答疑车辆购置税享受免税的,只能去特定的税务所去办理吗?
【回答】
新能源免征车辆购置税、纳税人在2021年1月1日(含)后购置的设有固定装置的非运输专用作业车辆免税在全市车辆购置税征收机构都可以办理,其他免税优惠只能在东城车辆购置税征收机构办理。
答疑我公司是一家小型企业,在7月份预缴申报时不打算享受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政策,以后还可以享受吗?
对7月份预缴申报期未选择享受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政策的企业,在10月份预缴申报或年度汇算清缴时能够准确归集核算研发费用的,可结合自身生产经营实际情况,自主选择在10月份预缴申报或年度汇算清缴时统一享受。
答疑我单位打算在7月预缴申报时享受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政策,应该如何填报申报表?
纳税人如选择纸质申报表进行预缴申报,可在《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月(季)度预缴纳税申报表(A类)》(A200000)第7行“减:免税收入、减计收入、加计扣除”下的明细行次填写相关优惠事项名称和优惠金额。纳税人如通过电子税务局进行预缴申报,可直接在下拉菜单中选择相应的优惠事项名称,再填报优惠金额。需要注意的是,由于下拉菜单中优惠事项较多,请在税务总局官网“纳税服务”栏目查阅《企业所得税申报事项目录》,对照选择正确的优惠事项,以准确享受优惠政策。
答疑预缴时享受了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汇算清缴时发现不符合小型微利企业条件的怎么办?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落实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征管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6号)规定:“六、企业预缴企业所得税时享受了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但在汇算清缴时发现不符合相关政策标准的,应当按照规定补缴企业所得税税款。
……
八、本公告自2023年1月1日起施行。”
答疑高新技术企业认定时的“总收入”和“高新技术产品(服务)收入”的口径如何确定?
根据《科技部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订印发〈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指引〉的通知》(国科发火[2016]195号)文件有关规定,总收入是指收入总额减去不征税收入。销售收入为主营业务收入与其他业务收入之和。
高新技术产品(服务)收入是指企业通过研发和相关技术创新活动,取得的产品(服务)收入与技术性收入的总和。
答疑企业租入的车辆,负担了该车辆的保险费和车船税,那么这部分保险费及车船税可以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吗?
企业租入的车辆,车辆的所有人不是企业,车对应的保险费、车船税等,应由车辆的所有人负担,企业不能税前扣除。
答疑单位为车队购买的交强险、公路运输货物保险和意外伤害保险可以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吗?
按照《实施条例》第四十六条的规定,“企业参加财产保险,按照规定缴纳的保险费,准予扣除。”单位为本单位车队购买的交强险、公路运输货物保险和意外伤害保险可以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
答疑单位名下没有车辆,向租车公司租赁车辆使用取得租赁费发票,租赁车辆在正常使用中产生油费和过路过桥费并取得油费发票和过路过桥费的发票,纳税人想要按照企业所得税法第八条(企业实际发生的与取得收入有关的、合理的支出,包括成本、费用、税金、损失和其他支出,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需要提供什么样证明,才能证明油费和过路过桥费的支出属于与取得收入有关的合理支出?
企业在使用租赁的车辆过程中发生的符合《企业所得税法》第八条规定的支出,提供发票等合法有效的凭据,可在税前扣除。为证明支出是与取得收入有关的合理支出,应提供租赁协议和租车发票等证明材料。
答疑董事费、监事费应按哪个税目缴纳个人所得税?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明确个人所得税若干政策执行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9]121号)第二条规定:“(一)《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征收个人所得税若干问题的规定〉的通知》(国税发[1994]089号)第八条规定的董事费按劳务报酬所得项目征税方法,仅适用于个人担任公司董事、监事,且不在公司任职、受雇的情形。(二)个人在公司(包括关联公司)任职、受雇,同时兼任董事、监事的,应将董事费、监事费与个人工资收入合并,统一按工资、薪金所得项目缴纳个人所得税。”
答疑个体工商户个人所得税减半政策区分征收方式吗?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落实支持个体工商户发展个人所得税优惠政策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5号)第一条规定,对个体工商户经营所得年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100万元的部分,在现行优惠政策基础上,再减半征收个人所得税。个体工商户不区分征收方式,均可享受。
第五条规定,本公告自2023年1月1日起施行,2024年12月31日终止执行。2023年1月1日至本公告发布前,个体工商户已经缴纳经营所得个人所得税的,可自动抵减以后月份的税款,当年抵减不完的可在汇算清缴时办理退税;也可直接申请退还应减免的税款。
答疑企业在活动中随机向本单位以外的个人赠送礼品,个人取得的礼品收入按照什么税目缴纳个人所得税?
《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个人取得有关收入适用个人所得税应税所得项目的公告》(财政部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74号)规定:“三、企业在业务宣传、广告等活动中,随机向本单位以外的个人赠送礼品(包括网络红包,下同),以及企业在年会、座谈会、庆典以及其他活动中向本单位以外的个人赠送礼品,个人取得的礼品收入,按照“偶然所得”项目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但企业赠送的具有价格折扣或折让性质的消费券、代金券、抵用券、优惠券等礼品除外。前款所称礼品收入的应纳税所得额按照《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促销展业赠送礼品有关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财税[2011]50号)第三条规定计算。......五、本公告自2019年1月1日起执行。”
答疑根据财政部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35号确定个人工资薪金所得来源地时,境内工作期间是否包括其在境内工作期间在境外出差的天数?
境内工作期间包括其在境内工作期间在境外出差的天数。
答疑企业出租房屋有什么房产税优惠政策?
根据《财政部税务总局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完善住房租赁有关税收政策的公告》(财政部税务总局住房城乡建设部公告2021年第24号)的规定:“二、对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以及其他组织向个人、专业化规模化住房租赁企业出租住房的,减按4%的税率征收房产税。
三、对利用非居住存量土地和非居住存量房屋(含商业办公用房、工业厂房改造后出租用于居住的房屋)建设的保障性租赁住房,取得保障性租赁住房项目认定书后,比照适用第二条规定的税收政策,具体为: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以及其他组织向个人、专业化规模化住房租赁企业出租上述保障性租赁住房,减按4%的税率征收房产税。
保障性租赁住房项目认定书由市、县人民政府组织有关部门联合审查建设方案后出具。”
答疑未办理税务登记、临时税务登记的小规模纳税人在月销售额不超过10万,以及执行增值税按次纳税起征点的有关规定时,对按次销售额达到500元以上的,是否适用财税[2016]12号文件?
财税[2016]12号文件及执行口径解读明确规定,按月纳税的月销售额或营业额不超过10万元(按季度纳税的季度销售额或营业额不超过30万元)的自然人(按次纳税的自然人)、缴纳消费税的纳税人和一般纳税人等均可按规定享受该项政策。
答疑残保金年缴纳额的计算公式是否用上年北京市社会平均工资?
用人单位在职职工年平均工资未超过上年北京市社会平均工资2倍的,按本单位实际在职职工年平均工资计算;超过上年北京市社会平均工资2倍的,按上年北京市社会平均工资2倍计算。社会平均工资指北京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公布的全口径城镇单位就业人员平均工资。
答疑缴费人现在是否可以继续享受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分档减缴政策?
现在可以继续享受。根据《关于延续实施残疾人就业保障金优惠政策的公告》(财政部公告2023年第8号)的规定:“一、延续实施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分档减缴政策。其中:用人单位安排残疾人就业比例达到1%(含)以上,但未达到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比例的,按规定应缴费额的50%缴纳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用人单位安排残疾人就业比例在1%以下的,按规定应缴费额的90%缴纳残疾人就业保障金。
三、本公告执行期限自2023年1月1日起至2027年12月31日。对符合本公告规定减免条件但缴费人已缴费的,可按规定办理退费。”
答疑如需将带有“航空运输电子客票行程单”“铁路电子客票”字样的数电票用于抵扣税款、税前扣除和财务报销的,应该如何开具数电票?
目前带有“航空运输电子客票行程单”“铁路电子客票”字样的数电票包含“购买方名称”及其“统一社会信用代码”,如需将其用于抵扣税款、税前扣除和财务报销的,应当在“购买方名称”及其“统一社会信用代码”处填写将该发票用于抵扣税款、税前扣除和财务报销的单位信息,开票后直接交付到对应单位的税务数字账户。相关出行人信息在旅客信息栏(区)展示。
答疑哪些纳税人可以享受“六税两费”减免政策?
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小型微利企业、个体工商户等三类主体均可以申报享受“六税两费”减免政策。
如果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是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可以申报享受“六税两费”减免政策。
答疑文化事业建设费有何减免规定?
1. 未达起征点免征
未达到增值税起征点的缴纳义务人,免征文化事业建设费。
2. 减征政策
自2019年7月1日至2024年12月31日,对归属中央收入的文化事业建设费,按照缴纳义务人应缴费额的50%减征;对归属本市地方收入的文化事业建设费,按照缴纳义务人应缴费额的50%减征。
3. 免征政策
自2016年5月1日起,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中月销售额不超过2万元(按季纳税6万元)的企业和非企业性单位提供的应税服务,免征文化事业建设费。
答疑文化事业建设费应缴费额如何计算?
应缴费额=计费销售额×3%
缴纳义务人应按照提供广告服务、娱乐服务取得的计费销售额和3%的费率计算应缴费额。
广告服务计费销售额:缴纳义务人提供广告服务取得的全部含税价款和价外费用,减除支付给其他广告公司或广告发布者的含税广告发布费后的余额。
注意:缴纳义务人减除价款的,应当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或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合法有效凭证,否则,不得减除。
娱乐服务计费销售额:缴纳义务人提供娱乐服务取得的全部含税价款和价外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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