

  18. 制造业信息化科技工程“甩图纸”、“甩账表”示范企业评估指导意见

  发文单位:科学技术部高新技术及产业化司

  发文时间:2008年10月23日

  文  号:国科高便字〔2008〕229号

  19. 国家基础性研究重大关键项目计划编制和立项暂行办法

  发文单位:国家科学技术委员会

  发文时间:1991年7月22日

  文  号:(91)国科发高字521号

  20. 国家基础性研究重大关键项目管理暂行办法

  发文单位:国家科学技术委员会

  发文时间:1991年7月31日

  文  号:(91)国科发高字537号

  21. 攀登计划财务管理暂行办法

  发文单位:国家科学技术委员会

  发文时间:1993年3月3日

  文  号:(93)国科发高字110号

  22. 《国家基础性研究重大关键项目计划编制、立项暂行办法》的补充规定

  发文单位:国家科学技术委员会

  发文时间:1993年6月10日

  文  号:(93)国科发高字342号

  23. 国家重大科技专项“功能基因组和生物芯片”管理实施细则

  发文单位:科学技术部农村与社会发展司

  发文时间:2003年6月18日

  文  号:国科农社函(2003)57号

  24. 技术合同仲裁文书

  发文单位:国家科学技术委员会技术合同仲裁委员会

  发文时间:1992年6月19日

  文  号:〔92〕国科仲字001号

  25. 技术合同仲裁员办案须知

  发文单位:国家科学技术委员会技术合同仲裁委员会

  发文时间:1993年3月20日

  文  号:〔93〕国科仲字006号

  26. 火炬计划标志使用管理办法

  发文单位:国家科学技术委员会火炬计划办公室

  发文时间:1996年12月17日

  文  号:国科火字〔1996〕110号

  27. 技术经纪资格认定暂行办法

  发文单位:国家科学技术委员会

  发文时间:1997年9月11日

  文  号:国科发市字〔1997〕433号

  28. 关于加强技术交易会管理的通知

  发文单位:国家科学技术委员会

  发文时间:1997年4月24日

  文  号:国科发市字〔1997〕193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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增值税C2B下自然人非货币性资产投资的税款扣缴问题

  自然人以非货币性资产投资,这个是在企业经营中司空见惯的事。对于自然人以非货币性资产投资入股企业的税务问题,大家以前见到的都是个人所得税中的税务处理规定。按《关于个人非货币性资产投资有关个人所得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5〕41号)文件第一条规定,一、个人以非货币性资产投资,属于个人转让非货币性资产和投资同时发生。对个人转让非货币性资产的所得,应按照“财产转让所得”项目,依法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

  41号文的规定看上去是比较简单明了的,对于个人以非货币性资产投资,应按属于“财产转让所得”计算个人所得税,按照41号文第三条规定,“个人应在发生上述应税行为的次月15日内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纳税人一次性缴税有困难的,可合理确定分期缴纳计划并报主管税务机关备案后,自发生上述应税行为之日起不超过5个公历年度内(含)分期缴纳个人所得税。”注意这里是个人应在发生上述应税行为的次月15日内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即纳税人自行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

  这里个人所得税给了五年的缓冲期,只要在五年内把转让所得的税缴上,税务合规几乎没有问题了。

  那么,在新的《增值税法》和《增值税法实施条例》下,自然人以非货币性资产对外投资,其增值税纳税义务又会面临什么样的局面?纳税义务又将如何履行呢?

  依据《增值税法实施条例》第三十五条规定, 自然人发生符合规定的应税交易,支付价款的境内单位为扣缴义务人。代扣代缴的具体操作办法,由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制定。

  也就是说只要自然人发生增值税应税交易,支付价款的境内单位就要为自然人进行增值税税款的扣缴,也为扣缴义务人。

  这里首先需要解决的是自然人以非货币性资产出资(投资),是否属于增值税法下的应税交易?

  新增值税法下应税交易的逻辑,就是建立在“有偿+属于增值税征税范围+境内”的底层逻辑基础上进行判断。从自然人个人以非货币性资产出资,比如以专利技术等无形资产、或者以不动产出资,其取得被投资企业股权,属于《增值税法》第三条“销售货物、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是指有偿转让货物、不动产的所有权,有偿提供服务,有偿转让无形资产的所有权或者使用权”,并从中取得其他经济利益。符合有偿的税务属性。其次,以专利技术等无形资产、不动产出资,属于销售无形资产、不动产的增值税征税范围。最后,无形资产在境内使用,不动产位于中国境内,符合境内销售的要求。自然人个人以无形资产、不动产等非货币性资产出资,自然属于增值税应税交易范围。

  其次,需要确认境内单位在这些出资交易中,有没有向投资人支付对应价款。增值税法中的支付价款通常直接表现为货币资金的支付。但是如果自然人在投资中取得股权,是否就不属于支付价款的范畴?

  1.这里我们可以这样理解,是否直接支付货币资金,是构成单位能否采取代扣代缴的条件之一,而不构成自然人不产生增值税应税交易的纳税义务。

  2.对于支付价款应该根据《增值税法》应税销售额的定义去作广义理解。《增值税法》第十七条对销售额的定义是,“销售额,是指纳税人发生应税交易取得的与之相关的价款,包括货币和非货币形式的经济利益对应的全部价款,不包括按照一般计税方法计算的销项税额和按照简易计税方法计算的应纳税额。”也就是这里的价款既包括直接支付的货币形式,也包括非货币形式的经济利益。股权的对价支付,就是典型意义上的非货币形式的经济利益。

  对于自然人以专利技术等无形资产投资入股,原《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过渡政策的规定》(财税[2016]36号附件3)

  一、下列项目免征增值税

  (二十六)纳税人提供技术转让、技术开发和与之相关的技术咨询、技术服务。

  1.技术转让、技术开发,是指《销售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注释》中“转让技术”、“研发服务”范围内的业务活动。技术咨询,是指就特定技术项目提供可行性论证、技术预测、专题技术调查、分析评价报告等业务活动。

  ------

  2.备案程序。试点纳税人申请免征增值税时,须持技术转让、开发的书面合同,到纳税人所在地省级科技主管部门进行认定,并持有关的书面合同和科技主管部门审核意见证明文件报主管税务机关备查。

  从上述政策规定可以明确,自然人以专利技术等投资 入股,属于技术转让的一种形式,可享受免征增值税政策。根据政策,享受免征增值税,需要持技术入股的书面合同,到省级科技主管部门进行认定,并将合同及审核意见报主管税务机关备案。

  但是目前营改增的文件已经失效。并且新的《增值税法》第二十四条以列举方式明确了法定免税的范围,而且在本条最后明确的是“前款规定的免税项目具体标准由国务院规定。”而没有授权国务院可以根据经济社会发展的具体情况研究制定新的免税项目。这个问题包括营改增附件4中大量跨境服务的免税项目在新的《增值税法》列举的法定免税项目中也没有出现。而销售跨境服务的单位为境内单位和个人,光此一点,原跨境服务享受免税的项目,其销售服务根据新的《增值税法》规定符合“境内”销售服务的认定。这跟技术转让等问题一样,面临新《增值税法》免税设定方式的大考。

  这个问题我们姑且不论,接着探讨非货币性资产投资入股的税款扣缴问题。

  支付单位对于股权支付的方式,是否就无法采取代扣代缴的方式?通常,被投资企业也可以对自然人投入企业的非货币形资产,依据自然人取得股权的公允价值或者双方协议中确认的自然人股权的价值作为增值税的计税销售额,来确定自然人应缴纳增值税税款,然后在代扣代缴基础上,将纳税人在被投资企业的实收资本按双方确认的投资额,减去自然人应缴纳的增值税税款来进行计算。在被投资企业的会计处理上,做如下分录:

  借:无形资产(或固定资产-不动产)

  贷:实收资本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代扣代缴增值税

  这里被投资企业入账的实收资本金额,已经是非货币性资产投资入股双方确认的金额减去代扣代缴增值税款后的差额。被投资企业实际向税务机关缴纳代扣代缴增值税时,做如下分录:

  借: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代扣代缴增值税

  贷:银行存款

  大家还要注意,《增值税法实施条例》第三十五条还留了这么句话

  “《增值税法实施条例》第三十五条

  ------代扣代缴的具体操作办法,由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制定。”

  我们也期望具体操作办法中能够考虑到类似非货币形式的价款支付的增值税税款扣缴有一席解决之地。

  当然,如果扣缴义务人没有或不能按照《增值税法》的相关规定履行扣缴义务,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九条规定,“扣缴义务人应扣未扣、应收而不收税款的,由税务机关向纳税人追缴税款。”因此如果对于技术转让等不属于增值税免税范围,自然人应积极想办法解决其自行申报纳税问题。而不能因为这个扣缴义务是支付价款的单位履行的,自己没有自行申报纳税的义务。毕竟税法上认定的非货币性资产投资的增值税纳税人,是取得支付价款的自然人。不过对于自然人纳税义务履行,《增值税法实施条例》第四十四条规定,“按次纳税的纳税人,销售额达到起征点的,应当自纳税义务发生之日起至次年6月30日前申报纳税。”税法给予了一个相对宽松的履行纳税的期限。

  新《增值税法》实施后,自然人以非货币性资产投资的增值税纳税义务问题确实是增加了新的内容。只是以前没有明确支付价款单位向自然人进行价款支付有扣缴义务。而《增值税法实施条例》第三十五条直接就把这个问题挑明在大家眼前。所有在C2B背景下的增值税扣缴单位的扣缴义务的合规风险就非常强烈了。

  我们也期望对于象非货币性资产投资等,尤其以技术出资的增值税问题,能够给予延续既往的政策规定,包括大量既往跨境服务免税的项目,也需要有一个周圆的解决办法。

  此外,新《增值税法》下境外单位和个人向境内单位和个人销售服务、无形资产的扣缴业务中,如跨境电商平台向境内电商在境外电商平台上销售收取的佣金服务,境内单位如何扣缴?境外单位和个人间、境外单位和单位间以及境外个人和个人间在境外转让中国境内单位发行的金融商品,如何进行增值税税款扣缴?增值税税款扣缴依然有很多敏感的难点需要去破解。

境外收入补税追溯至2017年?——“追溯期”还是“追征期”

  今天在飞机上,突然看到一则新闻,“中国内地税务居民境外收入的补税追溯期较此前拉长,最早可至2020年甚至2017年”。朋友圈里开始瞬间一堆的转发,标题都是严征管。然而,一句话新闻的可怕之处就是,非专业人士并不能准确解读背后的含义,也无法确定,这是个案信息还是普遍趋势,是实践操作还是法律规定。就如此前的追征30年一样。因此,仅以此篇短文再次普及一下税法有关追征期的规定,尽管追征期和追溯期并不相同。

  关于“追征期”

  “追征期”是征管法上的概念,指法律允许的税务机关要求纳税人补税的最长期间。为什么税法要有追征期?其实法律作为一个秩序管理的规定,具有很强的时间性要求,因为,人们的行为随着时间的推移,意义会改变,而要求法律追究很久以前的法律责任既不现实也不经济。因此,各种法律都会规定一个“追诉时效”(这与新闻中的“追溯期”不是一个概念,因为上面的新闻表达的不是这个意思),即便是刑法,也对犯罪行为规定了追诉时效,这并不是放纵犯罪,而是现实的秩序需要,因为如果一个盗窃行为刑期可能只有三年,刑法规定20年后还要继续追溯和惩罚,那么大量的案件就会成为拖垮公共资源的基础。因此,刑法规定的一般追溯时效是和犯罪的最高法定刑相关联的。同样的,在民事法律上,也有诉讼时效,因为“不能让原告躺在权利上睡觉”。

  需要说明的是,在税收程序法理论层面,“法律允许的税务机关要求纳税人补税的最长期间”其实是由“核定期间”和“征收期间”两个期间组成的——前者指法律要求税务机关必须在特定期限内完成对纳税人的纳税申报或已发生的纳税义务具体金额进行确认,它的意义更接近于前述其他法律上的追诉时效的概念(同样的,核定期间和上面新闻想表达的“追溯期”不是一个意思);后者指在确认具体纳税义务的行政法律行为作出后,法律要求税务机关必须在特定期间内履行征收职责。我国现行《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五十二条规定的“追征期”,实为这两个期间的混合体,在正在进行的征管法修订过程中会否进行调整和建立独立的核定期间、征收期间制度,目前尚不明朗,本文后续对“追征期”的讨论,暂以现行法为限。

  现行法层面,我国的税法和其他国家的税法一样,都明确规定了追征期,我们在这里就不作具体条文的引述了,一般理解,税法的追征期是这样规定的:1)因为税务机关的责任造成少缴的追征期为3年;2)如果认定偷税,则追征期为无限期追征;3)反避税的追征期一般为10年;4)其他情形一般的追征期认为是5年。原则上,税务机关不能超出追征期的限制提出追溯补税的要求,也就是说,理论上,追溯期不能超过追征期。

  这个一般理解在实践中的确有不少的争议,例如,偷税可以无限期追征,而虽然认定偷税的条件比较复杂,不申报也不必然等于就属于偷税,但是不少税务机关认为,纳税人有纳税义务而不做申报,无论是个人还是企业都属于偷税。这一观点是建立在有关刑事司法解释中所谓“进行了纳税登记就等同于通知申报”的逻辑上的,对此,即便2025年发布的总局版《税收征收管理法修订草案(征求意见稿)》中也反映了这一观点以进一步扩大逃税的认定范围,但尚且还对自然人纳税人保留了别除条款(“未依法办理设立登记的纳税人发生应税行为,或者依法不需要办理设立登记的纳税人,发生应税行为且应纳税额较大,经税务机关通知申报而不申报的”才构成逃税)。另有税务机关从文字解读上认为,其实除了计算错误以外,所有少缴的税款都可以无限期追征,虽然这个观点显然不合理并且和总局文件[1]【注1:《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未申报税款追缴期限问题的批复》中给出过指导意见:“税收征管法第五十二条规定:对偷税、抗税、骗税的,税务机关可以无限期追征其未缴或者少缴的税款、滞纳金或者所骗取的税款。税收征管法第六十四条第二款规定的纳税人不进行纳税申报造成不缴或少缴应纳税款的情形不属于偷税、抗税、骗税,其追征期按照税收征管法第五十二条规定的精神,一般为三年,特殊情况可以延长至五年。”】冲突,但是仍然也有法院支持这一观点。

  再例如,对于追征期的计算,起点和终点分别如何确定实践中也常常存在争议,有税务机关认为,只要发过提醒通知追征期的计算就开始了。更别提,不说法律的争议,在理论上,偷税的无限期追征比刑法的追溯时效都更长,其实并不合适,真的无限期追征事实上无法实现,而且也难以收集有效证据。这种种的争议在实践中制造出了各种不同理解和征管案件的差异。事实上,除了实际已经产生的欠税追缴没有期限以外,所有的少缴税款都应该有一个合理的期限。

  关于“追溯期”

  然后我们回来看这则新闻,新闻本身用了“追溯期”,这其实不是一个法律概念。如果在这里要准确的理解新闻的含义,应该指的是税务机关提示纳税人或者要求纳税人补税的期间。“追溯期”并不是上文讲的“追征期”,也因此并不能理解为税务总局有任何的规定或者明确的意见改变了法律规定确定的一般追征期规则。换言之,如果税务机关向纳税人提示其可能存在2017年度尚未申报的境外所得,纳税人未行使追征期抗辩,而是据此自查并补缴了2017年度的税款,税务机关的这一提示(并非追征税款的行政法律行为)和纳税人补税这一结果均不会违反任何法律规定。

  事实上,此前通知的2022到2024年的概念就是基于因为此前境外所得并没有进行广泛的宣传和管理,税务机关自我限缩了追征,采用了三年的短期限。这本身是更为合理的一个判断。然而实践中,每个个案不同,不同的税务机关的确可能有往前追溯的冲动,或者也许在个案中也有理由。因此,个案而言的追溯期可能和上述规定完全不同。

  个人理解,2017年的时间大致应该对应的是CRS的初始交换年限,是信息交换的源起之年,也是税务机关掌握信息的开始,这也许是部分税务机关能向纳税人最早“追溯”到2017年的原因。

  然而,如果不做专业的分析,这样的新闻和此前追征三十年的宣传造成的后果都是人们开始对法律溯及既往的能力产生担忧,纳税人对税法的理解可能出现误差,觉得中国税务机关正在不管不顾往前追征税款。从税法的角度,不是说2017年的境外所得不能征收,因为即使适用老的个人所得税法,征税在法律上在当时也有法律依据。然而,那个时候境外所得甚至没有年度汇缴主动申报一说,从现实的角度,做这样的追征在法律适用上有着很多的冲突需要解决,就比如如果追征,必然产生滞纳金,滞纳金应否缴纳?而在现行税法下,2017年的税款滞纳金必然超过本金,超过的部分应否征收?

  所以,作为税法从业的律师,还是有必要做个澄清,上述的追溯期应该只是个案下的个别处理,不能理解为普遍的态度和想法,也不会改变法律对追征期的规定。

  最后,税收合规是每个纳税人的责任,追征期不能成为逃避税收义务的天然庇护,同样的,在税收法治的概念之下,对追征期的普遍突破也不应该成为执法的正常现象。

       作者简介

  叶永青  合伙人

  北京安理(上海)律师事务所

  邮箱:yeyongqing@anlilaw.com

  王一骁  合伙人

  北京安理(上海)律师事务所

  邮箱:wangyixiao@anlilaw.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