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月20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公布了《个人所得税专项附加扣除暂行办法(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征求意见稿》),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经仔细研读,现提出以下几点意见。
一、子女教育专项附加扣除无上限是否与计划生育政策冲突
《征求意见稿》第五条第一款:“纳税人的子女接受学前教育和学历教育的相关支出,按照每个子女每年12000元(每月1000元)的标准定额扣除。”
意见:按照字面理解,对子女教育支出是按照子女数量来扣除,也就是子女数量越多,扣除越多。但我国计划生育政策尚未完全放开,《计划生育法》尚未废止,子女教育专项附加扣除如果无上限是否与现行的计划生育政策相抵触,抑或是国家即将全面取消计划生育政策,用《征求意见稿》来打个前站?
二、学历教育和学前教育是否包括家庭教育或特殊教育
《征求意见稿》第五条第二款:“前款所称学前教育包括年满3岁至小学入学前教育。学历教育包括义务教育(小学和初中教育)、高中阶段教育(普通高中、中等职业教育)、高等教育(大学专科、大学本科、硕士研究生、博士研究生教育)。”
意见:目前有很多小孩因为生理、心理或其他原因,无法或不愿接受正常的学历教育和学前教育,只能接受家庭教育、特殊教育和特殊训练等,这部分孩子的教育成本更高,更应该纳入扣除范围,但在《征求意见稿》中没有体现。建议《征求意见稿》明确将家庭教育和特殊教育等纳入扣除范围。
三、大病医疗专项附加扣除60000元限额是否过低
《征求意见稿》第九条:“一个纳税年度内,在社会医疗保险管理信息系统记录的(包括医保目录范围内的自付部分和医保目录范围外的自费部分)由个人负担超过15000元的医药费用支出部分,为大病医疗支出,可以按照每年60000元标准限额据实扣除。大病医疗专项附加扣除由纳税人办理汇算清缴时扣除。”
意见:发生大病是小概率事件,但对于一个个体或一个家庭却是一个大事件,目前,大病开支中很多都是自费项目,每年60000元标准限额明显过低。
四、大病医疗支出由纳税人本人扣除与现实不符
《征求意见稿》第十条:“纳税人发生的大病医疗支出由纳税人本人扣除”。
意见:一般来说,个人发生大病支出的当年,由于健康的原因很难正常工作,往往收入会下降很多或根本没有收入,在这种情况下,这项政策可能变成“镜中花,水中月”。现实生活中,大病医疗支出很多时候都是由家庭成员进行承担。建议改为:“纳税人发生的大病医疗支出由纳税人本人或家庭成员扣除”更为妥当。
五、住房贷款利息扣除未考虑地域差异未能体现公平原则
《征求意见稿》第十二条:“纳税人本人或配偶使用商业银行或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为本人或其配偶购买住房,发生的首套住房贷款利息支出,在偿还贷款期间,可以按照每年12000元(每月1000元)标准定额扣除。非首套住房贷款利息支出,纳税人不得扣除。纳税人只能享受一套首套住房贷款利息扣除。”
意见:众所周知,因为房价的差异,在大城市和小城市承担的住房贷款利息支出差别巨大,《征求意见稿》未考虑地域差异,未能体现《征求意见稿》第三条所说的公平原则。建议对住房贷款利息专项附加扣除和住房租金专项附加扣除一样,按照地域差别设定扣除标准。
六、赡养老人不按老人人数加倍扣除未能体现公平原则
《征求意见稿》第二十条第二项:“纳税人为非独生子女的,应当与其兄弟姐妹分摊每年24000元(每月2000元)的扣除额度,分摊方式包括平均分摊、被赡养人指定分摊或者赡养人约定分摊,具体分摊方式在一个纳税年度内不得变更。采取指定分摊或约定分摊方式的,每一纳税人分摊的扣除额最高不得超过每年12000元(每月1000元),并签订书面分摊协议。指定分摊与约定分摊不一致的,以指定分摊为准。纳税人赡养2个及以上老人的,不按老人人数加倍扣除。”
意见:子女教育支出按子女数量来扣除,而赡养老人却不按老人人数加倍扣除,有着明显的“重幼轻老”的嫌疑,未能体现公平原则。此外,对于赡养老人一般由家庭成员共同负担,应考虑由纳税人本人或家庭成员均可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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