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项名称】
居民综合所得个人所得税年度自行申报
【业务描述】
居民个人取得工资、薪金所得、劳务报酬所得、稿酬所得、特许权使用费所 得等综合所得且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纳税人,应当在取得所得的次年3月1日至6月30日内填报《个人所得税年度自行纳税申报表》及其他相关资料,办理汇算清缴或者随汇算清缴一并办理纳税申报:
1.从两处以上取得综合所得,且综合所得年收入额减除专项扣除后的余额超过6万元;
2.取得劳务报酬所得、稿酬所得、特许权使用费所得中一项或者多项所得,且综合所得年收入额减除专项扣除的余额超过 6 万元;
3.纳税年度内预缴税额低于应纳税额;
4.纳税人申请退税;
5.纳税人取得综合所得,扣缴义务人未扣缴税款的。
【设定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
2.《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第二条
3.《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五条
【办理材料】
【办理地点】
1.可通过办税服务厅(场所)办理,具体地点可从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 划单列市)税务局网站“纳税服务”栏目查询。
2.此事项可同城通办。
【办理机构】
主管税务机关
【收费标准】
不收费
【办理时间】
即时办结
【联系电话】
主管税务机关对外公开的联系电话,可从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 税务局网站“纳税服务”栏目查询。
【办理流程】
【纳税人注意事项】
1.纳税人对报送材料的真实性和合法性承担责任。
2.文书表单可在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税务局网站“下载中心” 栏目查询下载或到办税服务厅领取。
3.税务机关提供“最多跑一次”服务。纳税人在资料完整且符合法定受理条 件的前提下,最多只需要到税务机关跑一次。
4.纳税人未按照规定的期限办理纳税申报和报送纳税资料的,将影响纳税信 用评价结果,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有关规定承担相应法律 责任。
5.享受子女教育、继续教育、住房贷款利息或者住房租金、赡养老人专项附 加扣除的纳税人,自符合条件开始,可以向支付工资、薪金所得的扣缴义务人提 供上述专项附加扣除有关信息办理扣除;也可以向汇缴地主管税务机关办理汇算 清缴申报时扣除。纳税人未取得工资、薪金所得,仅取得劳务报酬所得、稿酬所 得、特许权使用费所得需要享受专项附加扣除的,应当自行向汇缴地主管税务机 关报送《个人所得税专项附加扣除信息表》,并在办理汇算清缴申报时扣除。享 受大病医疗专项附加扣除的纳税人,由其自行向汇缴地主管税务机关办理汇算清 缴申报时扣除。
6.纳税人因移居境外注销中国户籍的,且在注销户籍年度取得综合所得的, 应当在注销户籍前,办理当年综合所得的汇算清缴,并报送《个人所得税年度自 行纳税申报表》。尚未办理上一年度综合所得汇算清缴的,应当在办理注销户籍 纳税申报时一并办理。
7.纳税人办理注销户籍纳税申报时,需要办理专项附加扣除、依法确定的其他扣除的,应当向税务机关报送《个人所得税专项附加扣除信息表》《商业健康 保险税前扣除情况明细表》《个人税收递延型商业养老保险税前扣除情况明细表》 等。
8.纳税人有未缴或者少缴税款的,应当在注销户籍前,结清欠缴或未缴的税 款。纳税人存在分期缴税且未缴纳完毕的,应当在注销户籍前,结清尚未缴纳的 税款。
9.需要办理汇算清缴的纳税人,向任职、受雇单位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办理 纳税申报。纳税人有两处以上任职、受雇单位的,选择向其中一处任职、受雇单 位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办理纳税申报;纳税人没有任职、受雇单位的,向户籍所 在地或经常居住地主管税务机关办理纳税申报。
10.纳税人办理综合所得汇算清缴,应当准备与收入、专项扣除、专项附加 扣除、依法确定的其他扣除、捐赠、享受税收优惠等相关的资料,并按规定留存 备查或报送。
【基本规范】
1.受理
(1)办税服务厅接收资料,核对资料是否齐全、是否符合法定形式、填写 内容是否完整,符合的即时受理;对资料不齐全、不符合法定形式或填写内容不 完整的,当场一次性告知应补正资料或不予受理原因。
(2)不得违规受理申报。
2.办理
(1)按照纳税人报送材料录入数据。根据信息系统的提示信息,提醒纳税 人更正纠错。
(2)按规定开具税收票证。
3.反馈
办理结束后,在申报表上加盖印章,一份返还纳税人。
4.归档
将资料进行归档。不得将纳税人的办理材料用于与政务服务无关的用途。
【升级规范】
1.利用数字证书申报成功的纳税人,取消纸质资料报送。
2.推进税种要素申报,逐步扩大申报表免填数据项范围,实现部分申报表由 系统自动生成,推送给扣缴义务人由其确认后报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