几年前客户分期打款,尾款没付完,合同一直没有履行完成,设备已经交付,但是交付后对方公司财务一直出现问题,所以没有开发票,也一直没有走未开票收入,活还有一点收尾阶段没做。去年法院已经发布该客户进入破产程序的裁定书,怎么做能够尽量规避滞纳金及罚金呢?签订一份补充合同是否有用?
发文时间:2019-11-20
来源:三丰智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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贵公司事项涉及两个问题,一个是收入确认,一个是损失确认。

按您的说法,贵公司是销售货物,几年前的业务,且设备已经交付的,增值税和所得税纳税义务可定发生了。

如果贵公司想减少税务风险的,可以在当期按照合同价格开具普通发票(开专票对面破产了不抵扣就会形成滞留票)。确认收入和应收账款。

待对方破产后凭据对方清算公告和工商系统中对方注销的截图做资产损失即可。

参照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25号  企业资产损失所得税税前扣除管理办法


第二十二条 企业应收及预付款项坏账损失应依据以下相关证据材料确认:

(一)相关事项合同、协议或说明;

(二)属于债务人破产清算的,应有人民法院的破产、清算公告;

(三)属于诉讼案件的,应出具人民法院的判决书或裁决书或仲裁机构的仲裁书,或者被法院裁定终(中)止执行的法律文书;

(四)属于债务人停止营业的,应有工商部门注销、吊销营业执照证明;

(五)属于债务人死亡、失踪的,应有公安机关等有关部门对债务人个人的死亡、失踪证明;

(六)属于债务重组的,应有债务重组协议及其债务人重组收益纳税情况说明;

(七)属于自然灾害、战争等不可抗力而无法收回的,应有债务人受灾情况说明以及放弃债权申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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