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直以来,针对软件行业都有所得税两免三减半的政策,但需要注意的是并不是所有软件行业企业都能够毫无保留的享受,能享受未享受是损失,不能享受的享受政策确是巨大的风险。
一、两免三减半的政策缘起
截止今日,软件行业所得税两免三减半政策主要涉及四个文件:
1、新所得税体系最早规定软件企业优惠的文件是《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干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08]1号),后来被《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鼓励软件产业和集成电路产业发展企业所得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2]27号)文件所替代。
2、财税2012年27号文件中对于这个政策的表述是:我国境内新办的集成电路设计企业和符合条件的软件企业,经认定后,在2017年12月31日前自获利年度起计算优惠期,第一年至第二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三年至第五年按照25%的法定税率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并享受至期满为止。
3、《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发展改革委 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软件和集成电路产业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6]49号)文件将财税2012年27号文件中的第九条、第十条、第十一条、第十三条、第十七条、第十八条、第十九条和第二十条做了调整。
4、《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集成电路设计企业和软件企业2019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适用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29号)文件将该政策继续向后延续。
二、两免三减半政策并不是所有企业都能享受
对于符合条件的软件企业,财税[2012]27号文件界定如下:
1、在中国境内(不包括港、澳、台地区)依法注册的居民企业;
2、汇算清缴年度具有劳动合同关系且具有大学专科以上学历的职工人数占企业月平均职工总人数的比例不低于40%,其中研究开发人员占企业月平均职工总数的比例不低于20%;
3、拥有核心关键技术,并以此为基础开展经营活动,且汇算清缴年度研究开发费用总额占企业销售(营业)收入总额的比例不低于6%;其中,企业在中国境内发生的研究开发费用金额占研究开发费用总额的比例不低于60%;
4、汇算清缴年度软件产品开发销售(营业)收入占企业收入总额的比例不低于50%(嵌入式软件产品和信息系统集成产品开发销售(营业)收入占企业收入总额的比例不低于40%),其中:软件产品自主开发销售(营业)收入占企业收入总额的比例不低于40%(嵌入式软件产品和信息系统集成产品开发销售(营业)收入占企业收入总额的比例不低于30%);
5、主营业务拥有自主知识产权;
6、具有与软件开发相适应软硬件设施等开发环境(如合法的开发工具等);
7、汇算清缴年度未发生重大安全、重大质量事故或严重环境违法行为。
三、享受两免三减半需要注意的关键点
1、必须是中国境内新办企业软件企业,方可享受此政策。如果未能享受的,符合国家规划布局内的重点软件企业,如当年未享受免税优惠的,可减按10%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2、这个两免三减半的计算期限不是从成立开始计算,而是从获利年度开始计算,所谓获利年度,是指该企业当年应纳税所得额大于零的纳税年度。也就是说,这里的获利年度是所得税概念而不是会计概念。
3、软件企业享受的企业所得税两免三减半优惠政策与企业所得税其他相同方式优惠政策(如高新技术企业)存在交叉的,由企业选择一项最优惠政策执行,不能叠加享受。
四、享受两免三减半还需要预先备案吗?
目前大多数所得税优惠政策已经不需要再预先备案,按照《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事项办理办法》要求,企业享受优惠事项后,税务机关将适时开展后续管理。在后续管理时,企业应当根据税务机关管理服务的需要,按照规定的期限和方式提供留存备查资料,以证实享受优惠事项符合条件。但享受集成电路生产企业、集成电路设计企业、软件企业、国家规划布局内的重点软件企业和集成电路设计企业等优惠事项的企业,应当在完成年度汇算清缴后,按照《企业所得税优惠事项管理目录(2017年版)》“后续管理要求”项目中列示的清单向税务机关提交资料。软件企业应备案准备的资料如下:
1、企业开发销售的主要软件产品列表或技术服务列表;
2、主营业务为软件产品开发的企业,提供至少1个主要产品的软件著作权或专利权等自主知识产权的有效证明文件,以及第三方检测机构提供的软件产品测试报告;主营业务仅为技术服务的企业提供核心技术说明;
3、企业职工人数、学历结构、研究开发人员及其占企业职工总数的比例说明,以及汇算清缴年度最后一个月社会保险缴纳证明等相关证明材料;
4、经具有资质的中介机构鉴证的企业财务会计报告(包括会计报表、会计报表附注和财务情况说明书)以及软件产品开发销售(营业)收入、软件产品自主开发销售(营业)收入、研究开发费用、境内研究开发费用等情况说明;
5、与主要客户签订的一至两份代表性的软件产品销售合同或技术服务合同复印件;
6、企业开发环境相关证明材料;
7、税务机关要求出具的其他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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