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万咨询费”被查,我到底要提供什么证据
发文时间:2020-08-26
作者:一品税悦
来源:一品税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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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近,有财务朋友咨询:我公司2019年支付了一笔200万的咨询费,税局对此有疑问,要求我们财务人员提供资料,我已经提供了咨询合同、银行付款的回单和相应的发票,税局说还要其他的证据,我还需要提供什么证据呢?


  其实,从税局的角度来看待这个问题,可能会比较明晰。对方公司提供的什么咨询服务价值200万元呢?对方公司提供的咨询服务的完成方式是怎样的?电话、微信、邮件等沟通,有证据吗?如果是相关人员上门指导,相应的火车票、汽车票、飞机票或者过路过桥费在哪里?税局会综合判断此项业务的真实性。


  这使我想起了2019年税局稽查的几起咨询费的案例:


  案例一:某市税局在发票协查中查到受票方从新疆一公司取得400万元咨询费普通发票数张,并已经入账。


  借:管理费用-咨询费 400 万元


  贷:银行存款 400 万元


  税局质问该受票方企业负责人,400万元咨询费你到底咨询的是什么?企业负责人答非所问、闪烁其词。


  经查,该公司采用假发票入账、伪造银行转账流水等方式,虚构与新疆企业的咨询服务业务,虚列成本,偷逃企业所得税。


  处罚:针对该企业违法行为,税务机关依法对其作出补缴税款、加收滞纳金并处1倍罚款共计200余万元的处理决定。


  案例二:重庆市税务机关在北京市税务机关的大力协助下,查实重庆F投资有限公司以虚构业务项目、假发票入账、虚增成本方式,隐匿收入1116万元。


  针对企业违法行为,重庆市税务机关依法对其作出补缴企业所得税,加收滞纳金并处一倍罚款共计760余万元的处理决定。目前,税款已全部追缴入库。


  案件始末:稽查人员审阅了重庆F公司的电子账目,在分析管理费用时,一笔业务引起了稽查人员注意,企业2015年8月的7号凭证、22号凭证显示,该企业通过银行向北京X公司分别支付咨询服务费400万元、390万元咨询费? 企业为何要向X公司支付790万元大额咨询费? 稽查人员随即要求重庆F公司提供这两套凭证及附后的详细原始附件资料。 审阅原始附件发现: 790万元服务费由9张增值税普通发票组成,由北京X公司于2015年8月26日开具,凭证附件的银行转账支票存根联表明,重庆F公司于8月31日将790万元汇入了北京X公司账户。 对于这项支出,重庆F公司的解释是,因为北京X公司为其策划并代理了一个借款业务项目,这是按照市场行情向其支付的中介服务费。稽查人员没有轻信对方的解释,继续对业务各方信息进行审核分析。 经查,重庆F公司采用假发票入账、伪造银行转账存根等方式,虚构与北京三家企业的咨询服务业务,虚列成本,共隐匿收入1116万元。


  处罚:针对该企业违法行为,税务机关依法对其作出补缴税款、加收滞纳金并处1倍罚款共计760余万元的处理决定。


  提醒几点:


  1、如果贵公司也有大额的咨询费、推广费等发票,可以自问一下业务真实吗?经的起税局数据的比对和证据链的证据推敲吗?


  2、现在是金三+互联网查税时代,个别企业通过违规找票冲账、买票冲账、药企CSO买票冲账(CSO目前也是税局查的重点),存在着太大的风险!


  3、“双随机、大数据”稽查手段让买票企业随时可能被稽查、“虚开、虚列、虚抵扣”将成为高度税务风险行为!


  4、企业靠虚构业务将一去不复返,虚开虚抵是永远不可触碰的红线!虚开虚抵最不能绕开的一环就是资金回流。人行将提供资金查询,不仅仅是公司账户,参与虚开的个人账户也将被清查!


  5、单凭一张发票证实业务的真实性,说服力太弱,税局真不一定认可,如果是真实的业务,其他的证据链也要保存完整。


我要补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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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与挪威对1986年2月25日签署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挪威王国政府关于对所得和财产避免双重征税和防止偷漏税的协定》进行了全面修订,于2023年5月12日在奥斯陆签署了全面修订后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挪威王国政府对所得消除双重征税和防止逃避税的协定》及议定书(以下简称《协定》)。

一、关于人的范围。《协定》第一条第二款纳入了关于税收透明体的规定。对于按照缔约国任何一方的税法视为完全透明或部分透明的实体或安排,缔约国一方将该实体或安排取得或通过其取得的所得作为本国居民取得所得进行税务处理的部分,应视为由缔约国一方居民取得的所得,缔约国另一方应允许就该部分所得给予协定待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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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国家税务总局网站政策解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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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国家税务总局浙江省税务局政策解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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