前言:
“合同负债”核算将来向客户转让商品的义务,其中包括的增值税额,并非针对客户,因此不应计入该科目。实务中,存在着多税率情况下无法准确确认增值税额,以及不利于“合同负债”余额对账等情形,本文就此展开阐述。
一、合同负债为何不含增值税
根据合同负债的定义,《财政部关于修订印发<企业会计准则第14号——收入>的通知》(财会[2017]22号)第四十一条规定:
“合同负债,是指企业已收或应收客户对价而应向客户转让商品的义务。如企业在转让承诺的商品之前已收取的款项”。
企业在转让商品之前已收或应收客户的对价中,可能包含着预计将来向政府部门缴纳的增值税,而非针对客户,因此不符合合同负债中对于“向客户转让商品的义务”的定义,因此,只有商品价款部分符合定义并计入合同负债科目。
二、如何解决合同负债中多税率的增值税问题
企业在转让商品之前已收或应收客户的对价,如果税率单一且提前可确定,则应按照单一税率换算将来应缴纳的增值税或现时应缴纳的增值税额(如预收款项时即已产生增值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如产生多税率的情形,则无法准确确定将来实际向客户转让商品产生的增值税额,此种情况下,可按照历史规律或其他可靠证据预估增值税额。
案例:
甲企业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销售商品或服务的税率,包括13%,9%,6%,另还有免增值税的情形。2020年销售储值卡1100万元,无法准确确定将来实际销售商品或服务产生的增值税额。
根据以前年度经验,增值税额占销售额的比例为10%左右。
(为简便说明,暂不考虑储值卡未消费等情形)
甲企业对发行的储值卡的分录为:(单位:万元)
借:库存现金(银行存款等) 1100
贷:合同负债——***储值卡 1000
贷:应交税费——待转销项税额 100
实际消费储值卡产生增值税税额时:
借:应交税费——待转销项税额
贷: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实际消费储值卡确认收入时:
借:合同负债——***储值卡
贷:主营业务收入
如实际发生销项税额与实际不符,应按照实际情形进行调整。
三、如何解决合同负债不含税与往来对账的矛盾
在实务中,企业与客户定期核对合同负债的金额,由于企业将合同负债核算成了不含增值税的金额,这对于合同负债的核对造成了困境,尤其是有大量该类业务的企业。我们可以考虑改变上述账务核算,采用一定的技巧进行处理:
案例:
甲企业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在转移商品前收取款项1130万元,达到了增值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增值税税率13%。
甲企业会计分录:(单位:万元)
借:银行存款等 1130
贷:合同负债——预收款项(**客户) 1130
借:合同负债——增值税 130
贷: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130
转让商品确认收入时:
借:合同负债——预收款项(**客户) 1000
贷:主营业务收入 1000
业务结束时结转差额:
借:合同负债——预收款项(**客户) 130
贷:合同负债——增值税 130
如预收款项时未产生增值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则计入应交税费——待转销项税额科目,实际发生时再转入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其他与上述分录同。
分析:
上述账务处理的优势在于:
1、合同负债报表列示金额为:“合同负债——预收款项(**客户)”1130-“合同负债——增值税130”=1000万,为不含税金额,符合准则规定;该科目贷方余额可按照合同负债科目余额自动生成。
2、与客户核对“合同负债”往来款时,以“合同负债——预收款项(**客户)”含税价为核对科目,这种核对处理,对财务人员来讲没有难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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