答疑个人转让股权,核定股权转让收入的方法有哪些?
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股权转让所得个人所得税管理办法(试行)>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67号)第十四条规定: 主管税务机关应依次按照下列方法核定股权转让收入: (一)净资产核定法 股权转让收入按照每股净资产或股权对应的净资产份额核定。 被投资企业的土地使用权、房屋、房地产企业未销售房产、知识产权、探矿权、采矿权、股权等资产占企业总资产比例超过20%的,主管税务机关可参照纳税人提供的具有法定资质的中介机构出具的资产评估报告核定股权转让收入。 6个月内再次发生股权转让且被投资企业净资产未发生重大变化的,主管税务机关可参照上一次股权转让时被投资企业的资产评估报告核定此次股权转让收入。 (二)类比法 1.参照相同或类似条件下同一企业同一股东或其他股东股权转让收入核定; 2.参照相同或类似条件下同类行业企业股权转让收入核定。 (三)其他合理方法 主管税务机关采用以上方法核定股权转让收入存在困难的,可以采取其他合理方法核定。
答疑稽核比对结果为不符、缺联、重号、滞留的异常海关缴款书如何处理?
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发票管理等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33号),三、稽核比对结果为不符、缺联、重号、滞留的异常海关缴款书按以下方式处理: (一)对于稽核比对结果为不符、缺联的海关缴款书,纳税人应当持海关缴款书原件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数据修改或核对。属于纳税人数据采集错误的,数据修改后再次进行稽核比对;不属于数据采集错误的,纳税人可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数据核对,主管税务机关会同海关进行核查。经核查,海关缴款书票面信息与纳税人实际进口货物业务一致的,纳税人登录选择确认平台查询、选择用于申报抵扣或出口退税的海关缴款书信息。 (二)对于稽核比对结果为重号的海关缴款书,纳税人可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核查。经核查,海关缴款书票面信息与纳税人实际进口货物业务一致的,纳税人登录选择确认平台查询、选择用于申报抵扣或出口退税的海关缴款书信息。 (三)对于稽核比对结果为滞留的海关缴款书,可继续参与稽核比对,纳税人不需申请数据核对。 六、本公告第一条自2019年10月1日起施行,本公告第二条至第五条自2020年2月1日起施行。
答疑年度内,纳税人有住房贷款利息也有住房租金的,是否能同时享受专项附加扣除?
答:根据《国务院关于印发个人所得税专项附加扣除暂行办法的通知》(国发〔2018〕41号)第二十条规定,纳税人及其配偶在一个纳税年度内不能同时分别享受住房贷款利息和住房租金专项附加扣除。
答疑综合服务平台发票抵扣勾选时有哪些注意事项?
答:1.请关注抵扣勾选功能界面的当前税款所属期和申报截至日期,您勾选的发票将归属于当前税款所属期; 2.异常发票(发票状态为已作废、已失控、已红冲等,管理状态为非正常)不能进行勾选操作; 3.对于勾选为抵扣的发票,默认是全额抵扣,如实际情况为不全额申报抵扣,您可自行调整有效抵扣税额,已勾选的发票,支持撤销勾选。 4.每个数款所属期可以进行多次勾选与撤销勾选操作; 5.扫描认证的发票默认勾选为抵扣,并支持撤销勾选操作,再次勾选时将属于当前税款所属期; 6.“抵扣勾选统计”功能支持对当前税款所属期勾选数据的统计,并支持对历史属期统计数据的查询及认证明细数据的导出; 7.在申报期内,在“抵扣勾选统计”模块进行申请统计,系统将锁定当期的勾选操作;如需继续勾选发票,可在撤销统计成功后继续进行发票勾选或撤销勾选操作; 8.在申报期内,如已完成当前税款所属期发票的勾选操作,您需要在“抵扣勾选统计”功能中进行签名确认操作; 9.如已取得的发票在发票抵扣勾选时查询不到,请前往进项发票查询模块进行查询核实。
答疑个人购买家庭唯一住房或家庭第二套改善性住房,契税如何征收?
答: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调整房地产交易环节契税 营业税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16〕23号)第一条规定,关于契税政策(一)对个人购买家庭唯一住房(家庭成员范围包括购房人、配偶以及未成年子女,下同),面积为90平方米及以下的,减按1%的税率征收契税;面积为90平方米以上的,减按1.5%的税率征收契税。(二)对个人购买家庭第二套改善性住房,面积为90平方米及以下的,减按1%的税率征收契税;面积为90平方米以上的,减按2%的税率征收契税。家庭第二套改善性住房是指已拥有一套住房的家庭,购买的家庭第二套住房。
答疑无住所个人取得数月奖金如何确定所得来源地?
答:《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非居民个人和无住所居民个人有关个人所得税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35号)规定:“一、关于所得来源地(二)关于数月奖金以及股权激励所得来源地的规定。 无住所个人取得的数月奖金或者股权激励所得按照本条第(一)项规定确定所得来源地的,无住所个人在境内履职或者执行职务时收到的数月奖金或者股权激励所得,归属于境外工作期间的部分,为来源于境外的工资薪金所得;无住所个人停止在境内履约或者执行职务离境后收到的数月奖金或者股权激励所得,对属于境内工作期间的部分,为来源于境内的工资薪金所得。具体计算方法为:数月奖金或者股权激励乘以数月奖金或者股权激励所属工作期间境内工作天数与所属工作期间公历天数之比。 无住所个人一个月内取得的境内外数月奖金或者股权激励包含归属于不同期间的多笔所得的,应当先分别按照本公告规定计算不同归属期间来源于境内的所得,然后再加总计算当月来源于境内的数月奖金或者股权激励收入额。 本公告所称数月奖金是指一次取得归属于数月的奖金、年终加薪、分红等工资薪金所得,不包括每月固定发放的奖金及一次性发放的数月工资。
答疑个人领取的税收递延型商业养老保险的养老金收入如何缴纳个人所得税?
答:《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个人取得有关收入适用个人所得税应税所得项目的公告》(财政部、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74号)规定:“四、个人按照《财政部、税务总局、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证监会关于开展个人税收递延型商业养老保险试点的通知》(财税〔2018〕22号)的规定,领取的税收递延型商业养老保险的养老金收入,其中25%部分予以免税,其余75%部分按照10%的比例税率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税款计入”工资、薪金所得“项目,由保险机构代扣代缴后,在个人购买税延养老保险的机构所在地办理全员全额扣缴申报。……五、本公告自2019年1月1日起执行。”
答疑纳税人现场制作食品并直接销售给消费者,如何缴纳增值税?
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国内旅客运输服务进项税抵扣等增值税征管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31号)第十二条规定,纳税人现场制作食品并直接销售给消费者,按照“餐饮服务”缴纳增值税。
本公告第五条至第十二条自2019年10月1日起施行。此前已发生未处理的事项,按照本公告执行,已处理的事项不再调整。
答疑哪些情形可以免征或减征资源税?
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资源税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三十三号)第六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免征资源税: (一)开采原油以及在油田范围内运输原油过程中用于加热的原油、天然气; (二)煤炭开采企业因安全生产需要抽采的煤成(层)气。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减征资源税: (一)从低丰度油气田开采的原油、天然气,减征百分之二十资源税; (二)高含硫天然气、三次采油和从深水油气田开采的原油、天然气,减征百分之三十资源税; (三)稠油、高凝油减征百分之四十资源税; (四)从衰竭期矿山开采的矿产品,减征百分之三十资源税。 根据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需要,国务院对有利于促进资源节约集约利用、保护环境等情形可以规定免征或者减征资源税,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备案。 再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资源税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三十三号)第七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省、自治区、直辖市可以决定免征或者减征资源税: (一)纳税人开采或者生产应税产品过程中,因意外事故或者自然灾害等原因遭受重大损失; (二)纳税人开采共伴生矿、低品位矿、尾矿。 前款规定的免征或者减征资源税的具体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提出,报同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决定,并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和国务院备案。 再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资源税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三十三号)第十七条规定,本法自2020年9月1日起施行。1993年12月25日国务院发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资源税暂行条例》同时废止。
答疑残保金是否可以延期缴纳?
答:一、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中国残疾人联合会关于印发<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征收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财税〔2015〕72号)第十七条规定,用人单位遇不可抗力自然灾害或其他突发事件遭受重大直接经济损失,可以申请减免或者缓缴保障金。具体办法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财政部门规定。 用人单位申请减免保障金的最高限额不得超过1年的保障金应缴额,申请缓缴保障金的最长期限不得超过6个月。 二、根据《北京市财政局、国家税务总局北京市税务局 北京市残疾人联合会关于印发<北京市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征收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京财税〔2019〕1333号)第十六条规定,用人单位遇不可抗力自然灾害或其他突发事件遭受重大直接经济损失,可以申请减免或者缓缴保障金。 用人单位申请减免保障金的最高限额不得超过1年的保障金应缴额,申请缓缴保障金的最长期限不得超过6个月。 用人单位申请保障金减免或缓缴的,应先向税务登记地所在区的财政部门提出书面申请,由区财政部门进行审核批复,报市财政局备案并将批复结果告知同级税务机关。
答疑企业发生债权转股权业务,对债务清偿和股权投资两项业务暂不确认有关债务清偿所得或损失,股权投资的计税基础以原债权的计税基础确定。企业的其他相关所得税事项保持不变。债转股的转股范围是否包括债务人持有的其他公司的股权?
答:企业发生的债权转股权业务,可以分解为债务人偿还所欠债务和债权人以债务人偿还的债务再对债务人进行投资两项经济业务,债权人的投资对象是债务人而不是债务人持有的其他公司,因此债转股的转股范围不包括债务人持有的其他公司股权。 如果债权人将债权转为债务人持有的其他公司股权,则属于债务人以持有其他公司股权抵债,按照相关规定进行税务处理。
答疑企业享受非货币资产投资递延纳税政策后,五年内将部分股权转让,是否仅将转让股权部分对应的未确认的非货币性资产转让所得(以下简称递延所得),在转让股权当年的企业所得税年度汇算清缴时,一次性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
答:仅将转让股权部分对应的递延所得在转让股权当年的企业所得税年度汇算清缴时,一次性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
答疑享受文化事业单位转制免税政策企业境外所得适用税率问题问:某企业为享受经营性文化事业单位转制免税优惠的纳税人,其从境外取得的所得是否免征企业所得税?
答: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企业境外所得税收抵免操作指南>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0年第1号)第26的规定,“中国境内外所得依照企业所得税法及实施条例的规定计算的应纳税总额的税率是25%,即使企业境内所得按税收法规规定享受企业所得税优惠的,在进行境外所得税额抵免限额计算中的中国境内、外所得应纳税总额所适用的税率也应为25%.”因此享受文化事业单位转制免税政策的企业,其境外所得按25%税率计算境外应纳税额。
答疑按照国税发[2009]31号第三十三条的规定,开发企业利用地下基础设施形成的停车场所,作为公共配套设施进行处理。对于企业利用地下基础设施形成的停车场所,后因补缴土地出让金而取得地下车库的产权,其补缴的土地出让金是否需计入地下车库计税成本?
答:具有产权的地下车库应归集土地成本,不具有产权的地下车库按公共配套设施进行税务处理,不分摊土地成本。
答疑:自2017年9月30日起,《北京市共有产权住房管理暂行办法》(以下简称《办法》)施行,自住型商品住房、限价商品住房、经济适用住房,以及政府收购的各类政策性住房均作为共有产权房,共有产权住房属于政策性商品住房。对于《办法》施行后,即2017年9月30日后,企业销售未完工共有产权房取得的销售收入其计税毛利率如何确定,是按3%还是按15%?
答:按照北京市有关规定纳入政府保障性住房计划的开发产品暂按3%确认计税毛利率。
答疑被投资企业破产,在2017年度完成清算,但在2018年2月才取得注销文件,投资企业在2017年会计上作投资损失处理,该笔损失税前扣除的时间是应在被投资企业完成清算的2017年度,还是在依法完成注销的2018年度?
答:按照25号公告的规定,企业因被投资企业依法宣告破产、解散而发生股权投资损失的,未规定企业在确认股权投资损失时应提供有关部门的注销证明,只规定应提供被投资企业资产处置方案。因此,在企业书面承诺损失金额已确定的情况下,将被投资企业资产处置方案、成交及入账材料作为确认投资收回额的证据,将股权投资损失确认在2017年。
答疑一项损失的确认时点涉及获取外部证据的时间、完成内部核销手续的时间、资产损失会计处理时间、企业资产处置时间等不同的时间,各时点往往在不同年度,企业应依据何种时间作为确认资产损失的时点?可否将最迟时点作为确认资产损失的时点?
答: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企业资产损失所得税税前扣除管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25号)(以下简称25号公告)第四条的规定,实际资产损失应当在其实际发生且会计上已作损失处理的年度申报扣除;法定资产损失,应当在企业向主管税务机关提供证据资料证明该项资产已符合法定资产损失确认条件,且会计上已作损失处理的年度申报扣除。企业发生的实际资产损失和法定资产损失应同时满足相应的条件,同时企业的会计处理应符合财务会计处理的相关规定。
答疑某资源综合利用企业利用《资源综合利用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规定的建筑垃圾作为主要原材料,生产符合规定的产品如水泥、混凝土等,取得的收入享受减按90%计入企业当年收入总额的税收优惠。该企业2018年从政府有关部门取得政府补助100万元,对于其利用废弃材料而减少废物排放的行为予以奖励,该企业取得的政府补助能否享受减计收入优惠?
答:考虑到资源综合利用减计收入优惠是对应税收入进行减计,因此对于企业取得的政府补助,如该补助是对收入的补偿则可以享受减计收入优惠,如不是对收入的补偿而是对其他因素的补偿则不能享受减计收入优惠。上述问题中的政府补助是对企业减少废物排放行为的奖励,不是对其生产的产品收入进行补偿,因此不能享受减计收入的优惠。
答疑如果企业2017年度已经获利,但是2018年度起才符合软件企业条件,如何享受软件企业优惠?
答: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软件和集成电路产业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6〕49号)第九条的规定,“软件、集成电路企业应从企业的获利年度起计算定期减免税优惠期。如获利年度不符合优惠条件的,应自首次符合软件、集成电路企业条件的年度起,在其优惠期的剩余年限内享受相应的减免税优惠。”因此,如果企业2017年已经获利,但是2018年才符合软件企业条件,需要在剩余期限内享受优惠,也就是从2018年起享受“一免三减半”的优惠。
答疑2018年以后新获利的软件企业是否能享受软件企业两免三减半的优惠政策?
答:根据《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集成电路设计和软件产业企业所得税政策的公告》(财政部、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68号)第一条规定,“依法成立且符合条件的集成电路设计企业和软件企业,在2018年12月31日前自获利年度起计算优惠期,第一年至第二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三年至第五年按照25%的法定税率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并享受至期满为止。”因此,对于2018年新获利的软件企业可以享受“两免三减半”的税收优惠,对于2019年及以后年度新获利的软件企业,需等待后续文件再予明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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