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规发改高技[2011]463号 关于开展国家电子商务示范城市创建工作的指导意见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副省级省会城市发展改革委、商务主管部门、人民银行分支机构、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工商局(市场监督管理局):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快电子商务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办发[2005]2号)发布后,我国电子商务快速发展,在增强经济发展活力、提高资源配置效率、促进中小企业发展和带动就业等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为进一步促进电子商务健康快速发展,充分发挥电子商务在经济和社会发展中的战略性作用,国家发展改革委、商务部、人民银行、国家税务总局、国家工商总局决定联合开展“国家电子商务示范城市”创建活动。现就相关工作提出如下意见:

  一、深刻认识创建电子商务示范城市的重要意义

  (一)创建国家电子商务示范城市是增强城市竞争优势的新选择

  创建电子商务示范城市有利于促进区域电子商务的快速发展,加大服务业比重,优化产业结构;有利于突破城市的地理空间和自然资源限制,提高经济影响力和辐射力,增强在全球经济格局中的竞争优势;有利于降低物质资源和能源的消耗,减少环境污染,发展绿色经济;有利于方便百姓生活、改善民生、提高政府管理和服务能力。

  (二)创建国家电子商务示范城市是促进战略性新兴产业发展的新举措

  创建电子商务示范城市将加快推进资源整合,深化“三网融合”、“两化融合”等试点工作,促进第三代移动通信网络、物联网、云计算、移动互联网、下一代互联网等高新技术的应用;进一步改善电子商务发展环境,壮大电子商务服务业,形成新的经济增长点;有效支撑节能环保、高端制造等战略性新兴产业充分利用“两个市场、两种资源”创新发展,占据国际竞争中的有利地位,掌握发展主动权。

  (三)创建国家电子商务示范城市是推进现代市场体系现代化建设的新抓手

  创建电子商务示范城市是加速传统商贸服务业转型升级的重要举措,通过鼓励商贸业态和模式的不断创新,加快内贸和外贸的融合联动,促进制造业和服务业的有机结合,助推货物贸易与服务贸易的同步发展,带动形成现代物流业,推动贸易发展方式转变。通过推动全国统一市场的建立和完善,促进商品和各种要素的流动,消除妨碍公平竞争的制约因素,降低交易成本,更好地实现市场对资源的基础性配置作用,整体提高国民经济运行质量和效率。

  (四)创建国家电子商务示范城市是促进电子商务健康快速发展的新途径

  当前,我国电子商务发展既存在前所未有的重大机遇,也面临规范引导的严峻挑战。城市作为经济社会发展相对发达的行政区域,是各类新兴产业的集聚地,也是电子商务发展的核心地区。开展电子商务示范城市创建工作,将为解决当前制约电子商务发展的关键问题提供实践依据。同时,也可以更好地发挥电子商务的辐射带动作用,在局部取得突破性进展的基础上,开创我国电子商务发展的新局面。

  二、指导思想和基本原则

  (一)指导思想

  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围绕促进电子商务健康快速发展这一核心目标,充分发挥中央和地方的两个积极性,通过创建国家电子商务示范城市,着力解决电子商务发展中的突出矛盾和问题,努力营造电子商务发展良好环境,切实推动电子商务在重点区域和特色领域的创新应用,推广典型经验,形成示范效应,带动电子商务的健康快速发展,促进经济和社会又好又快发展。

  (二)基本原则

  1、因地制宜、突出特色。结合城市自身的经济结构和人文环境等特点,探索适合的电子商务发展道路,形成各具特色的电子商务应用与服务模式。

  2、重点突破、以点带面。集中力量,下大力气解决电子商务发展中的突出矛盾和问题,务求实效;总结经验,不断提炼提升试点成果,形成示范推广机制。

  3、统筹资源、协同推进。建立有关部门统筹规划政策环境、支撑体系和公共设施建设的电子商务协调管理机制,充分调动政府、行业、企业等各方积极性,形成共同推进电子商务健康发展的合力。

  4、鼓励创新、加强规范。鼓励电子商务的创新发展,不断探索解决新业态、新模式发展带来的新秩序、新规范问题,使电子商务的规制和政策环境适应不断创新发展的需要。

  三、总体目标和主要任务

  (一)总体目标

  创建一批具有典型带动作用的国家电子商务示范城市,推动电子商务的规制与政策在局部地区取得突破性进展;网上信用、电子认证、在线支付和物流配送等支撑体系及相关基础设施基本满足电子商务的发展需求;电子商务在拓展国际国内两个市场、促进经济发展方式转变、方便百姓生活、改善民生、提高政府管理与服务能力等方面取得明显成效。

  (二)主要任务

  1、完善电子商务政策环境

  根据电子商务发展的实际情况与需求,研究制定符合地方特点、有利于电子商务健康发展的法规制度和政策,先行先试为国家制定和完善相关法规政策提供实践基础。积极推进网络消费者权益保护、网络个人隐私和企业商业秘密保护、网络信用评价等方面的制度建设。鼓励开展电子商务交易主体、交易客体及交易行为等方面的标准规范试用与推广,探索建立电子凭证应用的基础与环境。研究制定各类优惠政策,鼓励中小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组织、农村居民和残障人士的电子商务应用,扶持电子商务服务企业发展,改善电子商务支撑环境和基础设施条件。建立城市电子商务统计制度。

  2、健全电子商务支撑体系

  整合利用各种资源,建立适应城市电子商务发展需要的支撑服务体系。大力推进数字证书在电子商务全过程及各环节的深化应用,探索电子认证服务机制和认证模式,突破电子认证应用推广难点。规范发展网上银行、网上支付平台等在线支付资源,满足电子商务对在线支付服务通用、安全、便捷的要求。针对城市特点,优化物流配送布局,发展与电子认证、网络交易、在线支付协同运作的物流配送服务。鼓励电子商务服务企业建立交易诚信档案,加快诚信信息共享机制的形成;发展在线信用服务,逐步改善电子商务的信用环境。

  3、加强电子商务基础设施和交易保障设施建设

  统筹规划城市电子商务基础设施建设,在示范城市率先实现通信、物流等基础设施与电子商务公共信息服务平台、网络交易保障服务平台等应用基础设施的同步推进、协调发展。示范城市要积极推动宽带接入,加快实施三网融合,促进信息网络向宽带移动、融合泛在、安全可靠方向发展;大力发展现代物流,支持物流、仓储设施的现代化,搭建面向物流中小企业的公共信息服务平台,为电子商务提供坚实的基础支撑。要着力推进电子商务交易保障基础设施的建设,实现对电子商务交易主体、交易客体以及交易行为真实性的在线监测,探索有效的建设、管理模式,实现交易保障服务的可持续发展。

  4、积极培育电子商务服务

  示范城市要把吸引和培育机制强、业务精、守诚信的电子商务服务企业、构建和完善电子商务公共服务体系放在重要位置。大力支持第三方电子商务交易与服务平台的建设,协调解决网络交易与电子认证、在线支付、物流配送等环节的集成应用问题,发展集交易、电子认证、在线支付、物流配送、代理报关、结汇、检验检疫和信用评价于一体的全程电子商务服务。发挥行业组织等社会中介机构在规范电子商务行为和市场秩序中的作用,形成适于网络交易的行业自律和权益保障机制,培育电子商务纠纷处理、争议调解、法律咨询、技术研究、成果转化等公共服务。

  5、深化电子商务应用

  示范城市应采取有效措施,开拓电子商务应用领域,提高政府、企业和居民的电子商务应用水平,满足不断增长的应用需求。继续支持大型骨干企业以供应链协同为重点发展电子商务,积极引导中小企业利用第三方电子商务服务平台拓展国内外市场并进行在线销售、采购等生产经营活动,加快推动政府采购电子商务平台建设,努力发展移动电子商务、动漫游戏等互联网产业,大力培育远程维护、数据托管等技术服务,积极推进医药卫生、文化旅游等领域的信息化建设,不断拓展和深化电子商务应用领域。组织开展形式多样的电子商务知识宣传和普及活动,支持开发方便老年和残障人士利用电子商务的软硬件产品,鼓励大专院校毕业生通过电子商务创业、就业,促进电子商务普及应用,在改善民生中发挥更大作用。

  四、组织实施

  (一)建立协调机制

  国家发展改革委、商务部、人民银行、国家税务总局、国家工商总局等部门建立国家电子商务示范城市创建工作的协调机制,制定示范城市创建工作规划,研究提出相关政策,督促检查工作落实情况,协调解决创建中的矛盾、问题。同时,及时总结和推广示范城市创建工作经验,进而推动电子商务规制和政策环境的建立、完善。

  (二)加强引导支持

  国家发展改革委、商务部、人民银行、国家税务总局、国家工商总局等部门对示范城市创建中的应用基础设施、公共服务平台、支撑体系建设,以及专业市场电子商务应用、中小企业电子商务应用、专业化电子商务服务平台等建设将给予政策支持。对认真开展创建工作,示范效应突出的城市授予“国家电子商务示范城市”称号。各有关部门可充分利用电子商务示范城市创建工作形成的有利条件,在促进产业发展、规范行业管理等方面开展试点示范工作。

  (三)落实组织保障

  示范城市人民政府要设立创建电子商务示范城市工作领导小组,明确示范城市工作的主管领导和牵头部门,负责协调、决策示范城市创建工作中的重大事项。建立部门间协调推进的工作机制和各部门的考核机制,将示范城市工作纳入相关部门年度工作目标考核体系,充分调动相关部门的积极性和创造性,协调推进示范城市工作。

  (四)认真组织实施

  示范城市要结合地方电子商务发展状况,根据城市发展定位和经济社会发展需要,制定切实可行的电子商务示范城市创建工作方案。方案应重点部署电子商务政策环境、支撑体系及基础设施的建设,强化电子商务应用与服务,明确保障措施和落实机制,充分调动政府及社会资源。

  (五)不断总结提高

  建立创建工作定期交流研讨的制度,加强创建工作重大问题研究,为示范城市创建工作提供指导。开展创建工作阶段性成果评估,及时发现和解决问题。定期进行工作总结,大力宣传和推广典型经验,提高创建工作的成效。

  电子商务示范城市创建工作将根据实际发展需要分批组织实施,具体工作安排将另行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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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时间:2011-03-07
文号:发改高技[2011]463号
时效性:全文有效

法规中税协发[2011]38号 中国注册税务师协会关于特级注册税务师等级认定有关问题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注册税务师协会:

    根据《注册税务师等级认定办法(试行)》(中税协发[2010]127号)及相关文件要求,取得一级注册税务师等级方可申报特级注册税务师。鉴于一级注册税务师认定工作正在进行,通过一级考试且同时申报特级注册税务师的考生可先参加特级认定考试和论文答辩。现将审核通过的特级注册税务师考试名单、须报送的考核材料及论文答辩等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特级注册税务师等级认定考试名单

    根据一级注册税务师考试成绩及特级注册税务师报名申报表,现将审核通过的《特级注册税务师等级认定考试名单》(附件)下发给你们,请各地税协及时通知有关人员参加5月8日举办的特级注册税务师考试,具体考试要求另行通知。

    二、报送行业发展学术论文

    参加特级注册税务师考试的考生,须于5月8日考试时向中税协(注册部)提交《注册税务师等级认定办法(试行)》第八条第(二)款规定申报特级注册税务师须提交的关于行业发展的一篇学术论文(不少于5000字)一式五份。

    三、论文答辩时间安排

    中税协将于5月11日在中国注册税务师协会网站(www.cctaa.cn)“注册税务师等级认定专栏”公布参加特级注册税务师等级认定论文答辩名单,答辩时间为5月16日、17日两天。具体答辩安排另行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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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时间:2011-04-15
文号:中税协发[2011]38号
时效性:全文有效

法规中税协发[2011]039号 关于特级注册税务师等级认定考试的通知

北京、天津、河北、山西、辽宁、大连、吉林、浙江、宁波、安徽、厦门、河南、湖北、广西、四川、云南、新疆注册税务师协会:

经中税协研究决定,特级注册税务师等级认定考试(笔试和口试)于5月8日(星期日)在北京举行,为组织好本次考试,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考试安排的总体原则

体现水平、方便考生、运转顺畅、安全保密、高效节俭、确保公平

二、考务领导小组

组  长:许善达

副组长:刘太明

成  员:李树名  赵申年  姜恩富  蔡金荣  李南

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

办公室主任:李南

办公室成员:马红艳(考生身份确认)、王姝妍(准考证)、黄宏斌(考务组织与培训)、彭志成(举报投诉)

考务咨询电话:010-68459608

三、考试内容及方式

特级注册税务师考试的指定教材为《国际税收英语》,考试内容以英语表达为主,难度水平为本科公共英语六级。考试分为笔试和口试两部分,其中笔试2小时,成绩80分,口试10分钟,成绩20分。笔试题形式与《国际税收英语》每章节后的练习类似,口试由自我介绍和根据抽签确定的题目对话组成。

四、考务工作安排

(一)考生名单:见中税协网站《关于特级注册税务师等级认定有关问题的通知》中税协发[2011]038号。

(二)考场地址:北京市丰台区南木樨园8号(南三环木樨园桥东200米路南)北京金三环宾馆会议室。

(三)考试确认:参加本次特级注册税务师等级认定考试的考生请于4月20日前向本地税协确认,各地方税协22日16:00时前报至中税协网校。

联系人:黄宏斌  电话:010-68459608  传真:010-68457390

邮箱:wx@cctaa.cn

(四)准考证打印时间: 4月25日--5月7日

(五)考生报到时间及地点: 5月7日(周六)北京金三环宾馆(提交【2011】038号文件第二条规定的材料)

(六)笔试时间: 5月8日9:00-11:00

(七)口试抽签时间及地点:5月8日11:30-12:00 第一会议室

(八)口试时间: 5月8日14:00-17:00

5月9日8:30——11:30   14:00—17:00

五、纪律检查

本次考试的纪律检查工作由中税协监管部负责。举报及投诉电话:(010)68413741。

六、其它

(一)考场设在北京金三环宾馆,宾馆可以提供一定数量的预订房间。

(二)考生交通费、食宿费自理,报到一律不接站。

(三)允许带一本纸质字典。

(四)带队工作人员费用由派出地税协承担。

(五)考生须知见准考证

七、考试教材及培训

考试教材预订

考前培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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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注册税务师协会

2011年4月1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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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时间:2011-04-18
文号:中税协发[2011]039号
时效性:全文有效

法规财税[2011]3号 关于下发红旗出版社有限责任公司等中央所属转制文化企业名单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党委宣传部、财政厅(局)、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

  一、按照《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中宣部关于转制文化企业名单及认定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105号)的规定,红旗出版社有限责任公司等二十二家中央所属文化企业已被认定为转制文化企业,现将名单发给你们,名单所列转制文化企业按照《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文化体制改革中经营性文化事业单位转制为企业的若干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34号)的规定享受税收优惠政策。

  二、财税[2009]34号文件中“转制注册之日”是指经营性文化事业单位转制为企业并进行工商注册之日。对于经营性文化事业单位转制前已进行企业法人登记,则按注销事业单位法人登记之日或核销事业编制的批复之日(转制前并没有进行事业单位法人登记)起确定转制完成并享受财税[2009]34号文件规定的税收优惠政策。本通知下发前各地不论是按转制注册之日还是按转制批复之日计算已征免的税款部分,不再做调整。

  特此通知。

 附件:

中央所属转制文化企业名单


红旗出版社有限责任公司

线装书局

西苑出版社

金城出版社

中国建材工业出版社

当代中国出版社

方志出版社

中国少年儿童新闻出版总社

语文出版社

中国铁道出版社

中国劳动社会保障出版社

开明出版社

中国画报出版社

新世界出版社有限责任公司

新星出版社有限责任公司

中国旅游出版社

原子能出版社

法律出版社

中国法制出版社

团结出版社

《中国汽车报》社

新华网络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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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时间:2011-03-16
文号:财税[2011]3号
时效性:全文有效

法规财税[2011]13号 关于中国联合网络通信集团有限公司转让CDMA网及其用户资产企业合并资产整合过程中涉及的增值税营业税印花税和土地增值税政策问题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

  经国务院批准,现就中国联合网络通信集团有限公司及其所属公司因电信重组改革转让CDMA网及其用户资产、企业合并、资产整合过程中涉及的增值税、营业税、印花税和土地增值税政策问题通知如下:

  一、对中国联合网络通信集团有限公司(原中国联合通信有限公司)、联通新时空通信有限公司(原联通新时空移动通信有限公司)、中国联合网络通信有限公司(原中国联通有限公司)在转让CDMA资产和业务过程中应缴纳的增值税、营业税,予以免征。

  二、对中国联合网络通信集团有限公司向中国联合网络通信有限公司转让原网通南方21省固网业务、北方一级干线资产,原联通天津、四川、重庆三地固网业务及天津固网资产,向联通新时空通信有限公司(原联通新时空移动通信有限公司)注入原网通南方21省固网资产及原联通四川、重庆固网资产过程中应缴纳的增值税、营业税,予以免征。

  三、对联通新国信通信有限公司向中国联合网络通信集团有限公司(原中国联合通信有限公司)转让不动产过程中涉及的营业税,予以免征。

  四、对中国联合网络通信集团有限公司吸收合并中国网络通信集团公司,中国联合网络通信有限公司吸收合并中国网通(集团)有限公司过程中,新增加的资本金,凡原已贴花的部分不再贴花。

  五、对中国联合网络通信集团有限公司吸收合并中国网络通信集团公司,中国联合网络通信有限公司吸收合并中国网通(集团)有限公司过程中,所签订的产权转移书据涉及的印花税,予以免征。

  六、对中国联合通信有限公司、联通新时空移动通信有限公司、联通兴业科贸有限公司向中国电信集团公司转让CDMA资产、股权,中国联通有限公司、中国联通股份有限公司、联通国际通信有限公司向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转让CDMA业务、股权过程中所签订的协议涉及的印花税,予以免征。

  七、对中国联合网络通信集团有限公司、中国网络通信集团公司向中国联合通信股份有限公司转让相关电信业务、资产及股权,中国联合通信股份有限公司向中国联合网络通信有限公司转让相关电信业务、资产及股权,联通新国信通信有限公司向中国联合通信有限公司转让资产,联通新国信通信有限公司向联通新时空移动通信有限公司转让股权过程中,所签订的协议涉及的印花税,予以免征。

  八、对联通新时空移动通信有限公司接受中国联合网络通信集团有限公司南方21省、自治区、直辖市的固定通信网络资产而增加资本金涉及的印花税,予以免征。

  九、对中国联合网络通信集团有限公司(原中国联合通信有限公司)、联通新时空通信有限公司(原联通新时空移动通信有限公司)、中国联合网络通信有限公司(原中国联通有限公司)向中国电信转让CDMA网络资产和业务过程中,转让房地产涉及的土地增值税,予以免征。

  十、对中国联合网络通信集团有限公司吸收合并中国网络通信集团公司、中国联合网络通信有限公司吸收合并中国网通(集团)有限公司过程中涉及的土地增值税,予以免征。

  十一、对联通新国信通信有限公司在资产整合过程中,向中国联合网络通信集团有限公司(原中国联合通信有限公司)转让房地产涉及的土地增值税,予以免征。


  请遵照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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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时间:2011-03-10
文号:财税[2011]13号
时效性:全文有效

法规民发[2011]80号 关于进一步规范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制定和调整工作的指导意见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民政厅(局)、发展改革委(物价局)、财政厅(局)、统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民政局、发展改革委、财务局、统计局,国家统计局各调查总队:

  为进一步规范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以下简称城乡低保)标准的制定和调整工作,根据《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条例》(国务院令第271号,以下简称《条例》)和《国务院关于在全国建立农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的通知》(国发[2007]19号,以下简称《通知》)有关规定,结合各地的实践经验和做法,提出以下指导意见:

  一、深刻认识规范城乡低保标准制定和调整工作的重要意义

  低保标准是城乡低保制度的关键环节,是界定低保范围、核定低保对象、确定补助水平以及安排补助资金的重要依据。近年来,各地按照《条例》和《通知》要求,在科学制定和调整低保标准方面不断探索完善,取得了一定成效。但是,从全国情况看,城乡低保标准的制定和调整工作还存在一些需要规范的问题。如,一些地方缺乏必要论证和科学测算,简单参照扶贫标准或全国平均低保标准来制定和调整低保标准,难以真实反映当地居民的基本生活需求,甚至导致保障面过宽而影响了低保对象劳动就业的积极性;还有一些地方没有及时根据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和财政承受能力,随着生活必需品的价格变化和人民生活水平的提高而适时调整低保标准,影响了低保制度实施效果和困难群众基本生活保障力度。为确保城乡低保制度平稳运行,真正发挥好最后一道社会安全网的保障作用,各地要统一思想,提高认识,将规范城乡低保标准制定和调整工作作为当前健全完善城乡低保制度的一项重要任务,加强领导,精心组织,切实抓紧、抓实、抓好。

  二、准确把握城乡低保标准制定和调整的指导思想和基本原则

  (一)指导思想。进一步规范城乡低保标准制定和调整工作,要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按照党的十七届五中全会关于“努力实现居民收入增长和经济发展同步,低收入者收入明显增加”和“实现城乡社会救助全覆盖”的总体要求,以《条例》和《通知》为根本依据,以确保困难群众基本生活为核心目标,不断提高城乡低保标准制定和调整的科学化、精细化和规范化水平。

  (二)基本原则。进一步规范城乡低保标准制定和调整工作,必须结合当地社会救助事业发展实际,不断完善和创新机制。要坚持科学性原则,以维持当地居民基本生活所必需的消费品支出数据为基础,科学测算,充分论证;坚持合理性原则,统筹考虑困难群众基本生活保障需要、当地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和财力状况,使城乡低保标准与失业保险、最低工资、扶贫开发等政策标准合理衔接;坚持动态性原则,建立和完善城乡低保标准与物价上涨挂钩的联动机制,并随着当地居民生活必需品价格变化和人民生活水平的提高定期调整城乡低保标准;坚持规范性原则,制定和调整城乡低保标准要严格遵循有关政策规定和程序规范,确保公开、公正和透明。

  三、科学确定城乡低保标准制定和调整的方法

  各地在制定和调整城乡低保标准时,可以采用基本生活费用支出法、恩格尔系数法或消费支出比例法。

  (一)基本生活费用支出法。

  城乡低保标准根据当地居民基本生活费用支出确定,包括必需食品消费支出和非食品类生活必需品支出两部分。用公式表示为:

  城乡低保标准=必需食品消费支出+非食品类生活必需品支出

  其中,必需食品消费支出通过市场调查确定当地食品必需品消费清单(即标准食物清单)、根据中国营养学会推荐的能量摄入量(见附件1)、相应食物摄入量(见附件2)以及食物的市场价格计算得出;非食品类生活必需品支出根据调查数据确定维持基本生活所必需的衣物、水电、燃煤(燃气)、公共交通、日用品等消费清单测算支出数额。

  为确保城乡低保标准的制定和调整符合当地实际,各地可以参考当地上年度城乡居民人均消费支出、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农民人均纯收入、城乡低收入居民基本生活费用,以及经济发展水平、财政状况等因素对测算得出的低保标准予以适当调整。

  (二)恩格尔系数法。

  城乡低保标准根据当地居民必需食品消费支出和上年度最低收入家庭恩格尔系数确定。用公式表示为:

  城乡低保标准=必需食品消费支出/上年度最低收入家庭恩格尔系数

  其中,必需食品消费支出的确定方法同基本生活费用支出法,即通过市场调查确定当地食品必需品消费清单(即标准食物清单)、根据中国营养学会推荐的能量摄入量(见附件1)、相应食物摄入量(见附件2)以及食物的市场价格计算得出。

  为确保城乡低保标准的制定和调整符合当地实际,各地可以参考当地上年度城乡居民人均消费支出、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农民人均纯收入、城乡低收入居民基本生活费用,以及经济发展水平、财政状况等因素对测算得出的低保标准予以适当调整。

  (三)消费支出比例法。

  已按基本生活费用支出法或恩格尔系数法测算出城乡低保标准的地区,可将此数据与当地上年度城乡居民人均消费支出进行比较,得出低保标准占上年度城乡居民人均消费支出的比例。在今后一定时期内再次计算城乡低保标准时,可直接用当地上年度城乡居民人均消费支出乘以此比例。用公式表示为:

  城乡低保标准=当地上年度城乡居民人均消费支出×低保标准占上年度城乡居民人均消费支出的比例

  四、认真做好城乡低保标准的制定和调整工作

  (一)精心组织。各地要按照《条例》和《通知》规定的城乡低保标准制定权限,成立由民政、财政、发展改革(价格)、统计(调查队)等部门组成的城乡低保标准制定和调整工作小组(以下简称工作小组),制定工作方案,明确工作方法、步骤和时间表。工作小组各成员单位要明确职责,相互配合,共同做好城乡低保标准制定和调整工作。

  (二)科学测算。工作小组要综合使用统计数据、监测数据和调查数据,运用“基本生活费用支出法”、“恩格尔系数法”或“消费支出比例法”,科学测算当地城乡低保标准。其中,统计数据是指当地统计部门通过调查所得,并已向社会公布的数据,主要包括上年度城乡居民人均消费支出、上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农民人均纯收入、城乡最低收入家庭恩格尔系数等;监测数据是指价格主管部门监测的基本生活必需品消费清单所涉及的商品市场价格;调查数据是指未纳入当地统计和监测,需要工作小组通过抽样调查获得的数据。

  (三)规范程序。城乡低保标准测算完成后,要由工作小组或其成员单位联合报请本级人民政府审批。按照《条例》和《通知》规定,需要备案的,要同时报上一级地方人民政府备案。根据本级人民政府的批复,工作小组或民政部门要通过网站、报纸等媒体以适当方式,将新的城乡低保标准向社会公告,并按批复要求的时间执行。

  (四)加强指导。省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财政部门要发挥好指导和调控作用,注意引导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相近地区逐步缩小地区间城乡低保标准差距。条件成熟的地方,也可试行由省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会同财政、发展改革(价格)、统计(调查总队)等部门,根据区域经济社会发展状况,制定本辖区内相对统一的区域城乡低保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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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时间:2011-05-11
文号:民发[2011]80号
时效性:全文有效

法规国税函[2011]60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开展省税务机关税收规范性文件清理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做好规章清理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办发[2010]28号)精神,税务总局对税务部门规章和规范性文件进行了全面清理,并向社会公布了清理结果。根据税务总局工作部署和安排,2011年将集中开展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税收规范性文件清理工作。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充分认识开展税收规范性文件清理工作的重要意义

    各省税务机关要充分认识税收规范性文件清理工作的必要性、重要性和紧迫性,采取切实有效措施,保障按时保质保量完成清理工作任务。

    首先,开展税收规范性文件清理,是落实国务院关于加强法治政府建设的重要举措。近几年来,随着依法行政工作的逐步推进,国务院对清理工作越来越重视,将清理机制的建立和清理工作的开展,作为确保国家法制统一、政令畅通的具体抓手,纳入法治政府建设总体布局。国务院《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实施纲要》要求,制定机关要定期对规章和规范性文件进行清理。《国务院关于加强法治政府建设的意见》(国发[2010]33号)规定,要建立规章和规范性文件定期清理制度,清理结果要向社会公布。税务机关推进依法行政,提高制度建设质量,必须落实国务院关于加强清理工作的要求,对税收规范性文件进行及时、全面、彻底的清理。

    其次,开展税收规范性文件清理,是规范税收执法有效手段。实践表明,规范税收执法,仅规范执行人员的执法行为是难以奏效的,必须从源头上规范税收立法行为。目前,税收规范性文件内容不够明确、效力不够清晰等问题客观存在,制度建设质量有待进一步提高。为此,必须对税收规范性文件进行清理,确保执法依据规范、有效。只有这样,才能为规范税收执法打下坚实的制度基础。

    再次,开展税收规范性文件清理,是优化纳税服务的客观需要。优化纳税服务必须从基础抓起,厘清税收规范性文件范围和效力。目前,在税收规范性文件制定管理工作中,还存在着有效文件范围不清、不同规定之间效力关系混乱等问题,一定程度上影响了纳税服务绩效的提升。为此,必须通过开展清理,向社会公布全部现行有效的文件目录,以确保纳税人的知情权、监督权,为纳税人办税提供方便,为促进税法遵从创造条件。

  二、清理工作内容

  (一)清理目标

    通过对税收规范性文件进行集中清理,查找出文件或条款中存在的明显不适应经济社会发展和税收征管实际、与上位法不一致、与同位法不协调的突出问题,根据不同情况,区别轻重缓急,分类进行处理,保证税法体系的统一、完整,为规范税收执法和优化纳税服务提供有效的制度依据和坚实的工作基础。

    清理工作结束后,各省税务机关要向社会公布继续有效(含条文失效废止文件)、全文失效废止、条款失效废止文件目录;未列入继续有效文件目录的税收规范性文件,不得作为税收执法的依据。

  (二)清理范围

  清理范围为截至2010年12月31日前,各省税务机关制定发布或与其他部门联合发布的在本辖区内对征纳双方具有普遍约束力的全部税收规范性文件。

  (三)清理方法

    各省税务机关应根据税务总局规章和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及其他上位法清理结果,清理本级税收规范性文件。

  清理应当“先理后清”。各级税务机关首先要查找确定需要清理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的底数,在此基础上,理顺文件之间的相互关系,按照职责分工,确定各业务部门的清理范围,按照“谁起草、谁清理、谁负责”的工作原则开展工作。

  (四)清理后续工作

       1.清理结果公布后,各省税务机关要采取有效措施,确保基层税务机关和纳税人可以通过正规渠道,查找到全部税收规范性文件的文本内容。

  2.对存在制定依据已经灭失、发文主体不复存在、失效条款比有效条款还多等情形的文件,各省税务机关在清理工作结束后,要抓紧时间制定新的文件,以规范效力形式。

  3.密切关注基层税务机关和纳税人的反映,做好查遗补漏等工作。

       三、工作要求

     (一)高度重视,充分调动各方面的力量。各省税务机关要成立清理工作领导小组,由局领导担任组长,各业务处室为成员单位,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政策法规部门。清理工作领导小组要加强对清理工作的领导,随时听取工作汇报,切实解决相关问题。政策法规部门作为领导小组办公室,要承担起组织、协调、综合、服务等工作任务。各业务部门要按照职能分工,负责组织相关税收规范性文件的清理工作,提出清理意见,并对清理中出现的疑难问题及时向清理领导小组办公室反映。

     (二)精心准备,制定详尽的清理工作方案。各省税务机关在启动清理工作之前,要制定明确、详细的清理工作方案,尤其要在方案中明确清理范围、方法、时限、要求等具体内容,确保职责清楚,任务明确,清理工作有序进行。

     (三)认真细致,确保清理结果完整、有效。在开始清理前,要仔细梳理,准确掌握需要清理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的底数,力求将所有规范性文件都纳入清理范围;清理中,要注意与档案文本进行核实,绝不能就目录清目录,确保不出问题。

   (四)其他

  1.各省税务机关必须在2011年8月底前以公告形式公布清理结果,并于9月30日前向税务总局(政策法规司)报送清理工作报告和清理结果目录。

  2. 在清理工作中,如发现税务总局有效规章和规范性文件存在问题,应及时向税务总局提出处理建议。同时,密切关注基层税务机关和纳税人对税务总局清理结果的反映,及时向税务总局报告相关情况。

      3.各省税务机关税收规范性文件清理工作结束后,要及时部署安排省以下各级税务机关税收规范性文件清理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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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时间:2011-01-27
文号:国税函[2011]60号
时效性:全文有效

法规银发[2011]36号 中国人民银行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规范银行端查询缴税业务的通知

  中国人民银行上海总部,各分行、营业管理部、省会(首府)城市中心支行,副省级城市中心支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各国有商业银行、股份制商业银行,中国邮政储蓄银行,东亚银行,中国银联股份有限公司:

  银行端查询缴税是解决未签订委托缴款协议的纳税人通过财税库银横向联网系统,实现电子缴税的一种重要业务类型。为进一步规范和促进银行端查询缴税业务,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纳税人到商业银行柜台通过银行端查询缴税方式办理缴税业务的,可自行打印银行端查询缴税凭证(式样见附件),或在税务部门、商业银行直接领取银行端查询缴税凭证手工填写,然后到商业银行柜台办理。商业银行柜员依据纳税人提供的银行端查询缴税凭证发起相关查询请求报文。

  纳税人通过销售点终端(POS)机刷卡、网上银行等自助支付方式办理银行端查询缴税业务的,商业银行、中国银联股份有限公司的信息系统直接依据纳税人输入或系统读入的符合银行端查询缴税业务要求的信息发起相关查询请求报文。

  二、人民银行各分支机构、各级税务机关要认真组织,密切配合,规范业务流程,加强宣传培训,确保银行端查询缴税业务顺利开展。

  三、各商业银行、中国银联股份有限公司要严格按照全国统一的财税库银横向联网系统接口规范做好接口软件开发,积极配合人民银行、税务机关开展此项业务,不得无故拒绝办理银行端查询缴税业务。各商业银行、中国银联股份有限公司要积极推进通过POS机刷卡、网上银行等自助支付方式办理银行端查询缴税业务。

  请人民银行上海总部、各分行、营业管理部、省会(首府)城市中心支行、副省级城市中心支行速将本通知转发至辖区内各城市商业银行、农村商业银行和城市信用社、农村信用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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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时间:2011-01-30
文号:银发[2011]36号
时效性:全文有效

法规国科发政[2011]178号 科学技术部关于进一步促进科技型中小企业创新发展的若干意见

为深入贯彻党的十七届五中全会精神,落实《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二个五年规划纲要》和《国务院关于进一步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发[2009]36号),进一步支持科技型中小企业增强创新能力,促进创新发展,发挥其在推进经济结构战略性调整、加快转变经济发展方式和建设创新型国家中的重要作用。现提出以下意见:

    一、充分认识促进科技型中小企业创新发展的重要意义

    科技型中小企业是一支主要从事高新技术产品研发、生产和服务的企业群体,是我国技术创新的主要载体和经济增长的重要推动力量,在促进科技成果转化和产业化、以创新带动就业、建设创新型国家中发挥着重要作用。长期以来,党中央国务院十分重视科技型中小企业发展,各部门、各地方采取多种措施支持科技型中小企业发展。国民经济各个行业的科技型中小企业,为促进先进适用技术应用、高新技术产业化和战略性新兴产业发展,推动科技与经济紧密结合做出了积极贡献。但是,我国科技型中小企业的创新发展仍然面临着融资渠道不畅,创新人才缺乏,支撑创新的公共服务不足,政策环境有待完善以及自身管理水平不高等问题。因此,需要进一步集中各方力量,汇聚创新资源,优化创新环境,激发创新活力,拓展发展空间,培育壮大科技型中小企业群体,带动广大中小企业走创新发展道路,为经济结构的战略性调整提供重要支撑。

    二、支持科技型中小企业加强产学研合作,应用高新技术及先进适用技术

    (一)推动科技型中小企业开展产学研合作。支持高等学校、科研院所与科技型中小企业共建研发机构、联合开发项目、共同培养人才。在产业技术创新战略联盟构建中根据产业链需要,大力吸纳科技型中小企业参与。继续开展科技人员服务企业行动。通过科技特派员、创业导师等方式组织科技人员帮助科技型中小企业解决技术难题。

    (二)推进科技中介机构服务科技型中小企业。继续实施生产力促进中心服务产业集群、服务基层科技专项行动。加快建设技术转移示范机构、科技企业孵化器、创新驿站和技术产权交易市场。继续推进技术转移等专业化联盟建设。支持高等学校、科研院所建立专门的成果转化机构。推进各类技术转移机构专业化、社会化和网络化发展,鼓励科技中介机构开展面向科技型中小企业的服务。

    (三)支持科技型中小企业应用高新技术和先进适用技术。鼓励高等学校、科研院所以及各类财政性资金支持形成的科技成果向科技型中小企业转移。结合创新人才推进计划,鼓励拥有科技成果的科技人员自主创业,领办创办科技型中小企业。围绕节能减排、低碳发展等重大任务,通过固定资产加速折旧等方式,鼓励科技型中小企业吸纳和应用高新技术和先进适用技术,实现技术升级。在十城万盏、十城千辆、金太阳等试点示范工程中充分发挥科技型中小企业的作用,鼓励科技型中小企业利用高新技术和先进适用技术生产节能减排和绿色产品。

    三、引导科技型中小企业集群发展

    (四)发挥科技园区和基地的集聚作用,促进科技型中小企业集群发展。以高新区、农业科技园及大学科技园、高新技术产业化基地、火炬计划特色产业基地、火炬计划软件产业基地等为载体促进科技型中小企业集群发展。在国家高新区开展创新型产业集群建设试点工作,通过火炬计划、科技型中小企业技术创新基金和农业科技成果转化资金等项目实施,吸引科技型中小企业按专业特色、产业链关系向国家高新区集聚。培育集群品牌,形成龙头企业。充分发挥科技企业孵化器的培育功能,引导科技企业孵化器专业化、网络化建设。

    (五)围绕培育发展战略性新兴产业,引导科技型中小企业集群发展。根据国家战略性新兴产业发展规划布局,引导各级政府的专项资金向科技型中小企业集群倾斜。构建支撑战略性新兴产业的技术创新服务平台,为科技型中小企业集群发展提供服务。鼓励科技型中小企业结合区域优势、产业基础等条件形成支撑与服务战略性新兴产业发展的企业集群。

    四、加强对科技型中小企业技术创新的公共服务

    (六)加强技术创新服务平台建设。通过政策引导和试点带动,整合资源,以用为本,推进技术创新服务平台为科技型中小企业服务。开展面向科技型中小企业的专题服务行动,为科技型中小企业技术创新提供设计、信息、研发、试验、检测、新技术推广、技术培训等服务。

    (七)鼓励高等学校、科研院所、大型企业开放科技资源。引导高等学校、科研院所的科研基础设施和设备、自然科技资源、科学数据、科技文献等科技资源进一步向科技型中小企业开放。支持社会公益类科研院所为企业提供检测、标准等服务。引导和支持各类基础条件平台为科技型中小企业提供服务。推动国家重点实验室、国家工程(技术)研究中心、大型科学仪器中心、分析测试中心等进一步向科技型中小企业开放。鼓励有条件的大型企业向科技型中小企业开放研究实验条件。

    (八)加强知识产权与标准服务。强化对科技型中小企业知识产权的专题培训,提高科技型中小企业的知识产权意识和管理能力,帮助科技型中小企业完善知识产权管理制度,培养专业人才。在知识产权信息查询与分析、专利申请、知识产权保护及纠纷处理等方面为科技型中小企业提供专业化咨询服务。吸纳科技型中小企业参与有关技术标准的制订工作,鼓励科技型中小企业根据产业发展需要联合制订技术标准。

    (九)充分发挥各类社会化专业机构的作用。促进从事管理咨询、注册咨询、会计事务、审计事务、法律援助、人才培训、国际技术转移等专业服务的社会化机构为科技型中小企业提供服务。支持建立汇集各类专业机构的信息服务平台,为科技型中小企业的各类服务需求提供网络支撑。鼓励专业化机构通过培训、示范等多种方式在科技型中小企业中推广应用创新方法。探索通过政府购买服务等方式,促进各类专业机构为科技型中小企业提供优质服务。

    (十)支持科技型中小企业国际化发展。充分发挥驻外使领馆科技处组、各类国际科技合作基地的信息与中介服务作用,在项目推荐、人才引进、信息收集等方面为科技型中小企业开展多种形式服务。鼓励支持有条件的科技型中小企业到境外拓展业务,开发市场,开展国际合作与交流。

    五、拓展科技型中小企业的融资渠道

    (十一)深入开展促进科技和金融结合试点。会同有关金融监管部门和金融机构共同组织开展促进科技和金融结合试点工作。通过创新投入方式和金融产品,改进服务模式,搭建科技金融服务平台,加强科技资源与金融资源的有效对接。依托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国家高新区、创新型试点城市和部分省市开展的国家技术创新工程试点,开展促进科技和金融结合试点工作,为科技型中小企业创造良好的投融资环境。

    (十二)引导银行业金融机构积极支持科技型中小企业技术创新。对纳入国家及省、自治区、直辖市的各类科技计划的科技型中小企业技术创新项目,按照国家产业政策导向和信贷原则,鼓励商业银行积极提供信贷支持。积极探索支持科技创新的政策性融资方式。利用知识产权和股权质押贷款、科技小额贷款公司和银行科技支行等方式扶持科技型中小企业创新发展。推进科技专家参与科技型中小企业贷款项目评审。组织开展对科技型中小企业的信用评价,加快科技型中小企业信用体系建设。 

    (十三)建立和完善科技型中小企业融资担保体系。鼓励各级政府科技管理部门、国家高新区设立多层次、专业化的科技担保公司和再担保机构,逐步建立和完善科技型中小企业融资担保体系。通过风险补偿和奖励等政策,积极引导和鼓励各类担保机构为科技型中小企业技术创新项目或自主知识产权产业化项目贷款提供担保服务。进一步深化科技保险试点,鼓励保险机构开发为科技型中小企业服务的保险产品。

    (十四)加快科技型中小企业股权投资体系建设。鼓励地方科技管理部门、国家高新区大力发展创业风险投资,为种子期科技型中小企业提供资金支持。进一步加强科技型中小企业创业投资引导基金的实施力度,引导社会资金进入创业投资领域,引导创业投资机构投资于初创期科技型中小企业,对投资于初创期科技型中小企业的创业投资机构给予税收优惠。倡导私募股权基金和各类社会投资机构对科技型中小企业的投资,有效扩大科技型中小企业股权投资的资金供给量。

    (十五)利用多层次资本市场支持科技型中小企业发展。充分发挥中小板市场、创业板市场、股权代办系统等对科技型中小企业的培育和促进作用。扩大股权代办转让系统试点范围,支持具备条件的国家高新区内非上市股份公司进入代办系统,支持符合条件的科技型中小企业在创业板及其它板块上市融资。大力推动科技型中小企业的改制上市进程。探索利用债券工具和信托工具为科技型中小企业融资的有效形式和途径。

    六、引导科技型中小企业加大技术创新投入

    (十六)鼓励科技型中小企业加大研发投入。加强已有政策落实力度,鼓励科技型中小企业加大研发投入,开展研发活动。对于研发投入占企业总收入的比例达到5%以上的科技型中小企业,探索多种形式的鼓励、补贴机制。

    (十七)进一步发挥科技型中小企业技术创新基金的引导作用。力争逐年稳定增加中央财政预算支持科技型中小企业技术创新的专项资金规模。创新支持方式,扩大资助范围,加大对战略性新兴产业科技型中小企业的支持力度。鼓励地方加大科技型中小企业技术创新基金规模,带动社会资金支持科技型中小企业创新发展。

    (十八)充分利用科技计划资源支持科技型中小企业技术创新。加大国家火炬计划、重点新产品计划、星火计划、科技富民强县专项行动计划对科技型中小企业技术创新活动的支持力度。研究建立国家科技成果转化引导基金。扩大科技型中小企业参与国家863计划、科技支撑计划项目的比例。

    七、完善科技型中小企业创新发展的政策环境

    (十九)完善促进科技型中小企业发展的政策法规。进一步梳理和评估已经出台的政策法规,针对突出问题补充完善相关政策措施。各地方结合本地情况,制订促进科技型中小企业发展的配套政策。依托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创新型试点城市和部分省市开展的国家技术创新工程试点工作,开展促进科技型中小企业创新发展相关政策的先行先试。

    (二十)实施有利于科技型中小企业吸引人才的政策。结合创新人才推进计划、海外高层次人才引进计划、青年英才开发计划和国家高技能人才振兴计划等各项国家人才重大工程的实施,支持科技型中小企业吸引和凝聚创新创业人才。针对科技型中小企业的人才需求,提供信息咨询、专业培训等服务。鼓励科技型中小企业与高等学校、职业院校建立定向、订单式的人才培养机制。探索对符合条件的科技型中小企业聘用人才给予适当补助支持。

    (二十一)加大政策落实力度。加强企业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技术转让以及高新技术企业、软件企业和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等税收优惠政策在科技型中小企业群体中落实情况的跟踪检查,及时分析问题、采取措施,保证各项政策的有效落实。继续实施国家大学科技园和科技企业孵化器税收减免政策,为科技型中小企业发展创造良好环境。

    促进科技型中小企业创新发展既是一项事关创新型国家建设和全面建设小康社会全局的长期战略任务,也是当前推进经济结构战略性调整和加快转变经济发展方式的迫切需求。各地方科技管理部门要加强与有关部门的沟通协调,结合各地情况,采取有效措施,制定相应落实办法,切实抓好本意见的落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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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时间:2011-05-12
文号:国科发政[2011]178号
时效性:全文有效

法规海关总署公告2011年第30号 海关支持软件产业和集成电路产业发展有关政策规定和措施的公告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印发进一步鼓励软件产业和集成电路产业发展若干政策的通知》(国发[2011]4号)精神,进一步推动我国软件产业和集成电路产业的发展,增强信息产业创新能力和国际竞争力,现将海关支持软件产业和集成电路产业发展的有关政策规定和措施公告如下:

  一、经认定的软件企业进口所需的自用设备,以及按照合同随设备进口的技术(含软件)及配套件、备件,不需出具确认书,不占用投资总额,除《外商投资项目不予免税的进口商品目录》和《国内投资项目不予免税的进口商品目录》所列商品外,免征进口关税,照章征收进口环节增值税。

      软件企业向其所在地海关申请办理免税手续时,应当提交企业营业执照、相关主管部门认定有关企业为软件企业的证明文件以及年审合格的证明文件等相关材料。企业未能按照规定向海关提交齐全、有效材料的,海关不予受理申请。

  二、经认定的线宽小于0.25微米或投资额超过80亿元人民币的集成电路生产企业和经认定的线宽小于0.8微米(含)的集成电路生产企业,其进口自用生产性原材料、消耗品,净化室专用建筑材料、配套系统,以及集成电路生产设备零、配件,可以继续按照《海关总署关于集成电路生产企业进口自用生产性原材料等享受税收优惠政策的通知》(署税发[2002]328号)、《海关总署关于集成电路生产企业进口净化室专用建筑材料等享受税收优惠政策的通知》(署税发[2002]329号)和《财政部 海关总署 国家税务总局、信息产业部关于线宽小于0.8微米(含)集成电路企业进口自用生产性原材料、消耗品享受税收优惠政策的通知》(财关税[2004]45号)的有关规定向企业所在地海关申请办理免征关税和进口环节增值税的相关手续。

  三、经认定的集成电路设计企业和符合条件的软件企业的进口料件,符合现行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的,可享受保税政策。

  四、软件企业和集成电路设计企业需要临时进口的自用设备(包括开发测试设备、软硬件环境、样机及部件、元器件等),经地市级商务主管部门确认,软件企业和集成电路设计企业可以向海关申请上述设备按暂时进境货物监管,其进口税收按现行法规执行。

  五、符合条件的软件企业和集成电路企业可以向货物进、出口地海关申请预约通关服务。

  六、本公告内容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特此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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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时间:2011-05-12
文号:海关总署公告2011年第30号
时效性:全文有效

法规中国人民银行公告2011年第9号 中国人民银行现行有效的规章目录

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做好规章清理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办发[2010]28号)的规定,中国人民银行对中国人民银行和国家外汇管理局2010年12月1日前发布的规章进行了全面清理。现决定:废止《粮棉油政策性收购资金供应和管理规定》(银发[1996]392号文印发);《中华人民共和国金银管理条例施行细则》((83)银发字第381号)等70件规章(见附件)继续有效。

  中国人民银行现行有效的规章目录(共70件)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金银管理条例施行细则((83)银发字第381号)

  二、对金银进出国境的管理办法((84)银发字第13号)

  三、现金管理暂行条例实施细则(银发[1988]288号文印发)

  四、外汇(转)贷款登记管理办法(银发[1989]284号)

  五、关于执行《储蓄管理条例》的若干规定(银发[1993]7号)

  六、违反银行结算制度处罚规定(修正)(银发[1994]254号文颁布)

  七、贷款通则(中国人民银行令[1996]第2号发布)

  八、境内机构对外担保管理办法(银发[1996]302号文印发)

  九、银行间外汇市场管理暂行规定(银发[1996]423号文印发)

  十、非银行金融机构外汇业务范围界定((96)汇管函字第142号文颁发)

  十一、外商投资企业外汇登记管理暂行办法((96)汇资函字第187号文下发)

  十二、境内机构外币现钞收付管理暂行办法((96)汇管函字第211号文印发)

  十三、公开市场业务暨一级交易商管理暂行规定(银发[1997]111号文印发)

  十四、有价单证及重要空白凭证管理办法(银发[1997]163号文印发)

  十五、商业汇票承兑、贴现与再贴现管理暂行办法(银发[1997]216号文印发)

  十六、国内信用证结算办法(银发[1997]265号文印发)

  十七、支付结算办法(银发[1997]393号文印发)

  十八、银团贷款暂行办法(银发[1997]415号文下发)

  十九、境内外汇账户管理规定(银发[1997]416号文印发)

  二十、离岸银行业务管理办法(银发[1997]438号文印发)

  二十一、人民币单位存款管理办法(银发[1997]485号文印发)

  二十二、境内机构借用国际商业贷款管理办法((97)汇政发字06号文印发)

  二十三、外债统计监测实施细则((97)汇政发字06号文印发)

  二十四、境内外汇划转管理暂行规定((97)汇管函字第250号文印发)

  二十五、境外外汇帐户管理规定((97)汇政发字第10号文下发)

  二十六、个人住房贷款管理办法(银发[1998]190号文颁布)

  二十七、关于对违反售付汇管理规定的金融机构及其责任人行政处分的规定(银发[1998]331号文印发)

  二十八、通知存款管理办法(银发[1999]3号文印发)

  二十九、银行卡业务管理办法(银发[1999]17号文印发)

  三十、人民币利率管理规定(银发[1999]77号文印发)

  三十一、凭证式国债质押贷款办法(银发[1999]231号文印发)

  三十二、银行信贷登记咨询管理办法(试行)(银发[1999]281号文印发)

  三十三、证券公司进入银行间同业市场管理规定(银发[1999]288号文印发)

  三十四、基金管理公司进入银行间同业市场管理规定(银发[1999]288号文印发)

  三十五、中国人民银行紧急贷款管理暂行办法(银发[1999]407号文印发)

  三十六、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债券交易管理办法(中国人民银行令[2000]第2号发布)

  三十七、中外合资、合作经营企业中方投资人新增资本贷款管理办法(银发[2000]68号文印发)

  三十八、教育储蓄管理办法(银发[2000]102号文印发)

  三十九、地方政府向中央专项借款管理规定(银发[2000]148号文印发)

  四十、支付结算业务代理办法(银发[2000]176号文印发)

  四十一、财务公司进入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市场和债券市场管理规定(银发[2000]194号文印发)

  四十二、商业银行、信用社代理国库业务管理办法(中国人民银行令[2001]第1号发布)

  四十三、中国人民银行行政处罚程序规定(中国人民银行令[2001]第3号发布)

  四十四、中国人民银行行政复议办法(中国人民银行令[2001]第4号发布)

  四十五、商业银行柜台记账式国债交易管理办法(中国人民银行令[2002]第2号发布)

  四十六、外汇指定银行办理结汇、售汇业务管理暂行办法(中国人民银行令[2002]第4号发布)

  四十七、金融统计管理规定(中国人民银行令[2002]第9号发布)

  四十八、中国人民银行假币收缴、鉴定管理办法(中国人民银行令[2003]第4号发布)

  四十九、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中国人民银行令[2003]第5号发布)

  五十、外币代兑机构管理暂行办法(中国人民银行令[2003]第6号发布)

  五十一、中国人民银行残缺污损人民币兑换办法(中国人民银行令[2003]第7号发布)

  五十二、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债券买断式回购业务管理规定(中国人民银行令[2004]第1号发布)

  五十三、汽车贷款管理办法(中国人民银行 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令[2004]第2号发布)

  五十四、中国人民银行行政许可实施办法(中国人民银行令[2004]第3号发布)

  五十五、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金融债券发行管理办法(中国人民银行令[2005]第1号发布)

  五十六、个人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管理暂行办法(中国人民银行令[2005]第3号发布)

  五十七、人民币图样使用管理办法(中国人民银行令[2005]第4号发布)

  五十八、经营、装帧流通人民币管理办法(中国人民银行令[2005]第4号发布)

  五十九、金融机构反洗钱规定(中国人民银行令[2006]第1号发布)

  六十、金融机构大额交易和可疑交易报告管理办法(中国人民银行令[2006]第2号发布)

  六十一、个人外汇管理办法(中国人民银行令[2006]第3号发布)

  六十二、金融机构报告涉嫌恐怖融资的可疑交易管理办法(中国人民银行令[2007]第1号发布)

  六十三、金融机构客户身份识别和客户身份资料及交易记录保存管理办法(中国人民银行 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令[2007]第2号发布)

  六十四、同业拆借管理办法(中国人民银行令[2007]第3号发布)

  六十五、应收账款质押登记办法(中国人民银行令[2007]第4号发布)

  六十六、银行间债券市场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管理办法(中国人民银行令[2008]第1号发布)

  六十七、银行间债券市场债券登记托管结算管理办法(中国人民银行令[2009]第1号发布)

  六十八、电子商业汇票业务管理办法(中国人民银行令[2009]第2号发布)

  六十九、中国人民银行执法检查程序规定(中国人民银行令[2010]第1号发布)

  七十、非金融机构支付服务管理办法(中国人民银行令[2010]第2号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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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时间:2011-05-05
文号:中国人民银行公告2011年第9号
时效性:全文有效

法规国土资发[2011]63号 国土资源部关于坚持和完善土地招标拍卖挂牌出让制度的意见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国土资源厅(国土环境资源厅、国土资源局、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规划和国土资源管理局),副省级城市国土资源主管部门,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国土资源局:

去年以来,各地按照中央和部关于房地产市场调控政策要求,在坚持土地招标拍卖挂牌(以下简称招拍挂)制度基础上,积极探索创新城市住房用地出让政策,促进地价房价合理调整,取得了积极成效。为进一步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房地产市场调控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办发[2011]1号)的要求,完善招拍挂的供地政策,加强土地出让政策在房地产市场调控中的积极作用,现提出以下意见。

一、正确把握土地招拍挂出让政策的调控作用

国有土地使用权招拍挂出让制度是市场配置国有经营性建设用地的基本制度。它充分体现了公开公平公正竞争和诚实信用的市场基本原则,建立了反映市场供求关系、资源稀缺程度、环境损害成本的价格形成机制,完全符合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基本方向。坚持国有经营性建设用地招拍挂出让制度和在房地产市场运行正常条件下按“价高者得”原则取得土地,符合市场优化配置土地资源的基本原则,符合法律政策要求,同时在抑制行政权力干预市场,从源头上防治土地出让领域腐败中发挥了重要作用。

当前,部分城市商品住房价格居高不下,户型结构和保障性安居工程用地布局不合理,少数规划的商品住房优质地块和二三线城市商品住房土地出让存在着地价非理性上涨的可能。为进一步落实中央关于房地产市场调控各项政策和工作要求,积极主动发挥招拍挂出让土地政策的稳定市场、优化结构、促进地价房价合理调整、保障住房用地的作用,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各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必须从完善土地市场机制、健全土地宏观调控体系、实施节约优先战略的基本要求出发,以“保民生、促稳定”为重点,坚持土地招拍挂出让基本制度,创新和完善有效实现中央调控政策要求的土地出让政策和措施,主动解决商品住房建设项目供地、开发利用和监管中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实现土地经济效益与社会综合效益的统一、市场配置与宏观调控的统一,促进城市房地产市场健康发展。

二、完善住房用地招拍挂计划公示制度

市、县在向社会公布年度住房用地出让计划的基础上,建立计划出让地块开发建设的宗地条件公布机制,根据出让进度安排,进一步细化拟出让地块、地段的规划和土地使用条件,定期向社会发布细化的商品住房和保障性安居工程各类房屋建设用地信息,同时明确意向用地者申请用地的途径和方式,公开接受用地申请。单位和个人对列入出让计划的具体地块有使用意向并提出符合规定的申请后,应及时组织实施土地招拍挂出让。公示保障性安居工程项目划拨用地时,一并向社会公示申请用地单位,接受社会监督。

三、调整完善土地招拍挂出让政策

各地要根据当地土地市场、住房建设发展阶段,对需要出让的宗地,选择恰当的土地出让方式和政策,落实政府促进土地合理布局,节约集约利用,有效合理调整地价房价,保障民生,稳定市场预期的目标。

(一)限定房价或地价,以挂牌或拍卖方式出让政策性住房用地。

以“限房价、竞地价”方式出让土地使用权的,市、县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应在土地出让前,会同住房建设、物价、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按相关政策规定确定住房销售条件,根据拟出让宗地所在区域商品住房销售价格水平,合理确定拟出让宗地的控制性房屋销售价格上限和住房套型面积标准,以此作为土地使用权转让的约束性条件,一并纳入土地出让方案,报经政府批准后,以挂牌、拍卖方式公开出让土地使用权,符合条件、承诺地价最高且不低于底价的为土地使用权竞得人。出让成交后,竞得人接受的宗地控制性房屋销售价格、成交地价、土地使用权转让条件及违约处罚条款等,均应在成交确认书和出让合同中明确。

以“限地价、竞房价”方式出让土地使用权的,市、县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应在土地出让前,根据拟出让宗地的征地拆迁安置补偿费、土地前期开发成本、同一区域基准地价和市场地价水平、土地使用权转让条件、房屋销售价格和政府确定的房价控制目标等因素,综合确定拟出让宗地的出让价格,同时应确定房价的最高控制价(应低于同区域、同条件商品住房市场价),一并纳入土地出让方案,报经政府批准后,以挂牌、拍卖方式公开出让土地使用权,按照承诺销售房价最低者(开发商售房时的最高售价)确定为土地竞得人。招拍挂成交后,竞得人承诺的销售房价、成交地价、土地使用权转让条件及违约处罚条款等,均应在成交确认书和出让合同中明确。

(二)限定配建保障性住房建设面积,以挂牌或拍卖方式出让商品住房用地。

以“商品住房用地中配建保障性住房”方式出让土地使用权的,市、县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应会同住房建设、规划、房屋管理和住房保障等部门确定拟出让宗地配建廉租房、经济适用房等保障性住房的面积、套数、建设进度、政府收回条件、回购价格及土地面积分摊办法等,纳入出让方案,经政府批准后,写入出让公告及文件,组织实施挂牌、拍卖。土地出让成交后,成交价款和竞得人承诺配建的保障性住房事项一并写入成交确认书和出让合同。

(三)对土地开发利用条件和出让地价进行综合评定,以招标方式确定土地使用权人。

以“土地利用综合条件最佳”为标准出让土地使用权,市、县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应依据规划条件和土地使用标准按照宗地所在区域条件、政府对开发建设的要求,制定土地出让方案和评标标准,在依法确定土地出让底价的基础上,将土地价款及交付时间、开发建设周期、建设要求、土地节约集约程度、企业以往出让合同履行情况等影响土地开发利用的因素作为评标条件,合理确定各因素权重,会同有关部门制定标书,依法依纪,发布公告,组织招投标。经综合评标,以土地利用综合条件最佳确定土地使用者。确定中标人后,应向社会公示并将上述土地开发利用条件写入中标通知书和出让合同。

四、大力推进土地使用权出让网上运行

出让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涉及的出让公告、出让文件、竞买人资格、成交结果等,都应在部门户网站和各地国土资源主管部门的网上公开发布。积极推行国有经营性建设用地网上挂牌出让方式。市、县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可以通过网上发布出让公告信息,明确土地开发利用、竞买人资格和违约处罚等条件,组织网上报价竞价并确定竞得人。网上挂牌出让成交后,市、县国土资源主管部门要按照国有土地招拍挂出让规范,及时与竞得人签订纸质件的成交确认书和出让合同。对竞得人需要进行相关资料审查的,建立网上成交后的审查制度,发现受让人存在违法违规行为或不具有竞买资格时,挂牌出让不成交,应重新组织出让,并对违规者进行处罚。

五、完善土地招拍挂出让合同

市、县国土资源主管部门要依据现行土地管理法律政策,对附加各类开发建设销售条件的政策性商品住房用地的出让,增加出让合同条款,完善出让合同内容,严格供后监管。政策性商品住房用地出让成交后,竞得人或中标人应当按照成交确认书或中标通知书的要求,按时与国土资源主管部门签订出让合同。建房套数、套型、面积比例、容积率、项目开竣工时间、销售对象条件、房屋销售价格上限、受让人承诺的销售房价、土地转让条件、配建要求等规划、建设、土地使用条件以及相应的违约责任,应当在土地出让合同或住房建设和销售合同中明确。

为保证政策性商品住房用地及时开发利用,市、县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可以在出让合同中明确约定不得改变土地用途和性质、不得擅自提高或降低规定的建设标准、保障性住房先行建设和先行交付、不得违规转让土地使用权等内容,对违反规定或约定的,可在出让合同中增加“收回土地使用权并依法追究责任”等相关内容。

各地应当加强对政策性商品住房用地出让合同履行情况的监督检查,对违反合同约定的,应会同有关部门依法处罚,追究违约责任。

各省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要切实加强对市、县住房供地政策制度和组织实施工作的指导和监管,及时发现和解决出现的问题。也可按照本意见,探索其他用途土地出让方式和土地出让各环节的制度创新,进一步完善国有土地使用权招拍挂出让制度,保障和促进中央关于房地产市场调控政策的落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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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时间:2011-05-13
文号:国土资发[2011]63号
时效性:全文有效

法规财税[2011]29号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做好2011年全国税收调查工作的通知

全国税收调查是由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共同布置的,一项直接为研究财税改革方案、制定财税政策、改善财税管理服务的重要基础性工作,是国家财税工作和经济工作决策科学化的重要保障。

目前,全国税收调查工作是一项年度性工作。完成2010年度全国税收调查工作,需要同时使用调查软件和调查任务。调查软件分为单机版NTSS和网上直报系统两种。

一、使用单机版NTSS 

为简化企业的操作,对于不使用网上直报系统的调查企业,请下载使用调查软件NTSS和调查任务一体包。为避免出现差错,分设税务机关和调查企业两个不同的下载区,供下载调查软件、调查任务、软件操作视频、操作手册及其他资料。下载时请注意调查软件和调查任务各自的版本号。

1.税务机关下载区

1)通过财政部网页下载

2)通过紫光华宇的网页下载

此外,税务机关还可通过国家税务总局广域网的FTP服务器下载。  

2.调查企业下载区

1)通过财政部网页下载 

2)通过紫光华宇的网页下载

二、使用网上直报系统(在线填报数据,仅供主管税务机关确定通过本系统填报的抽样调查企业使用,点击后进入)

三、调查软件技术支持

在上述链接中,调查软件NTSS提供了软件操作视频,网上直报系统提供了软件操作视频和操作手册。如需帮助,可将问题描述清楚,发送邮件至紫光华宇软件股份有限公司售后服务邮箱 ntss2010@163.com ,或者通过访问该公司在线交流论坛http://60.28.179.32/esenforum/forums/show/4.page。如需电话服务,请拨打该公司技术支持中心电话027-83564507或83564508,服务时间为每个工作日上午09:00-12:00和下午13:30-17:30。

四、税收调查业务解答 

调查企业遇到税收调查的各种问题,尤其是调查指标、填表说明和审核公式等业务问题,请直接与主管税务机关联系解决。

感谢您对全国税收调查工作的支持和关注!对我们的工作如有意见和建议,请发送电子邮件至ssdc@mof.gov.c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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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时间:2011-04-15
文号:财税[2011]29号
时效性:全文有效

法规国税发[2011]56号 “十二五”时期税收发展规划纲要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局内各单位:

    现将《“十二五”时期税收发展规划纲要》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组织实施。要科学分解规划提出的目标任务,明确工作责任。要跟踪了解规划实施过程中面临的新情况、新问题,有针对性地加以解决。要切实加强对规划实施工作的督促检查,有效地发挥税收规划对税收事业科学发展的指导作用。实施过程中遇到的问题,要及时向税务总局报告。


  “十二五”时期税收发展规划纲要

        目 录 

        一、“十一五”时期税收事业取得显著成就

    1.税收事业呈现良好发展势头

    2.税收发展中存在的主要问题

        二、“十二五”时期税收发展面临的新形势新任务

        3.税收发展形势发生深刻变化

    4.时代发展赋予税务部门新任务

        三、“十二五”时期税收发展的指导思想、基本原则和主要目标

    5.“十二五”时期税收发展的指导思想

    6.“十二五”时期税收发展的基本原则

    7.“十二五”时期税收发展的主要目标

        四、牢固坚持依法行政

    8.加强税收法治建设

    9.坚持依法科学民主决策

    10.推进税收立法和制度建设

    11.规范税收执法行为

    12.健全行政监督体系

    13.完善税收法律救济

        五、进一步深化税制改革

    14.建立健全科学的税收制度和政策体系

    15.深化货物劳务税制改革

    16.深化所得税制改革

    17.深化财产行为税制改革

    18.调整和完善税收政策

        六、持续改进纳税服务

    19.建立健全现代纳税服务体系

    20.实施标准化模式下的服务细分策略

    21.加快纳税服务平台建设

    22.加强宣传咨询

    23.优化办税服务

    24.维护纳税人合法权益

    25.完善纳税信用评价机制

    26.拓展纳税服务资源

        七、切实强化税收征管

    27.构建税收征管新格局

    28.实行分类分级管理

    29.实施税收风险管理

    30.推进信息管税

    31.规范税收征管程序

    32.完善税源管理运行机制

    33.加强国际税源管理

    34.强化税务稽查

    35.夯实税收征管基础

        八、全面加强税务干部队伍建设

    36.造就高素质专业化税务干部队伍

    37.加强领导班子建设

    38.加强公务员队伍建设

    39.加强人才队伍建设

    40.加强干部教育培训

      41.加强党建和思想政治工作

        九、着力推进党风廉政建设

    42.健全惩防体系

    43.加强廉洁从政教育

    44.推进反腐倡廉体制机制制度创新

    45.强化监督制约

    46.加强督察内审工作

    47.加大查办案件工作力度

    48.健全政风行风建设长效机制

        十、不断完善税收发展的保障体系

    49.强化组织领导

    50.完善组织体系

    51.密切国税局地税局合作

    52.改善物质保障

    53.加强信息化支撑

    54.改进工作作风        

    按照党的十七届五中全会精神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二个五年规划纲要》,根据经济社会发展新形势的要求,为明确未来五年税收发展的目标要求和重大举措,指导税收事业科学发展,制定本纲要。

     一、“十一五”时期税收事业取得显著成就

     1.税收事业呈现良好发展势头。

    “十一五”时期是税收事业发展不平凡的五年。全国税务系统认真贯彻党的路线方针政策,积极做好各项税收工作,实现了税收事业新的发展。坚持用科学发展观指导税收工作实践。通过扎实开展深入学习实践科学发展观活动,全面梳理税收发展中存在的主要问题,进一步理清发展思路,确立了服务科学发展、共建和谐税收的工作主题。税收政策得到全面落实。积极实施扩大内需、稳定外需、促进经济结构调整和区域协调发展、保障和改善民生的一系列税收政策,为应对国际金融危机冲击、推动经济社会又好又快发展做出了积极贡献。税制改革实现重要突破。取消农业税,统一内外资企业所得税,两次提高个人所得税工资薪金所得费用扣除标准,在全国范围内推行增值税转型改革,完善消费税制度,顺利实施成品油税费改革,逐步在新疆和整个西部地区实行原油、天然气资源税改革,统一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车船税、城市维护建设税和教育费附加等制度,基本形成了有利于各类市场主体平等竞争的良好税收环境。纳税服务开创良好局面。坚持把纳税服务作为增强纳税人依法诚信纳税意识的重要举措,不断更新服务理念、丰富服务内容、优化服务平台,逐步提升了纳税人税法遵从度。税收征管方式逐步完善。坚持依法征管,按照科学化、精细化管理理念推行专业化、信息化管理,积极推进依法行政,认真落实组织收入原则,全面实行税收执法责任制,探索实施税源专业化管理,深化税收分析预测,积极开展纳税评估,强化税源与征管状况监控分析,大力加强税务稽查,探索大企业等重点税源管理的新思路、新方法,突出抓好国际税收管理和反避税工作,针对薄弱环节加强各税种管理,积极实施信息管税,加快金税工程建设步伐,提高了税收征管的质量和效率。干部队伍建设迈上新台阶。推进领导班子建设,深化干部人事制度改革,实施税务机关机构改革,开展多层次、大规模教育培训,注重专业化人才培养,加强党建和思想政治工作,增强了干部队伍的综合素质。反腐倡廉工作深入推进。全面开展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建设,加强反腐倡廉制度建设,着力推进部门内控机制建设,加强对领导干部的监督,强化对税收执法权和行政管理权“两权”运行重点岗位和关键环节的监督,严肃查处违纪违法案件,推进政风行风建设,有效促进了税务干部廉洁从税。五年来扎实有效的工作,有力地促进了税收收入持续稳定增长,“十一五”时期税收收入年均增长20.2%,累计入库税款28.5万亿元(不包括关税、船舶吨税和耕地占用税、契税,未扣减出口退税),比“十五”时期增加1.6倍,税收收入质量明显提高,为经济社会发展提供了可靠的财力保障和有效的政策支持。“十一五”时期税收事业取得的明显进步,积累的丰富经验,为“十二五”时期税收发展奠定了坚实基础。

    2.税收发展中存在的主要问题。

    与实现科学发展的要求相比,当前税收工作还存在一些差距。解放思想、更新观念的力度需要加大,有些工作理念还不适应科学发展观的要求。税收调控作用有待进一步发挥,有利于科学发展和加快转变经济发展方式的税收制度和政策体系尚待完善。税收管理方式需要继续改进,专业化、信息化管理还需要深入研究和完善。高层次人才较为匮乏,干部队伍活力不足。损害纳税人利益的行为仍有发生,惩防体系有待进一步完善,反腐倡廉工作还要常抓不懈。面向未来,必须着力破解发展难题,努力开创“十二五”时期税收事业发展新局面。

     二、“十二五”时期税收发展面临的新形势新任务

   3.税收发展形势发生深刻变化。

     “十二五”时期,税收事业面临新的发展环境。我国发展仍处于可以大有作为的重要战略机遇期,面临难得的历史机遇,但是发展中不平衡、不协调、不可持续问题依然突出,加快转变经济发展方式刻不容缓,对发挥税收职能作用推动科学发展提出了新任务。经济全球化深入发展,但国际金融危机影响深远,世界经济增速减缓,全球需求结构出现明显变化,国际竞争更加激烈,一些全球性问题更加突出,各种形式的保护主义抬头,我国发展的外部环境更趋复杂,对运用税收手段支持我国企业参与经济全球化竞争提出了新考验。我国社会大局保持和谐稳定,但随着经济社会转型加速,社会矛盾明显增多,解决就业、社会保障、医疗卫生、收入分配等人民群众最关心、最直接、最现实的利益问题压力进一步加大,加强和创新社会管理的任务更加繁重,对完善和落实税收政策促进改善民生提出了新要求。不断深化改革将为我国经济社会发展注入新的动力和活力,但制约科学发展的体制机制障碍依然较多,对优化税收制度安排支持深化改革提出了新挑战。税收事业仍将呈现良好发展势头,同时税收工作对象、手段、主体发生明显变化,跨国、跨地区经营的大企业集团不断涌现,纳税人数量迅猛增长,业务创新层出不穷,税源流动性显著增强;世界科技进步日新月异,信息技术在税收工作中的应用将更加广泛深入;税务干部思想活动的独立性、选择性、多变性、差异性日益增强,干部队伍建设面临许多深层次的矛盾和问题需要在体制机制上有所突破,抓班子、带队伍的任务十分艰巨,对税务部门以改革创新精神开创税收事业发展新局面提出了新课题。  

    4.时代发展赋予税务部门新任务。

     “十二五”时期是税收事业科学发展的关键时期。必须围绕加快转变经济发展方式、保障和改善民生,着力健全有利于科学发展的税收体制机制,发挥税收职能作用,促进产业、区域、城乡等方面结构调整,支持重点领域和关键环节改革,推动增加就业再就业、调节收入分配等民生问题的解决,更好地服务经济社会发展。必须围绕迎接经济全球化的机遇与挑战,着力增强税收国际竞争力,加强国际税收协调与合作,优化对“走出去”企业的税收服务,维护国家税收权益,更好地推动对外开放进程。必须围绕适应税收工作对象、手段、主体发生的新变化,着力加强战略思维,树立世界眼光,借鉴国际经验,探索内在规律,扎实做好依法行政、税制改革、纳税服务、税收征管、干部队伍和党风廉政建设等工作,更好地推动税收事业科学发展。 

三、“十二五”时期税收发展的指导思想、基本原则和主要目标

      5.“十二五”时期税收发展的指导思想。

    “十二五”时期税务部门要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牢记为国聚财、为民收税的神圣使命,遵循依法行政的基本准则,坚持服务科学发展、共建和谐税收的工作主题,抓好纳税服务、税收征管的核心业务,推行专业化、信息化的管理方式,完善人才强税、廉洁从税的保障机制,建设法治、服务、责任、和谐、效能、廉洁的税务机关,推进税收事业科学发展,为全面建设小康社会、加快推进社会主义现代化做出新的更大贡献。

   6.“十二五”时期税收发展的基本原则。

      ——坚持把科学发展观作为税收发展的指导方针。以科学发展观统领税收工作全局,将科学发展观贯穿税收工作始终。围绕服务科学发展、共建和谐税收的工作主题,努力做到法治公平、规范高效、文明和谐、勤政廉洁。统筹做好依法行政、税制改革、纳税服务、税收征管、干部队伍和党风廉政建设等工作,妥善处理局部与全局、当前与长远、税收与经济、中央与地方等方面关系,实现税收事业科学发展。

   ——坚持把促进经济发展方式转变作为税收发展的着力点。深刻认识加快转变经济发展方式和改善民生的重要性和紧迫性,切实增强为国聚财、为民收税的责任感和使命感,努力找准税收工作在党和国家工作大局中的位置,充分发挥税收筹集收入和调控经济、调节分配的职能作用,为经济社会发展提供可靠的财力保障和有效的政策支持。

     ——坚持把依法行政作为税收发展的基本准则。严格按照法定权限和程序行使权力、履行职责,使税法得到有效执行和普遍遵从。把法治的要求融入各项税收工作中,坚持依法行政、合理行政、程序正当、高效便民、诚实守信、权责统一,促进税务干部规范、公正、文明执法。

     ——坚持把改革创新作为税收发展的强大动力。创新税收发展理念,切实转变不适应时代发展要求的思想观念,以理念创新带动各方面创新。改革税收体制机制,合理把握改革时机、力度和节奏,推进重点领域和关键环节改革。创新税收工作方式方法,充分尊重基层首创精神,广泛应用现代信息技术,推动税收事业不断迈上新台阶。

     ——坚持把造就高素质专业化干部队伍作为税收发展的重要保证。坚持以人为本,推进税务干部队伍的思想、组织、作风、制度和反腐倡廉建设,为税收事业科学发展提供坚强保证。抓住教育培训和实践锻炼两个关键环节,努力造就高素质专业化人才队伍。加强思想教育,完善体制机制,充分调动干部的积极性、主动性和创造性,积极投身推进税收事业科学发展的伟大实践。

   7.“十二五”时期税收发展的主要目标。

     ——税收收入随经济发展实现持续稳定增长。税收收入增长与经济发展相协调。税收收入结构进一步优化。税收收入质量进一步提高。

     ——税收法治环境继续得到改善。科学化、民主化、规范化的税收决策机制基本形成。符合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税收法律制度体系逐步完善。适应现代税收征管条件的税收执法机制更加规范。税务干部依法行政的意识和运用法治思维与法律手段有效解决税收工作实际问题的能力明显增强。

     ——税收调控作用有效发挥。税制体系不断优化,税收政策逐步完善,有利于科学发展和加快转变经济发展方式的税收制度与政策体系更加健全。税收调控职能有效发挥,调节作用切实增强,在促进经济社会科学发展中发挥重要作用。税权配置更加科学合理。

   ——纳税服务水平显著提高。现代纳税服务体系基本形成,税法更加透明,常态化的纳税人需求响应机制逐步形成,正当需求得到有效满足,办税负担明显减轻,合法权益得到充分保护,诚信意识普遍增强,纳税人税法遵从度不断提高。

     ——税收征管质量和效率不断提升。征管法律制度体系逐步健全,税源专业化管理深入推进,征管模式不断完善创新,税收征管科技应用水平大幅度提升,信息管税取得重要成效。税收流失率和税收成本逐步降低。

     ——干部队伍素质明显增强。领导班子结构进一步改善,税务文化繁荣发展,群众性精神文明创建活动深入推进,大规模培训干部的战略任务全面落实,高素质专业化人才队伍基本建成,干部队伍的综合素质和岗位技能显著提升。

     ——党风廉政建设扎实推进。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不断健全,税务干部廉洁从税意识明显增强,内控机制逐步完善,内部监督更加有效,违纪违法现象明显减少,行业风气进一步好转,税务部门形象得到新的改善。

      四、牢固坚持依法行政

      8.加强税收法治建设。按照国务院《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实施纲要》和《关于加强法治政府建设的意见》的要求,坚持树立法治理念,强化程序意识、服务意识、责任意识,着眼于服务经济社会发展大局,着眼于增强税务干部依法行政观念和能力,着眼于解决税收管理体制机制深层次的矛盾和问题,着眼于构建有利于税收事业科学发展的法治环境,推进税务机关依法行政。

      9.坚持依法科学民主决策。完善决策规则和程序,研究确定重大决策的范围,建立健全公众参与、专家咨询、风险评估、合法性审查和集体讨论相结合的决策机制。坚决防止越权决策和违反法定程序决策。探索建立重大税收决策跟踪反馈和风险评估机制。

   10.推进税收立法和制度建设。积极推进增值税等主体税种的立法进程,提升税收立法级次。推动完善税收征管法和个人所得税法。加大税务部门规章制定工作力度,加强税收规范性文件的制定和管理,不断提高税收制度建设质量。健全税务部门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清理制度,加强税收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工作,逐步建立税务部门规章和规范性文件实施后评估制度,探索建立税收规范性文件集体审议、异议处理和有效期管理制度。

     11.规范税收执法行为。认真贯彻依法征税、应收尽收、坚决不收过头税、坚决防止和制止越权减免税、坚决落实各项税收优惠政策的组织收入原则。依法履行职责,坚决防止超越法定权限、违反法定程序和不作为等违法行政行为。规范税收执法程序,通过完善相关体制机制设计,理顺流程,强化制约。明确税收执法自由裁量权的适用规则和裁量基准。完善防范税收执法风险机制。深化税务行政审批制度改革,更加注重运用间接管理、动态管理和事后监督管理等方式,推进税收执法方式创新。

     12.健全行政监督体系。加强税收执法监督,深入推行税收执法责任制,强化税收执法检查。完善层级监督制度。自觉接受人大、政协、审计、财政等部门以及社会公众和纳税人的监督。落实问责制度,严格执行行政监察法、公务员法,坚持有错必纠、有责必问。

   13.完善税收法律救济。在税收法律、法规、规章和税收规范性文件的制定中注意维护纳税人权益。充分发挥行政复议的职能作用,坚持政治、法律、社会效果的统一,探索建立税务争议调解制度。逐步实行税务机关首长应诉制度,尊重并自觉履行人民法院的生效判决和裁定。

      五、进一步深化税制改革

   14.建立健全科学的税收制度和政策体系。按照优化税制结构、公平税收负担、规范分配关系、完善税权设置的原则,改革和健全货物劳务税、所得税、财产行为税制,构建有利于科学发展和加快转变经济发展方式的税收体制机制,充分发挥税收筹集收入和调控经济、调节分配作用,为全面建设小康社会、开创我国改革开放和现代化事业新局面奠定科学的税制基础。

   15.深化货物劳务税制改革。立足于普遍征收为主与特殊调节为辅,以实现增值税扩围和完善消费税为重点,优化货物劳务税制。扩大增值税征收范围,相应调减营业税等税收。结合增值税改革,完善生产性服务业税收制度。合理调整消费税征收范围、税率结构和征税环节,将部分大量消耗资源、严重污染环境的商品以及高档奢侈品纳入消费税征收范围。优化进出口税收制度。

   16.深化所得税制改革。立足于促进社会公平与提升所得税收入比重,以逐步建立健全综合与分类相结合的个人所得税制为重点,完善所得税制。进一步完善企业所得税制,优化政策体系和管理制度。稳步推进个人所得税制改革,完善个人所得税征管机制。合理调整个人所得税税基和税率结构,提高工资薪金所得费用扣除标准,减轻中低收入者税收负担,加大对高收入者的税收调节力度。

   17.深化财产行为税制改革。立足于合理配置税权与完善地方税体系,以研究推进房地产税改革、完善资源环境税费制度为重点,健全财产行为税制。继续推进费改税,全面改革资源税,按照价、税、费、租联动机制,适当提高资源税税负,完善计征方式,将重要资源产品由从量定额征收改为从价定率征收。选择防治任务繁重、技术标准成熟的税目开征环境保护税,逐步扩大征收范围。积极推进耕地占用税改革。统筹实施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印花税和契税改革。逐步健全地方税体系,赋予省级政府适当税政管理权限。 

   18.调整和完善税收政策。适应加快转变经济发展方式,构建资源节约型和环境友好型社会,推动城乡统筹和区域协调发展,调节收入分配,保障和改善民生,提高对外开放水平等要求,进一步调整完善税收政策。健全鼓励创新、引导投资和消费、促进战略性新兴产业和高技术产业发展、支持科研成果产业化、推动产业结构升级和服务业发展的税收政策。全面落实企业研发费用加计扣除等促进技术进步的税收激励政策。加大对发展循环经济的税收政策支持力度。健全合理引导住房需求的差别化税收政策。完善促进西部大开发、中部崛起、东北等老工业基地振兴以及西藏、新疆等区域发展的税收政策。进一步研究实施支持就业再就业的税收政策。落实和完善对中小企业的税收优惠政策。完善“两高一资”产品出口退税政策。积极实施鼓励企业“走出去”税收政策。扩大扶持社会组织发展的税收优惠种类和范围。落实并完善公益性捐赠的税收优惠政策。 

六、持续改进纳税服务

     19.建立健全现代纳税服务体系。遵循征纳双方法律地位平等的服务理念,以法律法规为依据,以纳税人正当需求为导向,以信息化为依托,以提高税法遵从度为目的,丰富服务内容,创新服务手段,完善服务机制,提升服务质效,积极构建和谐的税收征纳关系。

   20.实施标准化模式下的服务细分策略。建立纳税服务标准化制度规范。将纳税服务融入税收工作各个环节,确立各个岗位的纳税服务职责和要求,建立健全纳税服务协作配合机制。制定纳税服务项目工作标准,按照标准开展纳税服务过程管理、绩效考核评价。建立健全纳税人需求征集、分析、评估、响应机制,依据纳税人的规模、属性、特点及不同需求,推进多元化、个性化服务,建立符合纳税人实际需要的服务细分格局。

   21.加快纳税服务平台建设。建设标准统一、功能整合、运转协调的纳税服务平台。积极推进办税服务厅标准化建设,加强运行管理,科学配置资源。加快省级集中的12366纳税服务热线建设,推进省国税局、地税局共建。按照全国统一、两级集中、远程坐席模式,积极推进国家级12366纳税服务热线建设,丰富完善其服务功能。以税务总局网站为龙头、省税务局网站为主体,建设基本功能健全、视觉风格统一的税务网站群,以省税务局网站为依托搭建网上办税服务厅。打造涵盖办税服务厅、税务网站和12366纳税服务热线的一体化纳税服务品牌。

   22.加强宣传咨询。规范税法宣传内容,依托12366纳税服务热线税收业务知识库,实现税法宣传内容的准确权威、更新及时、口径统一、指向明确。优化税法宣传渠道,加强立体式宣传。注重分类税法宣传,实施个性化宣传辅导。深入开展税收宣传月活动。对重要税收政策及管理措施实行规范性文件与宣传解读稿同步起草、同步报审、同步发布。丰富咨询渠道,完善咨询知识库,规范咨询运作,及时为纳税人提供统一和权威的解答。

   23.优化办税服务。拓展多元办税,优化办税流程,精简涉税资料,丰富服务内容。制定全国统一的网上纳税申报标准,适时推广标准化的纳税申报软件,全面实现财税库银横向联网电子缴税,积极推进场所出具、邮寄投递、网上开具等多种方式的缴税凭证开具工作。简化办税环节,下放审批权限,在全国范围内统一规范办税流程。及时评估办税流程合理性,健全办税流程内控机制。清理并取消要求纳税人重复报送的涉税资料,积极推进无纸化办税。深入开展个性化办税服务。加快推进预制推送服务和自助办税,逐步扩大同城(域)通办业务范围。稳步推进国税局与地税局共享实体办税服务厅、共建网上办税服务厅、共驻政务大厅、互相委托代征等多种形式的联合办税。

   24.维护纳税人合法权益。探索建立切实维护纳税人合法权益的体制机制。健全征纳沟通机制,明确并畅通纳税人权益的实现途径和救济渠道。逐步实施税制改革和重大税收政策调整措施出台前的专家论证、公开听证等制度,注重做好税法执行中的意见反馈评估工作,提高公众参与度和税法透明度。及时受理和处理纳税人的投诉举报。

   25.完善纳税信用评价机制。完善纳税信用分类指标体系,依托信息技术实现纳税信用的自动生成、客观评价和动态管理。区分不同信用风险级别,合理调配资源,实施分类服务和管理,健全信用激励措施。探索建立纳税信用评价规则、信用记录查询和社会共享制度,发挥纳税信用在加强和创新社会管理中的积极作用。健全失信行为联合惩戒机制,促进全社会信用水平的提高。

   26.拓展纳税服务资源。坚持鼓励、引导、培育与规范、管理、监督相结合,优化涉税中介机构执业环境,健全涉税中介行业制度,发展涉税中介专业服务。鼓励涉税中介机构联合兼并,不断发展壮大。严禁指定或强制税务代理。强化对涉税中介机构的监管,推进执业质量评估监控和行业诚信体系建设。加强对涉税中介机构的培训和指导,发挥税务师事务所等涉税中介机构在纳税服务工作中的积极作用。加强与财政、公安、工商、银行以及社区组织、行业协会等社会组织的合作,为纳税人提供更加便利的服务。

     七、切实强化税收征管

   27.构建税收征管新格局。以实行分类分级管理为基础,以加强税收风险管理为导向,以实施信息管税为依托,以核查申报纳税真实性、合法性为重点,以规范税收征管程序和完善运行机制为保障,大力推进税源专业化管理,完善创新税收征管模式,有效促进税法遵从,逐步降低税收流失率和税收成本,不断提高税收征管的质量和效率。

   28.实行分类分级管理。在税务登记、纳税申报等实行属地管理,不改变税款入库级次的前提下,按照纳税人规模、行业,兼顾特定业务,对税源进行科学分类,优化管理资源配置,采取相应的管理措施。探索和完善大企业税收管理与服务机制,健全风险评价、监控和应对体系,帮助纳税人自觉提升风险防控能力。研究制定大企业和中小企业分行业税收管理指南,强化税源监控和评估。探索集约化、社会化的个体工商户税源管理方式。加强免税组织、政府机构以及电子商务税收管理。根据各税种特点,准确把握管理规律,深入查找薄弱环节,采取加强管理的有效措施。优化出口退税流程,推进征退税衔接。根据税收征管程序和风险管理流程,将税源管理职责在不同层级、部门和岗位间进行科学分解、合理分工。

      29.实施税收风险管理。将风险管理理念贯穿于税收征管全过程。制定税收风险管理战略规划,建立风险预警指标体系、评估模型和风险特征库,按照采集信息、分析识别、等级排序、应对处理、绩效评估等设计税收风险管理流程。根据不同风险,采取有针对性的应对措施。建立不良行为记录纳税人风险数据库。

   30.推进信息管税。以解决征纳双方信息不对称问题为重点,以涉税信息采集、分析、应用为主线,以现代信息技术为依托,加强业务与技术的融合,推动业务、制度、技术创新,优化资源配置,不断深化信息管税。推进与其他政府部门之间的信息共享,拓展数据采集渠道,及时、完整、准确地采集纳税人申报信息和第三方信息。做好跨地区经营汇总纳税企业信息交换工作。严格数据录入审核,提高数据质量。强化信息应用,加强分析比对,促进税收管理。建设数据分析应用系统,完善税源监控体系和收入核算管理平台。综合运用税收弹性分析、税负分析、税收关联分析等方法,深入开展经济税源分析、政策效应分析、管理风险分析和预测预警分析。加强税收数据信息的社会化综合开发利用,充分发挥其基础信息资源作用。

   31.规范税收征管程序。在纳税人申报纳税后,按照受理申报、纳税评估、税务稽查、法律救济等环节,优化税收征管基本程序。规范受理申报工作,对纳税申报表进行逻辑审核并采集信息。按照初步审核、案头审核、实地核查的方法,加强纳税评估。按照分类分级的要求配置评估资源。对纳税申报的真实性、合法性、准确性进行评估并相应处理。对应缴未缴税款依法强制征收。涉嫌逃骗税等税收违法行为的,移送税务稽查部门依法查处。做好法律救济工作。

   32.完善税源管理运行机制。加强统筹协调,建立健全各级税务机关之间、税务机关内部各部门之间、税务机关与外部门之间纵横结合、内外协作的税源管理运行机制。完善纵向互动机制,合理划分各层级间税源管理职责,强化纵向配合。完善横向联动机制,加强税收分析、纳税评估、税务稽查等环节以及国税局、地税局之间的合作。建立外部协作机制,加强与相关部门和社会组织的沟通,推进信息共享和协税护税。科学界定税收管理员职责。探索提升跨区域经营纳税人的管理层级。

   33.加强国际税源管理。按照统筹国内国际两个大局的要求,在加强国内税收管理的同时,加强国际税收管理和反避税工作,维护国家税收权益。健全国际税收管理体系,将非居民个人源自中国的所得以及中国居民企业和个人源自境外的所得纳入国际税收管理范围。坚持防查并举,构建管理、服务、调查三位一体,统一规范的反避税防控体系,加强反避税立法,拓展反避税领域,加大反避税调查调整力度,完善反避税工作机制。以强化税源监控、识别税收风险、防范税收协定滥用为重点,完善非居民税收管理机制。以保护境外投资企业和个人税收权益、加强中国居民境外所得税收管理为目的,完善“走出去”企业和个人的税收服务与管理机制。以加强税收情报交换和税款征收协助为依托,完善国际税收征管协作机制。深化国际税收交流与合作,增强在国际税收实践和规则制定中的话语权。健全税收协定、税收情报交换协议等国际税收合作框架,积极商签避免双重征税协定,充实国内税法中涉及的国际税收内容,强化国际税收法律制度保障。履行国际条约,做好非居民应享受的协定待遇落实工作。

   34.强化税务稽查。坚决查处重大税收违法行为,震慑不法分子,促进提高税法遵从度。根据经济形势和宏观调控政策的变化,选择重点行业开展税收专项检查,针对重点区域进行税收专项整治。改进和创新检查方式方法,通过制定年度检查计划和科学选案开展税收检查,对重点税源企业实施定期轮查。建立和完善打击发票违法犯罪活动长效机制。优化稽查资源配置,依法严格规范税务稽查选案、检查、审理、执行四环节。在改革试点的基础上推行市(地)税务局一级稽查模式,充实省、市税务局两级稽查力量,实施分级分类稽查。提高稽查信息化应用水平和稽查执法保障水平。

   35.夯实税收征管基础。健全征管法律制度体系。完善税收征管和收入质量考核评价指标体系。做好纳税人登记和户籍管理工作。完善纳税人“一户式”税收档案资料的电子化管理。加强申报缴税管理,增加电子申报软件的逻辑审核功能。不断优化征管流程,规范岗责体系,简并表证单书,实施标准化管理,提高管理效能。认真落实新修订的发票管理办法及其实施细则,逐步推行网络发票。 

 八、全面加强税务干部队伍建设

   36.造就高素质专业化税务干部队伍。坚持党管干部原则,以执政能力建设和先进性建设为主线,大力实施人才强税战略,继续大规模培训干部,进一步深化干部人事制度改革,全面加强领导班子建设、公务员队伍建设、人才队伍建设、组织体系建设、思想政治建设,努力造就一支政治坚定、业务精湛、作风优良、勤政廉洁的高素质专业化税务干部队伍。

   37.加强领导班子建设。努力建设政治坚定、勇于创新、勤政廉洁、求真务实的领导班子,提高领导干部领导税收事业科学发展的能力。改进党组中心组学习,完善党员领导干部党性定期分析制度。坚持德才兼备、以德为先,健全多种方式并举的干部选拔任用机制,加大干部交流力度,优化领导班子结构,努力实现老中青梯次配备、班子成员专业知识配套和领导经验互补。完善干部竞争性选拔制度,进一步推进竞争性选拔工作常态化、制度化。认真执行任职回避制度和公务回避制度,推行领导干部任期制,制定领导班子成员分工定期调整制度。加强后备干部队伍建设,实施动态管理。建立健全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考核评价机制,增强考核的导向作用。加大干部监督力度。改进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作风。

   38.加强公务员队伍建设。加快推进税务系统公务员制度建设,建立和完善适应税收工作需要的公务员考录、考核评价、奖惩、选拔任用、培训、辞职辞退等制度。积极推行从下级机关和基层公开遴选上级机关工作人员制度,使之逐步成为上级机关补充工作人员的主渠道。推动机关干部到基层任职,对缺乏基层工作经历的机关年轻干部,有计划地安排到基层培养锻炼。做好公务员分类管理工作,研究制定行政执法类公务员管理办法,在基层税务机关全面实行行政执法类公务员管理。探索专业技术类公务员管理工作。逐步形成科学的绩效评估机制,对公务员进行绩效考核评价。

   39.加强人才队伍建设。牢固树立人才资源是第一资源的观念,以建立健全税务总局、省税务局、市(地)税务局三级涵盖全面、结构合理的各类人才库为依托,完善人才引进、培养、使用、激励机制,创新人才培养模式,加大人才培养力度,提高人才培养质量,造就数量充足、种类齐全、结构合理、素质优良的税务人才队伍。根据税收工作需要,优先培养一批急需紧缺的高层次专业人才和既精通税收业务,又熟练掌握法律、财会、统计分析、外语、计算机等方面知识和技能的复合型人才。以健全聘用制度和岗位管理制度为重点,积极稳妥分类推进事业单位改革,培养造就各方面专业技术人才。

   40.加强干部教育培训。以专业化培训为主线,以提高能力素质为着力点,根据各类干部的不同特点、岗位需求实施分级分类培训。全面落实新一轮领导干部培训任务。采取递进式系列化培训、关键岗位跟班培训、选派业务骨干到境外实习等方式,突出抓好高素质专业人才培训。采取岗位练兵、业务比武等方式,加大基层税务干部培训力度。积极引导专业技术人才开展科技攻关、承担重大课题。构建分工明确、优势互补、布局合理、特色鲜明的培训机构体系。加强培训课程和教材体系建设。推进教育培训改革创新,加强管理,完善制度,注重培训结果的综合运用,实现教育培训规模与质量、效益的统一。

   41.加强党建和思想政治工作。以建设法治、服务、责任、和谐、效能、廉洁的税务机关为目标,以服务中心、建设队伍为根本任务,以加强党员干部党性锻炼和改进机关作风为重点,以创建学习型党组织为载体,全面推进机关党的建设,更好地为党和国家工作大局服务,为完成税收中心任务服务,为基层和党员群众服务。加强税务系统管理的新社会组织党的建设。建立健全教育、管理、服务党员长效机制。加强思想政治工作,坚持思想教育与完善制度强化管理相结合、解决思想问题与解决实际问题相结合,提高思想政治工作的针对性和实效性。建立健全税收舆情监测分析和处置机制,正确引导涉税舆论。丰富税务文化建设载体和表现形式,扎实推进税务文化建设。切实关心和支持离退休干部工作。积极开展创先争优和群众性精神文明创建活动。

     九、着力推进党风廉政建设

   42.健全惩防体系。坚持标本兼治、综合治理、惩防并举、注重预防,严格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深入推进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建设,在坚决惩治腐败的同时加大教育、制度、监督、改革、纠风工作力度,推进内控机制建设,完善督察内审体制,强化内部行政监督,深化专项治理,更有效地预防腐败,不断取得反腐倡廉建设新成效。

     43.加强廉洁从政教育。制定贯穿于税务干部培训、选拔、管理、使用全过程的反腐倡廉教育实施办法。突出抓好领导干部党性修养和税务人员岗位廉政教育。定期开展反腐倡廉主题教育活动。建成一批廉政教育基地,培养一支专兼结合的廉政教育师资队伍,形成一套税务廉政教材,完善一个廉政宣传教育网络体系,树立一批廉政先进典型,每年集中一段时间开展反腐倡廉主题教育活动。巩固廉政文化建设成果,实现常态化、均衡化发展。

   44.推进反腐倡廉体制机制制度创新。完善反腐倡廉领导体制和工作机制,加强制度建设,提高制度执行力。完善内控机制,将反腐倡廉要求融入各项税收工作中,逐步建立覆盖各级税务机关、各职能部门,既相互制约又相互协调的权力结构和运行机制,从源头上预防腐败。借鉴和推广“制度+科技”等预防腐败经验,依托信息技术,逐步形成反腐倡廉信息共享机制和预防预警机制。发挥教育、制度、监督、惩处和改革的整体功能,构建以内控机制为主体的大预防工作格局。

   45.强化监督制约。充分发挥纪检监察、干部监督、巡视检查、督察内审等综合监督作用。加强对中央重大决策部署及税务总局重要工作安排贯彻落实情况的监督检查。严格执行党内监督条例和税务系统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监督管理办法,认真落实党员领导干部廉洁从政准则和税务系统配套规定。全面贯彻中央关于干部选拔任用工作的监督制度,深入整治选人用人上的不正之风。扎实开展巡视工作,完善巡视机制制度,创新工作方式方法,抓好巡视成果运用。加大执法监察和效能监察工作力度,强化对税收执法权和行政管理权重点岗位和关键环节的监督制约。

   46.加强督察内审工作。建立健全职责明确、分工合理、运转协调、监控有力的督察内审体制,实现督察内审工作的制度化、规范化、信息化、专业化。对税收征管、财务管理和决策管理实行系统化、常态化督察内审,加强内部风险防范。制定督察审计控制框架和具体标准,建立被督察审计单位自我教育、自我遵循、自我检测,督察审计单位动态监测、实时预警、独立实施的工作流程和运行机制。整合督察审计形式,实行定期督察审计、专项督察审计、专案督察审计。依托信息技术对税收执法和财务管理行为进行全面监控。坚持先审后任、先审后离和应审全审,推进领导干部经济责任审计,强化审计结果运用。加强对财务管理、基本建设项目、政府采购的审计监督。探索开展效能督察与绩效审计。加强内部控制制度遵循性督察审计。

   47.加大查办案件工作力度。严肃查办滥用职权、贪污贿赂、腐化堕落、失职渎职案件,坚决惩处利用税收执法权和行政管理权谋取非法利益的行为。加强对新形势下办案工作特点、规律和方法的研究,加大自查和案件督办力度,完善信访举报、网络举报受理机制。健全案件查办协调机制,加强与相关执纪执法机关的协作配合。善于从案件中查找权力运行关键部位和监督方面的薄弱环节,建章立制,堵塞漏洞。

   48.健全政风行风建设长效机制。深入贯彻关于进一步加强税务系统政风行风建设的意见,以党风带政风促行风。全面推进政务公开,打造“阳光税务”。深入开展纠风专项治理,认真研究解决纠风工作中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坚决纠正损害纳税人利益的行为。积极参与地方政府组织的政风行风评议及行风热线活动,重视网络评议,畅通意见建议反馈渠道,促进税务行业风气进一步好转。

     十、不断完善税收发展的保障体系

   49.强化组织领导。各级税务机关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要增强政治意识、责任意识,全面分析和准确把握税收发展面临的新形势,确定税收发展的基本思路和工作重点,加强和改进对各项税收工作的综合协调,精心组织推动各项工作的实施。积极调动各方面力量,共同推进税收事业科学发展。

   50.完善组织体系。坚持机构设置、岗位职责和人力资源配置与税收制度改革、税收征管变革、纳税服务优化和税收管理信息化建设要求相适应,按照精简、统一、效能的原则和决策权、执行权、监督权既相互制约又相互协调的要求,努力在转变职能、理顺关系、优化结构、提高效能上下功夫。适应税源专业化管理需要,坚持先充分论证、后组织实施,先试点、后推广,科学调整机构设置。积极稳妥开展大企业税收管理、纳税评估、税务稽查、督察内审等管理体制改革试点。加大职能整合力度,划清内部各部门职责边界,科学配置人力资源。

   51.密切国税局地税局合作。健全包括制度机制、工作内容等在内的国税局、地税局合作框架,进一步形成纳税服务和税收征管合力。完善联席会议制度,全面落实共同办理税务登记、加强宣传咨询、开展办税服务、实施税务稽查等要求,加大在涉税信息交换、税收定额核定、纳税评估等方面的合作力度。进一步拓展合作领域和方式,促进提升服务质量和管理效能。切实增强大局意识,抓好各项合作措施的落实。

   52.改善物质保障。深化财务改革,完善财务制度。加强财务管理基础建设,强化预算执行,规范基建、资产和支出管理。完善经费保障机制,落实经费分配向基层、征管和中西部困难地区倾斜的原则,增强经费物资保障能力,提高资金使用效益。加强政府采购工作,严格政府采购目录约束、限额约束、程序约束和政策约束,推进依法采购和科学管理,节约财政资金,提高采购质量与效率。增强机关后勤服务保障能力。 

   53.加强信息化支撑。坚持统筹兼顾、统一标准,突出重点、分步实施,整合资源、讲求实效,加强管理、保证安全的原则,推进金税三期工程建设,完成“一个平台、两级处理、三个覆盖、四个系统”的建设目标。统一国税局、地税局核心征管应用系统版本,建成全国统一的纳税服务和管理决策平台,促进全国税收执法、纳税服务和内部管理的规范化。实现全国征管数据应用大集中,实时监控全国税收征管和组织收入等情况,为管理和决策提供数据支持。构建信息化日常管理工作体系。树立服务理念,提升专业能力,优化技术手段和资源配置,逐步建立配置合理、协调运转的软件管理体系,推进运维平台体系建设,实现主动运维工作模式,增强信息安全预警、防护、检测、评估和应急响应能力,完善数据处理应用工作机制,提升数据处理效率和质量。

   54.改进工作作风。规范内部行政管理,切实转变作风,严肃工作纪律,提高工作效率。加强会议计划管理。健全应急工作机制。增强调查研究实效性。加强外事管理,坚决制止公款出国(境)旅游。加强协调配合,强化督促检查,狠抓工作落实,提高执行力。进一步重视基层、关心基层、服务基层,提高基层履职能力,为实现税收事业科学发展奠定坚实基础。

   “十二五”时期是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关键时期,是深化改革开放、加快转变经济发展方式的攻坚时期,也是实现税收事业科学发展的重要时期。全国税务系统要更加紧密地团结在以胡锦涛同志为总书记的党中央周围,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开拓进取,扎实工作,努力实现“十二五”时期各项税收目标任务,为全面建设小康社会、加快推进社会主义现代化做出新的更大贡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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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时间:2011-04-29
文号:国税发[2011]56号
时效性:全文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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