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规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2021年棉花关税配额外优惠关税税率进口配额申请有关事项的公告

为保障纺织企业用棉需要,经研究决定,今年发放一定数量的棉花关税配额外优惠关税税率进口配额(以下简称棉花进口滑准税配额)。现将配额数量、申请条件等有关事项公布如下:


  一、配额数量


  本次发放棉花进口滑准税配额数量为70万吨,全部为非国营贸易配额。其中,40万吨限定用于加工贸易方式进口;30万吨不限定贸易方式,获得配额的企业申领配额证时可自行选择确定贸易方式。企业可单独申请加工贸易配额或不限定贸易方式的配额,也可同时申请。


  二、申请条件


  2021年4月1日前在市场监督管理部门登记注册;具有良好的财务状况、纳税记录和诚信情况;没有违反《农产品进口关税配额管理暂行办法》的行为。


  在具备上述条件的前提下,申请企业还必须符合以下所列条件之一:


  (一)纺纱设备(自有)5万锭及以上的棉纺企业;


  (二)全棉水刺非织造布年产能(自有)8000吨及以上的企业(水刺机设备幅宽小于或等于3米的生产线产能认定为2000吨,幅宽大于3米的生产线产能认定为4000吨)。


  三、申请材料


  (一)2021年棉花进口滑准税配额申请表,电子版可从国家发展改革委网站(http://www.ndrc.gov.cn)下载。


  (二)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


  (三)2021年棉纱、棉布等棉制品的销售增值税专用发票(复印件)一张。


  四、分配原则


  根据申请者的实际生产经营能力(包括历史进口实绩、加工能力、经营情况等)和其他相关商业标准进行分配。


  五、申请时限


  (一)申请企业于2021年5月6日至18日向登记注册所在地的委托机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发展改革委)提交申请材料。


  (二)各委托机构于2021年5月20日前将企业申请材料送达国家发展改革委(政务服务大厅),并抄送商务部,同时将申请表中所包含的信息上传至重要农产品进口关税配额管理系统。国家发展改革委将适时下达棉花进口滑准税配额。


  六、信息公示


  (一)为方便公众协助国家发展改革委对申请企业所提交信息的真实性进行核实,国家发展改革委将在官方网站上对申请企业信息进行公示(公示期和举报意见提交方式将在公示时一并规定)。


  (二)公示期内,任何主体均可就公示信息的真实性进行举报。经确认申请材料不属实的,取消被举报申请企业的申请资格。


  七、其他规则


  (一)企业对其提交申请材料和信息的真实性负责,对虚假申报或拒不履行其在申请表中所作承诺的失信企业,有关部门将按照国家有关规定采取相应惩戒措施。


  (二)企业通过使用获得的棉花进口滑准税配额进口的棉花由本企业加工经营,不得转卖。


  (三)获得棉花进口滑准税配额的企业要积极配合国家发展改革委及其委托机构组织开展棉花进口滑准税配额申请、使用情况监督检查,及时如实提供检查所需资料数据。


  (四)对虚假填报申请表、伪造有关资料骗取棉花进口滑准税配额以及未按规定开展进口业务的,将收缴其配额证,并依规限制其今后申请棉花进口关税配额和滑准税配额。


  (五)对伪造、变造或者买卖《关税配额外优惠关税税率进口棉花配额证》的企业,依照有关法律规定追究其刑事责任。




国家发展改革委

2021年4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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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时间:2021-04-30
文号: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2021年第4号
时效性:全文有效

法规云南省财政厅 国家税务总局云南省税务局公告2021第2号 关于公开征求《云南省契税具体适用税率和免征减征办法的方案(征求意见稿)》意见的公告

为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契税法》,省财政厅、省税务局研究起草了《云南省契税具体适用税率和免征减征办法的方案(征求意见稿)》(见附件),现面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请于2021年5月20日前通过以下途径和方式提出意见:


  一、来信请邮寄至:五华区华山南路130号云南省财政厅税政处,邮编650021;盘龙区白塔路304号云南省税务局财产和行为税处,邮编650031。


  二、电子邮件请发送至cztszc@126.com邮箱或yncchxwsc@163.com邮箱。


  三、电话及传真:0871-63956194或0871-63649332。


  附件:

      1.云南省契税适用税率和免征减征办法的方案(征求意见稿)


  2.关于《云南省契税适用税率和免征减征办法的方案(征求意见稿)》的起草说明


云南省财政厅 国家税务总局云南省税务局

2021年4月21日


  附件1


云南省契税适用税率和免征减征办法的方案(征求意见稿)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契税法》的规定,结合云南省实际,对我省契税具体适用税率、免征或者减征办法提出如下建议方案:


  一、契税具体适用税率为3%


  省人民政府根据房地产市场的发展状况,可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契税法》规定的税率幅度内提出对不同主体、不同地区、不同类型的住房权属转移实施差别税率的方案,报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决定。


  二、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契税法》第七条规定情形的,按以下办法免征契税


  (一)房屋、土地被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征收、征用,选择货币补偿且重新购置土地、房屋的,成交价格不超过货币补偿的部分免征契税,成交价格超出货币补偿的部分按规定征收契税;选择房屋、土地权属调换,并且不缴纳房屋、土地权属调换差价的免征契税;缴纳房屋、土地权属调换差价的,对差价部分按规定征收契税。


  (二)因不可抗力灭失住房,重新承受房屋权属,不超过原住房面积部分免征契税;超出原面积的,按照超出部分的价值征税。不可抗力灭失住房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自然资源、住房城乡建设、应急等部门认定。


  (三)国家对上述情形减征、免征契税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三、本方案自2021年9月1日起施行。



  附件2



关于《云南省契税适用税率和减征免征办法的方案(征求意见稿)》的说明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契税法》(以下简称《契税法》)第三条和第七条规定,我们起草了《云南省契税具体适用税率和减征免征办法的方案(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方案》)。现就《方案》作如下说明。


  一、背景和必要性


  (一)现行契税基本制度


  1997年10月1日,国务院颁布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契税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224号),对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转移土地、房屋权属的承受单位和个人征收契税,并规定契税幅度税率为3%-5%,授权各省根据实际情况在规定的幅度内确定适用税率。云南省据此制定了《云南省契税实施办法》(云南省人民政府令第55号),确定契税税率为3%。


  (二)《契税法》授权事项


  2020年8月11日《契税法》经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一次会议审议通过对外公布,自2021年9月1日起施行。


  《契税法》第三条规定,契税税率为百分之三至百分之五。契税的具体适用税率,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在前款规定的税率幅度内提出,报同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决定,并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和国务院备案。省、自治区、直辖市可以依照前款规定的程序对不同主体、不同地区、不同类型的住房的权属转移确定差别税率。


  《契税法》第七条规定,省、自治区、直辖市可以决定对下列情形免征或者减征契税:(一)因土地、房屋被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征收、征用,重新承受土地、房屋权属;(二)因不可抗力灭失住房,重新承受住房权属。前款规定的免征或者减征契税的具体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提出,报同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决定,并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和国务院备案。


  为落实税收法定原则,做好《契税法》在我省的贯彻落实,有必要根据法律授权确定我省契税具体适用税率和减免税办法。


  二、主要内容


  《契税法》立法说明指出“从实际执行情况看,契税税制要素基本合理,运行比较平稳。制定契税法,可按照税制平移的思路,保持现行税制框架和税负水平总体不变,将《暂行条例》上升为法律。”我省按照总体税制平移的思路确定了税率和免征减征办法,并据实际情况制定。


  一是将我省契税具体适用税率确定为3%,与现行税率保持一致,有利于政策执行的延续性。该税率也是法定税率范围(3%-5%)中的最低税率。


  需要说明的是,《契税法》第六条规定,根据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的需要,国务院可以对居民住房需求保障等情形可以规定免征或者减征契税。如未来国家针对上述情形规定优惠税率的,我省按照国家规定执行。


  二是规定因土地、房屋被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征收、征用,重新承受土地、房屋权属,其成交价格或者评估价格相当于补偿费的部分,免征契税;其成交价格或者评估价格超过补偿费的部分,仍征收契税。延续了现行《云南省契税实施办法》第七条规定的征收征用契税优惠政策。


  三是规定因不可抗力灭失住房,重新承受住房权属,不超过原面积的部分免征契税;超出原面积的,按照超出部分的价值征税,有利于减少纳税人损失,降低纳税人负担。


  四是明确国家对上述情形减征、免征契税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五是明确方案自2021年9月1日起施行,与《契税法》施行时间保持一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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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时间:2021-04-21
文号:云南省财政厅 国家税务总局云南省税务局公告2021第2号
时效性:全文有效

法规国家税务总局河北省税务局通告2019年第4号 国家税务总局河北省税务局关于增值税税率调整税控开票软件及相关系统升级有关事项的通告

为落实好李克强总理在2019年3月5日《政府工作报告》中提出的深化增值税改革,将现行16%、10%的税率分别降至13%、9%的改革精神,确保纳税人4月1日起能够按照调整后的税率顺利开具发票,自3月18日起,请使用增值税发票税控开票系统的纳税人在4月1日前进行升级。


  一、金税盘用户升级指南


  (一)升级方式


  本次升级提供自动升级和手工升级两种方式


  1.自动升级:纳税人在联网状态下登录开票软件后,软件自动进行升级。


  2.手工升级:纳税人通过以下途径手工下载升级程序进行升级:


  (1)登录一诺云网


  (http://js.enuoyun.com/)下载中心下载;


  (2)通过一诺365平台下载中心下载。


  升级注意事项:


  (1)为保证数据安全,如果需要下载开票软件安装程序,请务必采用上述两种方式从正规渠道进行下载。


  (2)升级前请保障网络畅通,将杀毒、安全软件暂时关闭。


  (3)登录开票软件前,请确保金税盘正常连接。


  (4)请确保C盘和开票软件安装盘空间足够。


  (二)升级期间服务保障


  升级过程中如遇到问题,可拨打金税盘开票软件服务热线:95113。


  (三)升级成功标识


  升级后开票软件版本为V2.2.33.190318,升级后新版软件如下图:

image.pn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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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税控盘用户升级指南


  (一)升级方式


  本次升级提供自动升级和手工升级两种方式。


  1.自动升级:纳税人在联网状态下登录开票软件后,软件自动进行升级。


  2.手工升级:


  (1)登录河北九赋官网


  (http://he.baiwang.com.cn)下载中心下载后自行安装。


  (2)电话安装:对于自动升级安装不成功的,服务单位通过电话远程指导用户进行安装。


  (3)网络安装:自行安装或电话安装不成功的纳税人,由服务单位通过网络协助或上门进行安装。


  升级注意事项:


  保障网络畅通,将杀毒、安全软件暂时关闭;多个税控盘同时使用一个软件,升级软件后需分别插入税控盘登录开票软件。


  (二)升级期间服务保障


  全国24小时服务电话:4006112366


  河北省服务电话:0311-89862000


  (三)升级成功标志


  升级后开票软件版本为V2.0.29,升级后新版软件如下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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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其他系统升级


  增值税税率调整后,为确保使用第三方电子发票服务平台的纳税人能顺利开具新税率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第三方电子发票服务平台应尽快完成系统改造和对接工作。


国家税务总局河北省税务局

2019年3月1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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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时间:2019-03-18
文号:国家税务总局河北省税务局通告2019年第4号
时效性:全文有效

法规国家税务总局河北省税务局公告2018年第29号 国家税务总局河北省税务局关于个体工商户个人所得税核定征收有关事项的公告

根据第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五次会议审议通过的《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的决定》和《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2018年第四季度个人所得税减除费用和税率适用问题的通知》(财税[2018]98号)等规定,现就适用定期定额征收管理的个体工商户(以下简称“双定户”)个人所得税核定征收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根据河北省双定户实际经营情况,月经营收入额在3万元以下的双定户没有应纳税所得额,对其不再征收个人所得税;对月经营收入额超过3万元的双定户,主管税务机关按相关规定下调其适用的个人所得税附征率。


  法律、法规和规章以及省以上税务机关另有规定的,按相关规定执行。


  二、本公告自2018年10月1日起施行。


  特此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河北省税务局

2018年12月30日



《国家税务总局河北省税务局关于个体工商户个人所得税核定征收有关事项的公告》的解读


河北省税务局          2019-01-22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河北省税务局关于个体工商户个人所得税核定征收有关事项的公告》(以下简称《公告》)的内容解读如下:


  一、制定背景


  2018年8月31日,第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五次会议审议通过《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的决定》,2018年9月7日,财政部税务总局下发了《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2018年第四季度个人所得税减除费用和税率适用问题的通知》(财税[2018]98号),明确规定对个体工商户业主、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自然人投资者、企事业单位承包承租经营者2018年第四季度取得的生产经营所得,减除费用按照5000元/月执行,并适用新的税率表。为了确保定期定额个体工商户(以下简称“双定户”)及时、充分享受到本次税改红利,制定本《公告》。


  二、主要内容


  (一)经测算,我省双定户月经营收入额在3万元以下,其毛利率大多数在10%左右,部分个体户能达到15%左右。纳税人的个人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不足5000元,扣除基本减除费用后不再需要缴纳个人所得税,所以明确月经营收入额3万元以下的双定户,没有应纳税所得额。对月经营收入额超过3万元的双定户,考虑到基本减除费用标准提高到5000元/月和适用新的税率表,主管税务机关按规定下调其个人所得税附征率。2019年1月1日后,根据双定户的具体情况,依据《个人所得税专项附加扣除暂行办法》(国发[2018]41号印发),相应调整其附征率。


  (二)明确了《公告》的时间效力。《公告》自2018年10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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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时间:2018-12-30
文号:国家税务总局河北省税务局公告2018年第29号
时效性:全文有效

法规闽财税[2020]14号 福建省财政厅 国家税务总局福建省税务局关于明确资源税我省适用税率等有关事项的通知

各市、县(区)财政局、税务局,平潭综合实验区财政金融局、税务局:


  经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二次会议审议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资源税法》(以下简称《资源税法》)自2020年9月1日起施行。为确保《资源税法》顺利实施,经省人民政府提请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一次会议表决通过,现就我省资源税有关事项明确如下:


  一、适用税率


  我省资源税适用税率依照《资源税法》和《福建省资源税税目税率表》(详见附件)执行。


  二、计征方式


  我省除地热、其他粘土2个税目实行从量计征外,其他税目实行从价计征。


  三、免征或者减征资源税具体办法


  根据《资源税法》第七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给予免征或者减征资源税:


  (一)开采或者生产应税产品过程中,因意外事故或者自然灾害等原因遭受重大损失的,允许按其损失金额的50%减征资源税,减税额最高不超过其遭受重大损失当年应纳的资源税。


  (二)开采伴生矿,伴生矿与主矿产品销售额分别核算的,对伴生矿按其应纳税额减征30%资源税。


  (三)开采尾矿,尾矿与主矿产品销售额分别核算的,免征资源税。税务部门与自然资源、应急管理、水利等相关部门应当建立工作配合机制,实现内部信息共享,加强资源税征收管理。税收征管过程涉及意外事故、自然灾害或共伴生矿、低品位矿、尾矿认定等事项的,相关部门应当依法提供相关信息。


  以上通知事项自2020年9月1日起施行《福建省财政厅 福建省地方税务局关于我省资源税改革的通知》(闽财税[2016]27号)同时废止。


  附件:福建省资源税税目税率表.doc


福建省财政厅

国家税务总局福建省税务局

2020年8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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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时间:2020-08-20
文号:闽财税[2020]14号
时效性:全文有效

法规沪财发[2020]10号 上海市财政局 国家税务总局上海市税务局关于上海市资源税适用税率标准等事项的通知

各区财政局、国家税务总局上海市各区税务局,市财政监督局,国家税务总局上海市税务局各税务分局、各稽查局: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资源税法》第二条、第三条和第七条规定,结合本市实际,经市政府提请市十五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三次会议表决通过,现对以下事项予以明确:


  一、对矿泉水采用从量计征方式,开采矿泉水直接销售或自用的,税率为4元/立方米,计税依据为应税矿泉水的销售量。


  二、对纳税人在开采或者生产应税产品过程中,因意外事故或者自然灾害等原因遭受重大损失的,从意外事故或自然灾害发生的次月起12个月内免征资源税。


  上述规定自2020年9月1日起施行。


  附件:上海市资源税税目税率表


上海市资源税税目税率表

image.png

上海市财政局

国家税务总局上海市税务局

2020年8月18日




关于《关于上海市资源税适用税率标准等事项的通知》的解读材料


  一、《通知》的纳税人包括哪些?


  答:《资源税法》的纳税人包括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管辖的其他海域开发应税资源的单位和个人。鉴于本市资源较为匮乏,目前仅有矿泉水资源存在开发利用的可能,因此,本《通知》仅对开采矿泉水的有关征税事项进行了明确,《通知》所指纳税人仅包括在本市开采矿泉水的单位和个人。


  二、资源税的具体适用税率标准和计征方式是怎样的?


  答:本市目前仅对矿泉水的适用税率进行了明确。对矿泉水采用从量计征方式,开采矿泉水直接销售或自用的,税率为4元/立方米。


  三、资源税的应纳税额如何计算?


  答:应纳税额为应税产品的销售数量乘以具体适用税率。


  四、资源税的税收减免规定有哪些?


  答:对纳税人在开采或者生产应税产品过程中,因意外事故或者自然灾害等原因遭受重大损失的,从意外事故或自然灾害发生的次月起12个月内免征资源税。


  五、《通知》从何时开始执行?


  答:自2020年9月1日起,本市实施《资源税法》,其中适用税率标准等事项按《通知》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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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时间:2020-08-18
文号:沪财发[2020]10号
时效性:全文有效

法规建建发[2018]104号 浙江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增值税调整后我省建设工程计价规则有关增值税税率及计价系数调整的通知

各市建委(建设局)、宁波市发改委、绍兴市建管局:


  根据《住房城乡建设部办公厅关于调整建设工程计价依据增值税税率的通知》(建办标[2018]20号)和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调整增值税税率的通知》(财税[2018]32号)要求,现对我厅《关于建筑业实施营改增后浙江省建设工程计价规则调整的通知》(建建发[2016]144号)中的增值税税率及相关计价系数作如下调整:


  一、计算增值税销项税额时,增值税税率调整为10%。


  二、使用2010版计价依据编制招标控制价时,取费基数保持不变。计算税金时,定额基期有关价格要素中的进项税额扣除方法中的调整系数调整如下:


  1.定额中以“元”为单位出现的其他材料费、摊销材料费、其他机械费等乘以的调整系数调整为0.94。


  2.施工机械台班单价在扣除机上人工费和燃料动力费后乘以的调整系数调整为0.96。


  3.目前尚未发布信息价的材料按基期价格统一乘以的调整系数调整为0.94。


  三、综合考虑市场因素,建设工程施工取费不作调整。


  四、本通知自2018年5月1日起执行。


浙江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2018年4月1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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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时间:2018-04-16
文号:建建发[2018]104号
时效性:全文有效

法规国家税务总局宁波市税务局公告2019年第1号 国家税务总局宁波市税务局关于出口货物劳务及适用增值税零税率应税服务开具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有关问题的公告

  为了适应我市出口税收管理需要,满足增值税一体化管理要求,规范发票使用,切实减轻企业负担,节约社会资源,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做好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推行工作的指导意见》(税总发[2017]31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推行通过增值税电子发票系统开具的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84号)精神,自2019年4月1日起,我市出口企业出口货物劳务及适用增值税零税率应税服务(以下简称出口货物劳务及服务)统一开具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不再开具通用机打发票(出口业务)。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本公告所称出口企业出口货物劳务是指符合《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出口货物劳务增值税和消费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2]39号)规定的出口企业出口货物劳务,出口企业出口服务是指符合《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规定的增值税零税率应税服务提供者提供的适用增值税零税率政策的出口服务。


  二、出口企业可以通过宁波市电子税务局出口退税综合服务平台提供的电子发票开票功能或第三方提供的符合技术标准的电子发票开票系统开具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宁波市电子税务局出口退税综合服务平台支持金税盘或税控盘的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开票功能,出口企业可自愿选择金税盘或税控盘进行开票。


  三、实行增值税退(免)税政策、增值税零税率政策和免税政策的出口货物劳务及服务,出口企业开具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时“税率”栏应该填写“免税”;实行增值税征税政策的出口货物劳务及服务,出口企业开具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时“税率”栏应该填写适用征税税率,并按规定缴纳增值税。


  四、出口货物劳务及服务开具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相关项目的填写要求如下:


  (一)购买方各栏次的填写。对于销售到境外的货物劳务及服务,购买方各栏次可用中文或外文填写,其中名称必须填写,纳税人识别号、地址、电话、开户行及账号可根据实际情况填写。对于销售到国内特殊监管区域的货物劳务及服务,购货单位各项目应完整填写。


  (二)单价栏、金额栏应以换算成人民币后的金额填写。


  (三)备注栏应顶格填写“出口发票”四个汉字,并必须注明出口销售总额(原币)及原币币种。


  五、生产企业申报出口货物劳务及服务,实行出口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与海关报关单的信息比对,生产企业出口货物免、抵、退税申报明细表的“出口发票号”栏次的填写要求:


  (一)为避免出口发票重号,生产企业应完整填写出口发票号,即“发票代码+发票号码”。


  (二)对于一张报关单对应多张出口发票的情形,生产企业可选择填写其中一张出口发票号。


  六、启用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前,出口企业应到主管税务局办税服务大厅完成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的票种认定、发票领购申请和税控设备信息刷新等操作,出口企业已领用的国家税务总局宁波市税务局通用机打发票(出口业务)从本公告施行之日起停用,空白发票应剪角作废。


  七、本公告自2019年4月1日起施行。本公告未尽事宜仍按现行有关规定执行。


  特此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宁波市税务局

2019年2月25日



关于《国家税务总局宁波市税务局关于出口货物劳务及适用增值税零税率应税服务开具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有关问题的公告》的解读


  一、出台背景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做好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推行工作的指导意见》(税总发[2017]31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推行通过增值税电子发票系统开具的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84号)的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推广要求,适应我市出口税收管理工作需要,满足增值税一体化管理要求,满足出口企业的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使用需求,同时规范出口企业开具外销发票,切实减轻企业负担,节约社会资源,制定本公告。


  二、主要内容


  本公告规定出口企业(特别是生产企业),应该符合出口退税申报业务流程,确保出口企业正常退税,强化退税风险管理,出口企业出口货物劳务以及增值税零税率应税服务应该使用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开具出口外销发票。


  开票平台:出口企业可以通过宁波市电子税务局出口退税综合服务平台提供的电子发票开票功能或者第三方提供的符合技术标准的电子发票开票系统开具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宁波市电子税务局出口退税综合服务平台支持金税盘或税控盘的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开票功能,出口企业可自愿选择金税盘或税控盘进行开票。


  开票格式:(一)购买方各栏次的填写。对于销售到境外的货物劳务及服务,购买方各栏次可用中文或外文填写,其中名称必须填写,纳税人识别号、地址、电话、开户行及账号可根据实际情况填写。对于销售到国内特殊监管区域的货物劳务及服务,购货单位各项目应完整填写。


  (二)实行增值税退(免)税政策、增值税零税率政策和免税政策的出口货物劳务及服务,出口企业开具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时“税率”栏应该填写“免税”;实行增值税征税政策的出口货物劳务及服务,出口企业开具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时“税率”栏应该填写适用征税税率。


  (三)单价栏、金额栏应以换算成人民币后的金额填写。


  (四)备注栏应顶格填写“出口发票”四个汉字,并必须注明出口销售总额(原币)及原币币种。


  生产企业出口货物免、抵、退税申报明细表的“出口发票号”栏次的填写要求:(一)为避免出口发票重号,生产企业应完整填写出口发票号,即“发票代码+发票号码”。(二)对于一张报关单对应多张出口发票的情形,生产企业可选择填写其中一张出口发票号。


  三、施行时间


  本公告自2019年4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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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时间:2019-02-25
文号:国家税务总局宁波市税务局公告2019年第1号
时效性:全文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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