纳税服务规范

纳税服务规范资格信息报告—020 增值税适用加计抵减政策声明

【事项名称】

增值税适用加计抵减政策声明


【业务描述】

自2019年4月1日至2021年12月31日,允许生产、生活性服务业纳税人 按照当期可抵扣进项税额加计 10%,抵减应纳税额。纳税人在年度首次确认适用 加计抵减政策时,应向主管税务机关提交说明。 生产、生活性服务业纳税人,指提供邮政服务、电信服务、现代服务、生活 服务取得的销售额占全部销售额的比重超过 50%的纳税人。


【设定依据】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深化增值税改革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14号)第八条


【办理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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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地点】

可通过办税服务厅(场所)、电子税务局办理,具体地点和网址可从省(自 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税务局网站“纳税服务”栏目查询。


【办理机构】

主管税务机关


【收费标准】

不收费


【办理时间】

即时办结


【联系电话】

主管税务机关对外公开的联系电话,可从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 税务局网站“纳税服务”栏目查询。


【办理流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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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纳税人注意事项】

1.纳税人对报送材料的真实性和合法性承担责任。

2.文书表单可在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税务局网站“下载中心” 栏目查询下载或到办税服务厅领取。

3.纳税人使用符合电子签名法规定条件的电子签名,与手写签名或者盖章具 有同等法律效力。

4.2019年3月31日前设立的纳税人,自2018年4月至2019年3月期间的 销售额(经营期不满12个月的,按照实际经营期的销售额)符合规定条件的,自2019年4 月1日起适用加计抵减政策;2019年4月1日后设立的纳税人,自设 立之日起 3 个月的销售额符合规定条件的,自登记为一般纳税人之日起适用加计 抵减政策。

5.纳税人确定适用加计抵减政策后,当年内不再调整,以后年度是否适用, 根据上年度销售额计算确定。纳税人可计提但未计提的加计抵减额,可在确定适 用加计抵减政策当期一并计提。

6.按照现行规定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的进项税额,不得计提加计抵减额; 已计提加计抵减额的进项税额,按规定作进项税额转出的,应在进项税额转出当 期,相应调减加计抵减额。

7.纳税人出口货物劳务、发生跨境应税行为不适用加计抵减政策,其对应的 进项税额不得计提加计抵减额。

8.纳税人应单独核算加计抵减额的计提、抵减、调减、结余等变动情况。骗 取适用加计抵减政策或虚增加计抵减额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等有关规定处理。

9.加计抵减政策执行到期后,纳税人不再计提加计抵减额,结余的加计抵减 额停止抵减。

10.适用加计抵减政策的纳税人,同时兼营邮政服务、电信服务、现代服务、 生活服务的,应按照四项服务中收入占比最高的业务在《适用加计抵减政策的声明》中勾选确定所属行业。


【基本规范】

1.受理办税服务厅或电子税务局接收资料信息,核对资料信息是否齐全、是否符合 法定形式、填写内容是否完整,符合的即时受理;对资料不齐全、不符合法定形 式或填写内容不完整的,一次性告知应补正资料或不予受理原因。

2.办理按照纳税人报送材料录入数据。根据信息系统的提示信息,提醒纳税人更正 纠错。

3.反馈办理结束后,在文书表单上加盖印章,一份返还纳税人;电子税务局办理的, 将办理结果通过电子税务局反馈给纳税人。

4.归档将资料进行归档。不得将纳税人的办理材料用于与政务服务无关的用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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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时间:2019-08
来源:国家税务总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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