答疑“积分送礼”、“积分抽奖”如何进行税务处理?

【问题】

“积分送礼”、“积分抽奖”模式回馈广大客户,该如何进行税务处理?

【回答】

一、增值税的处理方式

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者购进的货物无偿赠送其他单位或者个人,视同销售货物,应按视同销售的相关规定计算并申报缴纳增值税。

政策依据:《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四条

二、企业所得税的处理方式

企业发生非货币性资产交换,以及将货物、财产、劳务用于捐赠、偿债、赞助、集资、广告、样品、职工福利或者利润分配等用途的,应当视同销售货物、转让财产或者提供劳务,但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另有规定的除外。

企业将资产用于市场推广或销售而移送他人的,因资产所有权属已发生改变而不属于内部处置资产,应按规定视同销售确定收入。

政策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五条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处置资产所得税处理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8〕828号)第二条

因此,企业采取“积分送礼”、“积分抽奖”等方式赠送商品,商品所有权已经改变且不属于内部处置,应视同销售确认收入。赠送礼品除另有规定外,应按照被移送资产的公允价值确定销售收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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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时间:2023-6-21
来源:安徽税务

答疑分期付款进行购物时,该如何计税呢?

【问题】

当消费者进行分期付款、先用后付等方式进行购物时,该如何计税呢?

【回答】

一、增值税的处理方式

增值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发生应税销售行为,为收讫销售款项或者取得索取销售款项凭据的当天;先开具发票的,为开具发票的当天。

收讫销售款项或者取得索取销售款项凭据的当天,按销售结算方式的不同— —具体为:采取赊销和分期收款方式销售货物,为书面合同约定的收款日期的当天,无书面合同的或者书面合同没有约定收款日期的,为货物发出的当天。

所称价外费用,包括价外向购买方收取的手续费、补贴、基金、集资费、返还利润、奖励费、违约金、滞纳金、延期付款利息、赔偿金、代收款项、代垫款项、包装费、包装物租金、储备费、优质费、运输装卸费以及其他各种性质的价外收费。

政策依据:1.《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

2.《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第50号令)

二、企业所得税的处理方式

企业的下列生产经营业务可以分期确认收入的实现:以分期收款方式销售货物的,按照合同约定的收款日期确认收入的实现。

政策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三条

因此,商家采取的是分期收款销售方式,应在合同约定的收款日期确认增值税收入的实现,若商家收到消费者支付的延期付款利息费用应作为价外费用缴纳增值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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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时间:2023-6-21
来源:安徽税务

答疑安置残疾人增值税有什么优惠?

【问题】

安置残疾人增值税有什么优惠?

【回答】

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促进残疾人就业增值税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16〕52号)规定:“一、对安置残疾人的单位和个体工商户(以下称纳税人),实行由税务机关按纳税人安置残疾人的人数,限额即征即退增值税的办法。

安置的每位残疾人每月可退还的增值税具体限额,由县级以上税务机关根据纳税人所在区县(含县级市、旗,下同)适用的经省(含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下同)人民政府批准的月最低工资标准的4倍确定。

二、享受税收优惠政策的条件

(一)纳税人(除盲人按摩机构外)月安置的残疾人占在职职工人数的比例不低于25%(含25%),并且安置的残疾人人数不少于10人(含10人);

盲人按摩机构月安置的残疾人占在职职工人数的比例不低于25%(含25%),并且安置的残疾人人数不少于5人(含5人)。

(二)依法与安置的每位残疾人签订了一年以上(含一年)的劳动合同或服务协议。

(三)为安置的每位残疾人按月足额缴纳了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失业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等社会保险。

(四)通过银行等金融机构向安置的每位残疾人,按月支付了不低于纳税人所在区县适用的经省人民政府批准的月最低工资标准的工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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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时间:2023-6-21
来源:国家税务总局12366纳税服务平台

答疑兼营免税项目如何确定进项税转出额?

【问题】

我公司为生产企业,兼营免税销售额对应的进项税转出额,应该如何确定?

【回答】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附件1《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第二十七条规定,下列项目的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一)用于简易计税方法计税项目、免征增值税项目、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的购进货物、加工修理修配劳务、服务、无形资产和不动产。其中涉及的固定资产、无形资产、不动产,仅指专用于上述项目的固定资产、无形资产(不包括其他权益性无形资产)、不动产。

纳税人的交际应酬消费属于个人消费。

第二十九条规定,适用一般计税方法的纳税人,兼营简易计税方法计税项目、免征增值税项目而无法划分不得抵扣的进项税额,按照下列公式计算不得抵扣的进项税额:

不得抵扣的进项税额=当期无法划分的全部进项税额×(当期简易计税方法计税项目销售额+免征增值税项目销售额)÷当期全部销售额

主管税务机关可以按照上述公式依据年度数据对不得抵扣的进项税额进行清算。

根据上述规定,分得清专门用于免税项目的进项税额,直接做转出;分不清用于免税、应税项目的进项税额,按销售额比例分摊做转出;对于混用的固定资产、不动产、无形资产(其他权益性无形资产除外)可以抵扣,只有专用于免税项目的固定资产、不动产、无形资产(其他权益性无形资产除外),才不能抵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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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时间:2023-6-19
来源:北京门头沟税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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