答疑固定资产如何计算月折旧额?四种方法详细讲解!

【回答】

计提折旧是指计提企业固定资产在使用过程中逐渐产生的损耗而转移到商品活费用中的价值,常用的固定资产的折旧方法包括:年限平均法、工作量法、双倍余额递减法和年数总和法。

1.png今天,网校就跟大家分享一下这四种折旧方法下如何计算折旧额。

2.png

年限平均法(又称直线法)

将固定资产的应计折旧额均衡地分摊到固定资产预计使用寿命内,采用这种方法计算的每期折旧额是相等的。

计算公式:

年折旧率=(1-预计净残值率)÷预计使用年限(年)

月折旧率=年折旧率÷12月

折旧额=固定资产原价×月折旧率

或:

年折旧额=(固定资产原价-预计净残值)÷预计使用年限(年)

       =固定资产原价×(1-预计净残值率)÷预计使用年限(年)

月折旧额=年折旧额÷12

举例:

正小保公司2024年3月购入一辆小轿车。入账不含税金额为10万元,预计使用寿命为4年,预计净残值为2万。

正小保公司从2024年4月开始计提折旧,每月计提折旧金额为:0.1667万元

计算过程:

年折旧额=(固定资产原价-预计净残值)÷预计使用年限(年)=(10-2)/4=2万元

月折旧额=年折旧额÷12=2/12=0.1667万元

2024年折旧金额总计=2*9/12=1.5万(因该小轿车是3月份购入,从4月份开始计提折旧,因此2024年共计折旧9个月)

工作量法

指根据实际工作量计算每期应提折旧额的一种方法。

计算公式:

单位工作量折旧额=[固定资产原值×(1-预计净残值率)]÷预计总工作量

月折旧额=固定资产当月工作量(实际)×单位工作量折旧额

举例:

正小保公司2024年7月购入一辆小汽车,不含税金额为100万元,预计总行驶里程为50万公里,净残值10万元。2024年、2025年、2026年该小汽车分别行驶3万、8万、10万公里。

每公里折旧额=(100-10) /50=1.8元/公里

2024年折旧额=3X1.8=5.4(万元)

2025年折旧额=8X1.8=14.4 (万元)

2026年折旧额=10X1.8=18 (万元)

3 双倍余额递减法

计算公式:

年折旧率=2÷预计使用寿命(年)×100%

月折旧率=年折旧率÷12

月折旧额=月初固定资产账面净值×月折旧率

年折旧额=期初固定资产净值(原值-折旧)×2÷预计使用年限,最后两

年改为直线法

举例:

正小保公司为制造业企业,增值税一般纳税人,2024 年 9 月 30 日新购进用于研发和生产经营共用的仪器设备 1 套,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不含税金额 500 万元,当月已认证通过。该设备预计使用寿命为 5 年,预计净残值为 20 万元。使用双倍余额递减法计算 2025 年应计提的折旧额。

解析:

由于 2024 年 10 月-2025年 9 月计提折旧 500×2/5=200 万元,

2025 年 10 月-2026 年 9 月计提折旧=(500-200)×2/5=120 万元。

2025 年应提折旧额=200×9/12+120×3/12=150+30=180 万元。

年数总和法

计算公式:

年折旧率=尚可使用年限÷预计使用寿命的年数总和×100%,

月折旧率=年折旧率÷12

月折旧额=(固定资产原值-预计净残值)×月折旧率

举例:

正小保公司为制造业企业,增值税一般纳税人,2024 年 9 月 30 日新购进用于研 发和生产经营共用的仪器设备 1 套,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不含税金额 500 万元,当月已勾选认证。该设备预计使用寿命为 5 年,预计净残值为 20 万元。使用年数总和法计算 2025 年应计提的折旧额。

解析:

第一个折旧年度(2024 年 10 月到 2025 年 9 月)的折旧金额=(500-20) ×5/15=160(万元)

第二个折旧年度(2025 年 10 月到 2026 年 9 月)折旧的金额=(500-20) ×4/15=128(万元)

2025 年应计提折旧=160×9/12+128×3/12=152 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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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时间:2024-10-15
来源: 正保会计网校

答疑灵活就业人员2024年度社保缴费基数调整补差具体安排是什么?

【回答】

灵活就业人员应于2024年10月底前,补缴1—7月社平调差金额。

(一)职工基本养老保险

1.如果采取银行扣费方式,对于1—7月份按照原下限标准(4242元)已申报缴费且人社部门已到账的,需按照新下限标准(4416元)补缴1—7月因缴费基数调整产生的差额,由税务部门统一扣费。2024年10月应补缴金额=(4416-原缴费基数)×20%*2024年1-7月实际缴费月数。

2.缴费基数调整后,对于申报的缴费基数在4416元—21207元之间的,不再进行社平调差处理。若想调整,可在新的缴费基数上下限范围内,重新向税务部门自行申报缴费基数,确定缴费金额。

3.缴费基数调整后,对于1—7月份申报的缴费基数低于4416元但存在欠费的,税务部门将按照新下限标准(4416元)从欠缴月份起生成应缴费信息。

4.如果采取自行申报方式缴纳的,请于10月底前通过税务部门提供的渠道自行补缴差额部分。

(二)职工基本医疗保险

2024年青岛市职工医疗保险新的缴费基数上下限标准自2024年8月1日起开始执行,之前月份无需补缴基数差额。

(三)缴费基数差额批量扣费安排

1.根据2024年度社会保险费缴费基数调整工作安排,为保障广大灵活就业人员及时享受社保待遇,请于10月8日前将补缴金额足额存入签约的扣款账户,并及时关注扣款结果。税务部门将于10月9日起扣款(因数据量大,扣款时间较长,请于月底前保持账户金额充足)。

2.10月当月应缴纳的养老保险费、医疗保险费扣款时间不变。

3.若因余额不足未成功扣款的,请及时通过税务部门提供的下列渠道自行缴费。

①线上渠道:可通过“爱山东”APP、“爱山东”微信小程序、“爱山东”支付宝小程序、税税通APP(“个人办税”)、青岛市电子税务局等渠道缴费;也可使用交通银行、工商银行、农业银行网上及手机银行缴费及招商银行、中国银行、青岛银行手机银行缴费。

②线下渠道:可持本人有效身份证件就近选择青岛银行、交通银行、青岛农商银行、农业银行、招商银行、工商银行、建设银行、中国银行、邮储银行等9家经办银行柜台进行缴费;也可持本人有效身份证件通过办税服务厅、社保医保大厅的税务窗口、进驻政务审批大厅的综合办税服务厅完成社保费的缴纳。如选择自助办税缴费终端方式缴费的,需先与经办银行签订委托扣费协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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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时间:2024-10-14
来源:青岛税务

答疑企业参保单位2024年度社保缴费基数调整补差具体安排是什么?

【回答】

青岛市2024年度社会保险(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失业保险、工伤保险)缴费基数差额补收工作于10月份启动。

(一)税务部门将于10月份对2024年1月至7月社保费缴费差额部分进行补收。参保单位年初为职工申报的上年度月平均工资低于4416元或高于21207元的,参保单位应补缴2024年1月至7月社保费缴费差额部分,职工个人应补缴的缴费基数调整差额由单位代扣代缴;月平均工资在4416元和21207元之间的,不作调整。

(二)基层快递网点优先参加工伤保险月缴费基数按7359元执行,差额部分一并调整。

(三)企业参保单位可以通过以下渠道补缴差额:

1.线上缴费:可登录青岛市电子税务局,通过扣费协议实扣、二维码缴费(可支持微信、支付宝、云闪付缴费)等方式缴纳。

2.银行缴费:通过青岛市电子税务局自行打印银行端查询缴费凭证,或到办税服务厅、社保大厅的税务窗口或政府综合服务大厅的税务窗口打印银行端查询缴费凭证,持银行端查询缴费凭证到银行缴纳。

3.服务厅缴费:企业可到办税服务厅、社保医保大厅的税务窗口或政府综合服务大厅的税务窗口申报缴纳社会保险费(各服务厅均支持签订代扣缴协议扣款缴费, POS机刷卡缴费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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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时间:2024-10-14
来源:青岛税务

答疑如何在电子税务局申报第二、第三季度的工会经费?

【回答】

2024年10月进入本年度工会经费第二个征期,需缴纳2024年二季度、三季度工会经费,可通过以下路径及方式申报:

纳税人登录电子税务局,依次点击【我要办税】—【税费申报及缴纳】—【非税收入申报-通用申报(工会经费)】模块,选择缴费期限(以一个季度为一个缴费期限)确认后,可选择点击右侧我要填表或点击左侧“查看/编辑”,进入通用申报表(税及附征税费),其中,必填项目为:①“征收品目”下拉选择工会经费;②“征收子目”下拉选择工会经费(申报);③“应税额”填写费款所属期本单位职工工资总额。选择并填写后系统自动带出本期应补(退)税额(=应税项×2%×40%),点击暂存或直接提交申报。申报成功,可点击“立即缴款”完成费款的缴纳。再次返回税费申报及缴纳-非税收入申报-通用申报(工会经费)申报界面,继续选择下一个季度的属期,同样步骤完成申报。

请注意:①《通用申报表(税及附征税费)》中务必选择征收子目:工会经费(申报),以确保按照8‰的费率征收。②如需补缴以前年度工会经费,返回【税费申报及缴纳】-【非税收入申报-通用申报(工会经费)】申报界面,按补缴年度选择费款所属期起止,按步骤申报即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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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时间:2024-10-14
来源:青岛税务

答疑2021年6月,企业对办公楼部分区域进行装修,装修费用在会计处理上计入“长期待摊费用”。2023年6月,摊销两年后,因公司经营需要拆除该部分装修,但对应的“长期待摊费用”还未摊销完,尚有100多万余额。请问针对该100多万余额,企业应如何处理? (1)在2023年所得税汇算清缴中一次性全部摊销剩余费用? (2)在2023年视同资产损失进行税务处理?

【回答】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规定:

第十三条 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企业发生的下列支出作为长期待摊费用,按照规定摊销的,准予扣除:

  (一)已足额提取折旧的固定资产的改建支出;

  (二)租入固定资产的改建支出;

  (三)固定资产的大修理支出;

  (四)其他应当作为长期待摊费用的支出。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企业资产损失所得税税前扣除管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25号)规定: 

第三条 准予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的资产损失,是指企业在实际处置、转让上述资产过程中发生的合理损失(以下简称实际资产损失),以及企业虽未实际处置、转让上述资产,但符合《通知》和本办法规定条件计算确认的损失(以下简称法定资产损失)。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规定:

第四十七条 企业实施其他不具有合理商业目的的安排而减少其应纳税收入或者所得额的,税务机关有权按照合理方法调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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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时间:2024-10-12
来源:浙江税务

答疑我之前房屋个税住房贷款利息只扣了三年卖了,现又买了一套新的住房,属于家庭唯一住房,还能享受住房贷款利息扣除吗?

【回答】

根据《国务院关于印发个人所得税专项附加扣除暂行办法的通知》(国发[2018]41号)规定:第十四条 纳税人本人或者配偶单独或者共同使用商业银行或者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为本人或者其配偶购买中国境内住房,发生的首套住房贷款利息支出,在实际发生贷款利息的年度,按照每月1000元的标准定额扣除,扣除期限最长不超过240个月。纳税人只能享受一次首套住房贷款的利息扣除。

  本办法所称首套住房贷款是指购买住房享受首套住房贷款利率的住房贷款。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订发布 <个人所得税专项附加扣除操作办法 (试行) >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2]7号)规定:第三条?纳税人享受符合规定的专项附加扣除的计算时间分别为:

    ……

    (四)住房贷款利息。为贷款合同约定开始还款的当月至贷款全部归还或贷款合同终止的当月,扣除期限最长不得超过240个月。

只要纳税人申报扣除过一套住房贷款利息,在个人所得税专项附加扣除的信息系统中就存有扣除住房贷款利息的记录,无论扣除时间长短、也无论该住房的产权归属情况,纳税人就不得再就其他房屋享受住房贷款利息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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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时间:2024-10-12
来源:江苏税务

答疑自然人A名下分别有一家个人独资企业B和一人有限公司C,该个人独资企业B名下有不动产。问:能否按净值(或原值)将上述不动产从个人独资企业B划转到一人有限公司C?

【回答】

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关于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投资者征收个人所得税的规定>的通知》(财税[2000]91号)规定:

......

第四条 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以下简称企业)每一纳税年度的收入总额减除成本、费用以及损失后的余额,作为投资者个人的生产经营所得,比照个人所得税法的“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应税项目,适用5%~35%的五级超额累进税率,计算征收个人所得税。

  前款所称收入总额,是指企业从事生产经营以及与生产经营有关的活动所取得的各项收入,包括商品(产品)销售收入、营运收入、劳务服务收入、工程价款收入、财产出租或转让收入、利息收入、其他业务收入和营业外收入。

......

第十一条 企业与其关联企业之间的业务往来,应当按照独立企业之间的业务往来收取或者支付价款、费用。不按照独立企业之间的业务往来收取或者支付价款、费用,而减少其应纳税所得额的,主管税务机关有权进行合理调整。

  前款所称关联企业,其认定条件及税务机关调整其价款、费用的方法,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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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时间:2024-10-12
来源:浙江税务

答疑如果企业在政策性搬迁期间,购置设备、器具,单价不超过500万元的,是否可以享受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37号的优惠,于购进时,一次性计入搬迁支出,作为搬迁完成时计算搬迁所得的扣减项呢?

【回答】

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设备、器具扣除有关企业所得税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37号)规定: 

一、企业在2024年1月1日至2027年12月31日期间新购进的设备、器具,单位价值不超过500万元的,允许一次性计入当期成本费用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不再分年度计算折旧;单位价值超过500万元的,仍按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完善固定资产加速折旧企业所得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4]75号)、《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完善固定资产加速折旧企业所得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5]106号)等相关规定执行。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企业政策性搬迁所得税管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40号)规定:

第二章  搬迁收入

第五条  企业的搬迁收入,包括搬迁过程中从本企业以外(包括政府或其他单位)取得的搬迁补偿收入,以及本企业搬迁资产处置收入等。

第六条  企业取得的搬迁补偿收入,是指企业由于搬迁取得的货币性和非货币性补偿收入。具体包括:

(一)对被征用资产价值的补偿;

(二)因搬迁、安置而给予的补偿;

(三)对停产停业形成的损失而给予的补偿;

(四)资产搬迁过程中遭到毁损而取得的保险赔款;

(五)其他补偿收入。

第七条  企业搬迁资产处置收入,是指企业由于搬迁而处置企业各类资产所取得的收入。

企业由于搬迁处置存货而取得的收入,应按正常经营活动取得的收入进行所得税处理,不作为企业搬迁收入。

第十四条  企业搬迁期间新购置的各类资产,应按《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等有关规定,计算确定资产的计税成本及折旧或摊销年限。企业发生的购置资产支出,不得从搬迁收入中扣除。

第十五条  企业在搬迁期间发生的搬迁收入和搬迁支出,可以暂不计入当期应纳税所得额,而在完成搬迁的年度,对搬迁收入和支出进行汇总清算。

第十六条  企业的搬迁收入,扣除搬迁支出后的余额,为企业的搬迁所得。

企业应在搬迁完成年度,将搬迁所得计入当年度企业应纳税所得额计算纳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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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时间:2024-10-12
来源:浙江税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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