税总发[2018]26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推行办税事项“最多跑一次”改革的通知
发文时间:2018-02-27
文号:税总发[2018]26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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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国家税务总局驻各地特派员办事处,局内各单位:

  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深化税务系统“放管服”改革优化税收环境的若干意见》(税总发[2017]101号)的安排,税务总局编制发布了《办税事项“最多跑一次”清单》(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12号发布,以下简称《清单》),从2018年4月1日起在全国实施。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统一思想,深刻认识办税事项“最多跑一次”改革的重要意义

  人民群众到政府机关办事“最多跑一次”,是党中央、国务院高度重视并给予充分肯定的重大“放管服”改革措施。2018年1月23日,习近平总书记主持召开中央全面深化改革领导小组第二次会议再次肯定“最多跑一次”改革成效,要求各地结合实际创新。推行办税事项“最多跑一次”改革,是税务总局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的重要举措。为此,各地税务机关要提高思想认识,提升工作站位,强化领导,精心规划,统筹安排,协调推进,确保办税事项“最多跑一次”改革的顺利推进,切实增强纳税人的获得感。

  二、明确目标,坚持便民办税的工作方向

  办税事项“最多跑一次”,是指纳税人办理《清单》范围内事项,在资料完整且符合法定受理条件的前提下,最多只需要到税务机关跑一次。

  各地税务机关对《清单》所列办税事项应全面实现“最多跑一次”。各省国税机关、地税机关可结合实际在《清单》的基础上进一步增列“最多跑一次”的办税事项,形成本地国税局、地税局的办税事项“最多跑一次”清单,并于2018年3月底前向社会公告,自4月1日起同步实施。

  在推进办税事项“最多跑一次”改革的同时,各省税务机关应积极落实税务总局深化“放管服”的要求,大力推进网上办税,最大程度让纳税人办税“多走网路,少走马路”。

  三、统筹规划,系统做好改革的各项工作

  各地税务机关要统筹规划、明确分工、压实责任,确保各项改革有序推进。

  (一)全面梳理实施办税事项“最多跑一次”改革涉及税政、征管、纳服、宣传和信息化等各方面的事项,明确分工、加强协作,落实时间表、责任人,确保各方面工作有序推进。

  (二)细化《清单》中每一个办税事项的具体办理流程,编写《“最多跑一次”办税事项指南》,便利纳税人办税。

  (三)抓好税务人员培训。对办税服务厅工作人员进行全面培训,确保办税服务厅工作人员准确掌握办税事项“最多跑一次”改革的精神、业务流程和工作要求。

  (四)做好纳税人的宣传辅导。在改革实施前,要通过各地税务机关网站、微信、微博、移动客户端、12366纳税服务平台、二维码等渠道,为纳税人辅导办税事项“最多跑一次”改革的条件、范围、流程和注意事项。

  四、加强领导,保障改革任务全面落实到位

  各地税务机关要加强组织领导、严格督查落实,为改革提供坚强的组织保障。

  (一)各地税务机关要明确分工和责任,主要领导亲自抓,提高改革的推动力。

  (二)各地国税局、地税局要向当地党委和政府主动汇报,积极取得当地党委和政府及相关部门的大力支持。

  (三)加强改革过程中督促检查工作,发现工作不力造成重大影响的,要依法依规严肃问责。

  (四)建立考核评估机制,综合运用督查督办、绩效考评等方法,强化跟踪问效,确保改革顺利推进。


  国家税务总局

  2018年2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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增值税法的8个关键变化

一、征税范围描述

  增值税法第三条所规定的征税范围包括:销售货物、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

  这里没有提到劳务(加工、修理修配),把劳务全部并到服务中,实现了和企业所得税口径统一。

  二、对销售服务的判定不考虑发生地原则

  增值税法第四条第(三)款规定,销售服务、无形资产的,服务、无形资产在境内消费,或者销售方为境内单位和个人。

  这条和企业所得税法规定的劳务发生地原则不同,如境内A公司在境内接受向境外B公司支付咨询费,B公司在境外远程给A公司提供服务。劳务发生地完全在境外,但消费地在中国境内,B公司属于增值税纳税人,需要缴纳增值税(A公司向B公司付费代扣代缴),但不是企业所得税纳税人,不需缴纳企业所得税。

  同时,这条也厘清了财税(2016)36号文的一个困惑。36号文附件一第十三条第(一)款规定,境外单位或者个人向境内单位或者个人销售完全在境外发生的服务,不属于在境内销售服务,也就无需缴纳增值税。但该条款在实务中争议较大。

  增值税法的发布,彻底把这个困惑厘清,2025年即便不执行增值税法,实务中基本也都会按这个原则操作。

  三、无偿提供服务不视同销售

  增值税法第五条关于视同销售的规定中,只列举了纳税人无偿转让货物、不动产、无形资产和金融商品要按视同销售处理,没有列举纳税人对外无偿提供服务的情形。

  难道无偿提供服务真的不用按视同销售处理了?

  单看这个法律,确实如此。但还不能过早下结论。大家还是要静待后续的政策,看看是否有更具体规定。

  四、小规模纳税人标准法定,同时赋予调整规则

  增值税法第九条将小规模纳税人的标准界定为年销售额不超过500万元。但这个数不是固定不变的。若经济发展需要,赋予了国务院可以对该标准进行调整的权限,体现了法律的灵活性。

  五、简易计税征收率统一为3%

  现行政策对于简易计税的征收率有3%和5%(小规模纳税人出租不动产等)两档,在增值税法第十一条中,将简易计税方法计算缴纳增值税的征收率统一规定为3%。

  六、进项税大于销项税可随时申请退税

  现行政策中,若纳税人当期进项税额大于当期销项税额,基本都是留待后期抵扣。

  增值税法第二十一条规定,对于纳税人当期进项税额大于当期销项税额的部分,可以选择结转下期继续抵扣,也可以选择申请直接退还。

  七、特定情形购买餐饮服务也可以抵扣进项税

  现行政策下,一般纳税人取得餐饮服务发票,即便是专用发票(实务中可能开不出来),如果不是用于直接消费,也无法抵扣。

  如物业公司(一般纳税人,下同)将食堂外包给餐饮公司,餐饮公司给物业公司开具餐饮服务专票,物业公司(有餐饮经营范围)再给消费者开具餐饮发票。物业公司取得的餐饮服务发票并不是直接消费,但在实务中也无法抵扣。

  按照增值税法第二十二条第(五)款的规定,物业公司取得上述餐饮服务发票,就可以正常抵扣。

  八、对小规模增值税纳税人设置起征点

  按照增值税法第二十三条规定,小规模纳税人发生应税交易,销售额未达到起征点的,免征增值税。

  这就意味着,对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必须设定起征点(一般纳税人没有这个优惠),而不是像以前,需要的时候才设。

  目前的起征点标准是每月10万元(每季度30万元),未来的标准是多少,由国务院根据经济形势的需要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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