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 事 判 决 书
(2017)豫1303刑初712号
公诉机关河南省南阳市卧龙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赵向锋,男,1976年1月6日出生,汉族,中专文化,2014年初至2016年5月9日在南阳市碧云煤业有限公司上班,担任财务负责人,住南阳市宛城区(户籍地河南省新野县)。2001年因挪用资金罪、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被新野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因涉嫌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犯罪2016年5月11日被南阳市公安局梅溪分局刑事拘留,2016年6月15日经卧龙区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2016年6月16日被南阳市公安局梅溪分局执行逮捕。
辩护人秦豪,河南鼎新律师事务所律师。
南阳市卧龙区人民检察院以宛龙检公诉刑诉(2016)782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赵向峰犯虚开增值税发票罪,于2017年1月9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南阳市卧龙区人民检察院检察员卫珂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赵向峰及其辩护人黄秀亭到庭参加诉讼。本院于2017年3月10日做出一审判决:被告人赵向峰犯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零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0元。判决宣判后被告人赵向峰不服判决提出上诉,南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7年7月26日做出(2017)豫13刑终360号刑事裁定书,以原判决认定部分事实不清楚,将本案发回重新审判。本院另行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此案。南阳市卧龙区人民检察院检察员冀鹏毅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赵向峰及辩护人秦豪均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现已审理终结。
南阳市卧龙区人民检察院指控
2014年12月31日,被告人赵向峰在明知南阳市碧云煤业有限公司同新野县第一汽车运输公司没有真实交易的情况下,伙同乔建华以税价合计金额5%从新野县第一汽车运输公司购买21份总金额为220万元的货物运输业增值税专用发票。经南阳市卧龙区国家税务局城北分局证实,南阳市碧云煤业有限公司认证并抵扣由新野县第一汽车运输公司开具的运输业增值税专用发票21份,抵扣增值税218018.01元。
2014年,南阳市碧云煤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碧云公司”)老板王涛(在逃)安排董某(另案处理)、被告人赵向锋找到洛阳成菲商贸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成菲公司”)会计郝某(另案处理)协商销售增值税专用发票一事;被告人赵向锋及董某明知与成菲公司没有真实货物交易的情况下,与成菲公司郝某进行协商,成菲公司从碧云公司购买增值税发票。后成菲公司通过走平资金流项、虚构购销合同等手段,以价税合计9.5%—9.3%的比例从碧云公司购买进项税增值税专用发票。经查,碧云公司向成菲商贸公司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57份,虚开金额63390626.2元。经洛阳市涧西区国家税务局认定上述57份发票已抵扣税款,税额为9210603.8元。
公诉机关向法庭提供了被告人赵向峰的供述和辩解、书证、证人张某、李某、董某、郝某等人的证言,并据此认为,被告人赵向峰在没有货物购销的情况下,为他人虚开或让他人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数额巨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零五条第一款之规定,应当以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追究刑事责任。要求依法判处。
被告人赵向峰对指控的事实无异议,但辩称系受老板指使,补合同和园票,均是按老板的旨意,不是个人的行为。
被告人的辩护人提出:1、本案是单位犯罪,应当将南阳市碧云煤业有限公司列为被告人;2、被告人赵向峰不是南阳市碧云煤业有限公司财务负责人。3、本案是共同犯罪,被告人赵向峰作为公司的一般人员,在共同犯罪中罪行较轻,是从犯。且被告人未获得公司违法收益中任何利益,希望法庭从轻、减轻处罚。
经审理查明,2014年被告人赵向峰在南阳市碧云煤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碧云公司”)老板王涛(另案处理)安排董某(另案处理)、被告人赵向锋找到洛阳成菲商贸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成菲公司”)会计郝某(另案处理)协商销售增值税专用发票一事,被告人赵向锋及董某明知与洛阳成菲商贸有限公司没有真实货物交易的情况下,与该公司会计郝某进行协商,成菲公司从碧云公司购买增值税发票。后成菲公司通过走平资金流项、虚构购销合同等手段,以价税合计9.5%—9.3%的比例从碧云公司购买进项税增值税专用发票。经查,碧云公司向成菲商贸公司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57份,虚开金额63390626.2元。经洛阳市涧西区国家税务局认定上述57份发票已抵扣税款,税额为9210603.8元。
2014年12月31日,被告人赵向峰在明知南阳市碧云煤业有限公司与新野县第一汽车运输公司没有真实交易的情况下,伙同乔建华以税价合计金额5%从新野县第一七汽车运输公司购买总金额为220万元的货物运输业增值税专用发票21份。经南阳市卧龙区国家税务局城北分局证实,南阳市碧云煤业有限公司认证并抵扣由新野县第一汽车运输公司开具的运输业增值税专用发票21份,抵扣增值税218018.01元。
上述事实,有公诉机关出示、经庭审质证、认证的下列证据予以证明,本院予以确认。
1.书证
(1)关于南阳市碧云煤业有限公司一案的稽查报告
2014年3月至6月,碧云公司销售货物没有对应的运输合同;销售产品大部分没有收到货款;销售产品没有购进;账面销售虽有相应成本结转,但与相应购进产品货物不符。
2014年3月至7月,碧云公司购进货物没有对应的运输合同;购进产品大部分没有支付货款;购进的产品没有销售;购进产品没有库存;账面虽有相应成本的结转,但与相应销售产品货物不符。
碧云公司无货物购进的销售,开具增值税发票91份,金额70656381.73元,增值税销项税金12011584.83元,无货物销售的购进,取得增值税专业发票698份,金额68449253.23元,增值税进项税11636373.40元。合计虚开789份,金额139105634.96元,税额23647958.23元。
(2)碧云煤业公司案件移送书
(3)关于碧云煤业公司的调查报告
(4)2014年2月1日、2014年1月27日,王涛与南阳碧云煤制品有限公司余洋、安国生签订的承包合同。
2014年2月,王涛承包经营南阳碧云煤制品有限公司,南阳碧云煤制品派会计张某一名。
(5)南阳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宛城分局变更法人信息
2014年12月9日,法人由余洋变更为董某、管理人员由余洋、安国生变更为董某、王涛。
(6)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申请认定表
证实2010年5月24日,南阳市碧云煤制品有限公司取得一般纳税人资格。
(7)南阳市碧云煤业有限公司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
证实2014年12月9日南阳市碧云煤业有限公司的董某任法人,2014年12月15日,税务登记证变更法人为董某。
(8)私营企业基本注册信息查询单
证实董某为法人,董某、王蛟为股东,出资为O。
(9)天津长运生物碳宝科技有限公司税务登记证、营业执照等
(10)天津长运生物碳宝科技有限公司给碧云公司开具的增值税发票
(11)天津合众秸秆加工专业合作社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等
(12)天津合众秸秆加工专业合作社给碧云公司开具的增值税发票
(13)被告人的常住人口基本信息
证实被告人的刑事责任年龄
(14)抓获经过
证实被告人赵向峰于2016年5月10日被依法传唤至公安机关
(15)刑事判决书
2002-12-12赵向峰被新野县人民法院以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5万,以挪用资金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合并执行二年有期徒刑,并处罚金5万。
(16)碧云煤业公司从新野县第一汽车运输公司购进增值税发片21份,代码4100134730,发票号码004××××5164---405184,共计抵扣增值税218018.01元。
(17)收货人为南阳市碧云煤业有限公司,承运人为新野县第一汽车运输公司的增值税专用发票21份及收据、财务报表
(18)乔建华农行卡交易明细
(19)王涛在逃人员信息
(20)南阳市国税局稽查局出具购方为洛阳成菲商贸有限公司的增值税发票列表共57张,开票日期为2014.4.17-2015.2.12,税额共计921.0603万元。
(21)洛阳市涧西区国家税务局认证结果通知书、认证结果清单
证实洛阳成菲商贸有限公司报送的由销货方纳税人识别号为411303782206192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抵扣联共计57份。认证相符的增值税专用发票57份,税额921.06038元。
(22)销货单位为南阳市碧云煤业有限公司,购货单位为洛阳成菲商贸有限公司的增值税专用发票57份
(23)洛阳成菲商贸有限公司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
(24)河南龙泉金亨电力有限公司煤炭买卖合同及结算单
(25)在逃人员登记信息表
2016年5月17日,蒲山分局上网追逃王涛,2016年7月23日,蒲山分局上网追逃乔学敏。
(26)董某、郝某逮捕证
(27)郝某案件移送洛阳市公安局长安路分局回执
(28)南阳碧云煤业有限公司尾号为8521的银行明细
(29)毕亮9371银行明细
2014年10月9日,毕亮将董某打给其账户的钱全额打给洛阳成菲公司7767账户。
2014年11月3日,毕亮将董某打给其账户的钱部分打给洛阳成菲公司7767账户。
2015年1月16,毕亮将董某给其的钱款全部打给洛阳成菲公司7767账户。
(30)洛阳成菲公司公户2139的银行明细
(31)王涛尾号为5515的银行明细
(32)董某尾号为1935的银行明细
(33)南阳碧云煤业有限公司尾号为7506的银行明细
2016年10月9日,碧云煤业公司收到洛阳成菲公司钱款后,1050万元全款打入董某个人的尾号为7772账户。
2014年11月3日,碧云煤业公司收到洛阳成菲公司钱款后,975万元全款打入董某个人的尾号为7772账户,100万打入王涛尾号为9421账户。
2015年1月16日,碧云煤业公司收到洛阳成菲商贸公司钱款后,全额打给董某、王涛。
(34)洛阳成菲贸易有限公司4076账户明细
蒲山分局情况说明、毕亮9371银行明细
2014年11月28日,南阳市碧云煤业有限公司向洛阳成菲公司虚开10份增值税发票,11408906.2乘以9.5%等于1083846.089元,毕亮通过9371账户打给董某7912,83846元,打给8521公户100万。
2、证人证言:
(1))张某证言
证人张某证言证实2010年安国生从别人接手了南阳市碧云煤制品有限公司,接手后的法人是余洋、实际经营人是安国生和党丽、业务范围是销售煤制品、注册地址南阳市卧龙区七里园乡十王店,实际上就是一个空壳公司。后来安国生将公司转让给王涛,张某负责监管王涛销售、监督开票、指导王涛公司人员和税务部门的联系沟通。王涛他们自己开票,张某查看发现两三月的时间内开票金额达两千多万很不正常,存在虚进虚开发票的行为,后来被税务部门发现的事实。
(2)杨兰生证言
我自幼上学,1988年开始在新野县第一汽车运输公司上班,2012年至2016年3月16日我担任客运队副经理(主持工作),2016年3月至今主持新野县第一汽车运输公司工作。公司是新野县交通局的二级企业,是国有企业、2011年至今公司的法定代表人是鲁天伟,2016年3月份我主持公司工作后鲁天伟内退了,由于我才接手公司的全面工作,三证(税务登记证、组织机构代码证、经营许可证)合一没有办下来,我主持工作后法定代表人还是鲁天伟;公司的业务主要是客运队和货运队。客运这方面:2014年至2016年3月我担任客运队副经理(主持工作),共68台小型客车,这些车是通过竞标于2010年购买的,由车主自己出资购买,只是挂靠在公司名下,公司和车主签订挂靠协议,每台车每月给公司1480多元的管理费,车主自己支付各方面开支,自负盈亏;货运队:大概有两百多辆车、我说不清这些车和公司的关系,这些情况鲁天伟知道。公司什么时间成为自开票企业我不知道,鲁天伟应该知道。公司什么时间成为一般纳税人不是我办理的,我也不知道具体时间。
公司财务部门共三人,分别是乔建华,公司出纳、胡晓玉公司会计、财务科长)、李玲一般工作人员,涉及公司的账务由财务科长胡晓玉负责,在公司档案室存着。公司的税控系统2013以后由闪峰(男、身份证号)和陈伟(女、四十多岁)负责。公司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的流程由闪峰负责,我对这情况不了解。
(3)鲁天伟证言
2013年8月份公司成为一般纳税人后,这项业务税收全额留在地方财政,政府为增加收入鼓励企业多缴税收,税收达到一定金额,给企业一定比例的提成,从而激励企业多开票。
公司开具货运运输业增值税专用发票时存在没有真实货物运输的情况,开具货运运输业增值税专用发票时只需要给公司提供和对方签订的运输协议,至于是否存在真实的货物运输,公司也没有具体落实。以票面运费金额百分之五左右的比例收取。
如果对方公司是一般纳税人的话,可以用这发票折抵百分之11的税,有时还是结算运费的凭证。
一般的客户直接到圆票办公室,闪峰按照国税局的要求,审核运输协议、运费汇入公司对公账户,符合条件的话闪峰负责开票,按照票面运费金额百分之五左右的比例收费,如果是现金的话陈伟直接收钱,然后转交给乔建华;如果是转账的话,先把钱汇到公司的账户上,乔建华收到钱后,通知闪峰开票。
我认识我认识赵向锋,三四十岁、我现在还存有他手机号码,2014年年底的一天,小赵主动给我打电话,说要从公司圆票,我同意了,我还给他说收取一定比例的费用,大概是百分之五左右,具体数字我记不清了。
所说的“圆票”是以票面运费金额百分之五左右的比例从公司购买运输发票。赵向锋他是社会上人员,不是公司的车主。给赵向锋开具了多少张发票具体张数,时间长了记不清了,每张票面金额一般接近十万元。受票方是谁不是我经办的,我不知道。
赵向锋没有给一运公司支付运费,赵向锋和一运公司是不存在真实的货物运输关系,他只是圆票而已。
票号为4100134730货物运输业增值税专用发票,编号分别为004××××5164-00405184,承运人是新野县第一汽车运输公司,受票方是南阳市碧云煤业有限公司,发货人是武汉利多宝燃料有限公司,共21份,其中,编号为004××××5164发票税价合计100040.00元;编号为00405165发票税价合计100368.00元;编号为00405166发票,税价合计100860.00元;编号为00405167发票,税价合计102500.00元;编号为00405168发票,税价合计103320.00元;编号为00405169发票,税价合计106600.00元;编号为00405170发票,税价合计106928.00元;编号为00405171发票,税价合计107092.00元;编号为00405172发票,税价合计107420.00元;编号为00405173发票,税价合计107584.00元;编号为00405174发票,税价合计107748.00元;编号为00405175发票,税价合计107912.00元;编号为00405176发票,税价合计108076.00元;编号为00405177发票,税价合计108240.00元;编号为00405178发票,税价合计108568.00元;编号为00405179发票,税价合计108732.00元;编号为00405180发票,税价合计109060.00元;编号为00405181发票,税价合计107912.00元;编号为00405182发票,税价合计108076.00元;编号为00405183发票,税价合计105780.00元;编号为00405184发票,税价合计77184.00元;税价合计共2200000.00元。上述发票是我公司向赵向锋开具的。
赵向锋从一运公司圆票就这一次。
(4)乔建华证言
南阳市碧云煤业有限公司在我公司购买有货运运输业增值税专用发票,客户到一运公司原票时,原票办公室留有公司对公账户全称、对公账号;一般都要求客户先把运费汇到一运公司的对公账户上,然后我再按照对方提供的对公账户信息,把这些钱再汇到对方公司的账户上,这样就形成了虚假的运费交易。如果客户没有缴纳百分之五原票费用,我就扣除这部分钱后,把剩下的钱汇入对方公司对公账户。有的客户,拿来的是银行承兑汇票,我只是在承兑汇票加盖一运公司的财务章,我给对方写张收据(一式三份,第一联存根、第二联交给会计记账、第三联给原票客户),然后他直接把承兑汇票拿走了,实际上一运公司并没有收到这笔运费。
票号为4100134730货物运输业增值税专用发票,编号分别为004××××5164-00405184,承运人是新野县第一汽车运输公司,受票方是南阳市碧云煤业有限公司,发货人是武汉利多宝燃料有限公司,共21份,其中,编号为004××××5164发票税价合计100040.00元;编号为00405165发票税价合计100368.00元;编号为00405166发票,税价合计100860.00元;编号为00405167发票,税价合计102500.00元;编号为00405168发票,税价合计103320.00元;编号为00405169发票,税价合计106600.00元;编号为00405170发票,税价合计106928.00元;编号为00405171发票,税价合计107092.00元;编号为00405172发票,税价合计107420.00元;编号为00405173发票,税价合计107584.00元;编号为00405174发票,税价合计107748.00元;编号为00405175发票,税价合计107912.00元;编号为00405176发票,税价合计108076.00元;编号为00405177发票,税价合计108240.00元;编号为00405178发票,税价合计108568.00元;编号为00405179发票,税价合计108732.00元;编号为00405180发票,税价合计109060.00元;编号为00405181发票,税价合计107912.00元;编号为00405182发票,税价合计108076.00元;编号为00405183发票,税价合计105780.00元;编号为00405184发票,税价合计77184.00元;税价合计共2200000.00元。上述发票是我公司开具的。
编号是0015022,内容为“2014年12月31日今收到南阳市碧云煤业有限公司交来运费款项贰佰贰拾万整备注(承兑汇票)出纳乔建华”,此收据是我开具的。这是南阳市碧云煤业有限公司原票时我开具的。承兑汇票我复印后交给了胡晓玉入账了。
南阳市碧云煤业有限公司经办人给我了220万(承兑汇票)的运费,我在承兑汇票“被背书人”栏加盖一运公司的财务章,并给他写张收据,然后他直接把承兑汇票拿着了。这样,表面上就形成了运费的交易,实际上一运公司并没有收到这笔运费。
南阳市碧云煤业有限公司和一运公司不存在真实的运输交易,南阳市碧云煤业有限公司只是来原票的。
按照运费金额的百分之五交的,共11万元,汇入我62×××79银行卡上。
(5)闪峰证言
票号为4100134730货物运输业增值税专用发票,编号分别为004××××5164-00405184,承运人是新野县第一汽车运输公司,受票方是南阳市碧云煤业有限公司,发货人是武汉利多宝燃料有限公司,共21份,其中,编号为004××××5164发票税价合计100040.00元;编号为00405165发票税价合计100368.00元;编号为00405166发票,税价合计100860.00元;编号为00405167发票,税价合计102500.00元;编号为00405168发票,税价合计103320.00元;编号为00405169发票,税价合计106600.00元;编号为00405170发票,税价合计106928.00元;编号为00405171发票,税价合计107092.00元;编号为00405172发票,税价合计107420.00元;编号为00405173发票,税价合计107584.00元;编号为00405174发票,税价合计107748.00元;编号为00405175发票,税价合计107912.00元;编号为00405176发票,税价合计108076.00元;编号为00405177发票,税价合计108240.00元;编号为00405178发票,税价合计108568.00元;编号为00405179发票,税价合计108732.00元;编号为00405180发票,税价合计109060.00元;编号为00405181发票,税价合计107912.00元;编号为00405182发票,税价合计108076.00元;编号为00405183发票,税价合计105780.00元;编号为00405184发票,税价合计77184.00元;税价合计共2200000.00元。上述发票是我公司开出来的,我本人开具的发票。
大概是2014年底,具体时间我记不清了,当时公司经理是鲁天伟,他给我打电话说有人去原票,让我办理。对方经办人是个男的,他只给我提供了一张运输协议书,运费百分之五的费用汇入公司账户后,乔建华给我打电话,说钱收到了,然后我就按照对方经办人提供的受票方、发货方等信息,我有编造了些车种车号等信息,使之符合开票要求,最后发票就打印出来了。
对方经办人我记得他带眼睛,瘦瘦的,其他我就不清了。
具体张数,时间长记不清了,我记得开的不少,有二十多张。对方没有给一运公司支付运费,对方和一运公司不存在真实的货物运输关系,他只是原票而已。
(6)胡晓玉证言
鲁天伟开会时要求原票前应该有运输协议,如果和一运公司签订有运输协议书,无论是否履行协议,只要有协议书,就符合原票条件。原票时缴纳运费百分之五的费用也是公司规定的。
如果有和一运签订有运输协议书,就让前来开票的人缴纳运费百分之五的费用,现金的话先交给陈伟,陈伟再交给乔建华;转账的话,钱汇入公司账户后,乔建华收到短消息提醒,给闪峰打电话,闪峰才开始用税控系统打印发票。
每到月底时,陈伟把原票时开具的发票记账联、涉及每个车的单车核算表、原票收入先交到出纳乔建华那里,乔建华再把运费、发票记账联、单车核算表、原票收入等相关票据交给我,我整理记账凭证,下总账,制作资产负债表、纳税申报表。
票号为4100134730货物运输业增值税专用发票,编号分别为004××××5164-00405184,承运人是新野县第一汽车运输公司,受票方是南阳市碧云煤业有限公司,发货人是武汉利多宝燃料有限公司,共21份,其中,编号为004××××5164发票税价合计100040.00元;编号为00405165发票税价合计100368.00元;编号为00405166发票,税价合计100860.00元;编号为00405167发票,税价合计102500.00元;编号为00405168发票,税价合计103320.00元;编号为00405169发票,税价合计106600.00元;编号为00405170发票,税价合计106928.00元;编号为00405171发票,税价合计107092.00元;编号为00405172发票,税价合计107420.00元;编号为00405173发票,税价合计107584.00元;编号为00405174发票,税价合计107748.00元;编号为00405175发票,税价合计107912.00元;编号为00405176发票,税价合计108076.00元;编号为00405177发票,税价合计108240.00元;编号为00405178发票,税价合计108568.00元;编号为00405179发票,税价合计108732.00元;编号为00405180发票,税价合计109060.00元;编号为00405181发票,税价合计107912.00元;编号为00405182发票,税价合计108076.00元;编号为00405183发票,税价合计105780.00元;编号为00405184发票,税价合计77184.00元;税价合计共2200000.00元。上述发票是我公司开出来的,这些票在我整理的2014年12月记账凭证中。
开具这些票时有运输协议、乔建华开具的220万(承兑汇票)
原票时缴纳的费用流程,现金的话由陈伟收,月底交给乔建华;转账的话至今汇入银行账户(如果转入公司对公账户,我按公司存款下账;如果转入乔建华办公用的个人账户,我按现金下账。),现金和账户上的钱都由乔建华保管。
(7)证人郝某证言
洛阳成菲商贸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洛阳成菲公司”)成立于2007年,成立时就是一般纳税人;公司名称为:洛阳成菲商贸有限公司;经营范围是电料、电缆、煤炭、机电产品等产品的销售;法定代表人是韩淑萍,股东是韩淑萍和毕亮,韩淑萍占九成、毕亮占一成;办公地点在洛阳市洛龙区雅香金陵商务楼****。董事长是韩淑萍,她是老板,负责公司全面工作;总经理是毕亮,主要负责公司销售、采购等业务;公司下设财务、业务、办公室三个部门;财务部门有我和左双双、黄静芳(五十多岁、家是洛阳的,手机号记不清了,后四位是6180);办公室有王丽莎;业务部门二十多人,负责人是毕亮。黄静芳是财务部门主管、负责财务部门全面工作;我是会计,负责公司税务申报、开票(操作税控系统)、现金账、会计凭证等账务的处理、整理、归档;
因为洛阳成菲公司卖给伊川电厂有煤,同时要给伊川电厂开具销项增值税专用发票;而洛阳成菲公司卖给伊川电厂的煤是从小煤窑购买的,小煤窑不能给洛阳成菲公司开票,洛阳成菲公司没办法获得进项税票,为了抵扣税款,就想法从南阳碧云公司买增值税专用发票。
2014年上半年的一天,韩淑萍、毕亮安排我、业务部门的小尚和中间人时占辉(音、新密人、三十多岁)等人到南阳,找南阳碧云公司协商购买增值税发票的事。南阳碧云公司的董某、赵会计和我协商的,经中间人从中协商,碧云公司以价税合计9.5%卖给我们发票,我给韩淑萍、毕亮、黄静芳汇报后,她们都同意按这个点数。当时,双方没有签订货物购销合同,也没有走资金流,直接就开了七八百万的发票,购买发票的货款汇到中间人提供的一个银行账户上,具体是账户我记不清了。中间有几个月,没有购买南阳碧云公司的发票,南阳碧云公司的董某、赵会计到洛阳找到我,他俩说有业务的话从他们公司走(买)点票,还主动提出把点数降到9.3,并给我千分之一的提成,我答应了。后来就连续从南阳碧云公司买票,一直到2015年初。我对南阳碧云公司不很了解,我知道公司有董某和赵会计(三四十岁、带眼镜),其中董某应该是老板。我公司需要购买进项税发票时,我先给韩淑萍、黄静芳汇报,她们同意后,我再给南阳碧云公司的董某打电话联系,让他开一定金额的发票,票开好后再把票送到洛阳交给我(大部分是董某和赵向锋一块去的,有时他俩中一人单独去的),我用这些票申报抵扣;购买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受票方名称是洛阳成菲商贸有限公司,货物名称是煤,开票公司名称是南阳市碧云煤业有限公司,每张票金额约一百多万。向我出示发票代码为4100131140河南增值税专用发票,发票号码分别为01974572-01974577,受票方是洛阳成菲商贸有限公司,开票方是南阳市碧云煤业有限公司,共6份,其中,编号为01974572发票税价合计1167600.00元;编号为01974573发票税价合计1167600.00元;编号为01974574发票税价合计1167600.00元;编号为01974575发票税价合计1167600.00元;编号为01974576发票税价合计1167600.00元;编号为01974577发票税价合计1167600.00元;向我出示发票代码为4100141140河南增值税专用发票,发票号码分别为01498776-01498784,受票方是洛阳成菲商贸有限公司,开票方是南阳市碧云煤业有限公司,共9份,其中,编号为01498776发票税价合计1167600.00元;编号为01498777发票税价合计1167600.00元;编号为01498778发票税价合计1167600.00元;编号为01498779发票税价合计1167600.00元;编号为01498780发票税价合计1167600.00元;编号为01498781发票税价合计1167600.00元;编号为01498782发票税价合计1167600.00元;编号为01498783发票税价合计1167600.00元;编号为01498784发票税价合计1159200.00元;现向我出示发票代码为4100131140河南增值税专用发票,发票号码分别为01498795-01498798,01562746-01562748,01562750-01562752受票方是洛阳成菲商贸有限公司,开票方是南阳市碧云煤业有限公司,共10份,其中,编号为01498795发票税价合计1075000.00元;编号为01498796发票税价合计1075000.00元;编号为01498797发票税价合计1075000.00元;编号为01498798发票税价合计1075000.00元;编号为01562746发票税价合计1075000.00元;编号为01562747发票税价合计1075000.00元;编号为01562748发票税价合计1075000.00元;编号为01562750发票税价合计1075000.00元;编号为01562751发票税价合计1075000.00元;编号为01562752发票税价合计1075000.00元;现向我出示发票代码为4100141140河南增值税专用发票,发票号码分别为01518566-01518575,受票方是洛阳成菲商贸有限公司,开票方是南阳市碧云煤业有限公司,共10份,其中,编号为01518566发票税价合计1140890.62元;编号为01518567发票税价合计1140890.62元;编号为01518568发票税价合计1140890.62元;编号为01518569发票税价合计1140890.62元;编号为01518570发票税价合计1140890.62元;编号为01518571发票税价合计1140890.62元;编号为01518572发票税价合计1140890.62元;编号为01518573发票税价合计1140890.62元;编号为01518574发票税价合计1140890.62元;编号为01518575发票税价合计1140890.62元;现向我出示发票代码为4100141140河南增值税专用发票,发票号码分别为01349327-01349330,01359987-01359995,受票方是洛阳成菲商贸有限公司,开票方是南阳市碧云煤业有限公司,共13份,其中,编号为01349327发票税价合计1078000.00元;编号为01349328发票税价合计1078000.00元;编号为01349329发票税价合计1078000.00元;编号为01349330发票税价合计264440.00元;编号为01359987发票税价合计1078000.00元;编号为01359988发票税价合计1078000.00元;编号为01359989发票税价合计1078000.00元;编号为01359990发票税价合计1078000.00元;编号为01359991发票税价合计1078000.00元;编号为01359992发票税价合计1078000.00元;编号为01359993发票税价合计1078000.00元;编号为01359994发票税价合计1078000.00元;编号为01359995发票税价合计1078000.00元;现向我出示发票代码为4100141140河南增值税专用发票,发票号码分别为01330221-01330228,01332124受票方是洛阳成菲商贸有限公司,开票方是南阳市碧云煤业有限公司,共9份,其中,编号为01330221发票税价合计1169520.00元;编号为01330222发票税价合计1169520.00元;编号为01330223发票税价合计1169520.00元;编号为01330224发票税价合计1169520.00元;编号为01330225发票税价合计1169520.00元;编号为01330226发票税价合计1169520.00元;编号为01330227发票税价合计1169520.00元;编号为01330228发票税价合计1169520.00元;编号为01332124发票税价合计1169520.00元。上述增值税专用发票是南阳碧云公司开给洛阳成菲商贸有限公司的。洛阳成菲商贸有限公司按照一定点数从南阳碧云公司购买的,双方没有真实的货物交易,上述发票已全部抵扣税款。
为了应对税务部门的检查,购买的发票带到洛阳后,补办的购销煤合同,实际上这些合同都没有落实。南阳碧云公司把发票送到洛阳后一段时间,赵会计带上他公司的两个女孩,拿着他公司开户行银行网银到洛阳走账,我和左双双先用洛阳成菲公司的公户往南阳碧云公司公户上汇钱,然后赵会计和公司的员工扣除购买发票的钱,剩余的钱再汇到韩淑萍个人账户上,这样就把账走平了。购买发票的钱一般是银行汇款,韩淑萍同意后,由左双双用洛阳成菲公司公户转入碧云煤业公户上,少部分用韩淑萍的个人银行卡汇到董某个人卡上,具体用哪个银行卡我都不清楚。南阳碧云公司给我提成大概有十几万,给我的都是现金,一般在支付给南阳碧云公司购买发票的货款后,赵会计到洛阳给我这部分提成。董某主要和我协调从南阳碧云公司购买发票,赵会计负责往洛阳送发票,送购销合同、给我送提成、平账等具体的事。
购买发票的钱一般是银行汇款,韩淑萍同意后由黄静芳安排左双双用洛阳成菲公司公户转入南阳碧云公司公户上时,南阳碧云公司扣除购买发票的钱剩余部分再转回洛阳成菲公司个人账户上,少部分用韩淑萍的个人银行卡汇到董某个人卡(具体用哪个银行卡我都不清楚)上;有时,公司资金紧张,先支付一部分钱,剩余部分随后再给。涉及银行账由公司的黄静芳和左双双具体经办的,她俩最清楚。我知道南阳碧云公司有董某和赵向锋,还有两个女员工。我认为董某是老板,因为购买发票的点数、给我的提成都是董某提出的,也是他定下的;购买发票的钱有些也直接打到他银行账户上;赵向锋负责送发票、送合同、平账等具体的工作。经翻看我公司2014年11月1日至2014年11月30日会计凭证中发票号码为01518566-01518575共10份发票,总金额为11408906.20元,购买发票的钱共1083846元,其中100万用洛阳成菲公司农行公户(尾数24076)汇入南阳碧云公司公户(记不起账户)上,另外83846元用毕亮尾数为9371农行卡汇入董某的卡上。
(8)证人董某证言
董某供述证实其将身份证借给王涛,王涛让董某做了法人,王涛是南阳碧云公司的实际经营人;董某是给王涛打工的,负责购买办公用品、伙食等后勤工作;2014年的一天,王涛让董某跟着赵向锋安排洛阳成菲公司的郝某等人吃饭,第二天,董某知道卖给洛阳成菲公司有发票,但具体点数、金额等我都不知道。后来王涛安排董某、赵向锋到洛阳找郝某协商卖发票的事,具体事项是赵向锋和郝会计谈的,董某把商量的购买发票按9.3%的金额给王涛汇报,王涛同意了,还提出给郝会计一个点的提成。董明君和赵向锋去洛阳送过2次购买的发票,有一次去给郝会计送过提成,资金流董俊明说不清楚时赵向锋和王涛经办的,具体洛阳成菲公司买了多少发票也不知道。
(9)李某证言
证人李某证言证实其在碧云公司做兼职会计,根据赵向锋发送的短信、赵向锋、董、乔、李文等人送的材料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张向峰给其有新野县第一汽车运输公司给南阳市碧云公司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不知道碧云公司与洛阳成菲公司是否有真实货物交易。
3、被告人赵向峰供述与辩解
2014年四五月一天晚上,蒋红约我和公司的人一起吃饭,当时有蒋红、董某和洛阳公司人(一个女会计姓郝),吃饭时没有具体说啥事,第二天我见到开给洛阳成菲商贸有限公司的存根联,才知道当晚卖给洛阳成菲商贸有发票。等了一段时间,没有卖给洛阳成菲商贸发票。王涛安排我和董某到洛阳见郝会计协商购买碧云公司发票的事,郝会计说我们公司煤场太小,放不了太多煤,容易引起职能部门的怀疑,董某答应给郝会计一定的提成(总货款的千分之六),郝会计请示公司后就答应了,最后商定按总货款金额的百分之九(具体数字记不清了)的比例购买碧云公司发票。以后就按照商定的标准卖给洛阳成菲商贸发票。卖发票的钱,一般汇到董某的农行卡或王涛的银行卡上。洛阳成菲商贸有限公司位于洛阳雅香金凌酒店附近的一栋写字楼上办公,经营的种类很多,还往伊川电厂送煤。我认为洛阳成菲商贸往伊川电厂销售有煤炭,而洛阳成菲商贸购进煤炭的时候开不出进项税发票,就从碧云公司购买发票,用以折抵税款。郝会计女、三四十岁、身高1.65米左右、较瘦、瓜子脸、电话是187××******,在公司的四楼办公。碧云公司和洛阳成菲商贸有限公司签订购销合同的目的是为了防止国税部门检查,表面上签订了购销合同,实际上根本就没有履行。上面一般只加盖公司合同章,没有经办人签名,通过邮寄等方式发给对方。也是为了国税部门检查,通过银行承兑汇票和汇款的方式支付。实际上,碧云公司把开户行的网银寄给郝会计,她用网银又把钱转到她们自己公司的账户上,这样就把账走平,造成有资金流的假象,实际上还是没有资金往来。碧云公司和洛阳成菲商贸有限公司没有真实的货物交易。碧云公司卖给洛阳成菲商贸有限公司有多少发票记不清了,乔学敏登记的比较仔细,他那里有记录。
洛阳城菲商贸有限公司的钱汇入王涛、董某两人的银行卡上,具体那个卡上我不清楚;
2014年从安国生处购买南阳市碧云煤业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是余洋、后变更为董某)、南阳市润汇实业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王涛、2015年申报为一般纳税人)、南召县科邦煤炭有限公司(2016年成立、法定代表人王玉姣、系王涛兄弟)。这三个公司的员工都是一套人员,只是挂这个三个公司的名义而已。这三个公司的老板都是王涛,主要以碧云公司开展业务。王涛名义上是销售煤炭,实际上主要以低价购进进项税增值税专用发票,再以碧云公司、润汇公司、科邦公司高价销售销项税增值税专用发票,用进项税抵扣后从中赚取差价、牟利。另外,王涛也往蒲山电厂销售了很少一部分煤炭。
大概是六七月份,我到新野后和一运的鲁经理(不知道名字、电话139××******)联系,他让我和一个女(不知道名字、电话159××******)开票的联系,我给她提供了碧云公司的企业名称和税务登记号,她给我开了大概五张,总金额约50万,王涛按照总金额的百分之五或百分之三汇给了一运公司乔建华(137××××****)指定的账户,收到款后乔建华才通知开票那人把发票给我。我把发票拿回公司,让李某抵扣、报税。
2014年的一天,具体月份我记不清了,王涛安排我到新野县第一汽车运输公司买运输发票,他给我了鲁经理的电话号码,我和鲁经理电话联系,我说去原票的,他就让我去了,在新野县人民路南头公司的原票办公室见到了鲁经理,他领着我到原票办公室,办公室有一男一女,鲁经理给他们说我是来原票的,那男的让我提供发票上面要填写的收货、发货公司信息及开票金额,还给我了乔建华的银行账户,让我支付原票的费用,我把乔建华的银行卡号发给了王涛,女工作人员根据总金额结合里程、吨位计算出合乎逻辑、接近事实的票面信息,然后我一般等着王涛往卡上汇钱,一边等打印的发票。乔建华收到原票的钱后,才给我发票。我拿着这些发票回南阳了,交给李瑞熙申报抵扣税款。所开发票的金额时间长了,我记不清了。当时我给乔建华有承兑汇票,他复印后,让我把原件拿走了,实际上没有给运输公司支付运费,只是走个形式。实际也没有真实的运输交易。
本院认为,被告人赵向峰违反国家税收征管和发票管理规定,在明知没有货物购销的情况下,伙同他人为洛阳成菲商贸有限公司虚开以及让他人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税款数额巨大,其行为已构成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系共同犯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赵向峰犯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的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对于被告人赵向峰辩护人辩解称赵向峰是公司员工是为公司虚开,是单位犯罪的辩护意见,经查,被告人赵向峰作为碧云公司员财物负责人,在明知公司没有货物购销及无实际经营的情况下,伙同王涛等人为他人虚开和让他人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故不能以单位犯罪处理。被告人赵向峰在共同犯罪过程中起次要作用,对其辩护人辩称被告人赵向峰是从犯,应当从轻、减轻处罚的辩护意见,本院予以采信。综合考虑被告人赵向峰的犯罪性质、犯罪数额、犯罪动机、社会危害后果、前科、庭审中的认罪态度、前科及从犯等量刑情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零五条第一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七条、第五十二条、五十三条、第二十七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赵向峰犯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0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6年4月23日起至2026年4月22日止。罚金50000元,限判决确定后十日内缴纳,逾期强制缴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河南省南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六份。
审 判 长 杨相全
审 判 员 姜 南
人民陪审员 王宏伟
二〇一八年十二月十九日
书 记 员 解盈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