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规财税[2001]21号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降低金融保险业营业税税率的通知
失效提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令第62号 财政部关于公布废止和失效的财政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目录(第十一批)的决定,本法规自2011年2月21日起全文废止。
经国务院批准,现将调整金融保险业营业税税率的问题通知如下:
从2001年起,金融保险业营业税税率每年下调一个百分点,分三年将金融保险业的营业税税率从8%降低到5%。即:从2001年1月1日至12月31日,金融保险业营业税税率为7%;从2002年1月1日至12月31日,金融保险业营业税税率为6%;从2003年1月1日起,金融保险业的营业税税率降为5%。因营业税税率降低而减少的营业税收入,全部为各地国家税务局所属征收机构负责征收的中央财政收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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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国税发 [2001]17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国、瑞典两国政府避免双重征税协定附加议定书生效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
我国政府和瑞典王国政府于1999年11月18日在斯德哥尔摩签订的《关于修订1986年5月16日在斯德哥尔摩签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瑞典王国政府关于对所得避免双重征税和防止偷漏税的协定的附加议定书》,业经双方外交部分别于2000年4月7日和2000年5月11日互致照会,确认已完成该议定书生效的法律程序。根据该议定书第9条的规定,该议定书自2000年6月11日生效,适用于1997年1月1日或以后通过源泉扣缴支付或抵免的预提税,以及2001年1月1日或以后开始的纳税年度的其他所得的税收。上述议定书文本总局已于1999年12月6日以国税函[1999]833号文发给你们,请依照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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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国税发[2001]10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我国政府和南非共和国政府避免双重征税协定生效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
我国政府和南非共和国政府于2000年4月25日在比勒陀利亚签订的关于对所得避免双重征税的协定,业经南非和我国外交部分别于2000年11月30日和2000年12月8曰互致照会,确认已完成该协定生效的法律程序。根据该协定第二十八条的规定,协定应自2001年1月7日起生效,自2002年1月1日起执行。上述协定的文本,我局已于2000年5月17日以国税函[2000]323号文印发给你们,请依照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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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国税函 [2001] 51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德国投资发展有限公司贷款利息所得免征预提所得税的批复
厦门市国家税务局:
你局《关于对荷兰发展中国家金融公司及德国投资发展有限公司从我国取得的利息所得免征预提所得税的请示》(厦国税[2000]58号)收悉。关于德国投资发展有限公司从厦门进雄企业有限公司限得贷款利息免征预提所得税的问题,现批复如下:
鉴于上述贷款是由德国投资发展有限公司提供,经德国税务主管当局证明,该公司系中德两国政府避免双重征税协定第十一条第三款第二项中的德国在发展中国家投资金融公司。经研究,同意对德国投资发展有限公司上述贷款取得的利息收入免征预提所得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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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国税发[2001]5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国、埃及两国政府避免双重征税协定生效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
我国政府和阿拉伯埃及共和国政府于1997年8月13日在开罗签订的关于对所得避免双重征税和防止偷漏税的协定,业经双方外交部分别于1998年5月5日和1999年2月24日互致照会,确认已完成该协定生效的法律程序。根据协定第28条的规定,该协定自1999年3月24日生效,自2000年1月1日起执行。上述协定文本总局已于1997年8月28日以国税发[1997]140号文发给你们,请依照执行。
附件: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阿拉伯埃及共和国政府关于对所得避免双重征税和防止偷漏税的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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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财税[2001]117号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经营性公墓营业税问题的通知
失效提示:根据关于公布若干废止和失效的营业税规范性文件的通知 财税[2009]61号,本文自2009年1月1日起全文废止。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地方税务局,新疆建设兵团财务局:
据一些地方反映,近年来各地陆续兴办了一些经营性公墓,取得了一定收入,对此各地在征免营业税问题上执行不一。为了统一政策,现对经营性公墓征免营业税问题通知如下: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第六条的规定,对经营性公墓提供的殡葬服务包括转让墓地使用权收入免征营业税。
请遵照执行。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二〇〇一年七月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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