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规工信部联通装函[2024]60号 关于开展2023年度享受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政策的工业母机企业清单制定工作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发展改革主管部门、财政厅(局),国家税务总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税务局:


  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 国家发展改革委 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提高集成电路和工业母机企业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比例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 国家发展改革委 工业和信息化部公告2023年第44号)有关规定,为做好2023年度享受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政策的工业母机企业清单制定工作,现就相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适用本通知规定加计扣除政策的工业母机企业需同时符合以下条件:


  (一)生产销售先进工业母机主机、关键功能部件、数控系统(以下称先进工业母机产品,详见财政部、税务总局、国家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部公告2023年第44号的附件《先进工业母机产品基本标准》)的工业母机企业;


  (二)2023年度申请优惠政策的企业具有劳动合同关系或劳务派遣、聘用关系的先进工业母机产品研究开发人员月平均人数占企业月平均职工总数的比例不低于15%;


  (三)2023年度申请优惠政策的企业研究开发费用总额占企业销售(营业)收入(主营业务收入与其他业务收入之和,下同)总额的比例不低于5%;


  (四)2023年度申请优惠政策的企业生产销售本通知规定的先进工业母机产品收入占企业销售(营业)收入总额的比例不低于60%,且企业收入总额不低于3000万元(含)。


  二、申请列入清单的企业应于2024年3月31日前登录网站www.gymjtax.com,选择“工业母机企业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政策申报入口”提交申请,并生成纸质文件加盖企业公章,连同必要佐证材料(电子版、纸质版)报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以下称地方工信主管部门)。


  三、地方工信主管部门根据企业条件(见本通知第一条),登录网站www.gymjtax.com:8888/对企业申报信息进行初核,并于4月15日前将初核通过名单报送至工业和信息化部。对于初核不通过企业,在系统内备注不通过理由。


  四、工业和信息化部组织第三方机构,根据企业申报信息开展资格复核。根据复核意见,综合考虑工业母机产业链重点领域企业情况,工业和信息化部、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税务总局进行联审并确认最终清单。企业可于5月10日后,从信息填报系统中查询是否列入清单。


  五、列入清单的企业在下一年度企业所得税预缴申报时,可自行判断是否符合条件,如符合条件,在预缴申报时可先行享受优惠;年度汇算清缴时,如未被列入2024年度清单,按规定补缴税款,依法不加收滞纳金。


  六、地方工信主管部门会同发展改革、财政、税务部门按职责分工对列入清单的企业加强日常监管。在监管过程中,如发现企业存在以虚假信息获得减免税资格,应及时联合核查,并联合报送工业和信息化部进行复核。工业和信息化部会同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税务总局复核,对确不符合条件的企业,取消其享受政策资格,三年之内不得申请列入清单享受本优惠政策。


  七、企业对所提供材料和数据的真实性负责。申报企业应签署承诺书,承诺申报出现失信行为,接受有关部门按照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处理。


  附件:享受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政策的工业母机企业提交材料清单


工业和信息化部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2024年2月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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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时间:2024-2-27
文号:工信部联通装函[2024]60号
时效性:全文有效

法规财政部 税务总局 国家发展改革委 工业和信息化部公告2023年第44号 关于提高集成电路和工业母机企业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比例的公告


  为进一步鼓励企业研发创新,促进集成电路产业和工业母机产业高质量发展,现就有关企业研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公告如下:


  一、集成电路企业和工业母机企业开展研发活动中实际发生的研发费用,未形成无形资产计入当期损益的,在按规定据实扣除的基础上,在2023年1月1日至2027年12月31日期间,再按照实际发生额的120%在税前扣除;形成无形资产的,在上述期间按照无形资产成本的220%在税前摊销。


  二、第一条所称集成电路企业是指国家鼓励的集成电路生产、设计、装备、材料、封装、测试企业。具体按以下条件确定:


  (一)国家鼓励的集成电路生产企业是指符合《财政部 税务总局 发展改革委 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促进集成电路产业和软件产业高质量发展企业所得税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 发展改革委 工业和信息化部公告2020年第45号)第一条规定的生产企业或项目归属企业,企业清单由国家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部会同财政部、税务总局等部门制定。


  (二)国家鼓励的集成电路设计企业是指符合《财政部 税务总局 发展改革委 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促进集成电路产业和软件产业高质量发展企业所得税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 发展改革委 工业和信息化部公告2020年第45号)第四条规定的重点集成电路设计企业,企业清单由国家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部会同财政部、税务总局等部门制定。


  (三)国家鼓励的集成电路装备、材料、封装、测试企业是指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和信息化部 国家发展改革委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1年第9号)》规定条件的企业。如有更新,从其规定。


  三、第一条所称工业母机企业是指生产销售符合本公告附件《先进工业母机产品基本标准》产品的企业,具体适用条件和企业清单由工业和信息化部会同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税务总局等部门制定。


  四、企业享受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政策的其他政策口径和管理要求,按照《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科技部关于完善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的通知》(财税[2015]119号)、《财政部 税务总局 科技部关于企业委托境外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有关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18]64号)等文件相关规定执行。


  五、本公告规定的税收优惠政策,采用清单管理的,由国家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部于每年3月底前按规定向财政部、税务总局提供上一年度可享受优惠的企业清单;不采取清单管理的,税务机关可按《财政部 税务总局 发展改革委 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促进集成电路产业和软件产业高质量发展企业所得税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 发展改革委 工业和信息化部公告2020年第45号)规定的核查机制转请发展改革、工业和信息化部门进行核查。


  特此公告。


  附件:先进工业母机产品基本标准


财政部 税务总局


国家发展改革委 工业和信息化部


2023年9月1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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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时间:2023-9-12
文号:财政部 税务总局 国家发展改革委 工业和信息化部公告2023年第44号
时效性:全文有效

法规国家税务总局 财政部公告2023年第11号 国家税务总局 财政部关于优化预缴申报享受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政策有关事项的公告

为更好地支持企业创新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等相关规定,现就优化预缴申报享受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政策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企业7月份预缴申报第2季度(按季预缴)或6月份(按月预缴)企业所得税时,能准确归集核算研发费用的,可以结合自身生产经营实际情况,自主选择就当年上半年研发费用享受加计扣除政策。


对7月份预缴申报期未选择享受优惠的企业,在10月份预缴申报或年度汇算清缴时能够准确归集核算研发费用的,可结合自身生产经营实际情况,自主选择在10月份预缴申报或年度汇算清缴时统一享受。


二、企业10月份预缴申报第3季度(按季预缴)或9月份(按月预缴)企业所得税时,能准确归集核算研发费用的,企业可结合自身生产经营实际情况,自主选择就当年前三季度研发费用享受加计扣除政策。


对10月份预缴申报期未选择享受优惠的企业,在年度汇算清缴时能够准确归集核算研发费用的,可结合自身生产经营实际情况,自主选择在年度汇算清缴时统一享受。


三、企业享受研发费用加计扣除优惠政策采取“真实发生、自行判别、申报享受、相关资料留存备查”的办理方式,由企业依据实际发生的研发费用支出,自行计算加计扣除金额,填报《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月(季)度预缴纳税申报表(A类)》享受税收优惠,并根据享受加计扣除优惠的研发费用情况(上半年或前三季度)填写《研发费用加计扣除优惠明细表》(A107012)。《研发费用加计扣除优惠明细表》(A107012)与规定的其他资料一并留存备查。


四、本公告自2023年1月1日起施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预缴申报享受研发费用加计扣除优惠政策有关事项的公告》(2022年第10号)同时废止。


特此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 财政部


2023年6月2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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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时间:2023-6-21
文号:国家税务总局 财政部公告2023年第11号
时效性:全文有效

法规冀科政函[2023]35号 河北省科学技术厅关于征集企业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政策落实典型案例的通知

河北省科学技术厅关于征集企业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政策落实典型案例的通知

冀科政函〔2023〕35号             2023-05-13

各市(含定州、辛集市)科技局,雄安新区改革发展局:

  为强化企业科技创新主体地位,发挥典型案例的示范引领作用,推动企业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政策应享尽享,省科技厅现征集研发费用加计扣除落实典型案例,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征集对象

  遴选辖区内不同规模、不同行业的企业作为典型案例,企业要符合以下三个条件:

  (一)属于科技型企业,包括科技型中小企业、高新技术企业、科技领军企业、专精特新“小巨人”企业等;

  (二)通过加大研发投入、规范科研项目管理、合理归集研发费用等措施,充分享受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政策,近三年来加计扣除额逐年增长;

  (三)具有良好社会声誉,遵纪守法,诚实守信,示范带动作用强,没有被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失信名单。

  省科技厅会同税务等部门将各地报送的案例择优作为典型在全省推广,各项科技服务向相关企业倾斜,省级科技计划项目对相关企业优先支持。

  二、案例要求

  (一)典型案例要聚焦企业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政策落实的主题,深入详实阐述经验做法,避免泛泛而谈、面面俱到。

  (二)典型案例要求内容真实、数据准确,内容结构应包括企业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政策落实的基本情况、具体做法、实际成效等内容,字数不超过3000字,其中“实际成效”要充分体现企业通过享受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政策,而带来的创新能力增强、竞争力提升等内容。每个案例须提供150字以内的摘要。可选送与案例密切相关的电子照片3-4张,并附以简要说明,照片格式为JPG,单张照片不小于3M。

  三、报送程序

  (一)组织征集。各市(含定州、辛集市)科技局、雄安新区改发局要认真组织开展本地案例选报工作,坚持高标准高质量,立足本地企业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政策落实实际情况,坚持问题导向和目标导向,有针对性地进行案例征集。

  (二)择优推荐。各市(含定州、辛集市)科技局、雄安新区改发局推荐典型案例要兼顾不同规模、不同行业的企业,对典型案例内容的真实性负责。每个市推荐典型案例3-5个。典型案例经单位负责同志审定后,于2023年5月28日前连同典型案例推荐汇总表(见附件)邮寄到省科技厅政策法规处,电子版发送到邮箱。

  联 系 人:张弛

  电 话:0311-86251950

  电子邮箱:zhangc@hebkjt.cn

  附件:企业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政策落实典型案例推荐汇总表.doc

河北省科学技术厅

2023年5月1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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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时间:2023-05-13
文号:冀科政函[2023]35号
时效性:全文有效

法规冀科政规[2022]3号 河北省科学技术厅 国家税务总局河北省税务局关于印发《河北省企业研发费用加计扣除项目鉴定办法》的通知

河北省科学技术厅 国家税务总局河北省税务局关于印发《河北省企业研发费用加计扣除项目鉴定办法》的通知

冀科政规〔2022〕3号       2022-12-23

各市(含定州、辛集市)科技局,国家税务总局各市(含定州、辛集市)税务局,河北雄安新区改革发展局、税务局:

  为推动企业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政策落地落实,激励企业加大研发投入,增强企业科技创新能力,省科技厅会同省税务局研究制定了《河北省企业研发费用加计扣除项目鉴定办法》。现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河北省科学技术厅

国家税务总局河北省税务局

2022年12月23日

河北省企业研发费用加计扣除项目鉴定办法

  第一条 为推动企业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政策落地落实,激励企业加大研发投入,增强企业科技创新能力,根据《关于完善研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的通知》(财税〔2015〕119号,以下简称《通知》)、《关于进一步加大研发费用加计扣除力度促进科技创新发展的通知》(冀税发〔2022〕50号)等政策文件精神,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河北省会计核算健全、实行查账征收并能准确归集研发费用的居民企业(以下简称企业)。

  企业开展研发活动,应以项目形式体现,并按照不同研发项目分别归集“人员人工等五项费用”(“人员人工等五项费用”是指财税〔2015〕119号文件第一条第(一)项“允许加计扣除的研发费用”第1目至第5目费用)。

  企业应按照国家财务会计制度要求,对研发支出进行会计处理。企业研发项目立项后应设置《研发支出辅助账》,享受研发费用加计扣除之前及时填报《研发支出辅助账汇总表》《研发费用加计扣除优惠明细表》。

  第三条 鉴定范围:税务机关对企业申报享受加计扣除优惠提出异议、转请科技部门鉴定的项目;其他需要鉴定的项目。

  企业承担的省部级(含)以上研发项目,不需要鉴定;企业已鉴定过的跨年度研发项目,不再需要鉴定。

  第四条 省或市(含定州、辛集市,以下简称市)、雄安新区的科技管理部门或委托第三方专业机构组织专家开展企业研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项目的鉴定工作。

  项目鉴定时,企业单个研发项目预算在1000万元以下、并且年度研发费用项目总额在3000万元以下,提交所在市、雄安新区科技管理部门组织或者由所在市、雄安新区科技管理部门委托第三方专业机构组织专家鉴定;企业有单个研发项目预算在1000万元(含)以上,或者年度研发费用总额超过3000万元(含),由省级科技管理部门或委托第三方专业机构组织专家鉴定。

  市级以下税务机关对有异议、转请市级科技管理部门鉴定项目的结论仍有异议的,可通过省级税务机关向省级科技管理部门提出复核鉴定;税务机关对企业承担的市级科研项目有异议的,应与市级科技管理部门充分沟通,确有必要的,可转请省级科技管理部门鉴定。

  省级科技管理部门的鉴定为最终结论。

  第五条 项目鉴定内容包括:

  (一)该项目开展的研发活动是否属于《关于完善研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的通知》所称的“研发活动”。“研发活动”是指企业为获得科学与技术新知识,创造性运用科学技术新知识,或实质性改进技术、产品(服务)、工艺而持续进行的具有明确目标的系统性活动。创造性运用科学技术新知识,或实质性改进技术、工艺、产品(服务),是指企业通过研发活动在技术、工艺、产品(服务)方面的创新取得了有价值的成果,对本地区(省、自治区、直辖市或计划单列市)相关行业的技术、工艺领先具有推动作用。

  下列活动不适用加计扣除政策:

  1.企业产品(服务)的常规性升级;

  2.对某项科研成果的直接应用,如直接采用公开的新工艺、材料、装置、产品、服务或知识等;

  3.企业在科技成果商品化后为客户提供的技术支持活动;

  4.对现存产品、服务、技术、材料或工艺流程进行的重复或简单改变;

  5.市场调查研究、效率调查或管理研究;

  6.作为工业(服务)流程环节或常规的质量控制、测试分析、维修维护;

  7.社会科学、艺术或人文学方面的研究。

  (二)项目归集的研发费用是否合理。

  省或各市、雄安新区科技管理部门组织或委托第三方专业机构组织专家鉴定时,从研发角度对研发费用归集是否合理进行定性判断。

  (三)税务机关提出的其他异议事项。

  第六条 企业在“智慧河北加计扣除”服务平台的“项目鉴定”模块(以下简称“项目鉴定”模块)中进行申报和查阅。企业首次进行项目鉴定时,应先向各市、雄安新区科技管理部门申报注册。企业基本信息发生改变时,应及时登录“项目鉴定”模块完成修改。

  企业对市级科技管理部门的鉴定结论有异议要求复核的,《复核鉴定函》由企业上传“项目鉴定”模块。

  税务机关的《转请鉴定函》《复核鉴定函》由提出异议的县(区)以上税务机关上传“项目鉴定”模块。

  科技管理部门的鉴定结论,由作出结论的部门上传“项目鉴定”模块。

  第七条 鉴定程序和时限:

  1.税务机关异议项目鉴定。税务机关异议项目的鉴定,通过“项目鉴定”模块上传《关于企业研发费用加计扣除异议项目转请鉴定函》(附件1),并附《企业研发异议项目鉴定清单》(附件1-1)。

  同时,税务机关应向企业出具《税务事项通知书》(附件2)并上传至“项目鉴定”模块。

  2.企业提交相关资料并上传至“项目鉴定”模块。企业收到《税务事项通知书》后,30个工作日内提交所有资料并上传至“项目鉴定”模块。企业未按要求上传资料,或经科技管理部门催促后,又超过30个工作日仍未完成资料上传,对税务机关异议的项目鉴定,科技部门视为企业主动放弃鉴定,按不符合“研发活动”的规定处理。

  3.科技管理部门初审。各市、雄安新区科技管理部门在“项目鉴定”模块进行初审,对需要补充完善资料的项目,应及时通知企业上传相关资料,并确保信息沟通及时、准确、可查询。

  4.科技管理部门组织鉴定。对初步审核通过的项目,省或市、雄安新区科技管理部门组织专家或委托第三方专业机构组织专家,在10个工作日内完成鉴定。项目鉴定一般采取网络会议或现场会议方式进行,必要时可组织现场考察。专家组可根据企业通过“项目鉴定”模块上传的相关资料,提出企业补充相关资料、答辩的建议,经省或市、雄安新区科技管理部门同意后通知企业。

  5.专家组出具鉴定意见。专家组应对鉴定项目当场做出明确鉴定结论。如企业需修改完善资料,应按专家组提出的意见在10个工作日内、将完善后的资料上传“项目鉴定”模块。鉴定完成后,企业应将所有纸质资料(一份)提交省或市、雄安新区科技管理部门留存备查。

  6.科技管理部门审核和反馈意见。税务机关异议的项目鉴定,省或市、雄安新区科技管理部门审核专家组意见后,出具《关于反馈企业研发费用加计扣除异议项目鉴定意见函》(以下简称《鉴定意见函》)(附件3),并在5个工作日内上传“项目鉴定”模块,原渠道将鉴定结果反馈税务机关(附件3-1)。

  7.税务机关申报复核鉴定。地市级以上税务机关收到《鉴定意见函》后5个工作日内有异议的,转请省级科技管理部门复核鉴定,并上传《关于复核企业研发费用加计扣除项目鉴定函》(以下简称《复核鉴定函》)(附件7)至“项目鉴定”模块。

  第八条 开展项目鉴定,企业需要上传如下资料至“项目鉴定”模块。

  1.企业与研发项目相关的总体资料(附件4)(企业非首次开展项目鉴定,只需提供有变动的资料);

  2.企业有权部门关于自主、委托、合作研发项目立项的决议文件等;

  3.企业自主、委托、合作研发项目的任务书或计划书;

  4.企业研发项目阶段性的工作报告或总结报告(附件5);

  5.按照《研发支出辅助账模板》导入数据,一键生成《研发支出辅助账》《研发支出辅助账汇总表》《研发费用加计扣除优惠明细表》;

  6.经科技管理部门登记的委托、合作研发项目的合同,存在关联关系的受托方应向委托方提供研发费用支出明细情况;

  7.企业承诺书(附件6);

  8.省或市、雄安新区科技管理或税务部门要求的其他资料。

  第九条 鉴定专家组一般由5名以上技术、科研管理、财务等不同领域专家组成,其中技术专家不少于3人。遴选专家实行回避制度。

  鉴定专家应具有高级职称或持有注册会计师执业证书、税务师证书,具有较高的专业知识水平和实践经验,熟悉被鉴定项目的内容以及相关领域的发展状况。鉴定过程中,专家应恪守职业道德,坚持独立、客观、公正、科学的原则。

  省或市、雄安新区科技管理部门应建立项目鉴定专家库,落实科研诚信要求并实行动态管理。

  第十条 复核鉴定

  市(县)税务部门对市、雄安新区科技管理部门出具的《鉴定意见函》有异议的,应在收到《鉴定意见函》10个工作日内向地市级以上税务部门提出复核申报,由地市级以上税务部门转请省级科技部门组织复核鉴定,并将《复核鉴定函》上传至“项目鉴定”模块。规定时间内未提出复核申报的,前述《鉴定意见函》的鉴定结果将作为税务机关核查时的依据。

  省级科技管理部门组织专家进行复核,鉴定程序参照异议项目鉴定程序执行。《关于反馈企业研发费用加计扣除项目复核意见函》(附件8)为最终意见,5个工作日内函告省级税务部门,并上传至“项目鉴定”模块。

  第十一条 参与鉴定人员应遵守知识产权保护的相关法律法规。

  第十二条 各级科技管理、税务部门强化信息共享和工作衔接,加强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政策宣讲,做好项目鉴定事中事后管理和服务,引导企业规范项目管理和费用归集,确保鉴定合理、科学、准确。

  科技管理部门对税务机关提出异议的项目进行鉴定,所需经费纳入科技部门经费预算给予保障。

  第十三条 市级科技管理、税务部门应做好研发项目鉴定的统计工作,每年7月15日前分别将上一年度及当年上半年的统计情况相互通报,同时报送省级相关部门。

  第十四条 本办法由省科技厅、省税务局负责解释。

  第十五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实施,有效期5年。《河北省企业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项目鉴定办法》(冀科政2016〔22〕号)同时废止。

  附件:1-8

  1.关于企业研发费用加计扣除异议项目转请鉴定函

  1-1.企业研发异议项目鉴定清单

  2.税务事项通知书

  3.关于反馈企业研发费用加计扣除异议项目鉴定意见函

  3-1.企业研发费用加计扣除异议项目鉴定结论列表

  4.XX企业与研发项目相关的总体资料

  5.XX项目阶段性工作报告(总结报告)

  5-1.XX项目研发人员列表和情况说明

  6.企业承诺书

  7.关于复核企业研发费用加计扣除项目鉴定函

  7-1.复核企业研发项目鉴定列表

  8.关于反馈企业研发费用加计扣除项目复核意见函

  8-1.企业研发费用加计扣除项目复核结论列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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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时间:2022-12-23
文号:冀科政规[2022]3号
时效性:全文有效

法规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2年第10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预缴申报享受研发费用加计扣除优惠政策有关事项的公告

为深入贯彻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实施新的组合式税费支持政策的重大决策部署,更好服务市场主体,激发企业创新活力,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等相关规定,现就企业预缴申报享受研发费用加计扣除优惠政策有关问题公告如下:

  一、企业10月份预缴申报第3季度(按季预缴)或9月份(按月预缴)企业所得税时,可以自主选择就当年前三季度研发费用享受加计扣除优惠政策。

  对10月份预缴申报期未选择享受研发费用加计扣除优惠政策的,可以在办理当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时统一享受。

  二、企业享受研发费用加计扣除优惠政策采取“真实发生、自行判别、申报享受、相关资料留存备查”办理方式,由企业依据实际发生的研发费用支出,自行计算加计扣除金额,填报《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月(季)度预缴纳税申报表(A类)》享受税收优惠,并根据享受加计扣除优惠的研发费用情况(前三季度)填写《研发费用加计扣除优惠明细表》(A107012)。《研发费用加计扣除优惠明细表》(A107012)与规定的其他资料一并留存备查。

  三、企业在10月份预缴申报时,自行判断本年度符合科技型中小企业条件的,可选择暂按规定享受科技型中小企业研发费用加计扣除优惠政策,年度汇算清缴时再按照取得入库登记编号的情况确定是否可以享受科技型中小企业研发费用加计扣除优惠政策。

  四、本公告自2022年1月1日起施行。

  特此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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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时间:2022-05-20
文号: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2年第10号
时效性:全文失效

法规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1年第28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落实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政策有关问题的公告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激励企业加大研发投入、优化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政策实施的举措,深入开展2021年“我为纳税人缴费人办实事暨便民办税春风行动”,方便企业提前享受研发费用加计扣除优惠政策,现就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关于2021年度享受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政策问题


  (一)企业10月份预缴申报第3季度(按季预缴)或9月份(按月预缴)企业所得税时,可以自主选择就前三季度研发费用享受加计扣除优惠政策。


  对10月份预缴申报期未选择享受优惠的,可以在2022年办理2021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时统一享受。


  (二)企业享受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政策采取“真实发生、自行判别、申报享受、相关资料留存备查”的办理方式,由企业依据实际发生的研发费用支出,自行计算加计扣除金额,填报《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月(季)度预缴纳税申报表(A类)》享受税收优惠,并根据享受加计扣除优惠的研发费用情况(前三季度)填写《研发费用加计扣除优惠明细表》(A107012)。《研发费用加计扣除优惠明细表》(A107012)与政策规定的其他资料一并留存备查。


  二、关于研发支出辅助账样式的问题


  (一)《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有关问题的公告》(2015年第97号,以下简称97号公告)发布的研发支出辅助账和研发支出辅助账汇总表样式(以下简称2015版研发支出辅助账样式)继续有效。另增设简化版研发支出辅助账和研发支出辅助账汇总表样式(以下简称2021版研发支出辅助账样式),具体样式及填写说明见附件。


  (二)企业按照研发项目设置辅助账时,可以自主选择使用2015版研发支出辅助账样式,或者2021版研发支出辅助账样式,也可以参照上述样式自行设计研发支出辅助账样式。


  企业自行设计的研发支出辅助账样式,应当包括2021版研发支出辅助账样式所列数据项,且逻辑关系一致,能准确归集允许加计扣除的研发费用。


  三、关于其他相关费用限额计算的问题


  (一)企业在一个纳税年度内同时开展多项研发活动的,由原来按照每一研发项目分别计算“其他相关费用”限额,改为统一计算全部研发项目“其他相关费用”限额。


  企业按照以下公式计算《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科技部关于完善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的通知》(财税〔2015〕119号)第一条第(一)项“允许加计扣除的研发费用”第6目规定的“其他相关费用”的限额,其中资本化项目发生的费用在形成无形资产的年度统一纳入计算:


  全部研发项目的其他相关费用限额=全部研发项目的人员人工等五项费用之和×10%/(1-10%)


  “人员人工等五项费用”是指财税〔2015〕119号文件第一条第(一)项“允许加计扣除的研发费用”第1目至第5目费用,包括“人员人工费用”“直接投入费用”“折旧费用”“无形资产摊销”和“新产品设计费、新工艺规程制定费、新药研制的临床试验费、勘探开发技术的现场试验费”。


  (二)当“其他相关费用”实际发生数小于限额时,按实际发生数计算税前加计扣除额;当“其他相关费用”实际发生数大于限额时,按限额计算税前加计扣除额。


  四、执行时间


  本公告第一条适用于2021年度,其他条款适用于2021年及以后年度。97号公告第二条第(三)项“其他相关费用的归集与限额计算”的规定同时废止。


  特此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


2021年9月1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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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时间:2021-09-14
文号: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1年第28号
时效性:全文有效

法规粤地税发[2016]17号 广东省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贯彻落实研发费用加计扣除和全国推广自主创新示范区所得税政策的通知

各市地方税务局、横琴新区地方税务局、深汕合作区地方税务局,顺德区地方税务局,省局直属分局(大企业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贯彻落实研发费用加计扣除和全国推广自主创新示范区所得税政策的通知》(税总发[2015]146号)转发给你们,请结合以下工作要求一并执行。


一、统一思想,全力落实


研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新政策和推广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所得税试点政策是支持我省驱动创新发展战略的重要税收扶持政策,各级地税机关要将落实优惠的思想统一到服务我省经济发展大局上来。按照《广东省地方税务局系统落实税收优惠政策工作制度》及《广东省国家税务局广东省地方税务局关于贯彻落实研究开发费加计扣除和固定资产加速折旧优惠政策的通知》(粤国税发[2016]69号)要求,市、县级地税机关要认真履行职责,统筹推进,主管税务机关要切实落实主体责任,确保各项优惠政策落实到位。


二、掌握底数,强化辅导


省局将定期向各市下发高新技术企业、中小高新技术企业、有限合伙制创业投资企业名单。主管地税机关要开展调查,结合省级下发的名单,摸清符合条件的企业基本情况,建立清册登记,并建立台账记录享受优惠、跟踪辅导情况。各级地税机关应广泛利用报纸、网站、微博、微信、办税服务厅等载体开展宣传,对符合条件的企业负责人、财务人员就政策规定、办税流程、申报要求提供针对性辅导。各市(区)局应根据本地实际情况,在省局编写的政策辅导资料基础上进行完善,用以开展税收宣传辅导。


三、依法依规,强化分析


各级地税机关要认真落实《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事项办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76号)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股权奖励和转增股本个人所得税征管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80号),严禁变相审批,不得对企业享受优惠增加其他要求,对企业提出的政策咨询,应严格按照税收政策进行解答,保证政策解释权威准确,主动引导企业适用税收政策享受优惠,不得以任何理由阻止企业享受优惠或劝导企业放弃享受优惠。市、县级地税机关要加强优惠落实情况分析,通过分析企业享受优惠及实际经营情况,找准落实优惠工作难点、盲点,并采取相应措施及时改进,有效做法应及时向省局报告。


四、强化督查,严肃问责


各市(区)局应将落实研发费加计扣除和全国推广自主创新示范区所得税政策落实情况进行督查,对发现因工作不力造成政策落实不到位的应责令整改,对违规变相审批、增加企业办税负担、阻止企业享受优惠、侵害企业合法权益的情况,应对相关单位和责任人进行问责。省局将适时对各地政策落实情况开展督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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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时间:2016-03-16
文号:粤地税发[2016]17号
时效性:全文有效

法规河南省科学技术厅关于填报2018年企业享受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政策研发项目的公告

为推动减税降费政策落实,方便企业享受加计扣除政策优惠,提高办事效率,省科技厅、省财政厅、省税务局对2018年企业研发费用加计扣除事项实现网上填报、一网通办。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填报时间


  根据去年的工作实践和工作需要,对“河南省企业研发信息管理系统”进行了优化完善并更名为“河南省企业研发费用加计扣除管理系统”(http://jjkc.hnkjt.gov.cn,以下简称加计扣除系统)。加计扣除系统于2019年4月29日8点开放,企业可在线填报2018年度加计扣除项目。请于2019年5月31日18点前完成加计扣除项目的网上填报,逾期加计扣除系统关闭,不再接收任何企业上传材料。


  二、填报要求


  企业登录加计扣除系统,按照加计扣除系统提示要求,如实准确填写研发项目、辅助账汇总表等信息后上报,并上传所填写信息准确、真实、有效的企业承诺书。(具体操作指南请登录http://jjkc.hnkjt.gov.cn下载河南省企业研发费用加计扣除管理系统用户操作手册)


  企业在使用加计扣除系统时遇到的使用操作问题或者完善优化加计扣除系统的意见和建议,请及时向当地科技部门或税务部门反馈。


  技术支持电话:0371-65955158


河南省科学技术厅

2019年4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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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时间:2019-04-26
文号:
时效性:全文有效

法规河南省科学技术厅 河南省财政厅 国家税务总局河南省税务局关于组织填报2018年企业享受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政策研发项目的通知

各省辖市、省直管县(市)科学技术局、财政局、税务局,省税务局第三税务分局:


  为进一步推进简政放权、放管结合、优化服务改革,优化工作流程,提高办事效率,省科技厅、省财政厅、省税务局根据去年的工作实践和工作需要,对“河南省企业研发信息管理系统”进行了优化完善并更名为“河南省企业研发费用加计扣除管理系统”(http://jjkc.hnkjt.gov.cn,以下简称加计扣除系统)。2018年企业研发费用加计扣除事项在网上办理,不再接收企业纸质申请材料。加计扣除系统自2019年4月29日8点开通使用,5月31日18点关闭,关闭后不再接收任何企业上传材料。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认真做好组织填报工作


  请各省辖市、省直管县(市)科技局、税务局尽快通知、组织相关企业填报2018年享受加计扣除优惠研发项目,帮助企业按照加计扣除系统要求如实准确填报2018年度研发项目信息。各级科技、税务部门要畅通渠道,通过建立微信群、QQ群、举办培训辅导班等形式,及时解答处理企业使用过程中遇到的问题。对重点企业可采取上门服务、专题辅导的形式,帮助企业按时完成填报工作。


  二、依规按时完成研发项目转请工作


  各县(市、区)税务部门要及时梳理研发项目,6月25日前将有异议的项目转请至省辖市或省直管县(市)科技部门,逾期视为无异议。各省辖市科技局或省直管县(市)科技部门于7月31日前通过原渠道将鉴定意见反馈税务部门。


  三、加强政策宣讲培训工作


  科技、财政、税务部门要加强沟通协调,共同做好宣传培训工作。科技部门重点做好加计扣除系统使用、研发项目填报、异议项目鉴定等学习培训。税务部门重点做好加计扣除系统使用、“研发支出”辅助账汇总表填报、异议项目转请等学习培训。


  请科技、财政、税务部门登录http://jjkc.hnkjt.gov.cn下载河南省企业研发费用加计扣除管理系统用户操作手册。科技部门、税务部门请在各自微信工作群里讨论、交流加计扣除系统的使用、操作问题,及时了解收集企业使用中的问题,提出进一步完善优化的意见和建议,及时向省科技厅、省税务局反馈。


  技术支持电话:0371-65955158。


河南省科学技术厅

河南省财政厅

国家税务总局河南省税务局

2019年4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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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时间:2019-04-26
文号:
时效性:全文有效

法规河南省科学技术厅 河南省财政厅 国家税务总局河南省税务局关于组织填报2019年企业享受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政策研发项目的通知

各省辖市、省直管县(市)科学技术局、财政局、税务局,省税务局第三税务分局:


  为进一步推进简政放权、放管结合、优化服务改革,优化工作流程,提高办事效率,省科技厅、省财政厅、省税务局根据工作实践和工作需要,优化完善了“河南省企业研发费用加计扣除管理系统”(http://jjkc.hnkjt.gov.cn,以下简称加计扣除系统)。2019年企业研发费用加计扣除事项在网上办理,不再接收企业纸质申请材料。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填报时间


  加计扣除系统自2020年4月30日8点开通使用,6月8日18点关闭,关闭后不再接收任何企业上传材料。根据往年情况,最后时段登录企业过多易造成网络堵塞,不能顺利完成申报,请企业及早登录系统填报。


  二、认真做好组织填报工作


  请各省辖市、省直管县(市)科技局、税务局尽快通知、组织相关企业填报2019年享受加计扣除优惠研发项目,帮助企业按照加计扣除系统要求如实准确填报2019年度研发项目信息。各级科技、税务部门要畅通渠道,通过建立微信群、QQ群、举办培训辅导班等形式,及时解答处理企业使用过程中遇到的问题。对重点企业可采取上门服务、专题辅导的形式,帮助企业按时完成填报工作。


  三、依规按时完成研发项目转请工作


  各县(市、区)税务部门要及时梳理研发项目,6月30日前将有异议的项目转请至省辖市或省直管县(市)科技部门,逾期不再转请。各省辖市科技局或省直管县(市)科技部门于8月7日前通过原渠道将鉴定意见反馈税务部门。


  四、加强政策宣讲培训工作


  科技、财政、税务部门要加强沟通协调,共同做好宣传培训工作。科技部门重点做好加计扣除系统使用、研发项目填报、异议项目鉴定等学习培训。税务部门重点做好加计扣除系统使用、“研发支出”辅助账汇总表填报、异议项目转请等学习培训。


  请科技、财政、税务部门登录http://jjkc.hnkjt.gov.cn下载河南省企业研发费用加计扣除管理系统用户操作手册。科技部门、税务部门请在各自微信工作群里讨论、交流加计扣除系统的使用、操作问题,及时了解收集企业使用中的问题,提出进一步完善优化的意见和建议,及时向省科技厅、省税务局反馈。


国家税务总局河南省税务局

河南省财政厅

河南省科学技术厅

2020年4月1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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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时间:2020-04-13
文号:
时效性:全文有效

法规国科发政[2017]211号 科技部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做好企业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政策落实工作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科技厅(委、局)、财政厅(局)、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科技局、财务局: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简政放权、放管结合、优化服务”要求,强化政策服务,降低纳税人风险,增强企业获得感,根据《关于完善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的通知》(财税〔2015〕119号)的有关规定,现就进一步做好企业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政策落实工作通知如下:

    一、建立协同工作机制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科技、财政和税务主管部门要建立工作协调机制,加强工作衔接,形成工作合力。要切实加强对企业的事前事中事后管理和服务,以多种形式开展政策宣讲,引导企业规范研发项目管理和费用归集,确保政策落实、落细、落地。

    二、事中异议项目鉴定

    1.税务部门对企业享受加计扣除优惠的研发项目有异议的,应及时通过县(区)级科技部门将项目资料送地市级(含)以上科技部门进行鉴定;由省直接管理的县/市,可直接由县级科技部门进行鉴定(以下统称“鉴定部门”)。

    2.鉴定部门在收到税务部门的鉴定需求后,应及时组织专家进行鉴定,并在规定时间内通过原渠道将鉴定意见反馈税务部门。鉴定时,应由3名以上相关领域的产业、技术、管理等专家参加。

    3.税务部门对鉴定部门的鉴定意见有异议的,可转请省级人民政府科技行政管理部门出具鉴定意见。

    4.对企业承担的省部级(含)以上科研项目,以及以前年度已鉴定的跨年度研发项目,税务部门不再要求进行鉴定。

    三、事后核查异议项目鉴定

    税务部门在对企业享受的研发费用加计扣除优惠开展事后核查中,对企业研发项目有异议的,可按照本通知第二条的规定送科技部门鉴定。

    四、有关要求

    1.开展企业研发项目鉴定,不得向企业收取任何费用,所需要的工作经费应纳入部门经费预算给予保障。

    2.有条件的地方可建立信息化服务平台,为企业提供自我评价、材料提交、工作流转与信息传递等服务,提高工作效率,降低企业成本。

    3.各地方可根据本通知精神,制定实施细则,进一步明确职责分工、工作程序、办理时限等。

    各地方在落实企业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政策过程中出现的问题以及意见和建议,要及时报科技部政策法规与监督司、财政部税政司和税务总局所得税司。        

科技部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2017年7月2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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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时间: 2017-07-21
文号:国科发政[2017]211号
时效性:全文有效

法规税总发[2015]146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贯彻落实研发费用加计扣除和全国推广自主创新示范区所得税政策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

根据109次国务院常务会议决定精神,现就税务机关贯彻落实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政策和在全国范围内推广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所得税试点政策工作通知如下:

一、统一思想认识,全面落实研发费用加计扣除和推广自主创新示范区所得税试点政策

为落实创新驱动发展战略,以定向结构性减税拉动有效投资,推动创新创业和促进产业升级,国务院决定,进一步完善研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将原适用于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的有限合伙制创投企业抵扣应纳税所得额,居民企业转让5年以上非独占许可使用权所得减免企业所得税,中小高新技术企业向个人股东转增股本、高新技术企业对本企业相关技术人员股权奖励可以在5年内分期缴纳个人所得税4项所得税政策,在全国范围内推广实施。

适时完善研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和推广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所得税试点政策,对发挥积极财政政策作用,推进结构调整和创新创业,缓解经济下行压力具有积极意义。这几项税收优惠政策“含金量”大、导向性强、社会关注度高,税务机关要统一思想、高度重视,统筹谋划、扎实部署,税政、征管、纳服、电税、宣传等部门要加强配合、通力合作,为纳税人享受税收优惠政策创造条件,切实减轻创新创业企业税收负担,将对企业的减免税转化为推动研究开发活动、促进创业创新的强大动力。

二、强化宣传辅导,让享受优惠的纳税人有更多获得感

一是利用报刊杂志、税务网站、微博、微信、办税服务厅宣传区域、12366纳税咨询热线等载体,通过答记者问、在线访谈等多种方式,扎实开展政策宣传工作。

二是将税收优惠的政策规定、办税流程、申报要求、管理方式及时充实到12366知识库,规范12366人员答复口径,保证政策解释权威准确、容易理解、便于操作。

三是尊重纳税人选择优惠政策权利。所得税优惠政策多,有些优惠政策不允许重叠享受,税务机关落实研发费用加计扣除和自主创新税收政策时,应尊重纳税人对不同优惠政策选择权,由纳税人自主选择优惠项目。

四是要抓好优惠政策的学习消化和贯彻实施,使税务干部迅速掌握税收政策,增强服务技能。五是所得税管理部门要广开言路、跟踪问效,认真收集政策实施情况和存在问题,研究解决办法、提出解决建议,提升优惠政策贯彻落实水平。

三、简化备案手续,建立“放、管、服”相结合管理机制

严格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事项办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76号)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股权奖励和转增股本个人所得税征管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80号)规定,认真落实所得税优惠政策备案和后续管理工作。一是严禁擅自改变税收优惠管理方式,不得以任何理由变相审批。二是根据税收征管工作规范和纳税服务工作规范中有关所得税优惠内容,理顺办理流程,减轻办税负担。三是及时调整纳税申报软件、信息系统和纳税人端软件,为全面落实税收优惠政策提供技术支撑。四是把落实税收优惠和堵塞税收漏洞有机结合,既让符合税收政策条件的企业享受优惠,又善于利用风险管理、纳税评估、稽查等方法开展核查,发现弄虚作假套取税收优惠的,按照税收征管法规定处理。

四、加强数据统计,认真做好减免税核算和政策效应分析工作

要把研发费用加计扣除和自主创新税收政策作为当前重点减免税核算项目,扎实做好统计分析工作。按照不同优惠政策分项统计享受优惠的纳税人户数、占比、税额、同比增减情况和存在问题,既要纵向对比分析,又要从财政、工商、科技、开发区管委会等部门获取企业生产经营、高新技术企业资格、股权变更、研发项目立项等第三方信息进行横向比对,将其作为查摆问题,推动工作的抓手。通过深入细致的数据分析,研究论证税收优惠政策促进研发活动和创业创新的政策效应,为进一步完善政策、加强管理,提供参考依据。


国家税务总局

2015年12月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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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时间:2015-12-09
文号:税总发[2015]146号
时效性:全文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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