答疑企业吸纳重点群体就业税费如何扣减?

【问题】

企业吸纳重点群体就业税费如何扣减?

【回答】

一、享受主体

招用建档立卡贫困人口,以及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公共就业服务机构登记失业半年以上且持《就业创业证》或《就业失业登记证》(注明“企业吸纳税收政策”)人员,并与其签订1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并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的企业。

二、优惠内容

2019年1月1日至2025年12月31日,企业招用建档立卡贫困人口,以及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公共就业服务机构登记失业半年以上且持《就业创业证》或《就业失业登记证》(注明“企业吸纳税收政策”)的人员,与其签订1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并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的,自签订劳动合同并缴纳社会保险当月起,在3年内按实际招用人数予以定额依次扣减增值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和企业所得税优惠。定额标准为每人每年6000元,最高可上浮30%,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可根据本地区实际情况在此幅度内确定具体定额标准。

三、享受条件

1.上述政策中的企业,是指属于增值税纳税人或企业所得税纳税人的企业等单位。

2.企业与招用建档立卡贫困人口,以及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公共就业服务机构登记失业半年以上且持《就业创业证》或《就业失业登记证》(注明“企业吸纳税收政策”)的人员签订1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并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

3.企业招用就业人员既可以适用上述规定的税收优惠政策,又可以适用其他扶持就业专项税收优惠政策的,企业可以选择适用最优惠的政策,但不得重复享受。

四、办理方式

1.申请

享受招用重点群体就业税收优惠政策的企业,持下列材料向县以上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递交申请:

(1)招用人员持有的《就业创业证》(建档立卡贫困人口不需提供)。

(2)企业与招用重点群体签订的劳动合同(副本),企业依法为重点群体缴纳的社会保险记录。通过内部信息共享、数据比对等方式审核的地方,可不再要求企业提供缴纳社会保险记录。

招用人员发生变化的,应向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办理变更申请。

2.税款减免顺序及额度

(1)纳税人按本单位招用重点群体的人数及其实际工作月数核算本单位减免税总额,在减免税总额内每月依次扣减增值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和地方教育附加。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的计税依据是享受本项税收优惠政策前的增值税应纳税额。

纳税人实际应缴纳的增值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和地方教育附加小于核算的减免税总额的,以实际应缴纳的增值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为限;实际应缴纳的增值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和地方教育附加大于核算的减免税总额的,以核算的减免税总额为限。纳税年度终了,如果纳税人实际减免的增值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和地方教育附加小于核算的减免税总额,纳税人在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时,以差额部分扣减企业所得税。当年扣减不完的,不再结转以后年度扣减。

享受优惠政策当年,重点群体人员工作不满1年的,应当以实际月数换算其减免税总额。

减免税总额=∑每名重点群体人员本年度在本企业工作月数÷12×具体定额标准

(2)第2年及以后年度当年新招用人员、原招用人员及其工作时间按上述程序和办法执行。计算每名重点群体人员享受税收优惠政策的期限最长不超过36个月。

3.企业招用重点群体享受本项优惠的,由企业留存以下材料备查:

(1)登记失业半年以上的人员的《就业创业证》(注明“企业吸纳税收政策”,招用建档立卡贫困人口无需提供)。

(2)县以上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核发的《企业吸纳重点群体就业认定证明》。

(3)《重点群体人员本年度实际工作时间表》。

五、政策依据

1.《财政部 税务总局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国务院扶贫办关于进一步支持和促进重点群体创业就业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9〕22号)

2.《国家税务总局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国务院扶贫办 教育部关于实施支持和促进重点群体创业就业有关税收政策具体操作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10号)

3.《财政部 税务总局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国家乡村振兴局关于延长部分扶贫税收优惠政策执行期限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国家乡村振兴局公告2021年第18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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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时间:2023-7-21
来源:国家税务总局

答疑小规模纳税人5月已开具3%的普票无法收回,还能享受减按1%征收率征收增值?

【问题】

我是一家餐饮公司,为按月申报的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由于对新出台政策不熟悉,2023年5月25日为客户开具了2万元的3%征收率增值税普通发票。5月实际月销售额为15万元,均为3%征收率的销售收入,我公司客户为个人,无法收回已开具发票,请问我公司还能够享受3%征收率销售收入减按1%征收率征收增值税政策吗? 

回答】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明确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减免增值税等政策的公告》(2023年第1号)规定,自2023年1月1日至2023年12月31日,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适用3%征收率的应税销售收入,减按1%征收率征收增值税。

您3%征收率的销售收入15万元,可以在申报纳税时直接进行减税申报,享受3%征收率销售收入减按1%征收率征收增值税政策。为减轻您的办税负担,无需对已开具的3%征收率的增值税普通发票进行作废或换开。但需要注意的是,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等相关规定,纳税人应如实开具发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减免增值税等政策有关征管事项的公告》(2023年第1号)第五条规定,小规模纳税人取得应税销售收入,适用减按1%征收率征收增值税政策的,应按照1%征收率开具增值税发票。因此,今后您享受3%征收率销售收入减按1%征收率征收增值税政策时,如需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应按照1%征收率开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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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时间:2023-7-19
来源:定州税务

答疑货物运输代理服务开具发票,是否需要备注相关信息?

【问题】

我公司收到货运公司开具的货物运输代理费发票,是否属于货物运输业务,也需要备注相关信息吗?

【回答】

政策依据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停止使用货物运输业增值税专用发票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99号)

第一条规定,增值税一般纳税人提供货物运输服务,使用增值税专用发票和增值税普通发票,开具发票时应将起运地、到达地、车种车号、运输货物信息等内容填写在发票备注栏中,如内容较多可另附清单。

政策依据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 [2016] 36号

附件1《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后附《销售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注释》规定:

一、销售服务

销售服务,是指提供交通运输服务、邮政服务、电信服务、建筑服务、金融服务、现代服务、生活服务。

(一) 交通运输服务

交通运输服务,是指利用运输工具将货物或者旅客送达目的地,使其空间位置得到转移的业务活动。包括陆路运输服务、水路运输服务、航空运输服务和管道运输服务。

(六) 现代服务

8.商务辅助服务

(2) 经纪代理服务,是指各类经纪、中介、代理服务。包括金融代理、知识产权代理、货物运输代理、代理报关、法律代理、房地产中介、职业中介、婚姻中介、代理记账、拍卖等。

货物运输代理服务,是指接受货物收货人、发货人、船舶所有人、船舶承租人或者船舶经营人的委托,以委托人的名义,为委托人办理货物运输、装卸、仓储和船舶进出港口、引航、靠泊等相关手续的业务活动。

根据上述规定,货物运输代理服务属于现代服务业,不属于交通运输服务,开具发票时不需要备注相关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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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时间:2023-7-18
来源:北京税务

答疑小规模纳税人第二季度房土两税减免如何申报?

【问题】

小规模纳税人第二季度房土两税减免如何申报?

【回答】

根据《省政府印发关于推动经济运行 率先整体好转若干政策措施的通知》(苏政规〔2023〕1号)规定:“对住宿餐饮、文体娱乐、交通运输、旅游、零售、仓储行业纳税人和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暂免征收2023年上半年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

办理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纳税申报前,纳税人通过电子税务局完成“减免资格核验→维护税源信息→办理纳税申报”,便可享受免税优惠。

(一)减免资格核验

点击【我要办税】→【综合信息报告】→【税源信息报告】→【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税源信息采集】→【受疫情影响困难减免资格核验】。(适用政策情况无变化的,只需要提交一次。)

(二)维护税源信息

纳税人提交的资格核验表通过审核后,需要进行“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税源维护→增加减免税信息”操作。

操作步骤:点击【我要办税】→【综合信息报告】→【税源信息报告】→【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税源信息采集】,进入税源信息采集界面,查询已登记的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源明细,对需要申报减免的房产/土地进行“维护税源明细”操作。

(三)办理纳税申报

完成减免信息采集后,点击【我要办税】→【税费申报及缴纳】→【财产和行为税企业所得税综合申报套餐】,进入财产和行为税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界面,勾选需要申报且已完成税源采集的报表,点击“税源信息同步”。完成税源信息同步,确认无误后,点击“申报”即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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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时间:2023-7-18
来源:江苏税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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