答疑社保费减免5个月,是每个月都需要我们提申请吗?
答:对于减免政策享受,您不用额外提出减免申请,更不用每月都提出申请,只需要按照正常程序如实申报缴费基数、适用费率即可。
答疑我公司在厦门,2月份的社会保险费我公司已申报,但未缴款,这个月应如何处理?是否需要作废申报记录?
答:对于2月份已申报未缴款的社保费,您无需做任何处理,税务机关会根据单位享受的减免政策重新生成应缴账目,您核对无误后直接申报即可。
答疑我公司2019年度享受新办软件企业“两免三减半”优惠政策,但受疫情影响,公司财务部门尚未恢复正常办公,能否延期提交财税〔2016〕49号文件规定的优惠资料?
答:为了支持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工作,2月6日,财政部、税务总局下发了2020年第8号和第9号公告,出台了疫情防控重点保障物资生产企业新购置设备一次性扣除、延长困难企业亏损结转年限和应对疫情捐赠支出税前扣除三项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此次出台政策均自2020年1月1日起施行,符合条件的企业,可自2020年企业所得税季度预缴开始享受相关优惠政策。
答疑我公司2019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申报享受研发费用加计扣除,申报软件提示我公司属于负面清单行业,不得享受加计扣除政策,请问如何处理?
答:按照财税〔2015〕119号文件规定,烟草制造业、住宿和餐饮业、批发和零售业、房地产业、租赁和商务服务业、娱乐业等六个行业,不得享受研发费用加计扣除。负面清单行业的判定,是指以相关行业业务为主营业务,其研发费用发生当年的主营业务收入占企业按税法第六条规定计算的收入总额减除不征税收入和投资收益的余额50%(不含)以上的企业。如企业因行业信息登记有误未能享受研发费用加计扣除优惠,可对税务登记信息中的所属行业信息进行调整后,通过汇算清缴申报享受优惠。
答疑科技局2019年向我公司拨付了100万元科技项目经费,我公司按照要求专项用于研发活动,相关费用能否加计扣除?
答:企业获得的具有专项用途的财政性资金用于研发活动的,如已将财政性资金作为不征税收入处理,则对应支出不得税前扣除,也不得加计扣除。如将财政性资金作为应税收入处理,其对应研发费用支出符合加计扣除条件的,可加计扣除。
答疑我公司2019年度发生了委托境外研发费用,是否能够加计扣除?
答:按照《关于企业委托境外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有关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18〕64号)规定,自2018年1月1日起,取消企业委托境外机构进行研发活动所发生的费用不得加计扣除的限制。企业如2019年度委托境外机构开展研发活动,可按照费用实际发生额的80%计入委托方的委托境外研发费用。委托境外研发费用不超过境内符合条件的研发费用三分之二的部分,可以按规定在企业所得税前加计扣除。上述费用实际发生额应按照独立交易原则确定。委托方与受托方存在关联关系的,受托方应向委托方提供研发项目费用支出明细情况。企业委托境外个人进行研发活动所发生的费用不得加计扣除。企业在境外的分支机构产生的研发费用不属于委托境外机构研发费用,按照企业自主研发项目享受加计扣除。
答疑2019年度企业享受研发费用加计扣除的比例是多少?
答:根据《所得税优惠政策事项办理办法>的公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修订后的<企业告》(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23号)的规定,企业享受优惠事项采取“自行判别、申报享受、相关资料留存备查”的办理方式。企业应当根据经营情况以及相关税收规定自行判断是否符合优惠事项规定的条件,符合条件的可以按照《目录》列示的时间自行计算减免税额,并通过填报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享受税收优惠。同时,按照本办法的规定归集和留存相关资料备查。因此,企业在享受研发费加计扣除政策时,无需事先到税务机关办理备案或审批手续,但需要按照文件规定将相关资料留存备查。
答疑我公司不是高新技术企业,但是有研发项目,产生的研发费是否可以加计扣除?
答:高新技术企业资格并非享受研发费加计扣除政策的必要条件,未取得高新技术企业资格的企业,只要不属于政策规定的限制性行业,且发生了符合条件的研发支出,就可以享受研发费用加计扣除优惠政策。
答疑市级高新技术企业能够享受15%的税率优惠么?怎么区分自己是市级还是国家级高新技术企业呢?
答:市级高新技术企业可享受天津市相关政府部门的财政奖励政策,但不得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只有国家级高新技术企业才能享受企业所得税法规定的低税率优惠政策。市级高新技术企业和国家级高新技术企业可通过证书来区分,国家级高新技术企业证书上同时印有天津市科技局、天津市财政局、国家税务总局天津市税务局三部门公章,市级高新技术企业证书上没有上述市级部门的公章。
答疑我公司2019年新申请认定为高新技术企业,但受疫情影响,未能及时领取高新技术企业证书,2019年度汇算清缴还能够享受高新技术企业所得税优惠吗?
答:2019年度申报认定高新技术企业但受疫情影响暂未领取证书的企业,可登陆市科技局网站查询《我市2019年第一批申请备案的高新技术企业获国家批复》和《我市2019年第二批申请备案的高新技术企业获国家批复》,获得国家高企认定办备案批复的企业,如未领取高新技术企业证书,可暂先通过2019年度汇算清缴申报享受高新技术企业所得税优惠,待领取证书后,将证书留存备查。
答疑我公司主要为居家老人提供配餐、上门护理等服务,是否属于为社区提供养老服务的机构?
答:财政部公告2019年第76号所称社区,是指聚居在一定地域范围内的人们所组成的社会生活共同体,包括城市社区和农村社区。在社区依托固定场所设施,采取全托、日托、上门等方式,为社区老年人提供的生活照料、康复护理、助餐助行、紧急救援、精神慰藉等服务的企业、事业单位和社会组织,可享受社区家庭服务业优惠政策。
答疑我公司是一家保洁公司,主要为小区居民提供保洁服务,但也为写字楼提供保洁服务,请问我公司2019年取得的收入都能够享受税收优惠政策吗?
答:按照《财政部 税务总局 发展改革委 民政部商务部 卫生健康委关于养老、托育、家政等社区家庭服务业税费优惠政策的公告》(财政部公告2019年第76号)规定,只有为社区提供家政服务取得的收入,才能够享受减按90%计入收入总额的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企业同时为社区和写字楼提供保洁服务,应当对两类收入分别核算,核算不清的,不得享受社区家庭服务业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
答疑我公司主要为企业提供环保设施的后续监测、维护服务,是否符合环境保护第三方防治企业所得税优惠条件?
答:按照《财政部 税务总局 国家发展改革委生态环境部关于从事污染防治的第三方企业所得税政策问题的公告》(财政部公告2019年第60号)规定,受排污企业或政府委托,负责环境污染治理设施(包括自动连续监测设施)运营维护的企业(简称第三方防治企业),可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第三方防治企业应当同时符合以下条件:1.在中国境内(不包括港、澳、台地区)依法注册的居民企业;2.具有1年以上连续从事环境污染治理设施运营实践,且能够保证设施正常运行;3.具有至少5名从事本领域工作且具有环保相关专业中级及以上技术职称的技术人员,或者至少2名从事本领域工作且具有环保相关专业高级及以上技术职称的技术人员;4.从事环境保护设施运营服务的年度营业收入占总收入的比例不低于60%;5.具备检验能力,拥有自有实验室,仪器配置可满足运行服务范围内常规污染物指标的检测需求;6.保证其运营的环境保护设施正常运行,使污染物排放指标能够连续稳定达到国家或者地方规定的排放标准要求;7.具有良好的纳税信用,近三年内纳税信用等级未被评定为C级或D级。
答疑我公司2015年被认定为转制文化企业,但财税〔2014〕84号文件到2018年底已失效,请问我公司2019年度是否需要交纳企业所得税?
答:按照《财政部 税务总局 中央宣传部关于继续实施文化体制改革中经营性文化事业单位转制为企业若干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9〕16号)文件规定,2018年12月31日之前已完成转制的企业,自2019年1月1日起可继续免征五年企业所得税。也就是说,企业在2019至2023年度继续免征五年企业所得税。
答疑天津企业招聘退役士兵可享受什么样的优惠政策?
答:天津市企业招用自主就业退役士兵,与其签订1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并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的,自签订劳动合同并缴纳社会保险当月起,在3年内按实际招用人数,按照每人每年9000元的标准,依次扣减增值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和企业所得税优惠。纳税人按本单位招用退役士兵的人数及其实际工作月数核算本单位减免税总额,在减免税总额内每月依次扣减增值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和地方教育附加。纳税年度终了,如果纳税人实际减免的增值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和地方教育附加小于核算的减免税总额,纳税人在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时,以差额部分扣减企业所得税。当年扣减不完的,不再结转以后年度扣减。
答疑企业享受吸纳重点群体就业政策需要办理什么手续呢?
答:企业享受吸纳重点群体就业政策采取“自行判别、申报享受、相关资料留存备查”的办理方式。符合条件的企业,可自行通过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享受吸纳重点群体就业优惠政策,并将以下资料留存备查:1.享受税收优惠政策的登记失业半年以上的人员,零就业家庭、城市低保家庭的登记失业人员,以及毕业年度内高校毕业生的《就业创业证》(注明“企业吸纳税收政策”)。2.县以上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核发的《企业吸纳重点群体就业认定证明》。3.《重点群体人员本年度实际工作时间表》。
答疑我公司招用了持有《就业创业证》的员工,在企业所得税方面可享受什么样的优惠政策?
答:天津市企业招用建档立卡贫困人口,以及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公共就业服务机构登记失业半年以上且持《就业创业证》或《就业失业登记证》(注明“企业吸纳税收政策”)的人员,与其签订1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并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的,自签订劳动合同并缴纳社会保险当月起,在3年内按实际招用人数,按照每人每年7800元的标准依次扣减增值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和企业所得税优惠。纳税人按本单位招用重点群体的人数及其实际工作月数核算本单位减免税总额,在减免税总额内每月依次扣减增值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和地方教育附加。纳税年度终了,如果纳税人实际减免的增值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和地方教育附加小于核算的减免税总额,纳税人在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时,以差额部分扣减企业所得税。当年扣减不完的,不再结转以后年度扣减。
答疑我公司是一家跨境电子商务企业,在企业所得税方面有支持跨境电子商务企业发展的特殊政策么?
答: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跨境电子商务综合试验区零售出口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36号)规定,综试区内的跨境电商企业,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试行核定征收企业所得税办法:(1)在综试区注册,并在注册地跨境电子商务线上综合服务平台登记出口货物日期、名称、计量单位、数量、单价、金额的;(2)出口货物通过综试区所在地海关办理电子商务出口申报手续的;(3)出口货物未取得有效进货凭证,其增值税、消费税享受免税政策。综试区内核定征收的跨境电商企业应准确核算收入总额,并采用应税所得率方式核定征收企业所得税。应税所得率统一按照4%确定。
答疑按照政策规定,购进设备、器具一次性扣除政策的固定资产单位价值不得超过500万元,如果我单位购置设备价值超过500万元,在2019年度是否能够享受加速折旧政策?
答:如企业购进设备单位价值较高,未能享受一次性扣除政策,如符合以下情形之一的,可享受固定资产加速折旧政策:1.由于技术进步,产品更新换代较快的固定资产,以及常年处于强震动、高腐蚀状态的固定资产,可享受加速折旧政策;2.按照财税[2014]75号文件规定,“六大行业”2014年1月1日以后购入的固定资产,可享受固定资产加速折旧政策;3.按照财税[2015]106号文件规定,“四大领域”2015年1月1日以后购入的固定资产,可享受固定资产加速折旧政策;4.按照财政部、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66号文件规定,全部制造业企业2019年1月1日以后购入的固定资产,可享受固定资产加速折旧政策。
答疑因发展需要,2018年9月份新购入两台大型设备并投入使用,单位价值分别为480万元和600万元,发票已同时开具。我公司这两台设备是否可以享受一次性扣除的新政策?
答:财税〔2018〕54号文件规定企业在2018年1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期间新购进的设备、器具,单位价值不超过500万元的,允许一次性计入当期成本费用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不再分年度计算折旧;单位价值超过500万元的,仍按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完善固定资产加速折旧企业所得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4〕75号)、《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完善固定资产加速折旧企业所得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5〕106号)等相关规定执行。因此,新购买的价值480万元的设备可以享受一次性扣除;价值600万元的设备因超过500万元,故不可以一次性扣除,但如果符合固定资产加速折旧政策条件,可以选择进行加速折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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