税款和滞纳金,先缴哪个?
发文时间:2020-03-10
作者:张海涛财税政策解析
来源:张海涛财税政策解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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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年,甲公司在日常经营过程中,由于各方面原因出现资金暂时性短缺,导致100万元的税款未按期缴纳。按照《税收征收管理法》的规定,甲公司每逾期一天,需要缴纳0.05%(500元)的滞纳金。截止到2020年2月20日,滞纳金已达25万元。


  随着产品研发的持续投入,甲公司在新产品核心技术上取得重大突破,2020年2月20日融到部分资金,计划将其中的80万元用于缴纳部分欠税和滞纳金。甲公司预计2020年5月29日会再次融到资金,即可把全部欠税和滞纳金缴清。


  如果甲公司在2月20日先缴付80万元,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加强欠税管理工作的通知》(国税发〔2004〕66号)的规定,对2001年5月1日新修订的征管法实施后发生的欠税,税务机关应按照征管法的有关规定核算和加收滞纳金。纳税人缴纳欠税时,必须以配比的办法同时清缴税金和相应的滞纳金,不得将欠税和滞纳金分离处理。


  甲公司2020年2月20日缴纳的税款=80×100÷(100+25)=64万元


  甲公司2020年2月20日缴纳的滞纳金=80×25÷(100+25)=16万元


  从2020年2月20开始,甲公司剩余未缴清的税款36万元继续按0.05%计算滞纳金。


  到2020年5月29日,甲公司资金充足,需要缴纳剩余欠税和滞纳金的金额=36+(25-16)+36×110×0.05%=46.98万元


  甲公司累计缴纳欠税和滞纳金=80+46.98=126.98万元


  如果甲公司在2020年3月1日缴纳欠税,按照《关于税收征管若干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48号)规定,从2020年3月1日起,对于欠税滞纳金加收问题。对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纳税担保人应缴纳的欠税及滞纳金不再要求同时缴纳,可以先行缴纳欠税,再依法缴纳滞纳金。


  甲公司2020年3月1日,可先将80万元全部缴清欠税。则从2020年3月1日开始,甲公司计算滞纳金的基数就变成了20万元。


  2020年2月20日至2020年5月29日,甲公司未缴纳欠税的滞纳金=100×10×0.05%+20×110×0.05%=1.6万元


  甲公司累计缴纳税款和滞纳金=100+25+1.6=126.6万元


  政策越来越好,好政策一定要知道并在实务中活学活用。上面的规定是“可以先行缴纳欠税,再依法缴纳滞纳金”,不是“必须”先缴纳欠税。但在具体操作时,当资金不足以把欠税和滞纳金都交齐的情况下,先缴欠税当然更合适了!


我要补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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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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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企业在汇缴期满前应取得未取得税前扣除凭证的,应主动作纳税调整”


  另一句是:


  “此外,凡是应取得而未取得税前扣除凭证,未作纳税调整而减少了应纳税所得额,并且导致支出年度少缴企业所得税的,即便是在追补期内取得了补开、换开的税前扣除凭证或被税务机关告知60日内取得了补开、换开税前扣除凭证,应从税款滞纳之日起加收滞纳金。”


  这类文章典型地代表一种盛行于税务机关的以票控税思想,而不是依法纳税的思想,即希望借助发票来一劳永逸地解决所有税务问题。


  《税前扣除凭证管理办法》虽然规定了扣除凭证应该在汇算前取得,但并未规定如果没有取得,就不能扣除。当然,它也不敢这样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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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再从法律角度分析一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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