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44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税务检查证管理办法》的公告
发文时间:2018-08-07
文号: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44号
时效性:全文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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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为落实国税地税征管体制改革工作要求,加强税务检查证管理,规范税务执法行为,国家税务总局制定了《税务检查证管理办法》,现予以公布。

  本公告自2019年1月1日起实施,同时启用新的税务检查证。

  特此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

  2018年8月7日


税务检查证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税务检查证管理,规范税务执法行为,保护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及其他当事人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等相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税务检查证是具有法定执法权限的税务人员,对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及其他当事人进行检查时,证明其执法身份、职责权限和执法范围的专用证件。

  税务检查证的名称为《中华人民共和国税务检查证》。

  第三条 国家税务总局负责制定、发布税务检查证式样和技术标准。

  第四条 国家税务总局负责适用全国范围税务检查证的审批、制作、发放、监督管理工作。

  国家税务总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税务局(以下简称省税务局)负责适用本辖区税务检查证的审批、制作、发放、监督管理工作。

  国家税务总局和省税务局应当严格控制税务检查证的发放。

  第五条 税务检查证分为稽查部门专用税务检查证和征收管理部门专用税务检查证。

  稽查部门专用税务检查证,适用于稽查人员开展稽查工作,由稽查部门归口管理。

  征收管理部门专用税务检查证,适用于征收、管理人员开展日常检查工作,由征收管理部门归口管理。

  第六条 税务检查证实行信息化管理。

  省税务局应当在税收征管信息系统中的税务检查证管理模块内及时完善、更新持证人员相关信息,提供税务检查证互联网验证服务。

第二章 证件式样

  第七条 税务检查证由专用皮夹和内卡组成。

  第八条 税务检查证的皮夹式样如下:

  (一)稽查部门专用税务检查证皮夹为竖式黑色皮质,征收管理部门专用税务检查证皮夹为竖式咖啡色皮质;

  (二)皮夹外部正面镂刻税徽图案、“中华人民共和国税务检查证”字样,背面镂刻“CHINA TAXATION”字样;

  (三)皮夹内部上端镶嵌税徽一枚和“中国税务”四字,下端放置内卡。

  第九条 税务检查证内卡应当载明下列事项:持证人的姓名、照片、工作单位、证号、二维码、检查范围、检查职责、税务检查证专用印章、有效期限。

  内卡需内置芯片,存储持证人员上述信息。

  第十条 税务检查证的皮夹和内卡文字均使用中文。民族自治区可以同时使用当地通用的一种民族文字。

第三章 证件申领和核发

  第十一条 税务人员因岗位职责需要办理税务检查证时,由其所在单位税务检查证主管部门核实基础信息后,填报税务检查证申请。

  首次申领税务检查证的,应当取得税务执法资格。

  第十二条 国家税务总局及省税务局税务检查证主管部门负责审批办证申请。

  第十三条 审批通过后,国家税务总局及省税务局税务检查证主管部门印制《中华人民共和国税务检查证》,由申请人员所在单位税务检查证主管部门负责具体发放工作。

  第十四条 税务人员到所在单位管辖区域以外临时执行检查公务的,由国家税务总局或者执行公务所在地省税务局税务检查证主管部门核发相应有效期限的临时税务检查证。

  临时税务检查证有效期限不得超过一年,临时公务执行完毕后应当及时缴销。

第四章 证件使用

  第十五条 税务人员进行检查时,应当出示税务检查证和税务检查通知书,可以以文字或音像形式记录出示情况。

  第十六条 税务人员出示税务检查证时,可以告知被检查人或其他当事人通过扫描二维码查验持证人身份。

  第十七条 税务人员应当严格依法行使税务检查职权,并为被检查人或其他当事人保守秘密。

  第十八条 税务检查证只限于持证人本人使用,不得转借、转让或涂改。

  第十九条 持证人应当妥善保管税务检查证,防止遗失、损毁。

  税务检查证遗失的,持证人应当作出书面情况说明,并在税务检查证所注明的管辖区域内公开发行的报纸或者政府网站、税务机关网站发布公告后,再申请补发。

  税务检查证严重损毁、无法使用的,持证人可以申请换发,并在办理换发手续时交回原证件。

第五章 监督管理

  第二十条 税务检查证实行定期审验制度,每两年审验一次。临时税务检查证不在审验范围。

  第二十一条 国家税务总局及省税务局税务检查证主管部门统一组织审验工作,持证人所在单位税务检查证主管部门负责具体实施,并及时报送审验情况。

  第二十二条 通过比对内卡芯片信息与税务检查证管理模块中所载持证人信息进行审验,一致的为审验通过。

  第二十三条 税务检查证审验不通过的,持证人所在单位税务检查证主管部门应当及时变更、清理相关信息。

  第二十四条 持证人因调动、辞退、辞职、退休或者岗位调整等原因不再从事税务检查工作的,由持证人所在单位税务检查证主管部门在工作变动前收缴其税务检查证。

  持证人因涉嫌违法违纪被立案审查、尚未作出结论的,应当暂时收缴其税务检查证。

  第二十五条 收回的税务检查证应当由发放证件机关定期销毁。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自2019年1月1日起施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税务检查证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国税发[2005]154号,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31号修改)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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增值税法的8个关键变化

一、征税范围描述

  增值税法第三条所规定的征税范围包括:销售货物、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

  这里没有提到劳务(加工、修理修配),把劳务全部并到服务中,实现了和企业所得税口径统一。

  二、对销售服务的判定不考虑发生地原则

  增值税法第四条第(三)款规定,销售服务、无形资产的,服务、无形资产在境内消费,或者销售方为境内单位和个人。

  这条和企业所得税法规定的劳务发生地原则不同,如境内A公司在境内接受向境外B公司支付咨询费,B公司在境外远程给A公司提供服务。劳务发生地完全在境外,但消费地在中国境内,B公司属于增值税纳税人,需要缴纳增值税(A公司向B公司付费代扣代缴),但不是企业所得税纳税人,不需缴纳企业所得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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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现行政策对于简易计税的征收率有3%和5%(小规模纳税人出租不动产等)两档,在增值税法第十一条中,将简易计税方法计算缴纳增值税的征收率统一规定为3%。

  六、进项税大于销项税可随时申请退税

  现行政策中,若纳税人当期进项税额大于当期销项税额,基本都是留待后期抵扣。

  增值税法第二十一条规定,对于纳税人当期进项税额大于当期销项税额的部分,可以选择结转下期继续抵扣,也可以选择申请直接退还。

  七、特定情形购买餐饮服务也可以抵扣进项税

  现行政策下,一般纳税人取得餐饮服务发票,即便是专用发票(实务中可能开不出来),如果不是用于直接消费,也无法抵扣。

  如物业公司(一般纳税人,下同)将食堂外包给餐饮公司,餐饮公司给物业公司开具餐饮服务专票,物业公司(有餐饮经营范围)再给消费者开具餐饮发票。物业公司取得的餐饮服务发票并不是直接消费,但在实务中也无法抵扣。

  按照增值税法第二十二条第(五)款的规定,物业公司取得上述餐饮服务发票,就可以正常抵扣。

  八、对小规模增值税纳税人设置起征点

  按照增值税法第二十三条规定,小规模纳税人发生应税交易,销售额未达到起征点的,免征增值税。

  这就意味着,对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必须设定起征点(一般纳税人没有这个优惠),而不是像以前,需要的时候才设。

  目前的起征点标准是每月10万元(每季度30万元),未来的标准是多少,由国务院根据经济形势的需要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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