与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关系取得一次性补偿个人所得税规定
发文时间:2019-01-02
作者:凡人李欣
来源:凡人李欣
收藏
814

个人与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关系取得一次性补偿收入,不仅涉及个人所得税的征缴,还涉及社会保险费缴费基数的确定。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印发《关于个人所得税法修改后有关优惠政策衔接问题的通知》(财税〔2018〕164号)第五条第一项,按照新《个人所得税法》的原则,对个人与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关系取得一次性补偿收入如何计税,进行了过渡性政策安排。


  2019年居民个人取得该项一次性补偿(主要包括经济补偿金和医疗补偿金)该如何计缴税费,不仅仅需要了解税法规定,还需要了解劳动法和社会保险费的各项规定。


  其一:经济补偿金的法律规定


  劳动者与用人单位有《劳动合同法》规定的法定情形时,可以依法解除或终止劳动关系。用人单位与劳动者解除劳动关系时,用人单位应当根据劳动者的工作年限,给予劳动者一定的经济补偿金。


  《劳动合同法》规定,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


  劳动者月工资高于用人单位所在直辖市、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公布的本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标准按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数额支付,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年限最高不超过十二年。


  月工资是指劳动者在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前十二个月的平均工资。


  如果用人单位违反《劳动合同法》的规定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且劳动者不要求继续履行劳动合同或者劳动合同已经不能继续履行的,用人单位应当依照依法支付赔偿金。《劳动合同法》规定,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支付的赔偿金,应当按照依法支付的经济补偿标准的二倍支付。


  其二:医疗补偿金的法律规定


  对于劳动者患病或非因公负伤终止劳动合同时,获得医疗补偿金的问题,尽管《违反和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办法》(劳部发〔1994〕481号)一文,人力资源与社会保障部在2017年11月24日发文废止,但现存有效的《劳动部关于实行劳动合同制度若干问题的通知》(劳部发[1996]354号)规定,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合同期满终止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支付不低于六个月工资的医疗补助费;对患重病或绝症的,还应适当增加医疗补助费。


  《劳动部办公厅关于对劳部发[1996]354号文件有关问题解释的通知》(劳办发[1997]18号)进一步明确,合同期满的劳动者终止劳动合同时,医疗期满或者医疗终结被劳动鉴定委员会鉴定为5-10级的,用人单位应当支付不低于六个月工资的医疗补助费。鉴定为1-4级的,应当办理退休、退职手续,享受退休、退职待遇。


  其三:离职一次性补偿涉及的税费规定


  在社会保险费法律制度中,《关于规范社会保险缴费基数有关问题的通知》(劳社险中心函〔2006〕60号)规定,劳动合同制职工解除劳动合同时由企业支付的医疗补助费、生活补助费以及一次性支付给职工的经济补偿金,根据国家统计局的规定,不计入工资总额,在计算缴费基数时应予剔除。


  在个人所得税制度中,2019年1月1日起生效的《关于个人所得税法修改后有关优惠政策衔接问题的通知》(财税〔2018〕164号)文件,在承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国有企业职工因解除劳动合同取得一次性补偿收入征免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0〕77号)文中,对国有企业职工与企业解除劳动合同取得的一次性补偿收入个人所得税前扣除标准基础上,规定:个人与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关系取得一次性补偿收入(包括用人单位发放的经济补偿金、生活补助费和其他补助费),在当地上年职工平均工资3倍数额以内的部分,免征个人所得税;超过3倍数额的部分,不并入当年综合所得,单独适用综合所得税率表,计算纳税。


  该项制度的执行,需要明确三项内涵:


  一是可以税前限额扣除的一次性补偿收入应当符合法律的规定。对超出法律规定补偿的部分,无论是否超出“当地上年职工平均工资3倍数额”,均不得免征个人所得税。


  二是对全部符合法律规定的一次性补偿金额,以“当地上年职工平均工资”三倍为限,免征个人所得税。“当地上年职工平均工资”,按照《劳动合同法》规定,为直辖市或设区的市政府公布的“本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即市级“上年社平工资”。


  三是超出法律规定补偿的部分、以及合法补偿金额超过“当地上年职工平均工资”3倍的部分,不并入当年综合所得,单独适用综合所得税率表,计算纳税。不再执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因解除劳动合同取得经济补偿金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9)178号)规定,按照最长不超过12个工作年限均分为月收入后,计税合计。


  案例1:


  王师傅在某公司工作了近20年,2019年11月,因病治疗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其他工作,劳动能力鉴定5级,按照《劳动合同法》的规定,依法与公司解除劳动关系。公司一次性支付王师傅经济补偿金12万元、医疗补偿金10万元。王师傅离职前12个月平均工资为6000元/月,当地上年度职工年平均工资50000元。


  问题:王师傅应纳多少个人所得税。


  解析:


  (1)依据《劳动合同法》规定,王师傅与公司解除劳动关系的经济补偿金标准为当地上年职工平均工资3倍,即:50000×3=150000(元)


  (2)王师傅符合规定的经济补偿金额如下:


  经济补偿金:50000×3÷12=12500元,6000元<12500元,应按6000元计算补偿金标准,且王师傅工作超过12年。可税前扣除经济补偿金=6000×12=72000元


  医疗补偿金:劳动能力鉴定为5级的,用人单位应当支付不低于6个月工资的医疗补助费。医疗补偿金下限=6000×6=36000元。100000元>36000元,符合法律规定。


  经济补偿金中不能免征个人所得税部分=72000+100000-150000=22000(元)


  (3)王师傅应纳个人所得税额计算


  应纳税所得额=(120000-72000)+22000=70000元


  应纳个人所得税=70000×10%-2520=4480元


  案例2:


  某公司高管李先生,在公司任职14年,2019年11月依法与公司解除劳动关系,获得公司一次性补偿金28万元,李某离职前12个月平均工资为20000元,当地上年度职工年平均工资50000元。


  问题:李先生应纳多少个人所得税。


  解析:


  依据《劳动合同法》规定,李先生与公司解除劳动关系的经济补偿金标准为当地上年职工平均工资3倍,即:


  50000×3÷12=12500元


  20000元>12500元,应按12500元计算补偿金标准,李先生工作超过12年,即:


  可税前扣除经济补偿金=12500×12=150000元


  应纳税所得额=280000-150000=130000元


  应纳个人所得税=130000×10%-2520=10480元


我要补充
0

推荐阅读

解除劳动关系取得一次性补偿收入超过劳动合同法标准如何处理?

1、《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七条规定,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


  劳动者月工资高于用人单位所在直辖市、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公布的本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标准按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数额支付,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年限最高不超过十二年。


  本条所称月工资是指劳动者在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前十二个月的平均工资。


  2、《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个人所得税法修改后有关优惠政策衔接问题的通知》(财税〔2018〕164号)规定,个人与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关系取得一次性补偿收入(包括用人单位发放的经济补偿金、生活补助费和其他补助费),在当地上年职工平均工资3倍数额以内的部分,免征个人所得税;超过3倍数额的部分,不并入当年综合所得,单独适用综合所得税率表,计算纳税。


  请问,个人与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关系取得一次性补偿收入超过劳动合同法标准,个人所得税能否享受当地上年平均工资3倍数额以内免征?企业所得税能否税前扣除?


  答复内容:


  国家税务总局福建省12366纳税服务中心答复:您好,个人与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关系取得一次性补偿收入在当地上年职工平均工资3倍数额以内的部分,免征个人所得税;超过3倍数额的部分,不并入当年综合所得,单独适用综合所得税率表,计算纳税。离职员工虽然已经不是企业“任职或者受雇”人员,但发放的离职补偿是因为其在公司任职而发生的,应作为与员工任职或受雇相关的支出,在实际支付时按规定进行税前扣除,计提而未支付的离职补偿金不得税前扣除。


  文件依据:


  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个人所得税法修改后有关优惠政策衔接问题的通知》(财税〔2018〕164号)规定:“五、关于解除劳动关系、提前退休、内部退养的一次性补偿收入的政策


  (一)个人与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关系取得一次性补偿收入(包括用人单位发放的经济补偿金、生活补助费和其他补助费),在当地上年职工平均工资3倍数额以内的部分,免征个人所得税;超过3倍数额的部分,不并入当年综合所得,单独适用综合所得税率表,计算纳税。”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12号)第三十四条规定:“企业发生的合理的工资、薪金支出,准予扣除。


  前款所称工资、薪金,是指企业每一纳税年度支付给在本企业任职或者受雇的员工的所有现金形式或者非现金形式的劳动报酬,包括基本工资、奖金、津贴、补贴、年终加薪、加班工资,以及与员工任职或者受雇有关的其他支出。”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华为集团内部人员调动离职补偿税前扣除问题的批复》(税总函〔2015〕299号)规定:“企业根据公司财务制度为职工提取离职补偿费,在进行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时,对当年度‘预提费用’科目发生额进行纳税调整,待职工从企业离职并实际领取离职补偿费后,企业可按规定进行税前扣除。”


  上述回复仅供参考,具体以国家相关政策规定为准!感谢您的咨询,顺祝生活愉快!


小程序 扫码进入小程序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